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4 15:19
财库〔2015〕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 2012-2013 Copyright 版权所有:四川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 号)发布时间:2015 年02 月10 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 年12 月31 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浙财采监[201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3月31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新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比较分析

新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比较分析

新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比较分析作者:李兆鑫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15期2020年3月1日,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此前于2014年12月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在供需双方法律地位、购买服务范围、预算与绩效管理等主要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做出了全新规定。

本文试对新旧两版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文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对政策导向作出更全面解读。

一、政府购买服务进入成熟期,供需双方法律地位趋于平等此次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在经过五年的探索之后,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认识、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均进入成熟期。

从行文来看,暂行办法全文共39条,4615字;新办法全文35条,2870字。

新办法以更简练的语言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规范管理,这主要是因为,理论认识已经在这五年得到了普及,新办法对此方面的描述大幅减少。

此外,新办法侧重负面约束管理,重点描述什么“不可以”,而暂行办法则多采用枚举法,对描述什么“可以”着墨过多。

在法律依据方面,新办法删除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知道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相关立法工作趋于规范和成熟。

与此同时,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

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行政法还是民商法的争论,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便一直存在,随着新办法对合同法的引用,这一议题的结论已经日益清晰。

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文)曾明确要求,“加强地方政府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充分体现平等合作原则,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浙财采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现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

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机构设置情况。

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独立运行,并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2019)

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2019)

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2019)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方式的项目,合同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其中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确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并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提交情况说明。

合同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浙财预〔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
浙财预〔202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

9.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教育和能力提升考自测题答案

9.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教育和能力提升考自测题答案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教育和能力提升考自测题答案一、单选题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正确答案:C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应当()。

A:作为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或记录;B: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C:取消评审专家资格;D: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正确答案:B3.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要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评审小组组长。

A:组织推选B:按照资历C:组织抽签D:随机指定4.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哪种方式采购()。

A:单一来源B:竞争性谈判C:询价D:竞争性磋商正确答案:C5.专家抽取时,哪种方式不需要提交财政进行审核:A:自行组建B:自行抽取C:推荐抽取D:委托抽取正确答案:B6.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的顺序进行。

A: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B:先拆封报价文件、后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C:先拆封商务文件、后拆封报价和技术文件D:先拆封报价和技术文件、后拆封商务文件正确答案:A7.专家注册成功后个人手机号发生了改动,以下操作正确的是()。

A:一旦绑定成功不支持更换手机B:需要联系财政监管申请更换C:专家可自行登录平台,在账号信息里面选择【更改手机】,按页面提示操作8.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2?.3?.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第六条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八条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

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采购建议书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五)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二条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于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资金、购买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非通用类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重大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浙江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视情对采购需求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经购买主体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购买主体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如确实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响应的,应适当降低或调整相关的资格条件,或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

第十九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与竞争。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若采用购买主体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双方推荐承接主体的总数一般应当不少于5家。

其中,购买主体推荐的承接主体家数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50%。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涉密项目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主体、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采购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用户评价标准等;(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承接主体名称、地址;(五)专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成立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参与采购的承接主体进行谈判,并择优推荐项目的承接主体。

评审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评审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一般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业务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将评审专家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或谈判后的综合评审得分或报价高低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

购买主体一般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中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或直接委托评审小组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除已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外,对一些服务要求高、服务对象广或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试行“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即先由评审小组经过评审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再由购买主体组成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实施:(一)对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该方式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并明确评审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规则、数量和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的参考因素和原则要求。

(二)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数量的30%(不到1个的,按四舍五入确定)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但推荐的候选人最多不超过3个。

并在评审报告中重点载明各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评估,及其技术、服务方案的优劣比较等评价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连同候选人的采购响应文件一并送购买主体确认。

(三)购买主体应当在评审结束或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

定标小组应在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基础上,结合对各候选人独立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履约情况、客户评价、诚信状况、技术服务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以及对本项目的重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或考察,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经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其中1个作为最终的承接主体,并出具定标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