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6.(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一(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一(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一、政策性问题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6﹞102号【发文日期】2006-07-12【实施时间】2006-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2000-12-22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京国税发[2006]24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2006年9月29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发生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
二、出口企业报送《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并申请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和报送资料如下:(一)外贸企业: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出口转内销申报,将申报情况打印一份并生成软盘;对一张进货凭证分批出口、内销的须填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一份,样式附后)。
2、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3、填写《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样式附后)。
4、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采取《分批申报单》办法申报的货物首次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分批申报单》,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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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6﹞137号
【发文日期】2006-08-16
【实施时间】2006-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既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精神,又使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计算方法改变过程中不出差错,也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现对《通知》第三条做全省统一规定:在12个月退税审核期内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统一从2006年10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月计算免、抵、退税。
主管退税机关也应同时在审核系统对上述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设置做相应改变。
如果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冀国税发﹝2003﹞2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逐级上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从第7个月起对以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中,委托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如委托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核准权限按照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法规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10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1-2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2)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4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 (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5)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5-7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7-1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10-31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10)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10-11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11-13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13-16五、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两种办法:购进法和实耗法………………………16-17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17-20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20-21八、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21-22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22-37(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企业、六类企业的管理规定………………22-24 (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4-25 (三)委托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25-26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供应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26-27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27-33十、其他有关规定 (33)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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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 。对采用异 地汇款方 式缴纳税 款的 。 原汇 总缴纳 单位所在 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 应通知铁 路局将税 款直接 汇入税务机 关在 国库开设的 。 待缴库税 款 专户 。 ( ) 装箱和 特货公司货 运业务 应纳的印 花税向 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 关缴纳 。 二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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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运输 企业在收取 货物运 杂费的 同时 必须 代征 托运方 应纳的 印花税 ,并记 入运费结 算 凭证 的 印花税 ” 目内 。 费结算凭 证不 再加 盖 印花 税代扣 专用章 。 项 运
四 、 款 缴 纳 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代 征 的 托 运 方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统 一 由 各 铁 路 运
税额 并已转入 成本科 目的 , 可从成 本科 目转入 进项税 额科 目 : 外贸 企业如 已按规 定计算 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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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退 税率之差 并已转入成 本科 目的 ,可将征 税率与 退税 率之差 及转入 应收 出口退税 的金 额转
入进 项税额科 目。 出口企 业出 口的上述 货物若 为应税 消费 品 , 另有 规 定者外 , 口企 业为 生产企 业的 , 除 出 须 按 现 行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消 费 税 ; 口 企 业 为外 贸 企 业 的 , 退 还 消 费 税 。 出 不
销项 税额一 口货物离岸 价格× 汇人 民 币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 1 法 定增值税税 率 ) 法 定增值税税 率 出 外 (+ ×
一
算应纳税额 公式 : 应纳税 额= 出 口货物离岸 价格 ̄ b 人民 币牌 价) ( +征收率 ) ( q汇 +1 ×征收率
对上述 应计提销 项税额的 出口货 物 ,生产 企业 如已按规 定计算 免抵 退税不得 免征 和抵扣
四、 出口企业 代理其他 企业出 口后 , 除另 有规定 者外 , 须在 自货物报 关出口之 日起 6 0天 内 凭 出口货物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专用 ) 代理 出口协 议 , 、 向主管 税务 机关 申请开 具《 理 出口货 物 代
输企业 汇总后按 下歹 方式 缴入国库 。 U ( 铁 路局 ( 广铁集团 、 ~) 含 青藏铁 路公司) 应纳印花税 , 依照 铁路体 制改革 前所属 原汇 总缴
纳 印花税 单位 2 0 0 4年 印 花 税 款 占 铁 路 局 印 花 税 的 比 例 计 算 ( 附 表 ) 按 季 向 原 汇 总 缴 纳 单 见 ,
六 、 通知 自 2 0 本 0 6年 8月 1日 起 执 行 。 2 0 0 6年 8月 1日 以 前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不 再 进 行
调 整 。《 国家税务 总局 铁道部 关于铁 路货 运凭证 汇总缴纳 印花税 问题的联 合通知 》 ( 9] ( 8 国税
地字第 0 4号 ) 《 9 、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 改变 铁路 国际货运凭 证 印花税缴 纳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函 (
( ) 资铁 路公司 、 方铁路 货运业务 应纳的 印花税向机构 所在地 税务机关缴 纳。 三 合 地
五、 方税务机 关根据 国 家有关 规定 , 地 按代 征 印花税 税款金 额 的 5 付给 铁 路部 门代征 手 茗 续 费。手续 费由税务机 关按规定 及时给付 。 铁路部 门不得从代 征税款 中直接扣除 。
三 、 税 审核期 为 1 退 月 的 新 发 生 出 口 业 务 的 企 业 和 小 型 出 口 企 业 , 审 核 期 期 间 出 口 2个 在 的货 物 , 按 统一的按 月计算免 、 、 应 抵 退税 的 办 法 分 别 计 算 免 抵 税 额 和 应 退 税 额 。税 务 机 关 对 审 核 无 误 的 免 抵 税 额 可 按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调 库 手 续 , 审 核 无 误 的 应 退 税 额 暂 不 办 理 退库 。对 小 型 对 出 口 企 业 的 各 月 累 计 的 应 退 税 款 , 在 次 年 一 月 一 次 性 办 理 退 税 ; 新 发 生 出 口 业 务 的 企 业 的 可 对 应退税 款 , 在 退税审核 期期满后 的当月对 上述各月 的审核 无误的 应退税 额一次 性退 给企业 。 可 原审核 期期间只免 抵不退 税的税收处 理办法停 止执行 。
( ) 四 出口企业未 在规定 期限内申报 开具《 理出 口货 物证明》 代 的货物 ;
( ) 产 企 业 出 口的 除 四 类 视 同 自 产 产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购 货 物 。 五 生
一
般 纳税人 以一 般贸易 方式出 口上 述货物 计算销项税 额公式 :
般纳税 人以进料加 工复出 口贸易 方式出 口上述货 物以 及小规模 纳税人 出 口上述货 物计
二 、 出口企业 按本通知 第一条规 定计算缴 纳增值税 、 费税 的出口货 物 , 再办理 退税 。 对 消 不 对已计 算免抵退税 的 ,生产 企业应在 申报纳 税当月 冲减调 整免 抵退税 额 ;对 已办理 出口退税 的 , 贸企业应在 申报纳 税当月 向税 务机关 补缴已 退税款。 外
一
、
出 口企业出 口的下 歹 货物 , U 除另 有规 定者外 , 同 内销货 物计 提销项 税额 或征 收增值 视
税。
( 国家明确规定不 予退( 增值税 的货物 ; 一) 免) ( 出 口企业未在规 定期限 内申报退 ( ) 的货物 ; 二) 免 税
( 出口企业 虽已申报 退( 税但 未在规 定期限 内向税务机 关补齐有 关凭证 的货物 ; 三) 免)
发( 9 1 1 0 1 9 ] 4 1号 ) 同时废止 。
附 件 :略 ) (
国 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出 口货 物退 ( ) 免 税若 干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7月 1 20 2日 国税 发 [ 0 6] 0 2 0 1 2号 )
针对 部分地区在 出口退( ) 免 税工作 中反映 的一 些 问题 , 经研究 , 现将有 关问题 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