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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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22.00)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必须紧抓统治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两方面。

A项不符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

C、D两项不符合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公务职能。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______。

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本题考查法的两个本质之间的关系,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制约性)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阶级意志性)的决定因素。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的两层次本质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是同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但并非是并列的,存在反映与被反映、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3.下列关于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_。

A.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B.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被视为法律C.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和其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D.虽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的内容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偏向性、倾向性。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施行。

因此,B项说法正确。

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下列特征:(1)整体性、统一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个人的意志,而是经过一定斗争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2)相关性,即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3)非单一性,即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故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西方政治制度简答题

西方政治制度简答题

1简要解释“主权是最高权力”的含义?①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替代的,主权高于任何权力②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③它是不可转让的。

2城邦民主制?指城邦国家中的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行使决定国家行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3解释“55年体制”?即日本的一党独大体制,形成于1955年,其特点是保留多党的制的形成,实质上是自民党一党独揽大权,也即多党一会,一党政府,终结于1993年。

4司法审查制度?西方国家中通过司法程序来审判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它是以宪法为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立法和行政的根本依据。

5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法治原则②代议制原则③主权在民原则④分权制衡原则⑤人权原则西方国家法治的含义?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的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在法律面前人人呢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6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①法律必须是普遍和公开的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法治最终的目的是保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④司法必须是独立的。

司法独立的具体内容?①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收任何干扰。

②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要求司法机关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③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保护法官的地位和权力不收侵犯。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①司法独立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公平审判原则:公正的法院、公平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罚。

司法独立的含义?主要是审判独立①法院法官制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②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③法官独立,即法官只根据法律独立审判,不禁不受任何完结的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而且同一法院内也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7代议制?人民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利,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法官权益保障发言稿范文

法官权益保障发言稿范文

法官权益保障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是为了讨论和保障法官的权益。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因此他们的权益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和保障。

首先,我们要重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威胁,因此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法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也需要得到关注和改善。

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待遇是法官能否持续从事司法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应该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公正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合理调整他们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让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司法事业中去。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法官权益保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

我们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官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综上所述,保障法官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要全面关注法官的职业尊严、人身安全、工作环境和待遇,并加强对法官权益保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为法官的公正司法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谢谢大家。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法官角色伦理为视角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法官角色伦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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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如 张钰炜 :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
专 业法 官威信 之基 础 。独 立是 指地位 意义上 的 , 是行 动意 义上 的 , 超然 理性是 思想 意义 上 的 , 三方 面 这
互相联系地有机地构成 了法官职业之本色, 并决定和影响着法官活动、 法官制度和法官伦理的一切 内 容。[ 当前 , 国法官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 , 6 我 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角色要求, 即客观公正、 独立中立、 程序正当、 为民便民等 , 这也是司法工作的本质使然。
【] 1 陈立如 : 北京市东城 区人 民法 院副 院长。 [】 2 张钰 炜 : 北京市东城 区人 民法 院督促检查办公室 干部 。 [] 0 9 2 1 年 人民法 院司法改革 的主要任务 明确将 “ 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 和任职保障制度” 3 20 - 03 改 作为 “ 加强人 民法 院队伍 建设” 的一项重点 内容 。笔者认为 , 从任职保 障层 面关 注法官队伍是我 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 的必然体现 , 也是践行 “ 以人 为本 ” 实现 , 法院队伍科学发展 的必然要求 。 [ 在我 国古代 , 官被称之为廷尉 、 4 ] 法 大理 、 推事 、 判官 、 司法理 、 法曹等 。 牛津法律大词典 》 法官是 “ 《 : 对其 职责是 裁决 纠纷和其 它 提 交给法 院决定 的事情 的人 的总称 。法官可能是在高级法 院的法官 , 总是那些在法律 和司法上精通业务 、 富有经验 的人 。 《 ” 布莱克 法律 词典 》 法官是 “ : 经任命或选举而在法 院审理和裁决法律 事务 的公共 官员”大词典 , 明 日 光 报
张钰 炜
【 摘 要 】 本文从法官角色伦理分析 出发 , 分析法官职业的本质, 从法律的不 确定性与法官角色伦理的博弈 中引出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对于做好 “ 法律世界 中” 法官的重要价值 意义。文章从确保法官职业身份、 树立法官职业尊荣、 强化法官职 业 队伍 三 方面就 法官非物 质利益保 障 的若干 问题进 行探 讨。 【 关键词 】 法官 法官角色伦理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三篇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三篇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

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法律职业伦理作业

论法官这个职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始终能够有许多法律职业可以选择,而我却一直想做一名法官。

法官这个职业在中国人的心中似乎还有那么一丝神圣和崇高,特别是那些法学圈外的人总还认为法官是电视剧里演绎的那样,要穿着法官袍甚至还有戴假发。

可实际上,中国的法官一直走的都不是这样一条道路,一直走的是亲民的道路。

常常法官要在庭前组织调解,要为不懂法的当事人讲解法律的规定。

甚至在中国的广大乡村地区你还可能看到这样的场景,许多法官在野地里为村民处理纠纷,看起来也没有那么严肃不可亲近。

在法院的三个月的实习中我也算是真的看到了法官的真正生活。

我实习的地方是在高新区法院西法庭,那里主要处理一些民事案件,带我的法官老师是一个已经比较有资历的老法官。

在那里的见闻中,我看到一些问题: 案多人少。

在高新区西法庭,我听书记员小姐姐说,一个法官一个月要结一百多个案件,一年下来至少一千多个案子。

虽然法官手下有好几个书记员来帮助处理各种事项,但主要的事务,开庭,写判决书,看卷宗,这些决策性的事项还必须由法官来处理。

所以法官的任务很重,压力也很大。

而且我也了解到法官老师手下的好几个书记员小姐姐都不是学法学的,他们一开始来的时候什么也不懂,如今也就是干着记录的活。

另外,由于这里工作压力大,好几个书记员通过自己考司考,然后成功跳槽到其他公务机关。

前几年还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新闻讲述陕西高院的博士法官王磊因为法官工资太低而辞职,后来陆陆续续又爆出一些法官辞职去做律师的新闻。

或许他们一开始的理想职业选择都是法官,但导致他们离职的原因正是工资不高压力却超级大,另外还有案件责任终身制,责任也大。

正像王磊法官所说的那样,每天“白加黑”、“超负荷”工作,工资却只有4409元,无法支持他为母亲治病。

是呀,没有物质上的支持,光靠自己的一腔热血是无法走的长远的。

不过还好后来的时候国家进行政策调整,法官的工资水平整体升高。

法官作为一个居中的裁判者,是正义的化身,肩负着居中公正审判的职责。

浅析法官的职业道德



要: 法官职业道德是避免法 官职业活动受到腐蚀 的防腐剂 , 是正 当或优质 高效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法官
的 职 业 活 动 是 行 使 裁 判 权 , 使 法官 正 当地 或 优 质 高效 地 履 行 职 责 , 要 各 种 保 障 , 欲 需 包括 物 质 上 的 、 政 上 的 、 力 财 人 上 的 、 质 上 的 等 等 。职 业道 德 就 是 这 些保 障 中的 一 个 重 要 部 分 。有 了职 业 道 德 的 保 障 , 判 权 才不 会 偏 离轨 道 , 素 裁 人 民 的权 利 才 能真 正得 以保 护 。良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法 官 队伍 建 设 的 重 要 目标 , 是 确 保 司 法公 正 、 高 司 法效 率 的 客 是 也 提
准 则 和 规 范 。 它 是通 过 社 会 的或 一 定 阶级 的舆 论 对 丰 会 生 活 _ 卜
执 法 必 严 , 能 超 越 或 滥 用 职 权 。 忠 实 于 法 律 要 立 足 于 忠 实 不 而 于 事 实 。 马 克 思 曾经 指 出 :法 官 除 了法 律 就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 ,
21 0 0年第 1 7期 总第 9 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CON0M I C RES EARCH GUI DE
No.7. 01 1 2 0 Se a . i r lNo9l
浅 析 法 官 的 职 业 道 德
丁 全
( 龙 江 省 安 达 市人 民 法 院 , 龙 江 安 达 1 10 ) 黑 黑 5 4 0
力加 快 办 案 节 奏 缩 短 办 案 周 期 ,坚 决 杜绝 超 审 限办 案 和 久 拖 不 决 、 执 不 结 等 现象 , 当事 人 能 以最 小 的诉 讼 成 本 解 决 诉 久 使

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

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笔者拟就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意义及其构成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合理期望。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

笔者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信仰是基本的职业道德。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

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

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

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

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

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

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强调政治性的同时,应针对法官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性,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法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时刻刻都忠于法律,献身法律。

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3), 430-436Published Online Ma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3061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徐芷蕙宁波大学,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1年4月23日;录用日期:2021年5月8日;发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的对象在不断扩大,财产性利益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也成为了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学者们将讨论点大多聚焦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上,对于其自身的讨论十分稀少。

本文立足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犯罪对象这一观点,从而肯定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

其次从日本与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出发,总结得出财产性利益是一种以经济价值为核心、以债权请求权为实质、需与狭义的财物相区分的且不依附于价值实体的抽象概念。

进而对其概念进行具体化,指出财产性利益必备的特征有非物质性、属他性、管理可能性以及客观的经济价值性。

最后通过该具体的定义对实务中有争议的标的进行判定,得出通信电路与劳务产生的对价请求权为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是独立的财产类型。

关键词财物,财产性利益,债权请求权,经济价值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Interest inCriminal LawZhihui Xu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Apr. 23rd, 2021; accepted: May 8th, 2021; published: May 27th, 2021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 is constantly expanding, and prop-erty interests gradually come into the public’s vision, which has also become one of the focuses of徐芷蕙controvers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However, scholars mostly focus on the question whether property interests can be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s. Based on the viewpoint that property in-terest belongs to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 this paper affirms that property interest belongs to property in a broad sense. Secondly,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interest in Japanese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it is concluded that property interest is an abstract concept which takes the economic value as the core, the right of claim as the essence, need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property in a narrow sense and is not attached to the value entity. Then it concretizes its concept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interests are immaterial, otherness, possibility of management and objective economic value. Finally, through the specific definition of the object of dispute in practice,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right to claim for consideration generated by communication circuits and labor services is property interests;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independent property types, which do not belong to property in-terests.KeywordsProperty, Property Interests, Right of Claim, The Economic Valu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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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之保障持续多年的法院改革,由于其在根本上仅是法院系统的自主性改革,因而难免陷入内部动力不足、外部支持有限的维谷境地。

就结果而论,涉及法官利益保障的各项制度,几乎无一得以建立。

这种状况固然是法院改革不能最终达致预期目标的一种兆征,同时也反映了法院改革自始存在着反目的性、反规律性的源生缺陷。

给人以希望的是,法院自主性改革的种种弊端已渐被认知,包括法院改革在内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终于即将迎来整体化、权威化推进的阶段。

高层传来的信息是,中央已经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改革面临三个转变:向司法体制改革转变,向理性化改革转变和向整体协调、内外联动的改革转变。

[1]这也许能使得法院改革从此走上正途。

法官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法院改革的重点之一,并因其与法官的利益关联甚大,必然会引发法官群体的更多关注。

有趣的是,法官这一本应精英化、崇高化和远离物质利益困扰的群体,却偏偏把个人对改革的预期聚焦于物质利益之上。

很显然,如果物质性分配的增加成为一种首要的关切,法官职业多少会令人感到遗憾,并且也许会限制法官获取物质性利益。

以此而言,法官非物质性利益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许更具根本性,更能取得“暗渡陈仓”之效果。

一、法官非物质性利益的内涵与现状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是与经济利益相对脱离,以社会地位、职业尊荣、职务晋升、职责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利益。

它表现出以下特征:(1)不直接通过货币化形式来衡量其利益值的大小,但又间接地与物质利益相关联;(2) 是社会评价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客观反映,能带来精神层面的满足;(3)首先是一种职业化、综合性的群体利益,其次才是法官个体的利益,且个体利益以群体利益的改善为基础;(4)是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利益,利益的取得依赖于制度的建立和组织的运行,个人的努力受制度、组织因素的制约。

法官对自身物质利益的必要关注,只是法官利益诉求的基础方面,不能因此而无视法官在非物质利益上的追求。

尤其当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更多法官以能够成为社会精英为人生价值的定位时,法院改革应当突出对法官非物质性利益的保障,满足法官的精神追求。

(一)法官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网中所处的位置,也即权利和义务的综合。

是对决定人们身份和地位的各耍素综合考察的结果。

这些要素包括个人的阶级归属、政治倾向、经济状况、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及其所担任的角色和拥有的权力等”。

[2]在中国,由于阶级对立已基本消除, 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呈一元化格局,微观上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为其他几种要素。

抽象意义上的社会地位具体到法官群体,可以理解为法官在整个社会以及某一地域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阶,此种位阶既是政治制度目的性设计的产物,也是社会成员基于实际要素的量值而认同的结果,并且,制度设计与实际状况间有可能形成差距。

举例而言,法官(审判员)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官员,其地位应大致相当于同一机构任命的其他官员,而现实场景中,除少数拥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外,法官的地位与可类比的行政官员具有较大的落差,法官的宪法地位没有得到制度、体制保障,社会成员也没有认同法官的法律地位。

法官法律地位的非现实化,影响到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一系列社会地位的构成体。

借用市民社会的价值标准,意味着法官不具有被上流社会接纳的资格,只能在中下层的社会结构中给出自己的定位。

但是法官现实化的社会地位并不能适应司法运行的需要,法官作为司法主体,是决定了司法质量的最关键因素,法官偏低的社会地位,削弱了法官在社会事务中的话语权,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无法建立起应有的权威,形成民众对司法疑虑、不信任的社会心态,解决纠纷的司法功能受到了抑制。

(二)法官的职业尊荣在法治现代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经过长期积淀而取得了令人艳羡的荣誉。

不久前刚刚辞职的美国最高法院女法官奥康納,还和国务卿赖斯、中国副总理吴仪等一起入选世界最有权威的女性一百强。

法官职业尊荣是一个十分模糊的存在物,通过职业的价值、良好的社会评价来被大致感知,体现为法官自己和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肯定。

它是维系法官共同体成长的情感纽带,也是法官职业能够吸引顶尖法律人才的根本原因。

职业尊荣弥补了法官收入与其他法律职业间的差距,塑造了法官是社会精英的共识。

法治国家中高薪律师向法官流动而非相反的情形,显现了法官职业尊荣的强大功能。

法官的职业尊荣固然是一代代法官接续努力的结果,但也从来没有脱离过制度的保障,如果不是英国的法官早早地敢于拒绝国王参与审判,如果不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法官独立等法律观念的制度化,就不会有今日法官职业的尊荣。

反观国内,由于缺乏职业尊荣感及其他吸引要素,法官向律师职业的转行从未停止甚至还在加剧。

苏力先生曾就此现象进行过调査,发现“一些法官、检察官在院领导鼓励之下参加并最终通过这一考试(指司法考试)之后,便辞去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下海’当律师了”,“在武汉,包括一些庭长在内的在职法官甚至公开宣称‘考过了就走’ ”,在苏力先生所调查的法院中,“只是在浙江杭州,我没有发现法官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辞职当律师的现象”,[3]可见,法官现有的职业尊荣不足以抗拒物质利益的诱惑,或者说法官未能感受到职业的尊荣。

(三)法官的职务晋升严格而言,法官是一种平等的职务,没有高下之分。

所以才有人评价“中国的法官法是一部很失败的法律,这种法官制度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法官法最大的失败是在同一等级的法院中设置了不同级的法官”。

[4]然而就实际而言,法官确实有着职位上的区别,表现为:其一,各国法院均设有不同审级,上诉审法院的法官比初审法院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裁判权,处于司法体系金字塔顶端的最高法院法官们,更是控制着司法决策权、管理权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权,并获得了与此相适应的薪金、社会地位及荣誉。

这是司法制度的共性现象。

其二,既然国内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不同等级,法官就不可能无视其存在,每一个法官都会为等级的提高而竞逐。

其三,国内一向视法官为普通公务员,法官套用公务员的行政级别进行管理,而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等级和其他待遇,法官当然会希望能随着资历的增加而提升其级别。

其四,法院内部设置着院长、庭长等行政职务,这些职务是衡量法官职业成功与否的标尺之一,从某个侧面反映了法官的能力与工作绩效。

法官诸多职务身份上的区别,形成了法官竞争的动力,法官无论处丁•哪个国度,都会努力寻求向法官共同体上游的发展,因为其结果将产生荣誉与利益,代表着个人价值更充分的实现。

如果把职务晋升当作一种激励机制的话,机制中应当包含有平等的机会,而不是象现在那样,法官几乎只能在一个法院工作,其等级、行政级别完全受制于法院的位阶。

(四)法官的职责保障法官履行裁判职责关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会涉及非常敏感的社会价值观念。

特别是在位阶较高的法院,裁判的后一特性更加显著。

在美国,最高法院有所谓的保守派与自由派之分,两派间势力对抗的结果决定了基于何种价值立场作出裁判。

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及观察、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并非每一个判决都能得到几乎一致的接受,因此,保障法官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因他人的喜好而违背真意和良心,是司法良性运行的根本前提。

法官职责保障的内容包括:(1)任职的连续性,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2) 薪酬的递增性,即法官必须有足够维持其家庭生计和身份的薪酬,不得减少并应及时增加;(3)表达意见的自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不受干涉,也不得为此而在事后受到任何不利的对待;(4)充分的业务培训,法官是智识性职业,经验和知识的不断增加是法官胜任其职责的必要条件,法官有权利要求获得知识、信息的补充。

法官的职责保障具有双重意义,于公,可以保证裁判过程的公正和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正确;于私,可以促进法官的职业能力,维持法官的职业声誉,并使法官获得继续发展的可能。

解决法官非物质性利益保障方面的诸种问题,归根结底,是从司法的规律出发,使司法主体的配置和司法主体的行为模式,与司法的目标、价值相一致。

因此,建立法官非物质性利益的保障制度,虽然以创设、保护法官的个人利益为表象,但其本质则是在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

二、法官非物质性利益保障不力的成因观察法官保障制度,有一点我们应当承认,即制度的法源已大致形成。

症结在于:第一,制度内容缺乏司法理性;第二,制度是文本中的制度而非实践中的制度。

这一格局之所以坚冰难破,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因素。

(一)历史原因——对法律、法官的传统认知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传统相对应,传统中国的法律类型是一种信念意义上的法律伦理主义,或称儒家伦理法。

它追求道德上的正义性而非规范的法律。

[5]中国古代法制中强烈的道德伦理色彩,造成法律本身缺乏逻辑自主地位,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临时意志及司法官员的道德信仰,都能改变法律的具体适用。

王者口含天宪,言出为法;司法官员可以论心定罪,也能以春秋大义开释有罪之人。

这种法外设法的普遍情形致使规则之治难于真正建立,人们对于司法官员个人道德的依赖远甚于对规则的信赖,进而产生了浓重的“青天”情结。

然而在传统社会,人们对司法人员职业能力和素质构成的特殊要求,极少得到过满足,因此又使得人们鄙视司法人员及其从事的职业。

科举盛行之后,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中心内容,士子渐以习律为耻,科举选拨出的官员因不谙于律学,而只能借助丁•僚属断案,所谓的刀笔胥吏掌握了司法的实权。

于是,人们将司法主体划入吏的阵营之中,官与吏在官阶、身份上的高下之分,以及人们对吏的司法过程的不满,进一步恶化了司法主体的形象。

直到今天,人们的观念中,行政官员才是“官”,而法官仍不是他们心目中的“官”。

非“官”的司法主体,自然无法取得与“官”相同的地位、荣誉和尊重。

中国古代诸种部门法中,刑律最为发达,次为行政法律,刑罚和官员的命令是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许多在今天看来属私人领域的争议,也经常通过刑罚加以调整。

留给后人的印象是,司法官员只是政治暴力的帮凶。

再加上当时较为明显的厌讼心理,也使得民事纠纷不常成讼,无论统治者还是民众,都很少注意到司法官员运用法律技术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这样,法律的社会性功能被政治性功能所遮掩,司法_身具有的知识、技术、能力等内核被长期忽视,对司法主体的选任极少考虑职业能力的要求,选任的标准混同于普通职业。

受此影响,法官至今仍然扮演着事务官员的角色而不得独立,也因此无法建立起独特的职业保障制度。

(二)现实原因——法官素质的不近人意法治社会成功的经验表明,法律家集团的力量来自于它内在的统一和内部的团结,而统一和团结并不是因为组成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出身一致,而是由于知识背景、训练方法以及职业利益的一致。

这就涉及法官的选任制度、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论证自身行为合理性的独特方式、成员之间的认同程度、职业地位和荣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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