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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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专班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专班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绵府办函〔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专班的通知绵府办函〔2023〕86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吸引力,构建安全可靠、经济舒适、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绵阳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

现将专班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李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袁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余青根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游章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董正红市财政局局长钟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苏杰市住建委主任谭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邓章军市国资委主任李果市统计局局长林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虚怀涪城区人民政府区长罗盛军游仙区人民政府区长童华建安州区人民政府区长谷雨经开区管委会主任申泽科技城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彤玫仙海区管委会主任李强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局长高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何毅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处长齐鸣交发集团董事长李勇市公交集团董事长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绵阳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各自领域具体工作。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谭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常政办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简称“三统一”),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切实做好“三统一”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登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秘书科(组)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登记报告应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及起草审核过程进行说明。

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2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将文件印好后,再向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绵府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日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绵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按照《绵阳市市辖区村镇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城市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依法参与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由相应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城市重要地段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6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6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

(二)对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三)对有效期已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当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制定。

(四)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梳理、编制目录,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议,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审查后于8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先与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进行衔接,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同时出具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清理,在9月底前完成。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 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

起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90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我市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首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统一登记。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绵府办函〔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绵府办函〔2022〕125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同时公布绵阳市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的通知》(川府公开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

一、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施政府网站统筹规划、开办整合、域名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承担网站内容规划、信息保障、日常运维等工作职责。

三、主管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政务数据、留言办理、地图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单位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支撑单位,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数据开放、统计查询、互动交流、地图使用、网页归档、适老化及无障碍适配等的建设发展、提升完善和指导督促提供必要支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绵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4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2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绵阳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开发供应(一)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依法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支持零星用地整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的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的10%),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土地合宗手续。

二、优化项目规划(三)优化新供应土地容积率指标和商住比例。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出让前,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结合商业用房配置、去化周期等情况,依法申请适当降低新供应土地的容积率指标及商住比例,并按程序办理;其中,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且≤10%计容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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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绵府办函[2009]465号
【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1
【实施日期】2009.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9〕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府办函〔2009〕8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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