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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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9〕104号

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9〕104号

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市住建局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价调整、审批和工业节水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节水器具普及等工作。

供水按照区域和职能划分,嘉峪关市供水管理处、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嘉峪关供水车间)共同承担公共供水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市水务、发展改革委、住建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创建和发展节水型产业。

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七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所有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应当每年11月底向公共供水企业提交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水务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进行审核后,给各用水户下达用水指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济政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量等的总和。

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课件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课件

工业用水占比
工业用水在用水结构中占据一定比 例,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占比有所下降。
居民生活用水占比
居民生活用水在用水结构中逐年增 加,但占比相对较小。
04
用水效率与节水潜力分析
用水效率评估
评估指标
用水效率评估主要通过比较实际用水量和理论用水量来进行, 实际用水量可以通过水表等工具进行测量,理论用水量则根 据用水需求进行计算。
利益冲突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冲突, 需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
法律法规不健全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目前相关法律法规 尚不健全。
未来发展展望
技术创新 未来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将更加依赖于技术创新,如物联网、 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效 率和精度。
效率,实现了节约水资源的目标。
促进可持续发展
02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提升管理水平
03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制度,提高了水
资源的管理水平。
存在问题与挑战
技术难题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如精准计量、远程监控 等,目前部分地区技术水平尚不能满足需求。
02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策略与措施
策略制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 理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
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资源承载能 力,制定具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包括优先保障领域、限制使用领域和 禁止使用领域等。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节约用水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指导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用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为强化水资源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着重强化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通过实施监督推进水资源管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19〕7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19〕7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日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用水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组织、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加强节水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全面推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七条节约用水实行非居民用水户和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的制度。

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全县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办法

全县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办法

全县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办法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关于在湖泊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持续推进全县河长制湖长制“三清五水”联治行动,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大执法监管,进一步巩固提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效,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特制定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行动1.持续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区域用水计划管理要求,全县2019年用水总量控制在xx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8年分别降低xx%以上。

2.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按照《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用水管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9。

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单位、学校建设。

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加快取水户规范化“一户一档”建档工作,完善日常监管预警机制。

3.进一步巩固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回头看”成果,以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状况,提升入河排污口管控水平。

4.完善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和分年实施计划,加强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

开展跨界河湖水质监测断面建设,完善河湖水质监测体系。

二、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行动5.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设立县级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完成长江xx 段管理范围划界立桩工作。

6.强化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编制设立县级河长湖长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

7.深入推进《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方案》,按照东政办秘[2018]175号要求,完成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安庆海事局东流海事处海事公务码头、xx县东流双塔港埠装卸有限公司2个项目问题整改,完成不符合涉河建设方案许可办理规定的xx香山港埠有限责任公司、速平码头、安徽东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xx县速平港口装卸有限公司、泰通码头、xx县明达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东流茅屋街码头、安庆海事局东流海事处海事公务码头、航道局基地9个项目问题整改,巩固xx县张公矶码头、耀华码头2个项目整治成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12月21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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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发展
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X市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控制、量
化到户、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
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保障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
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取
用水户用水总量是指用水户年度内取、用水的最大量。
第四条 区政府对全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
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
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
源调查,评估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量,作为下达区域用水总量
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
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各镇(街道)规划期内的用水控制指标,由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
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并下达。
第八条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的指导下,按下列程序确定并下达: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
和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等,提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
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应包括取用
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和跨区域河流、水库水
的计划指标;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
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
指标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
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研究论证后,确定各
镇(街道)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区政府研究;
(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
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区考核标准的;
(二)造成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
的;
(三)根据职责未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或未按规定上缴
水资源费的;
(四)区域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总量达到年度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或超过警戒线的;
(五)违法取水或包庇、纵容、隐瞒违法取水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取水案件或水污染事件的。
第十条 当出现干旱、洪涝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
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源调配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
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其用水量不受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
制。
第十一条 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向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论
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批。
利用坑塘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
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用水总量分类控制
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应当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
生活、生态环境等用途明确各分类控制指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
水、矿坑水,积极利用外调水,禁止取用超采区地下水;
(二)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
态环境用水、优化用水结构;
(三)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耗水、低污染行业用水,
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逐步降低行业用水定额,提高
用水效率。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的区域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内,审批取水许可。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
可暂停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对该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三章 取用水户用水量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
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
核定下达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用
水户、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
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统一下达
到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量化分解到各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并报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由城区节水管理单
位会同公共供水单位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内分解量化到各用水户,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五条 取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应
当参照下列原则综合研究确定:
(一)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水量根据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与年度总产值(或销售收入)计算;
(二)办公、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与
人口计算;
(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农业生产有关用水定额和当地水
情计算。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用水登记制度。公共供水单位、自备
水源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情况;
(三)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四)用水来源、用途和节约用水措施;
(五)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和下一年度用水总量预测;
(六)其他有关用水情况。
取用水户确需调整年度用水量的,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第十七条 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使用单位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等情
况。
第十八条 所有取水单位、个人和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
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安装计量
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安装或修复。计量设
施不正常运行期间,取水户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总量;
用水户按以往月最高用水量计算用水总量。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取用水自动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园区管理
单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用水计划,由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当地水资源情况等条件,确定
其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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