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如意条款
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

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一、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简介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是一款面向养老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稳定的养老资金来源。
该保险产品由我国知名保险公司推出,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在退休后生活质量的需求。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间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主要负责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的的身故、全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可根据投保人需求进行选择。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保费支付方式灵活,可按年、按季度或按月支付。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费支付方式。
四、领取方式及条件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和按年领取两种。
领取条件分别为:投保人年满60周岁、女性投保人年满55周岁。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未发生保险责任,则按约定的领取方式办理。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根据需求申请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
2.保险合同的解除: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前,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领取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合同终止。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残疾。
2.投保人因犯罪、自杀、自伤等原因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3.投保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七、争议处理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投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份稳定的养老保障。
在选择保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阳光如意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保 险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2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5.1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5.2您有退保的权利....................................................................... 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 (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个人账户9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个人账户价值9.1 保单年度1.2 合同生效 5.2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9.2 周岁1.3 犹豫期 5.3 年金转换选择权9.3 意外伤害9.4 毒品9.5 酒后驾驶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解除9.7 无有效行驶证2.1保险期间 6.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9.8 机动车2.2保险责任手续及风险9.9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2.3责任免除病毒9.10医疗事故9.11非处方药9.12潜水9.13攀岩3保险金的申请7 如实告知9.14探险3.1 受益人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5武术比赛3.2 保险事故通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16特技表演3.3保险金申请9.17结算利率3.4 保险金给付9.18最低保证利率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9保单周年日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4.1 保险费的交纳8.1 保单状态报告4.2 保险费的分配8.2 合同效力终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4 合同内容变更8.5 联系方式变更8.6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合同”。
665吉祥如意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65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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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如意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祥如意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 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8.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 40% 20%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
1.3 可选基本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
保单账户最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
保证利率
率为 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可选基本保险 若您申请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对减少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金额的减少 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
1.4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保险金限制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正文完)
1到达年龄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XXXXXX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定义1.1 受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年龄在0-60周岁(含0周岁)的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5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受保人支付的理赔金额。
1.6 保险费:指受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1.7 累计分红: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保单每年的累计分配给分红账户的金额。
1.8 分红账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建立并保管的归属于受保人的账户,用于接收并积累累计分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计分红。
2.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生存保险金。
2.4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
2.5 累计分红:保险公司将按照分红比例将一部分保险费分配给受保人,并计入分红账户,累计分红将作为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的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保险费用由受保人按期缴纳,保险公司在验收后收取,并开具正式保险单。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即受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分期支付即受保人按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3 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4.1 本合同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4.2 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达到后,保险效力终止,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鑫福星保险条款

鑫福星保险条款鑫福星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款,以便投保人对单证内容了解明确。
第一条保1.保时,投保人应当根据鑫福星保险的条款和规定,以及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资料和信息。
2.保人应当保证投保资料及其后续信息保持完整准确,若因未提供完整准确信息或存在误解导致保险合同无法成立,投保人须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3.保人应当确认其所知晓的事实及其被保险人的险别,其责任范围至此结束。
第二条保险条款1.福星保险条款由本公司制定和发布,投保人应当完整地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文内容。
2.保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条款和说明,履行投保义务,遵守本公司的保险约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人应当完全遵守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约定。
3.保险条款各条文内容若存在疑问,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请求解释。
第三条保险责任1.公司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依法及有义务披露,否则不得对第三方披露;2.公司负责承担根据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3.公司负责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受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保险索赔申请;4.公司有义务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查验,以确定赔偿金额;5.公司有义务按照本保险条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发放赔款;6.公司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保险保障服务,且受理重大保障事故的申请;7.本公司负责就投保人提出的有关保险合同的建议、意见及请求提供及时、准确的回复;8.本公司负责持续改进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第四条保人责任1.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内遵守并积极履行投保义务;2.保人应当严格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如实报告被保险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3.保人应当及时缴纳保险费,若未及时缴纳保险费,本保险公司有权采取行政性和法律性的手段以确保它的合法权益;4.保人应当与本保险公司保持联系,在本保险公司需要时向本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材料;5.保人应当严格管理被保险人,避免擅自改变保险内容,确保保险合同有效;6.保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本保险条款规定完成索赔申请,以及向本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7.保人应当妥善管理被保险人现金和财产,减少实际损失,以便于本保险公司更好的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中英人寿乐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 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1.3)、保单年 度(见 11.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1.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 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投保份数,但减少后的投保份数 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投保份数,我们在减少本合同投保份数的同时, 按比例减少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份数。 投保份数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投保份数减少部分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条款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年满五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和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