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渔业船舶防污染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休闲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休闲船舶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等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的建造、登记、检验、航行、停泊、作业、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休闲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环保、文明、有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休闲船舶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休闲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船舶建造与检验第五条休闲船舶的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休闲船舶的建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建造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标准进行建造。
第七条休闲船舶建造完成后,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休闲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九条休闲船舶的所有者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休闲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休闲船舶的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户口簿等相关证书。
第四章船舶航行与停泊第十二条休闲船舶的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航线、时间、速度航行。
第十三条休闲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休闲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遵守航行信号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休闲船舶在停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航道畅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休闲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失控、碰撞、火灾等事故发生。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沿海渔港渔船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一套全面的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一、加强渔船管理1. 建立和完善渔船管理制度,加强渔船登记、审批、检查等工作。
对渔船进行分类管理,区分船龄、船型等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渔船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讲解有关污染预防、处理、处置等知识,提醒船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对于违规排放、超载、捕捞禁渔区等行为,严肃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二、加强渔港管理1. 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妥善的船舶停靠、装卸、补给等设施。
确保渔船在渔港期间不会因为设施不完善而产生污染。
2. 增加拦截措施,防止渔船在渔港内排放废水和废弃物。
加强渔港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渔船排放行为。
3. 对涉及国内外渔港运输的渔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渔船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渔船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1. 加强对渔船污染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寻找适合渔船的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技术手段。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
2. 通过政府资金和企业自愿等方式,推广使用高效、环保的渔船污染防治设备。
鼓励渔船使用低排放、低能耗的动力设备和燃料。
3. 定期组织渔船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提升渔船船员的技能水平,加强他们对污染防治技术的了解和应用。
四、加强监管和评估1. 建立渔船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渔船和渔港的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2. 增加监测力度,定期对渔船和渔港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监控。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渔船和渔港,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注重渔船管理、渔港管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监管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护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管理和海洋渔业船舶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海洋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业部渔船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渔船安全责任(一)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本渔船的安全负责,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二)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渔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渔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渔船安全技术要求(一)渔船设计、制造、改造、修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渔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绳等;2. 防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等;3. 导航设备:雷达、罗盘、无线电通信设备等;4. 防撞设备:号灯、号型、号笛等;5. 通信设备:手机、对讲机等。
(三)渔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四、渔船船员安全管理(一)渔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船舶证书等。
(二)渔船船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三)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确保渔船安全航行。
五、渔船航行安全管理(一)渔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二)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渔船在禁渔区、禁航区航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渔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渔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一)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 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 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若船舶有 沉没危险,船 员离船前,应 尽可能关闭所
有货舱(柜)、 油舱(柜)管系 的阀门,堵塞 货舱(柜)、 油舱(柜)通
气孔
(5)发生船舶 污染事故,海 事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 引航、过驳等 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 相关费用由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承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超过标准 向海域排放污
染物;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列情形之 一的,予
以处罚: 船舶向海域排 放本条例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 的;
船舶未如实记 录污染物处置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农渔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按“统一监督管理,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细化,也是针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渔业生产领域,包括水产养殖、捕捞、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渔业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渔业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标准,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
第九条渔业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条渔业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警示作业区域、危险区域等。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渔业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渔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责任人。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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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渔业船舶管理,防止发生渔船重大溢油污染事故
一、主要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全防范措施。
我局根据渔业船舶的作业特性,制定《湛江市渔船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在渔业港口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积极加强与具有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其他部门如海事、环保、港务、石油化工、公安消防、驻湛部队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深入推动《湛江海上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协调制度》的实施,确保出现渔船重大溢油事故时,可以寻求人力物力、技术的支援,动员其他社会的清污力量。
2、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渔民防污意识。
2013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队伍充分利用伏季休渔、防灾减灾周、休渔放生节有利时机,深入渔村、渔港、渔区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教育。
在“安全生产月”开展期间,全市共召开渔民座谈会80场,出版宣传专栏12期,悬挂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横幅170条,张贴标语2350张,派发宣传资料13000多份,发放《渔业安全生产须知》4000本。
渔政工作人员结合职务船员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对渔民进行渔业船舶防污染培训,2013年全市共举办各类渔业船员培训班102期,参加培训人员9022人。
其中举办职务船员培训班31期、819人,普通船员培训班33期、3174人,
基本安全知识培训班38期、5029人。
其中对渔船防污染培训内容主要是有关防污法律法规、海洋环保和船舶防污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使渔民自觉配齐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管理,按规范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了解和掌握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及发生船舶污染后的应急措施,按规范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同时提高渔民安全生产和海洋环保意识。
3、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为从源头上消除渔船安全隐患,遏制渔船带病出海生产,在今年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我局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渔港为主战场,举全市渔政队伍之力量,在全市32个渔港全面开展了“封港查船”行动。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渔政队伍按照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港内和进出港的渔船实行逐船检查。
对船舶证书无效,船名牌标识不规范,通讯、救生、消防设备不配套,职务船员配备不齐、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禁止出海生产。
在封港查船行动中,共出点车辆179辆次,执法船艇227艘次,执法人员1649人次,检查渔船6787艘次,查处证照不齐船舶180多艘,取缔“三无”船38艘,从源头上断绝“三无”船舶的继续增加,通过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151艘渔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另外我们将全市1269艘60匹马力渔船和27艘供油渔业辅助船列为重点监控船舶,通过为其加装AIS防碰撞设备和电子
IC卡,对这些渔船实行24小时监控,加强出进港签证管理。
同时严把渔船年度检验关,严格执行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重点对该类渔船防污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加强检验监督,保障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防止此类渔船生产事故造成的溢油事故发生。
近年来,我市辖区内未发生渔船重大溢油事故。
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目前我国从事溢油应急响应的职能分散在各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船舶交通部门、海洋开发单位都有分工,在大的方向上目标一致,但各自为战的现象比较突出,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
在溢油应急响应机制上、善后工作处理上缺乏具体政策规范,标准不细化,很多工作操作起来很难。
比如应急响应的抢险费用问题,能够找到责任方的还好说,对不明来源的油污清理,或者责任不明的,善后工作就很麻烦,处理起来费时费力,影响及时、高效地组织救援。
建议湛江市政府应在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加挂湛江海上污
染防控和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作为专业指挥中心进行定位建设。
市政府在用地、用海和岸线给予大力支持。
发改局积极协助海事局做好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积极与省发改委沟通,争取省发改委在项目建设资金上能给予支持。
二是尽快制定和实施《湛江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和《湛江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
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使湾内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工作在“湛江海上污染防控和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掌管下,依法依规开展,保障该项工作存在管理范围重叠,中央事权与地方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预防、预控、管理效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得到解决。
2、当前,我市渔业港口还没有配备任何溢油防治设备。
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只能依靠协调海事、港务、环保、公安消防、石油化工、船公司等部门投入应急活动。
下一步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根据我市沿海各主要渔业港口环境及地理位置,特别是国家一级渔港,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撇油器、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和浮油回收船等。
海上污染防治,首先要从源头抓起。
海洋上的所有生产作业,包括油气开发、海洋工程、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等,必须建立环保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严格管理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把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做到有备无患、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