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6—2017年)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新书征订单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书号978-7-5093-6815-2 定价52.00作者甘藏春、田世宏CIP分类D922.175法律法规出版时间2017.12 上架建议释义作者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单位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同志组织编写了本释义读者对象: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馆藏;学习研究人员编辑推荐:独家!独家!独家!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该法自1988年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意义重大。
为宣传、贯彻好新《标准化法》,有效发挥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单位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同志组织编写了本释义,力求准确阐明立法原意,帮助读者学习、领会新法精神。
内容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的修订既是有效配置市场资源的有力手段,也是企业各行各业优质发展的法律保障。
亮点如下:1.扩大标准适用范围。
在原来工业生产与环保领域基础上,除增加农业、社会事业领域外,还由此前的以产品为主扩大到了服务领域。
2.收紧和规范强制性标准,根治标准体系的混乱。
3.首次确立团体标准,促进企业质量和技术竞争。
为让读者全面学习新法,特出版本书,本书包括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审议意见与报告、领导宣贯讲话、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配套法规、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等。
目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导读一、《标准化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标准化法》的修订过程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标准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保障】第四条【制定标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第六条【标准化协调机制】第七条【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九条【表彰奖励】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第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主体】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第十四条【优先制定急需标准】第十五条【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第十九条【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支持制定自主创新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条【标准化军民融合】第二十四条【标准的编号】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第二十八条【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九条【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第三十条【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试点示范与宣传】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管职责】第三十三条【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第三十四条【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监督措施】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按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未按要求公开企业标准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未按要求编号、备案、复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按要求编号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军用标准的管理】第四十五条【本法实施日期】附录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节选)(2017年11月4日)附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2017年4月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7年11月4日)附录三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2017年11月4日)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部长级)秦宜智在新标准化法学习宣贯会上的主持讲话(2017年11月17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做好新标准化法的实施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讲解宣贯新标准化法(2017年11月17日)把握重大突破依法深化改革——访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2017年11月10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2017年11月14日)附录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2015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7年12月14日)附录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7年12月15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2016年6月28日)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6日)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2016年3月28日)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2016年8月26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16年8月29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3月28日)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2015年3月17日)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15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2日)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9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12月22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2009年7月1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2013年7月12日)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1月13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6月29日)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2011年3月2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2010年5月17日)附录六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征求意见情况综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附录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6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标准化法》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国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21日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基本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对拟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公告废止;对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公告转化,使其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尽快完成文本修改;对拟整合或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分批提出修订项目计划,推进整合修订工作。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制度。
强制性标准要守住底线,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构建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体系。
落实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意见,做好后续废止、修订、转化等相关工作,有效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
进一步明晰各层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将推荐性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11.10
•【文号】建标[2016]248号
•【施行日期】2016.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
划的通知
建标[2016]24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推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经商有关部门、单位,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晋政办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2日全省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2016年行动计划为贯彻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协同有序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确保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制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制定《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政治的总体布局,在优化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实施、强化标准监督、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等方面,提出“十三五”时期全省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为我省“十三五”时期标准化体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
(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二、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分类实施“转、修、废”,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保留的,提出继续有效或进行修订的建议。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的日益繁荣,标准化作为促进贸易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制造业大国和贸易大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更高水平的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管,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体系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
目前,我国标准化工作还存在标准之间相互冲突、重复制定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化体系,整合各个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并加强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标准化组织和专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推动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标准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环节。
要进一步完善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确保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对标准的执行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同时,建立起标准和法律法规之间的信用体系,对不遵守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标准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大国,我国在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要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我国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吸收先进的标准化管理理念和技术,促进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长期发展。
四、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需要广大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因此,我们要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举办标准化知识普及活动、开展标准化教育培训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标准化的重要性和作用,并鼓励企业自觉遵守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我国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徐家莹 张宝武 刘亚平 李雪南(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标准化服务业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产业。
本文阐述了标准化服务的兴起背景、概念界定和发展现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建议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1.010Development Statu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Standardization ServiceIndustry in ChinaXU Jia-ying ZHANG Bao-wu LIU Ya-ping LI Xue-nan(Shando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The standardization service industry is an emerging industry in the context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China.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background, concept definition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standardized service,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servic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atu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学术研讨随着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作用日益凸显,政府和企业都对标准化服务产生了旺盛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创新性地提出了标准化服务业这一概念。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七、预期成效
1.形成更加完善、高效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2.增强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提高标准的公信力。
3.显著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标准化工作经费,提高标准化工作经费使用效益。
3.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
(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2)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地位。
(3)推动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提高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水平。
4.提高标准化工作服务能力
(1)加强标准化政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2)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2.提升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社会参与。
3.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4.增强标准化工作的灵活性,快速响应市场和社会需求。
四、具体措施
1.优化标准体系结构
-加强基础通用标准和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适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标准,减少标准数量,提高标准质量。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第1篇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标准化工作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生产力、促进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标准化工作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不规范、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不紧密等。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标准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佚名【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3页(P9-11)【正文语种】中文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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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6
—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8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4〕92号)精神,明确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重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创新标准体系,推进标准评价
(一)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按照《辽宁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辽质监〔2015〕80号)要求,组织企业在全国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开展标准评价。
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主导产品执行标准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完备的评价方法,选择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开展标准比对,提升我市企业采用标准的先进性。
(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大连标准”,促进品牌提升
(三)强化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
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自发组成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联盟标准制定,助推支柱产业优化升级,推动高新技术转化落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团体标准制定。
按照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统一要求,在我市科技类学术团体及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鼓励在精细化工、金属材料、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等领域,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和创新急需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快速供给。
(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科协、市经信委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围绕《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以轴承、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互感器、服装、软件与信息技术等特色产业为重点,结合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优势,实施《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积极推动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主导制定国家标准。
(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大连标准“走出去”。
为提升我市制造业国际化水平,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导和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研制具有自主技术的国际标准,抢占技术标准竞争的制高点。
以大连标准“走出去”带动大连制造和大连企业“走出去”。
落实国家《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
划(2015—2017)》的要求,充分利用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有利契机,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努力实现由装备产品输出为主向技术、产品、标准、服务输出转变,推动标准“走出去”。
(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外经贸委、市港口口岸局等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共治
(七)完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
以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为依托,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统筹标准化发展政策和措施;整合全市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化资源,研究解决标准化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重要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标准实施的综合监管。
联合推动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轴承)、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省物流信息服务等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红鳍东方鲀养殖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大连名贵海水鱼和大连市虾夷扇贝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自行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我市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WTO/TBT(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研究,打破贸易壁垒,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民生工程等领域,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切实保障安全惠及民生。
(市经信委、市海洋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港口口岸局、市外经贸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九)加强队伍保障。
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继续推荐我市企业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筹建水产、轴承、轨道车辆、海洋预报、软件和信息等5个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加大我市标准化人才库建设力度,培养一批高水平标准化人才。
(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加大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信息保障。
继续完善大连市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在已搭建的网上标准馆、危险化学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服务子平台的基础上,着手创建装备制造、家具、物流等专业服务子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标准化信息快速交换、资源便捷共享。
为企业和消费者查询、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提供标准信息的大数据支持。
(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舆论保障。
加强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等标准化重大政策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等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危化品储存、行政审批等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重
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深入开展标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营造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牵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