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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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6期】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你应该知道这些

【第1286期】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你应该知道这些

【第1286期】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你应该知道这些《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建⽴了完备的刑事诉讼程序。

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的亮点,诸如⾮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明确确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进⼀步的拓宽,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些列权利,让辩护权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保障和尊重⼈权被明确写⼊《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中作为该法的任务,体现了对⼈权的尊重,是符合国际潮流。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之规定,这五条是技术侦查措施。

笔者赞同运⽤⾼科技⼿段侦查犯罪是必要的,但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实施,否则就是对⼈权的侵害,这也将成为“尊重⼈权”写⼊俗称“⼩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败笔。

笔者在办理⼀个涉嫌性犯罪的案件中,作为被害⼈的代理⼈,发⽣⼀件让⼈惊讶的事情,就是被害⼈的姐夫陈某被公安机关监听,当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和我的同事都觉得匪夷所思,我同事说到和陈某的通话,不禁胆战⼼惊,幸亏良好的法律素养作为基础,在通话中没有不当的⾔语,也提醒我们在与当事⼈交流的时候要时刻的注意⾃⼰的⾔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正确的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这只是⼀个⾮常⼩的插曲,但是引起了笔者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兴趣,接下来的内容,笔者将对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梳理,以期与⼤家共同学习,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采取技术侦查的主体及适⽤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四条之规定,技术侦查适⽤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具体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民检察院对于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3篇)

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秘密搜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秘密搜查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秘密搜查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秘密搜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手段。

2.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秘密搜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2)涉及公民隐私,需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3)侦查机关认为采取公开侦查措施可能影响侦查活动的;(4)其他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情况。

三、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

”(2)第144条规定:“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通知被搜查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

”(3)第145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场所、物品、人身、交通工具等,可以进行搜查。

”(4)第146条规定:“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对被搜查人的人身、住所、交通工具等进行搜查,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实施程序(1)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进行秘密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通知到场:侦查人员进行秘密搜查时,应当通知被搜查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以便监督和见证搜查过程。

(3)遵守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秘密搜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侦查人员滥用职权,采取秘密搜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许多,常见的就是⼀些刑讯逼供之类的额,这样的⽬的就是为了让证据能够更加的真实,那么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1)对犯罪嫌疑⼈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证⼈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法⼿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职务之便谋取⾮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8)贪污、挪⽤、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为的。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1)⼈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的⾏为提出控告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

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

试论刑诉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和人权保障一、刑诉法修正案“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出台的背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前,我国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在《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除了这两部法律外,另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出台的三部涉及了技术侦查的规定,但都只是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权限归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也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这些规定基本都没有涉及到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问题。

除此之外,很难再找到一些面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件有涉及“技术侦查”的规定,只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有一些保密的相关规定。

同时国家安全法在性质上属于特别行政措施法,其规范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犯罪;警察法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组织法,只限于规范、协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

以上两部法律只能算是规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部门性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效力位阶较低。

此外,两部法律中均使用“技术侦查”作为此类侦查措施的类别总称,但是此类侦查措施具体包括哪些侦查措施又只字未提,更未明确提及具体的程序、期限等等。

这样一种大而全的笼统规定使得法律规范显得过于开放,为侦查措施的扩展预留了宽广的空间。

虽然这样做的直接好处是可以使得“技术侦查”能够主动回应技术更新与侦查实践的需要,不断得到扩展和创新;但其弊大于利,使得“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范过度开放,所有非常规性的侦查措施都可以以“技术侦查”作为兜底,使得他的外延扩展得越来越远,已经超出了“技术侦查”内涵的合理范畴。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有侦查活动进行补充、完善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其中对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刑事补充侦查的具体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1.证据不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2.证据存在瑕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勘验意见等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明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4.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5.其他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

四、刑事补充侦查的程序1.启动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报请负责人批准。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侦查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调取、收集、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

狱内侦查工作规定

狱内侦查工作规定

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一、侦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狱内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罪犯是否有其他违纪行为或犯罪行为,并将其纳入司法程序进行追究。

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 法律原则:依法进行侦查工作,确保侦查过程合法合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对每一个涉嫌违纪或犯罪行为的罪犯进行公正、客观、真实的调查。

3. 证据原则: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进行侦查,确保侦查结果的真实可信。

4. 保密原则:保护侦查工作的机密性,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侦查权力和责任的行使1. 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调查、拘留、搜查等,但需依法进行。

2. 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权力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三、侦查程序与方法1. 侦查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侦查取证、讯问、询问等环节。

2. 侦查工作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例如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调查、证据鉴定等。

3. 侦查人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四、侦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 侦查工作应受到机关内部和外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2. 侦查人员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

五、侦查工作的保密性1. 侦查工作属于机密工作范畴,侦查人员应严守秘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机密信息的安全。

2. 侦查人员不得将侦查工作的情况和结果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员,不得利用侦查信息谋求不正当的私利。

六、侦查工作中的法律责任1. 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若违反法律、规章或职责,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不得进行任何虐待罪犯或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为,如有违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侦查工作的信任与公正狱内侦查工作是一个涉及人身自由和刑法权益的敏感领域,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专业的态度,做到公正、客观、严谨,充分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经侦案件破案法律条款(3篇)

经侦案件破案法律条款(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侦案件,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经侦案件破案的法律条款研究,旨在为经侦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一、经侦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侦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贪污贿赂犯罪;2. 挪用资金犯罪;3. 金融诈骗犯罪;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5.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7.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二、经侦案件破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惩治犯罪的基本法,其中对经济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等,均为经侦案件破案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其中对经侦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有详细规定。

例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立案的条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轻微的经济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为经侦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补充依据。

例如,第五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倒卖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反洗钱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为经侦案件破案提供了法律支持。

要求立案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要求立案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

立案侦查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立案侦查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立案侦查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采取必要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活动。

2. 意义(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立案侦查有助于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秩序:立案侦查有助于消除犯罪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3)促进司法公正:立案侦查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立案侦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立案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立案的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对于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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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法条
介绍
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收集、固定、认定犯罪事实和
取得其他有关犯罪证据,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侦查措施进行介绍,并列出相应的法条。

搜查
搜查是指对嫌疑人的人身、住所、机动车、物品等进行搜索、搜查。

搜查是一
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收集到关键的犯罪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1.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人出庭作证,而且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身上、机动车或其他可能藏匿证据的地点,可能有相关的犯罪证据;
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明显是犯罪的,现场有明显的违法痕迹,而且现
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有相关的犯罪证据;
3.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搜查,以防止犯罪证据的毁灭或者丧失。

监视
监视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行踪、言行等进行监控和侦察。

通过监视,公安
机关可以获取到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监视: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明显是犯罪的,需要对其进行监视以获取证据,
但是没有搜查的必要条件;
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国境,但是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对其进行
监视;
3.涉及重大、特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组织,
监视是必要的。

抓捕
抓捕是指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强制带到公安机关并限制其自由。

抓捕是对犯罪嫌
疑人实施侦查措施的前提,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抓捕: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逃跑,需要强制带回公安
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或者调查;
2.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销毁、改变证
据,需要对其进行抓捕;
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需要对其进
行抓捕。

勘验
勘验是指公安机关对现场、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的行为。

勘验是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现场、人身等进行勘验:
1.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需要勘验的;
2.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勘验和检验的;
3.有其他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勘验和检验的。

监听
监听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通信、谈话等进行秘密监听和录音。

通过监听,公安机关可以获取到嫌疑人的口供、交流内容等有价值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监听: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明显是犯罪的,需要对其通信、谈话进行监听以
获得证据,但是没有搜查的必要条件;
2.涉及重大、特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组织,
监听是必要的。

结论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几种常见侦查措施的法条解释,包括搜查、监视、抓捕、勘验和监听。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正当地采取这些侦查措施,以确保案件侦破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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