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离职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出具的书面文件,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经历、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信息。
离职证明不仅是劳动者求职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离职证明的法律规定,包括离职证明的出具、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离职证明的出具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 出具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3. 出具主体离职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4. 出具方式离职证明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离职证明的内容1. 基本信息部分(1)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2)劳动合同期限;(3)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终止或解除日期;(4)工作岗位、职务;(5)劳动合同签订地。
2. 工作经历部分(1)工作起始时间、结束时间;(2)工作岗位、职务;(3)工作业绩、奖惩情况。
3. 离职原因部分(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2)劳动者离职时间。
4. 其他事项(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2)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1. 劳动者权益保障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求职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伪造。
2. 劳动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离职原因等事实的重要证据。
用人单位应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必要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五种: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劳动者重大损害的;五、其他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接下来,我会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条款。
首先是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一情形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方面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例如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例如拖欠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等。
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报酬没有得到支付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用人单位以违法规章制度为依据开除劳动者,或者制定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益。
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劳动者重大损害的。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况。
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等。
当劳动者认为自身的安全受到了威胁,或者已经发生了重大损害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一种情形是其他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对于欠薪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对于欠薪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对于欠薪的相关规定欠薪是很多员工都遇到过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应该要知道劳动法的一些相关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欠薪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欠薪的相关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老板拖欠工资,你可以立即终止合同(不去上班),然后到劳动局投诉。
劳动法拖欠工资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用途有两个:第一个用途是拿着离职证明去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规定在《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的时候,是一定要有离职证明的,这是证明你已经失业的一个重要材料。
第二个用途是跳槽到一家新的单位的时候,出具这个离职证明,能给那家新的单位吃个定心丸。
劳动者跳槽入职新单位的时候,新单位往往会要求你提供一纸离职证明,让你自己证明你已和原单位再无任何瓜葛,这种做法的依据源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来说是有风险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利的法律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内容。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在累计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五天;在累计工作十年以上但不满二十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十天;在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十五天。
劳动者通过休假可以调整身体状态,保持工作的活力和稳定情绪。
休假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长时间的工作会使劳动者感到疲惫和压力,而适当的休假可以帮助劳动者恢复精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
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用更好的心情和状态回到工作岗位,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在安排休假时,劳动者应尽量避免与公司的工作安排冲突,以免对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此外,劳动者也应在休假前及时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雇主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者的休假需求。
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情况,及时安排工作任务,并组织他人进行工作交接。
同时,雇主还应确保在劳动者休假期间,不安排额外的工作加重劳动者负担,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
对于某些行业或职位需要连续工作的情况,雇主应提供其他形式的休假补偿或休息安排,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监管部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核⼼。
制定它的主要⽬的就是维护劳动者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建⽴⼀个稳定的劳动秩序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但不少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政策不是很了解,今天店铺⼩编将为您解决⼀点⼩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解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1、⽤⼈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九条中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有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的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成本过⾼。
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续有个过程,需要⼀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五⽇,值得⼀提的是,这⾥的“⽇”不是指⼯作⽇,但最后⼀天是节假⽇的,将有关规定顺延⾄下⼀⼯作⽇。
3、劳动者有按照双⽅约定,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办理⼯作交接的义务⼯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单位有在办理交接⼿续时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对于⽤⼈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经济补偿;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5、⽤⼈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合同⽂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考虑到劳动合同⽂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权利义务的基本⽂件,⽤⼈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
劳动争议欠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欠薪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劳动争议欠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劳动争议欠工资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是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基本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滞纳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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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
方的义务
2008-6-28 15:51浏览:1414次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关键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读劳解读义务眼镜
热点直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
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
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