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比例税率.doc
消费税税收筹划.doc

消费税税收筹划一、消费税收筹划的具体探讨(一)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
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
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
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
则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
则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
纳税筹划

1、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
甲企业年销售额为4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5万元,乙企业年销售额43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7.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两个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1)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征税,征税率为3%。
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3*3%=1.29万元,两企业年应纳增值税共为2.49万元。
(2)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原理。
甲企业增值率(不含税)=(40-35)/40=12.5%<17.6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乙企业增值率=(43-37.5)/43=12.79% <17.6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筹划方法:甲乙两企业如通过合并方式,组成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3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企业合并后,年应纳增值税=(40+43)*17% —(35+37.5)*17%=1.78,可减轻税负=2.49-1.78=0.71万元。
2、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15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
(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计,商品毛利率为30%,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分析要求:该服装经销公司应如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方案一:应纳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企业利润额:[80/(1+17%)]—[70/(1+17%)]=8.55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55×25% =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 =6.41(元)方案二: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元)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20/(1+17%)×17%]—[14/(1+17%)×17%]=0.87(元)企业利润额为:100/(1+17%)—70/(1+17%)—14/(1+17%)= 13.67(元)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1+17%)+20/(1+17%)—70/(1+17%)—14/(1+17%)] ×25%= 7.69(元)税后净利润为:13.67—7.69 = 5.98(元)3、甲公司是一家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除了生产销售化肥之外,还将空置的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所获得的纯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的交纳是企业法律义务的一部分,但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利润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征收周期、免税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一些实用性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企业利润,也就是企业在税务年度内的所得减去各项必要费用和捐赠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20%,但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分红先扣缴、退税后补缴”的原则进行的,企业在分配利润后需要将应纳所得税先行缴纳,待年度已经结束,税务局进行年度确认后再结算并退还多余的税款。
企业在税务结算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税收政策的变动。
政策的变动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负担,例如财政部会定期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增设减免税政策等。
因此,企业应该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周期是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这个时间段也被称为“清算期”。
在清算期内,企业需要对当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财务账务检查,生成财务报表并纳税。
在清算期外,企业需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进行纳税查核和税务申报等工作。
企业在税款过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降低税负的操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目的合理调整、妥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
尤其是企业要特别关注优惠政策的变动情况,不断根据优惠政策进行企业经营的调整,以达到缓解财务燃眉之急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是指一些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常见的免税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政策;2、符合创新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也可以获得相关优惠政策;3、对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政府也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免税政策。
工程项目管理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税收压力。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需要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工程项目管理税收筹划的要点。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较为青睐的组织形式。
1.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按照核定行业利润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2.1%,增值税税率为1%,附加税税率为0.06%,综合税率为1.56%~3.16%。
与一般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低。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享受合伙企业所得的优惠政策,按照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2.1%,增值税税率为1%,附加税税率为0.06%,综合税率为1.56%~3.16%。
与一般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税负也相对较低。
二、优化工程项目合同结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1. 合同拆分:将大型工程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降低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2. 选用合适的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如固定总价、单价合同等,以降低税负。
3. 合理确定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工期,避免因工期延误导致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从而影响企业现金流和税收负担。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年度最新《税率》PPT课件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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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2024/2/3
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
税收征管制度是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税收征管制度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
税收征管制度的体系
包括税收管理体制、税款征收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代理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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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2024/2/3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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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24/2/3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 个人。
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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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注意事项
严格执行政策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
大范围或变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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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关凭证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与税收优惠 政策相关的凭证资料,以备税 务部门核查。
及时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同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 申报纳税。
接受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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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税种及适用税率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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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计税方法
采用购进扣税法,即应纳税额=当期 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为13%、9%、6%三档税率及5% 、3%两档征收率。
税收筹划的十大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的十大根本方法财税知识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框架内,通过对其战略形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进展事先规划安排以节约税款、延期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为目的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
以下内容从税收筹划的十大根本方法进展展开。
01纳税人筹划法纳税人筹划法是进展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当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防止成为某类纳税人。
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施行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
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3.防止成为法定纳税人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构造,可以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消费、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假设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那么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在进展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防止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
02税基筹划法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1〕税基推延实现〔2〕税基平衡实现〔3〕税基提早实现2.分解税基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3.税基最小化合法降低税基总额03税率筹划法1.比例税率筹划法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税务筹划的原理与步骤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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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筹划原理举例
三种情况比较如下:
(1)3年的预计税收总额ΣTi分别为: 第一种情况:ΣT1 =500+500+500=1500(万元) 第二种情况:ΣT2 =0+500+1000=1500(万元) 第三种情况:ΣT3=0+0+1500=1500(万元)
(2)把预期税收按目标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PWi:
方案1比方案2筹划:3.4-2.73=0.67万元
筹划途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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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筹划原理
例2:布朗先生拥有2000万的财产,它有一个 儿子和一个孙子,并且都很富有。先生过世后 ,遗嘱确定遗产继承顺序可以有两种选择,其 一是:布朗先生→其子→其孙;其二是:布朗 先生→其孙。如果该国遗产税税率50%,则两 种方案缴纳的遗产税为:
E(T2-3)=180*0.3+200*0.6+220*0.1=196(万
元)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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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筹划原理举例
(2)把期望值按目标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 PWi PW1=120/1.10+156/(1.10)2+178/(1.10)3
=371.75(万元) PW2=76/1.10+102/(1.10)2+196/(1.10)3
说明:标准离差σ=Σ[(Si- Ei)2*Pi]0.5 我们看到两个方案的筹划期望值是相同的,但
方案2的风险程度明显要高于方案1,因此,我们 要选择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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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筹划原理举例
例3:一个跨国纳税人不确定性筹划方案1可节 减所得税S1=100万元的概率P1=30%,可节减 所得税S2=120万元的概率P2=50%,可节减所 得税S3=150万元的概率P3=20%;
税收筹划

免税项目:个税Array(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农膜、化肥、农药;(9)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方面:一,单选&多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判定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判别方法(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营业税的纳税额:是以企业全部收入为计税基础。
因此,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增值率高——企业适合按营业税计税;增值率低——企业适合按增值税纳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假设纳税人纳税增值额增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表示为:R=(S-P)÷S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为:应纳增值税=S/(1+17%)×17%×R应纳营业税=S×5%【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S/(1+17%)×17%×R= S×5%增值率R=(1+17%)×5%÷17%=34.41%这说明:1)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2)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3)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列表如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原理与前面相同,结论在表3-3:增值税率17%、营业税率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34.41%;增值税率17%、营业税率3%——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增值税率13%、营业税率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43.46%;增值税率13%、营业税率3%——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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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应注意14项纳税遵从风险2011-08-04 来源:浏览:22011年江苏省国税局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归纳总结了大企业和国际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税收风险点,同时配以实际案例作为参考,首次试行向大企业发布促进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希望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予以关注,主动防范税收风险,提升自我遵从水平。
主要包括以下14个方面:一、企业应关注自身税收风险内控建设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大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税务风险控制。
2010年我局首次尝试对部分企业开展内控调研与测试,了解企业内控环境、税收风险评估和控制情况、与财税相关的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等。
经调研测试,我们的建议:——公司应以完善的治理结构、权责设置和制衡机制作为内控建设和税收风险防控的基础。
——对税收风险控制要有全员意识和参与度,不能仅停留在公司的财税部门。
——应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管理团队,不仅要制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定期监督反馈改进,而且要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对关联交易、合并重组等重大税务问题要有专业敏感和判断,并主动与税务机关讨论和交流。
——信息化建设中,数据的产生、流转到报表生成应形成完整的链条,减少人工干预,避免舞弊和数据差错。
——无论“引进来”还是“走出去”的企业,都应关注投资所在地对企业内控规范和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只有不断适应当地法律法规,减少不理解、不信任、信息不对称,才能降低不合规的风险。
——集团性公司的税务管理团队应对整个集团税务风险控制负责,对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控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响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税收筹划产品应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单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筹划,无论自行制定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企业都将面临纳税调整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归属应相匹配对企业集团而言,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功能风险在集团内成员间的分担各不相同,也因此带来利润归属的不同。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否则会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实例参考:境内X企业是某跨国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
在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虽然有多项研发、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待遇、销售状况良好,但却没有反映出良好的利润水平。
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产品内外销均有,主要承担研发、生产制造和境内销售职能,但集团仍按简单功能的契约加工商给其定位。
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转让定价重点嫌疑对象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
三、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中国税收管辖权大多数企业认为,跨国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对间接股权转让未引起重视。
2009年,我国根据国际惯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
建议跨国公司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前要慎重考虑,并就具体情况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探讨是否为中国具有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境内Y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为香港A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
某投资公司拥有香港A公司100%股权。
2010年初,该投资公司将持有的香港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香港另一公司,获取巨额的股权转让收益。
经调查,香港A公司除持有Y公司49%的股权外,无雇员、无其它资产或负债、无其它经营业务。
根据国内法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认为该投资公司转让香港A公司实际就是为了转让Y公司49%的股权,对该笔业务按其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属于具有中国税收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最终该投资公司在我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2亿元。
四、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应关注公允价值2008年以来,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国内法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应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A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盈利状况极佳,由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100%控股。
2008年B公司以1美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C.因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股权取得成本,转让方B公司未向我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经查,该项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其股权转让价格1美元远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严重低估了A公司的股权价值。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综合运用股权估值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1亿元。
五、刻意抵消交易应还原处理在企业间发生多项交易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会选择“收”、“支”相抵的做法,如在跨境交易中,境内企业以应向境外企业收取的收入(如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来抵消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虽然表面上看境内企业整体获利水平不变,但规避了境外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这种刻意抵消行为面临税务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X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为美国W公司。
X公司为W提供来料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同时接受W的技术许可生产Y产品并销售给国内第三方企业Z.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W将其应收取的技术许可费来“抵消”其应付的加工费,在X公司整体获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W技术许可费的收入,规避了特许权收入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最终,税务机关对抵消交易进行还原处理,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44万元。
六、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应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密切,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
根据我国家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倾向于被判定为税收利益而设立的“壳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实例参考:甲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为香港A公司100%控股,2010年香港A公司从甲公司分得09年度利润2亿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该利润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减按5%优惠税率(法定税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调查,香港A公司由美国B公司设立,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1万港币,除了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及零星存款外,该公司无其它资产、负债、雇员,也没有经营活动,香港A公司对甲公司并无实质控制权,对甲公司的决策均由美国总公司发出。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该香港公司是导管公司,不符合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不得享受中港税收安排5%低税率优惠,其分得的09年度利润仍须按法定税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香港A公司缴纳非居民所得税2000万元。
七、母公司(或集团)微利或亏损不是“护身符”一些居民企业作为跨国集团下的合约制造商(或单一功能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企业往往以其母公司(或集团)获利状况也不容乐观(微利或亏损)为由,认为其关联交易不存在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合约制造商(或单一功能企业)因功能风险有限,应该获得一个相对较低但合理稳定的利润,而不是参考母公司盈利水平。
为此,此类企业应从功能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查其关联交易定价,降低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参考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某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近年来生产经营持续进行,但连续多年亏损,同时其母公司(集团公司)也严重亏损,企业声称其关联交易作价没有问题。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确认,该公司仅是单一功能的合约制造商,参照当地可比企业情况,应当获得一个相对较低但稳定的利润,该公司关联定价未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同时母公司(集团)的亏损主要由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相关产品(或事业部)导致,不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风险带来的损失。
最终,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补税1.23亿元。
八、集团内劳务支付应以真实合法交易为基础近年来,跨国集团内劳务贸易增多,一些集团公司利用境外劳务收入无须在中国纳税的规定,通过模糊各个层级公司的功能定位,混淆收费依据,对境内公司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造成境内企业分摊集团公司不真实、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费用,最终将境内公司的利润输送给母公司和投资公司。
此种行为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风险。
实例参考:某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比例都不足10%,且关联采购金额和比例逐年下降,但集团内关联劳务支付项目和金额越来越多,包括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众多名目。
该公司申请对外支付时声明,各项支付全部为境外劳务,无须在中国缴纳税收。
税务机关详细审查了境外公司出具的收费明细、收费标准,与签定合同、境内公司受益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最终查实虚构境外劳务240万元,重复收费项目209万元,不应负担的母公司费用项目107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并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有67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的合理性存在质疑,转入下一步反避税调查环节。
九、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使跨境虚假交易“现形”境外劳务费用支付对居民企业而言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交易对方的非居民企业也无需在中国缴纳税收。
一些企业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虚构一个境外公司和劳务合同,向境外支付大额劳务费用,既减少境内企业应纳税额,也在境外囤积了利润。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拓展了税收征管能力,对上述情况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实例参考:D公司是某跨国集团在境内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开业以来一直向境外某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
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中发现D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存在若干疑点,于是通过情报交换向境外企业所在国税务机关提出协助调查的请求。
经国外税务机关调查证实:境外企业属于未在当地注册登记的非法经营企业,且从该境外企业的人员数量、经营范围和资质、功能上判定,该境外企业无法承担向D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据此,该企业虚构的境外劳务支付“现形”,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整和相应行政处罚,并延伸对该公司其他对外支付项目全面审查。
十、特许权使用费不应成为转移利润的手段境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境外企业的技术或商标,并因此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使用费,本是经营中常见现象。
但实践中,有的支付明显不合理,重复支付、未使用而支付、已过技术保密期的特许费支付等,成为利润转移的手段,这些将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