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体系

• 2、竞争关系:当航空公司与机场同时提供航班地面服 务时,往往形成双方在这一领域的竞争,特别是在传 统运营收入模式下,由于航空业务收入是机场收入的 主要来源,机场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取得竞争优势。 这一领域机场与航空公司双方业务的重叠是双方矛盾 的焦点。在我国这一问题表现得比较突出。
• 3、机场收入模式对双方关系的影响:
原南航、北航、新疆航、中原
180
606 航、贵州航、厦航、福建航、
邮政、川航
118
437
原东航、西北航、云南航、通 用航、长城航、武汉航
• 三大航空集团公司成立后,除三大航空集 团公司外,三大航空集团公司还控股、参 股了14家航空运输企业,海航也控股、参 股了新华航、山西航、长安航、杨子江快 运4家航空运输企业。另外还有上海航、山 东航、联航。这样,就基本形成了以三大
机场的收入模式不外两种。一是传统运营收入模 式,即机场的主要任务是满足航空公司、旅客、 货主的需求,机场收入的取得主要依靠飞机起降 费、旅客服务费等航空收入。在这种模式指导下, 机场在规划建设时主要考虑的是为旅客货物处理 提供便利,而分配给其他商业活动的场地则很少。 另一种是现代运营收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机场 不仅为航空公司、旅客、货主等传统客户服务, 而且服务对象还包括航空公司雇员、当地居民、 接机者、观光游客等一切潜在顾客以及当地工商 企业。
• 当今世界上有许多国际性航空组织,具有较大影 响的主要有两大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机构,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IATA
International Aviation Transport Association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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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和销售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客运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按照平等自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客运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
客运手续费支付标准由按销售额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客票定额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
航空运输企业要强化营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二、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会员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完善客运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监督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四、各级价格、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销售机票加收服务费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客的价格举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和销售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往民航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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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航旅客运输概述 • 民航旅客运输的基本流程 • 民航旅客运输的设施设备 • 民航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 • 民航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 • 民航旅客运输的未来展望
01 民航旅客运输概述
民航旅客运输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民航旅客运输是指利用航空器将旅客从出发地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是航空运 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质量的概念与标准
服务质量定义
服务质量是指民航旅客在运输过程中 ,对航空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所感知 到的实际表现与期望之间的差异程度 。
服务质量标准
包括安全性、准点率、舒适度、便捷 性和礼仪规范等方面。
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与方法
01
02
03
04
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 能,确保旅客得到优质的服务
旅客运输的便捷性和效率。
绿色可持续发展
03
民航业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能源和低碳技
术的研发和应用。
未来民航旅客运输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油价波动、航空安全等问题将持续影响民航旅客 运输的发展。
机遇
新兴市场的崛起、旅游业的繁荣、科技创新的推动等将为民航旅客运输带来新的 增长点。
。
完善服务流程
优化旅客从购票到登机的整个 流程,减少旅客等待时间和不
便。
提升硬件设施
改善机场、候机厅、机舱等硬 件设施,提高旅客的舒适度。
创新服务模式
推出个性化、差异化服务,满 足不同旅客群体的需求。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关于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票超售现象日益普遍。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为了提高航班满座率,提前售出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
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航空公司的收益,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机票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都对机票超售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机票超售的概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机票超售的概念机票超售,又称“超额售票”,是指航空公司为了提高航班满座率,提前售出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
在机票超售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会根据航班满座率、票价等因素,选择部分乘客进行自愿退票或改签,以确保航班正常运营。
三、我国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超售机票。
航空运输企业因超售机票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机票销售规则进行销售,不得超售机票。
”4.《民航旅客国内运输规定》《民航旅客国内运输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座位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
因超售机票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旅客因机票超售被拒登机2018年,某旅客在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机票,但由于机票超售,航空公司未能为该旅客提供座位。
旅客与航空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解,航空公司为旅客退还了机票费用。
2.案例二:旅客自愿退票补偿纠纷2019年,某旅客在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机票,由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要求旅客自愿退票。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民航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管理能力,规范信息备案要求与程序,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总结近年来信息备案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7月30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信息备案事项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备案要求与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设立消费者事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以及运营、维护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网站www.12326.cn)等工作。
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是服务信息备案的综合性管理系统。
第三条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设置信息备案模块,对服务信息的报送时间和内容进行保存,并定期汇总、更新服务信息。
除按规定需要对外公布的服务信息外,消费者事务中心不得泄露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相关单位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单位开设系统账号,并告知系统填报说明。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单位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领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系统账号后,按照填报说明开展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瑞丽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pdf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瑞丽航空有限公司Ruili Airlines Co,, Ltd. DR20131008-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瑞丽航空预先拟定并报民航运输司批准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
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瑞丽航提出。
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瑞丽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瑞丽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瑞丽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已于2013年11月27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民航运发[2013 ]13号)批准,并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予以公布。
特此声明瑞丽航空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Ruili Airlines Co,, Ltd. DR20131008-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目录声明 (1)目录 (2)第一章定义 (3)第二章适用范围 (8)第三章客票 (9)第四章票价和税费 (13)第五章定座 (15)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7)第七章购票 (19)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20)第九章客票变更 (22)第十章客票签转 (23)第十一章退票 (24)第十二章团体旅客 (26)第十三章超售 (27)第十四章代码共享航班 (28)第十五章乘机 (29)第十六章行李运输 (31)第十七章旅客服务 (41)第十八章飞机上的行为 (42)第十九章行政手续 (43)第二十章连续承运人 (44)第二十一章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45)第二十二章生效与修改 (48)Ruili Airlines Co,, Ltd. DR20131008-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一章定义第一条《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瑞丽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章 民航国内旅客运价
3.2.3 儿童、婴儿票价 购买儿童/婴儿票时,按一下规定办理: 1. 满12周岁,全票价; 2. 2-12周岁,正常票价的50%,占座,有免费行李额; 3. <2周岁,正常票价的10%,无座,无免费行李额,可带一摇篮/婴 儿车。若要占座,购买儿童票; 4. 1位成人只能带一个婴儿,超过数量的婴儿,按照儿童票价购票 ; 5. 5周岁以下儿童乘机,需有人陪伴,否则不予接受。5-12岁无成 人陪伴乘机,需购票前提出申请。 6. 儿童/婴儿的年龄,指的是开始旅行时的实际年龄。在旅行途中超 过规定年龄的,不另补票价。 注:航司以上优惠,不得附加购票时限。
最开始,民航运价是由国家直接管制的; 20世纪70年代,美国、德国、日本放松了对民 航运价的直接管制。
第一节 民航国内旅客运价的发展
1.1 民航国内旅客运价的历史
我国也同样经历了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反复探索过 程:
1. 1992年以前,国内航线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和“民航总局”管理 ,形式:政府定价。 2. 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民航总局”进行分工 国家物价局-公布票价及浮动幅度、航空邮件价格 民航总局:折扣票价、省区内航线公布票价、货运价格 允许航空公司票价可以上下浮动10% 3. 1996年,国内票价管理以“民航总局”为主,形式:政府指导价。 4. 1997年,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同价政策。推出“一种票价 、多种折扣”的政策。 5. 1999年,原国家计委、民航总局联合发文,各航司票价按国家公布 销售,不得滥用折扣。
第三节 民航国内旅客运价
3.2 票价分类
3.2.4 特种票价
特种票价——航司对特殊旅客运输给予一定折扣的票价,它以公布的 成人正常票价为基础计算。 1. 团体旅客票价——10人以上,儿童、婴儿不计,同去同回,不得更 改,不得签转,出票时限等限制条件。 2. 军残票价——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凭证购买,正常票 价的50%。 3. 教师、学生票价——寒暑假期间乘坐,凭证购买,按正常票价的 60%、50%购买。 4. 季节票价——在旅游淡季,航司向旅客提供的优惠票价,属于促销 票价。 5. 其他特种票价——在经济舱正常票价的基础上,对符合购票时限、 旅客身份、航班时刻、季节浮动等限制的团体或单个旅客给予一定 的优惠。(折扣票)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
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内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关系。
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
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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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客票销售 第三章 客票变更 第四章 退票 第五章 旅客乘机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七章 航班超售 第八章 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 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按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客票销售 第六条 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一) 实际承运人; (二) 票价; (三)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四) 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 (五) 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 (六) 运输总条件; (七) 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 (八) 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 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第八条 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 第九条 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 除因安全考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以上特种票价客票时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 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以上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特种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承运人相应的票价适用条件。 第十条 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运输凭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 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 (二) 旅客姓名(须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全名进行标识); (三) 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四) 航班号、舱位等级、航班日期和离站时间; (五) 票价及票价适用条件; (六) 票号及客票有效期; (七) 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 (八) 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及说明。 第十一条 旅客购买客票后,应当对运输凭证中载明的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承运人申报错误信息。承运人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八)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是指除本规定第十条(一)至(七)外,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有关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旅客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运输总条件、超售规则等。 第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运输凭证中只列出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但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做出以下说明: (一) 所列规定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旅客可以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免费获得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并且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以及承运人执飞的每个机场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并在上述场所提供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 承运人应当在旅客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全文内容。 第十五条 旅客要求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对运输规定进行解释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当场准确地做出解释。 第十六条 承运人修改运输规定的,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 第十七条 缔约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并且履行本章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三章 客票变更 第十八条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第十九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条 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和票价差额。 (二) 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为旅客补足。 (三) 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 (四) 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
第四章 退票 第二十一条 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的,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为旅客办理退票。 第二十三条 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 (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 (三)伤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与伤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且伤病旅客已提供(二)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每一名伤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伴人员的免费退票。 第二十五条 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本规定第九条第一至三款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五章 乘机 第二十六条 旅客应当在运输凭证载明的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旅客的客票信息,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一)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 (二)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 (四) 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第二十九条 对承运人不予承运的旅客,承运人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承运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三十条 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三十一条 旅客因自身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收运或者随时终止运输。 第三十三条 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承运人应当将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额适用于国内段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