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 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处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公⽂种类第三章公⽂格式第四章⾏⽂规则第五章发⽂办理第六章收⽂办理第七章公⽂归档第⼋章公⽂管理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公⽂处理⼯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作质量和⼯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监会的⼯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保监会的公⽂(包括电报、重要传真件,下同),是保监会在保险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保监会依法⾏政和进⾏公务活动的重要⼯具。
第三条公⽂处理指公⽂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四条公⽂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处理必须严格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处理⼯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办公厅是保监会公⽂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保监会机关的公⽂处理⼯作,并指导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处理⼯作。
第⼋条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处理⼯作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员负责公⽂处理⼯作。
所配备的⼈员应当具有较⾼的政治素质,廉洁正派,忠于职守,熟悉公⽂处理业务,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章公⽂种类第九条保监会的公⽂种类主要有:(⼀)令适⽤于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发布保险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政措施;嘉奖有关机构及⼈员。
(⼆)决定适⽤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机构和⼈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于公布社会各有关⽅⾯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发布时间:2022-12-06T09:05:52.700Z 来源:《福光技术》2022年23期作者:张贵军[导读] 思想是人意识的升华,引领着人们的行为,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问题,没有对新时代重要理论学深悟透,没有及时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挂钩,没有有效地利用理论来指导实践。
大唐长山热电厂纪委办公室(审计部)吉林松原 138000摘要: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行使党内监督和监察的专责部门,在管党治党、保持初心工作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非常重要。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有了新的任务,就是建设一支业务能力强,具有坚定政治立场和严谨作风的队伍,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确保新时期我国的纪检监察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能力和凝聚力建设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1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1.1缺乏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是人意识的升华,引领着人们的行为,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问题,没有对新时代重要理论学深悟透,没有及时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挂钩,没有有效地利用理论来指导实践。
同时,在学习理论上还不够用心、不够刻苦,往往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上级要求学什么、怎么学,就按部就班进行学习,没有真正地融会贯通及延伸学习。
学习先进的政治理论思想缺乏主观能动性,没有钻研精神,对理论知识的内涵学习不透彻。
1.2纪检监察干部职数设置不合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会对于各级干部职务设定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职责开展了相应的素质培训工作。
但是由于社会内部形态的变化,传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培养以及职数设置要求,没有办法满足新时代背景下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督察职责。
因此,由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模式的落后以及其职数设置的不合理,导致目前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培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没有办法有效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中纪检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同时还对企业内部工作的深化开展造成了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企值班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国企值班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一个组织或社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接下来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路。
最新国企值班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一第一条本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
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
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最新国企值班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二为了提高值班人的思想素质,着重管理,严格要求,改正以前的不良风气,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严禁小偷进入工地偷盗工地材物,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签到制度:所有看夜值班人员实行统一的交接班上班签到制。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七条实施对象(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实施主体(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
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理由、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提醒(一)实施情形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作者简介:魏杰(1986— ),男,汉族,北京人。
主要研究方向:政工。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法定处理的一个重要程序。
伴随着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基层企业需要不断面对新的问题、解决新的矛盾,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行为也随之增多。
纪检审理以强烈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对发生的案件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对存在于组织中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有的放矢的策略,既是职责所在,亦是自治基础。
一、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组织体系不健全,审理力量薄弱在党的案件查办工作中明确规定,纪委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应该坚持查审分离的原则。
但是基层国企能够调配出人员设置独立组织结构的不足50%,大多数审理机构或是与基层党组织合署办公,或是与企业的审计科合署办公,统统归于企业管理,这样一来,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企业的监守自盗和职权滥用。
级别越高的管理者越容易在廉政工作上“栽跟头”,而纪委监察畏强权,必然造成组织机构的形同虚设。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上,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寥寥无几,查办案件的组织力量薄弱,阻碍力量强大,导致审理工作无从下手,很多环节草草收场。
(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有待加强纪委审理工作属于刚性原则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深厚的理论修养和扎实的工作能力。
但是,实际的情况则是,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他们或者是身兼数职,或者是“半路出家”,有一些工作人员还是即将退休的“安置户”。
这些工作人员普遍具有的特征是意识观念滞后、知识结构陈旧、无法熟练的使用法规法条进行工作。
近年来,也有一些年轻的力量注入到纪委组织中,他们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可以适应审理工作,但是因为案件审理属于“费力不讨好”的工作,学有专长的人大多不愿在这个岗位安心工作。
(三)案审程序不规范,审理质量待提高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国企的官僚习气严重、机构臃肿,很多工作都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工作流程,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就是其中的一项。
国企构建“大监督”格局的思考

70中国有色金属党的十九大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重大任务之一,明确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国有企业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大监督”体系成为国有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完善企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经历入世考验和市场经济锤炼,我国的国有企业建设与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但与发展了上百年的国际优秀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健全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切实加强重大风险防范,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仍任重道远。
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格局现状当前,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构建方面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大监督”职能定位不清晰,监督任务大而全,但不精准,与中心工作贴合度不高,存在“两张皮”现象。
二是重大系统性风险治理各自为政,整改问题效率低、效果不理想,屡改屡犯,“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论坛FORUM象突出。
三是“大监督”缺乏科学统筹和系统计划,多头检查、多头报送、多头整改、重复监督问题突出,基层疲于应付、负担重。
四是职能部门协作意识欠缺、机制不完善,表现在“牵头部门头大,配合部门心大”,监督成果共享机制不畅。
五是监督理念、方式僵化,重查验式监督、轻引领式监督,发现问题治理难题的能力不足,监督广度和深度受制约和影响。
“大监督”格局构建需要正确把握“五个关系”1.正确把握监督和再监督的关系企业总部部门职能监督、所属企业内部监督是“大监督”格局构建的对象、基础和前提。
“大监督”是对职能部门、所属企业监督的再监督、再统筹、再集成、再优化。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质增效持续寻优,是“大监督”的目标和方向。
国有企业“大监督”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弥补长期以来重结果、轻过程管控的缺陷和短板。
基于此关系的认知与功能定位来构建“大监督”格局,要进一步整合巡察、纪检、审计、财务、人事、监事会等内部监督资源,衔接党内监督与业务监督,逐步建立“横向联合,上下互动,内外协同,环环相扣,重点突出”的梯级监督格局:基层企业内部自我监督、总部对基层企业实施再监督;总部巡察、纪检、审计、监事会等监督平台对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实施再监督;党委对监督平台的监督统一实施再监督。
工程监理“四控两管”工作的要点分析

工程监理“四控两管”工作的要点分析机电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为加强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趋向建筑行业后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大幅下降、安全事故频发而参照国际建设模式的惯例强制性建设的一个对试行工徐施工进行微观监督管理的新兴行业。
由于工程建设监理的参建,使工程建设费用增加,建设单位不是很情愿的;而施工单位因多了一个“婆婆”说教,也是不欢迎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推行工程监理制,确立了建设工程监理参建制订的社会地位。
但在建设、施工亦两方均不十分愿意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法律法规赋予建设监理的“四控两管一协调”任务,是监理技术员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那么如何能够完成这些提前完成任务呢?一般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熟识我国我国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依法监理监理工程师的党务工作内容在监理规范及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概括为“四控两管一协调”。
即控制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组织协调。
其相应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一定危险性分部分析工程管理办法》等。
各类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责任均有。
监理工程师在实践工作中,一定要掌握法律法规的其要求,特别是政府建管部门依据近期工程州政府事故频发情况与时俱进发布的新法规、新规定,一定要及时熟悉,依法监理。
切忌自作主张,以自己的喜好和不成熟的经验对业主或施工单位加以说教,被他人识破后降低自己的威信,使监理工作难以进行。
2仰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常用的主要规范标准,严格做到按规范项目经理在监理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学习设计、施工现场常用的规范标准,掌握一些规范、标准的构造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构造要求。
例如:承台设计要求承台的大小从承台边到边桩的中心距离等于一个直径或一个边长,且不得小于150mm;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郑汪的受力钢筋连接要求下部受力钢筋在支座连接,上部受力钢筋在跨之中连接;施工缝的留置应在弯矩、剪力相对较小的区域,即在跨中其三分之一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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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充分发挥监察工作作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监察工作的依据。
1.2 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监察法规和本公司的方针目标,对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监察,对重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3 公司监察部门是实行监察的专门机构,受公司总经理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1.4 公司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
2 监察工作的职责范围
2.1 监察对象
2.1.1 公司各行政部门的正副职行政领导干部。
2.1.2 各行政部门的一般行政工作人员。
2.2 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2.2.1 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政纪、决定、指令等执行情况。
2.2.2 受理人民群众或单位对被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等的检举报告。
2.2.3 调查处理被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2.2.4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内部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教育。
2.2.5 参与对被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2.2.6 协助审计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定期审计和专题审计。
2.2.7 受理被监察对象各业务部门处罚不服的申诉。
2.2.8 完成总经理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2.3 受理监察案件的范围
2.3.1 人民群众或单位举报、控告被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案件。
2.3.2 在开展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对象违法乱纪案件。
2.3.3 被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案件。
2.3.4 上级机关交办的被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案件。
2.3.5 其他有关机关转移的案件。
2.3.6 需要监察机关处理的其他案件。
3 监察工作的权限
3.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行使监察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团体或某个人的干涉。
3.2 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如实介绍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违纪情况,并有权进行深入调查。
3.3 因开展监察工作和核实案件的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索取凭证,有关部门或个人应按需要提供。
3.4 根据监察和调查结果,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5 失职、渎职和各种违法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推诿监察人员的工作。
3.6 对经监察确认有违法行为的被监察对象,有权作出监察结论之后,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3.7 对受处分的监察对象,经考验确已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解除处分。
3.8 有权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和报告本公司监察工作情况,协助上级监察机关对本公司开展效能监察。
4 监察工作程序
4.1 监察准备阶段
4.1.1 根据公司总经理或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监察工作计划。
4.1.2 拟定监察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察对象、监察内容、选定监察时间、参加监察人员等。
4.1.3 制定监察工作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可事先通知被监察部门和个人。
4.2 监察实施阶段
4.2.1 被监察部门或被监察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及资料。
4.2.2 根据被监察部门或个人介绍,进行调查,从而找出问题或薄弱环节,确定监察工作重点。
4.2.3 对重点监察内容,要认真细致地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资料,并写出立案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效能监察。
4.2.4 认真做好监察记录。
4.3 监察报告阶段
4.3.1 写出监察意见或建议。
4.3.1.1 根据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材料。
进行认真地综合分析,并作出监察评价。
4.3.1.2 在作出监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监察记录,写出监察意见或建议的初稿。
4.3.1.3 监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展监察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向被监察部门或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党办
-3A-01-003
4.3.2 监察意见初稿递交给被监察部门或被监察个人征求意见。
4.3.2.1 被监察部门或个人,限在一周内对监察意见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
4.3.2.2 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对监察意见内容、结论有异议时,若提出的意见合理,应及时采纳;对不合理意见和要求,监察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坚持正确的监察意见。
4.3.2.3 若监察人员与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时,应呈报上级监察机关进行裁决。
4.3.3 监察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向被监察部门送达。
4.3.3.1 监察意见下达后,被监察部门或个人不服时,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起诉要求复查。
4.3.3.2 被监察部门按规定,在限期内把监察意见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监察部门。
4.4 监察复查阶段
主管领导审查监察意见发现了问题或被监察部门和个人对监察意见提出异议,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仲裁,上一级监察机关要求复查时,应组织复查,但监察人员需变换。
5 监察工作档案
建立、健全监察工作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专人装订成卷,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