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实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优化研究

摘要: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巨大,充足的资金及流动性是房地产企业的最大市场优势,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房住不炒”已经成为主基调,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资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研究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此,本文从分析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策略进行优化的必要性出发,总结当前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其优化融资策略的主要对策,主要目的在于为房地产提高其融资能力,有效防控融资风险,保持持续稳定运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融资策略;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融资渠道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概念及特点简述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为了促进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实现融资成本最低的目标,在融资活动中所采用的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策略的总称。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策略有激进型融资策略、适中型融资策略和保守型融资策略三大类。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主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点:一是融资的规模大,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靠自有资金很难完成,需要大规模的融资来补充;二是融资的期限较长,即房地产融资期限基本以项目开发周期为主导,而项目开发周期一般在3—5年;三是融资的风险较高,即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偏高,说明其自身潜在的风险因素较高;四是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易受国家政策影响,即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较为频繁,因此融资工作也易受政策影响。
二、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策略进行优化的必要性分析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策略进行优化,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降低财务风险需求,即科学合理的融资策略能够与房地产公司的发展规模以及所处的生命周期较为匹配,潜在的财务风险因素较低;二是满足资金使用成本最低的需求,即科学合理的融资策略是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直接反映,在最优资本结构下,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是最低的,因此有必要优化融资策略确保融资成本最低;三是能够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即科学合理的融资策略能够为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有效配置创造良好环境,客观上对资金使用效率有提升作用。
房地产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地产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
然而,在房地产信托的运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风险的控制不足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问题,信托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之间的信托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地产信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于2016年与XX 信托签订了《房地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将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信托合同约定,XX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以及XX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信托资金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计划面临违约风险。
XX信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信托资金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信托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 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当支付信托资金及相应利息;2. XX信托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有义务支付信托资金。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

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性。
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因此对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政策约束和融资成本的把握,便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一般来说,房地产融资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
内部融资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一些抵押贴现的票据,债券,可出售的经营性和存量物业,以及近期内可回收的各种款项等,包括向消费者预收购房定金等。
但随着企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外部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主要是从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主要满足长期投资的资金需求,包括上市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托等多种融资方式。
间接融资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主要是房地产项目贷款,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短期的资金需求。
融资方式的定义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
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
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
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但无权撤退资金。
房地产融资的详细信息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目的、种类、途径多种多样,但是,简单、直接、明了的描述就是两个字:找钱。
找钱、找到有钱的企业、机构、个人,已经成了当前许多房地产企业老总每天最重要的工作,许多房地产企业也都开始设立专门的融资机构或部门,也会招聘一些具有成功融资经验成熟融资渠道的融资经理或融资主管一类的高级经理人员。
这些老总或融资人员大多数时间都是在与有钱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谈项目、谈融资、订合同。
而这些有钱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被他们共同抵制成为银主,一个极富戏谑性的称谓,一个在融资活动中永远不会存在的故事的主角,一个为融资中介(掮客)善用的工具和谋取钱物酒食的借口。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与类REITs实务要点及案例解析-20170815(1)

产权问题 ➢ 作为“二房东”不拥有物业产权,是否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
与银行贷款的竞争 ➢ 很多优质物业抵押给了银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相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否 有期限和成本优势?
出表问题 ➢ 很多大型地产商融资渠道比较畅通,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资产出表,进而 实现“轻资产转型”
税收问题 ➢股权过户型类REITs模式目前需要缴纳较多的税收
房地产证券化与类REITs实务及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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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长清 2017年8月
个人介绍
黄长清 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风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 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高级顾问、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 中国债券俱乐部2015年度“最具勇气奖”获得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2016年 度评选“资产证券化行业领军人物”获奖者 在行业内首次提出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做市商”的理念,是“资本中介型”资产 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推动者 《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和《PPP与资产证券化》作者之一、《应收账款管理 及证券化实务》执行主编之一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
物业管理费
资产
信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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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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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持有人
投资
收益分配
资产管理人 物业管理人
投融资管理 管理费
REIT代表投资者 信托费来自拥有物业物业带来的净利润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费
物业
讲座综述--任一民: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

讲座综述任一民: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2018年5月2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十九期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管理合伙人任一民律师应邀做了题为“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的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邹明宇副庭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金融与清算审判庭邹玉玲副庭长、江苏新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邵吕威律师等嘉宾应邀出席本次活动并做了精彩点评。
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范志勇主持.来自校内外的110余位嘉宾参加了本次活动.任一民律师同时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兼职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浙江省首批个人管理人。
讲座中,任一民律师以两个实务案例引入房地产企业破产的疑难问题。
首先,房地产企业破产具有其特殊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财产形式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项目公司的做法,以期房销售为主,其资产具有多样性;二是债务人负债形式的特殊性,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有待继续履行的合同,如购房合同、售后返租合同、施工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等,这导致了债权人的多样性,包括购房者、拆迁安置户、工程款优先权人、信托融资股东、按揭贷款银行、税务机构、非法集资受害者等,其中各权利人的位阶如何处理,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重点问题;三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特殊性,一般债权通常以货币进行清偿,而购房者则更多期待房屋交付和物业管理等长远利益的保障;四是房屋开发“不退市”问题,即在建的房屋最终大都会续建完工,只是在破产程序中续建还是程序终结后续建的问题,这涉及到项目规划变更、房地产企业财务投资、新接手房地产企业延续等问题。
(法律法规课件)断供与退房——困扰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大热点法律问题

断供与退房——困扰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大热点法律问题作者:周善良、荆钰来自:原创2009-1-4[浏览:851次]2008年,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
新年伊始房市即遭遇"大雪",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独家提供的数据监测显示,2008年第一周,全国主要城市商品房市场整体成交量大多出现下滑,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大城市成交量也大幅萎缩;并且接下来的“五一”假期以及以往的“金九银十”也未能挽救低迷的楼市。
销售的冷遇加上2007年处于房价高位时期的大量拿地,均使开发商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为了缓解资金危机开发商只得采取各种方法促销,其中最直接有效的就是打折、降价销售。
在网上,有篇文章题目为《万科“三重门”》——“捐款门”、“辞职门”、“降价门”,前两道门与本文无关暂且不论,但最后一道门足以说明“降价”一词在今年已成为万科这家房地产行业龙头企业的主旋律之一,万科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就更不用讲。
全国掀起的这种降价风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意向购房客户的成交速度,但更多的是让之前购房的业主无法释怀,于是一些高价购房的老业主齐声喊冤,或要求开发商弥补、退还差价,或要求退房,或停止还贷。
而且开发商促销力度越大,已购房者退房或断供的行动就越强烈,于是一边是开发商打折售房吆喝声不断,一边买房人“退房”、“断供”行动一波接一波,因此,“退房”和“断供”就成为今年困扰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大热点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首先看一下全国主要城市退房以及断供的案例。
深圳:众所周知,深圳这两年的房价涨幅居全国最高,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下调以来,目前新开楼盘基本都采取低开策略,很多楼盘报价较去年高点已下调20%左右,尤其是一些分期开发的楼盘,业主们可以非常直接在同一小区进行价格比对,所以更直接导致前期高价购房的业主心理失衡。
今年深圳诸多楼盘都出现团退现象,包括万科第五园、金地梅陇镇等大牌,其中典型的是桑泰地产的某楼盘。
我国房地产融资现状分析及多样化建议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 eId s y dr ui s Trd n ut n r
21 0 1年 第 1 9期
我 国房 地产 融资现状分析及 多样化建 议
熊 立
( 庆 大 学 建 设 管理 与 房 地 产 学 院 , 庆 4 0 4 ) 重 重 0 0 5 摘 要 : 些 年 我 国房 房 地 产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 房 地 产 融 资 主 要 依 然 是 依 靠 银 行 贷 款 的 间 接 融 资 方 式 , 式 单 一 , 险 近 但 方 风
变 相 的 分 期 付 款 行 为 ; 时 , 一 段 时 间 后 所 购 买 的 房 地 产 式 对 房 地 产 项 目进 行 开 发 的 一 种 方 式 。 联 合 开 发 能 够 有 效 同 若
实现 商业 地产 开发 、 商业 网点 建设 的 可持续 升 值 , 方 可 以购 买 或 者 转 手 , 时 候 均 享 受 当初 与 卖 方 的 降低投资 风险 , 买 那
作 者 简 介 : 立 (9 7 , , 庆 大 学建 设 管理 与房 地 产 学 院 , 读 硕 士 , 究方 向 : 地 产 融 资 。 熊 1 8 一) 男 重 在 研 房
一
1 4 — 6
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ns Trd n uty d r uie a eId s s r 2 1 年 第 1 期 01 9
第三种 房地产 抵押 贷款 , 开 发拟 开发 的 是 程, 尤其是在经 过近几年 的高 速发 展后 , 已成 为 国民经 济重 性 流动 资金 贷款 ;
要 支 柱 产 业 之 一 。 据 《 0 0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房 屋 产 权 做 抵 押 而 向银 行 取 得 贷 款 。 这 三 种 21 无 报 》 计 ,0 0年 全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4 ,6 统 21 8 2 7亿 元 , 占 是 贷 款 方 式 的 期 限 短 , 法 适 应 房 地 产 开 发 周 期 的 需 要 。 目前 我 国 房 地 产 金 融 市 场 化 的 程 度 仍 有 待 提 高 , 应 相 GD P的 l . 3 , 在 2 1 全 国 GD 2 1 即 0 0年 P增 长 的 每 8个 百 分 因 此 ,
房地产金融解读房地产融资和贷款的关键要素和最佳实践
房地产金融解读房地产融资和贷款的关键要素和最佳实践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房地产融资和贷款,则是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对房地产融资和贷款的关键要素和最佳实践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一、房地产融资的关键要素房地产融资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通过各种方式从金融机构或资金市场借款的行为。
房地产融资的关键要素包括:风险评估、贷款利率、抵押品和借款期限。
首先,风险评估是房地产融资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给予房地产企业贷款时,会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只有风险评估合格的企业才能获得融资支持。
其次,贷款利率也是房地产融资的关键要素之一。
贷款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企业发展。
房地产企业在选择贷款机构时,需要综合考虑贷款利率、期限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融资方案。
另外,抵押品在房地产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抵押品是指房地产企业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的资产。
房地产企业需要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相应的融资支持。
最后,借款期限是房地产融资中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素之一。
借款期限的长短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还款压力和资金流动性。
根据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和发展计划,选择合适的借款期限,以确保企业顺利进行资金调配。
二、房地产贷款的最佳实践房地产贷款是指购房者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购买房屋的行为。
在房地产贷款方面,以下是一些最佳实践的建议。
首先,购房者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该提前做好充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工作。
购房者需要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估,计算出自己能够负担得起的贷款额度,避免过度借贷。
其次,购房者在选择贷款机构时应该多方比较,选择利率和条件较优惠的机构进行贷款。
可以通过咨询不同的金融机构,了解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和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
工抵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近来,“工抵房”成为房产中介朋友圈的一个“热词”,对于刚需置业者来说,“工抵房”的价格和优惠幅度,与市场价相比十分诱人。
既然“工抵房”如此优惠,是不是入手就等于“捡到宝”了呢?这些“工抵房”与平日楼盘促销有何不同?购买“工抵房”存在什么风险、应注意哪些事项?-“工抵房”的概念所谓“工抵房”,全称“工程抵押房”,指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以上简称“债权方”)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商用于给债权方抵扣工程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由于债权方需要的不是房子而是资金,因此在拿到抵押的房子后,往往会选择通过打折降价快速销售以回笼资金。
工抵房之所以便宜,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债权方时就已经折价,或为滞销或者瑕疵类产品,或为降价促销,回笼资金,以工抵房的名义让降价合理化。
在“工抵房”的优惠力度方面,根据房源、区位、房子本身大小等因素,力度也不一致。
工抵房的优惠力度主要与企业资金缺口、以及债权方意愿挂钩,房地产开发商若资金压力较大,为了回笼资金可能会扩大让利幅度。
“工抵房”并不是新生事物,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资金难以如期结算,用商业承兑汇票等抵押又存在兑付不能的失约风险,因此有些合作方不愿接受,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只能将房产抵押给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用以借款或抵还欠款从而暂时缓解资金压力。
债权方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获得抵账房产后要想办法变现,则出现了“工抵房”入市的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限价令”“限跌令”等政策的出台,导致想要通过降价促销方式以销售滞销房源或快速回笼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商目的无法实现,因为便将注意力放在“工抵房”上,假借“工抵房”名义以实现变相促销。
二“工抵房”存在的风险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相比较而言,工抵房的优惠会更高一些,但是由于数量较少,要购买到手也不容易,有些往往也有一定要求,例如要求全款支付等。
浅析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浅析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作者:程明艳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资金信贷难问题,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的一种主要融资渠道。
本文从分析在建工程抵押法理渊源入手,针对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中抵押登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在各种担保当中,抵押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方式,被称为“担保之王”。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迅速发展,抵押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在建工程抵押,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常用方式,在金融机构中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逐年增加。
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时,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标志。
但遗憾的是,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及登记的法律法规配套很不完善,相关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直未形成明确、完整、统一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顺利开展。
笔者长期在房产登记一线工作,现就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法理渊源及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中的突出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带动更深入更专业的思考。
一、在建工程抵押理论概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贷款银行”等几个关键词将在建工程抵押与一般不动产抵押区别开来。
首先,抵押客体具备特殊性。
标的物“在建”性,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化的工程,从开工到完工,可能处于地基开挖阶段,也可能是主体结构建造阶段,建设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
其次,设定抵押目的具备特殊性。
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
也就是说银行不能为该在建工程抵押发放如流动资金等其他类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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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资料. 房地产融资实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序言 从全国来看,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着持续升温的态势。仅就而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者,全国有几万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也有几千家。这些大大小小、资质等级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实力、开发能力、管理经验上存在着相称大的差异。但无论是实力雄厚的开发商,还是能力薄弱的开发企业,在其运营过程中必然面对这样一个非常现实的课题:房地产金融,或者干脆说就是房地产融资。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公认的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存在着风险高、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同时,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所以,单纯靠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有资金来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未必现实,从经济学角度讲,也是不经济的。另外,有相当多的闲置资本以及对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投资欲望的投资资本,也对房地产市场表现出了非常浓厚的投资爱好和投资愿望。这样,一个以投融资双方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融资市场形成了,它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资本必然要和投资资本结合,这是由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本文侧重于从产业与金融互动的视角,以房地产融资领域为基点,着重探讨房地产融资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期望从更加实务的角度展开论述,或许对解决实践问题有所裨益。 本文的基本脉络为: 房地产融资路径的基本模式及分析 房地产融资路径的创新 房地产融资的尽职调查 不规的房地产融资行为 一、房地产融资路径的基本模式 房地产融资的路径有很多。由于开发商的不同、项目的不同、项目开发阶段的不同、资金需求量的不同、风险程度的不同等因素的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在选择、取舍或组合房地产融资路径上也是不同的。不同的融资路径的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适用性。下面就其比较典型的、基本的模式,述和分析如下: (一)银行贷款模式 银行贷款是开发商比较常用的融资路径。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我国企业对银行贷款存在着相当大的依赖型。据统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中,银行贷款占有非常高的比重。但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大、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以及房地产市场呈现的过热态势,央行风险监管的力度在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贷政策也在逐步紧缩。尤其是“房地产泡沫”的阴影至今没有完全驱散,以至于省政府要专门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统筹接管和处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积压的尚未消化的不良房地产项目。 近期又有专家惊呼:中国出现了新的房地产泡沫!央行于2001年6月19日下发了银发[2001]195号《 发表于 2009-02-16 01:55:37 引用 1 楼 关于规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防住房贷款风险,要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切实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 ... 关于规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防住房贷款风险,要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切实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 WORD资料. 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于购房人作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可见,开发商依靠银行贷款来解决开发资金短缺问题是非常困难的。 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开发商往往在项目开发的早期阶段即产生融资需求,但由于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央行规定的上述贷款条件,而被排斥在银行大门之外。可以说银行贷款的门槛是比较高的。这也是很多房地产项目遭到搁置甚至烂尾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这一现实问题也促使开发商寻求其他便捷的、低门槛的融资路径。 (二)股权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是银行借款路径之外日益受到重视的融资模式。但由于高风险因素的存在,它的融资成本是比较高的。其常见模式为:开发商的股转让一部分股权,以引进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受让开发商的股权而成为其新股东,并通过未来的收益或若干阶段后的退出机制实现其回报。正由于这是以一种融资模式的形式出现的,故拟投资者具有投资性和战略性。该模式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 1、转让的出资(股权)比例问题 战略投资者一般希望受让的出资(股权)比例能达到控股程度。因为战略投资者一般不太参与开发商的经营活动,为了规避部人控制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其他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都希望自己将持有的出资(股权)比例能达到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情形)。这样,不但可以规避上述风险,更能拿到相对充分的表决权、收益权和说话权。而对于开发商的出资(股权)的转让方而言,他更希望战略投资者的加盟不应影响自己对开发商或者开发项目的控制地位,更不要出现“引狼入室”的情况。所以,如何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很现实的、很尖锐的问题。同时,投资者是否有实力、有能力投资,是否是战略性投资者;开发商及开发项目的法律状态及未来前景如何,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怎样,这些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股东和投资者在相互选择过程中要慎重考察的。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拟订合理的股权融资方案和风险担保方案来解决。 2、净资产的评估问题 净资产的评估问题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实践中,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多少往往依赖于投资者对开发公司净资产的评估,评估价是股权定价的主要依据。但对于一个正在实施中的房地产项目而言,要对开发商的净资产作一公允的评估其实是很难的。由于大量炒作因素的存在,以及国家限制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致使土地资源凸现稀缺性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对开发商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的难度。从开发商角度看,他取得这个项目的成本可能是很高的,众所周知,有些成本往往不能入帐;开发商更多的是宣称这个项目的成长性、收益性和稀缺性;开发商希望用收益现值法来评估。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不能入帐的成本是无法作为评估依据的;而项目的成长性、收益性又受未来各种因素制约,如货币政策、开发周期、市场状况等,是不易考察和掌握的;投资者希望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笔者认为,从公平的角度和谨慎的 游客 发表于 2009-02-16 01:55:37 引用 1 楼 . WORD资料. 原则看,立足于重置成本法,并适当参考收益现值法的合理因素来确定股权价值是比较合理 的。另外,除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开发商的净资产状况外,投资者更要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开发商的资产负债比、资产流动性、短期负 ... 原则看,立足于重置成本法,并适当参考收益现值法的合理因素来确定股权价值是比较合理 的。另外,除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开发商的净资产状况外,投资者更要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开发商的资产负债比、资产流动性、短期负债的权重等情况,避免陷入收购的泥潭。 假如开发商的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则对开发商的资产评估又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或备案等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这也是操作上需要注重的。 3、增资与稀释问题 股权转让是发生在开发商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成功,股权转让价款将由新股东流向老股东,而对于急需资金推进项目实施的开发商而言并无实益。所以,在股权融资的操作中应当存在一个新股东向开发商增资的问题。也就是投资者一方面受让老股东持有的开发商的部分股权,另一方面要向开发商增资,以使开发商运用该增加的资本继承开发建设项目。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完成。这通过新老股东的意思自治来决定。但在增资时,又会涉及到对开发商的控股权问题。老股东可能向新股东转让的股权比例很小,达不到控股程度,但在新股东向开发商增资时可能就会达到控股程度,因为是新股东单方面增资,老股东不可能再追加投资(如果老股东有能力追加投资,可能就不需要通过股权融资了),所以老股东所持有股权必然面临被稀释的问题。即使本次增资达不到控股程度,如因项目发展需要,还会有二次增资的可能,也就是有逐步达到控股的可能。如此看,老股东在既推动项目实施,又能切实保障自己股东权益问题上确需进行一番斟酌和抉择的。 4、退出机制问题 任何一个战略投资者投资一个项目,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退出机制问题。股东变成房东是他所不希望的,即使需等到项目实现变现(出售、租赁等),他也未必又如此的耐心。所以,投融资双方一般应在签约投资协议时,一并商定原股对投资方受让的股权和增资所形成的股权的回购和收购事宜。未来的回购和收购时限以及回购和收购价格的确定是个实践中的难点。笔者认为,回购和收购时限一般可考虑确定为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阶段,或者在项目达到准现房、现房阶段,或者在项目预(经)售达到一定比例的阶段。回购和收购价格可考虑在开发商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收益回报率。当然,对于非战略性投资者而言,他可能会战斗到项目实现变现时通过分配机制来取得回报的。不过,无论是战略性投资者还是非战略性投资者,一旦成为开发商的股东,在股权回购和收购实现前,其即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以,如何保障股权融资方案的合理性、股权回购和收购协议的合法性以及潜在的、未来的风险规避的有效性是操作中非常要害的问题。 (三)发行股票或债券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不失为一个低成本的、迅速集聚资金的路径。但从国家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或发债是非常难的。深万科、深深房等公司的上市,究竟是过去时代的事情了。据悉,SOHO(中国)计划在国外上市也不是以房地产企业的形象出现的。可见,从国际资本市场围看,房地产企业上市也是很困难的。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发行债券在经营年限、经营业绩、治理结构、企业规模等方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