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划界的危机
边利民:__“岛争”打破亚太和平发展进程

2012.12.下MOTHERLAND•世界变局•迈向海洋强国边利民:“岛争”严重影响亚太和平发展进程当前美国经济和欧盟经济正处于凋零动荡边缘,而以中国为核心的“东北亚中日韩经济贸易圈”正成为世界最大、最活跃的经济板块。
12月28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副主席边利民在主持“海洋权益”高级论坛时对当前亚太地区局势作了深刻分析。
他认为,岛屿和海洋划界的争端,打破了亚太地区和平发展的进程,并催生了一系列国际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
他表示,在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的前后一段时期,在有利的国际、国内形势的驱动下,中国逐步造就了经济繁荣局面并正在奠定强大的国家地位。
他认为,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以及在广泛意义上的和平崛起,亚太地区,特别是环中国海洋线的周边国家出现了一些不友好、不和谐、不稳定的负面因素。
“这些问题包括但绝不限于黄岩岛的争端、钓鱼岛的争端、南中国海的岛屿和海洋划界的争端,涉及国家有日本、菲律宾、越南等,涉及到地缘政治、主权意识、地区联盟、军备扩张、军事联盟、海洋公约、地区安全等重大领域。
”他进一步分析说:“我们需要注意到,当前美国经济和欧盟经济正处于凋零动荡和危机的边缘,而以中国为核心的东北亚中日韩经济贸易圈正在成为世界最大、最活跃的经济板块。
中日韩三国已经开始谈判自贸协定的内容,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也越来越备受各国关注。
然而,岛屿和海洋划界的争端,打破了亚太地区和平发展的进程,并催生了一系列国际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
”他指出,本月20号美国穆迪评级公司发布亚洲报告称,中日钓鱼岛相争将导致双输局面。
事实上,日本10月份对华出口下降11.6%,11月份下降14.5%;而中国1—11月份一共出口逆差为1995.4亿美元,其中,11月份对日出口下降3.8%。
那么,美国方面最近的“动作”预示着什么呢?他指出,另一方面,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多数票先后通过了《2013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确定《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
南海问题现状及中国的立场

论南海问题现状及中国的立场摘要:南海问题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引发各方关注。
南海问题并非自古就有,该问题的出现和升温背景复杂。
南海争端涵盖了岛礁主权、资源开发、海上航行等多个层面,又因美国、东盟及区域内外其他大国的积极介入而具有复杂性和体系性。
中国政府在解决南海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主张是一贯的,也为推动南海问题和平解决做出了不懈努力。
【关键词】:南海;危机;背景;述评今年以来南海局势风云变幻,5月底到6月初,越南、菲律宾等国再次高调挑战我南海主权,美国在背后推波助澜,使得南海事态更为复杂,南海局势成为全球瞩目焦点,未来发展牵动各方神经。
所谓南海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到南海的岛屿主权、海域划界和资源开发3方面的争议,争端方为中国、中国台湾、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一般称之为"六国七方"。
历史上,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其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汉朝;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还表现为一系列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这为中国拥有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提供了确凿的法理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包括南沙群岛。
一南海问题的升温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前,并不存在南沙争端问题,70 年代以后,越南、菲律宾等国纷纷出兵占领其声称"拥有"主权的岛礁,南海争端开始凸显。
南海争端的直接原因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四国对中国南沙海域权益的侵犯,在这一原因的背后还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是东南亚相关国家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漏洞,对中国领海岛礁进行蚕食、侵占,并不断谋求既得利益的长期化、合法化和扩大化二是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和改革开放初期发展自身需要,没有形成足够能力对南海实施有效管辖,客观上给外围国家染指南海造成了可乘之机。
中国国家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

中国国家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我国是一个陆海复合型国家,拥有巨大的海洋利益。
然而,我国近海海洋权益和海外利益均面临严峻挑战,国家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
我国海洋安全环境复杂,需要海洋安全战略予以筹划和指导。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近300万平方千米的可管辖海域,岛礁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及其他海洋主权权利,构成我国海洋权益的主体内容。
然而,我国近海海洋权益面临“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信息被盗取、开发受阻挠”的严峻局面。
近年来,随着日本觊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南海周边国家侵犯我海洋权益等事件的发生,我国近海安全问题一度呈现“井喷”现象。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政府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后海洋权益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相继提出“经略海洋”和“加强边、海防建设”等主张。
之后由于台湾问题日益紧迫,为集中力量应对“台独”分裂势力,我国在海上方向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政策,致使海洋安全问题越积越多,海上邻国对我海洋权益的侵蚀变本加厉。
我国海外利益拓展面临复杂的安全形势,需要海洋安全战略发挥全局性筹划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海外利益开始越过领土疆域和管辖海域,由点到面、由近至远、由周边向全球推进,但面临的风险、挑战甚至威胁也不断增大,安全形势趋向严峻:美国等西方大国控制世界主要海域,使得我能源资源运输航线和以马六甲海峡为代表的海上战略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地区局势动荡不安,致使我海外人员受到威胁,海外资产大量流失;世界经济秩序动荡、国际市场竞争加剧,使我海外经济安全风险突出。
此外,围绕北冰洋航道展开的战略博弈,也对我北极利益产生影响,等等。
虽然当前我国高度关注海外利益的拓展,但仍存在总体目标不够清晰、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力量运用不够灵活、安全措施不够得力、力量建设严重滞后等弊端。
我国海洋安全力量能力总体落后,需要海洋安全战略发挥指导引领作用。
随着周边海上邻国对我海洋利益恣意侵犯和大国对我拓展海洋利益的抑制,我国海洋安全力量已难以适应严酷的海洋安全形势。
北部湾划界

北部湾划界引言:北部湾是指中国南海沿岸的一个重要海湾,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之间,是中国南海沿岸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
北部湾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包括油气、鱼类资源、矿产等,因此,在北部湾的划界问题上,涉及到各国的利益分配和海洋利用管理的重要议题。
一、背景北部湾的划界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内部的地理划分,还关乎与周边国家的划界议题,特别是与越南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尤为突出。
北部湾海域的划界问题起源于历史上的疆界争端,而随着经济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的需求不断增加,划界问题的解决变得尤为迫切。
二、北部湾划界争议1. 历史背景:北部湾划界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和越南之间的疆界争端。
历史上,中国南方的海洋疆界一直是中越两国争议的焦点之一。
双方在北部湾的海域存在着彼此主张的领土划定,特别是在两国交界处的海域存在着争议地区。
2. 划界争议的主要焦点:北部湾划界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中国和越南对于相邻海域的主权要求。
中国主张自身拥有北部湾海域的主权,而越南则主张自己拥有该海域的主权。
两国在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差异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纷争,使得划界问题日益复杂化。
3. 影响因素: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复杂性不仅仅来源于中国和越南之间的争议,还与其他因素密切相关。
这些因素包括地缘政治因素、海洋资源开发需求、国家主权意识等。
不同因素的交织使得北部湾划界问题极为复杂,需要全面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观点。
三、解决途径1. 双边谈判:针对北部湾划界问题,中越两国在近年来进行了多轮双边谈判。
这些谈判旨在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双方的分歧,寻求划界问题的解决方案。
双边谈判是解决北部湾划界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双方的努力,取得了一些初步的共识。
2. 第三方调解:另一种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途径是引入第三方调解,即请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以促进双方的对话和协商。
第三方调解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建议,并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3. 地区合作:北部湾划界问题的解决还可以通过地区合作来推动。
周边关系与中国海洋权益

(五)周边多个海域形势突变的复杂背景 1、亚太在全球地缘战略格局中的重要性。 ①东亚的概念:11+8,中国和印度发展最快 ②美国重心东移到亚太 ③日本企图称霸亚太 ④俄罗斯极力凸显“重要性”,“决心”在
亚太繁荣之中“分得一杯羹” ⑤印度“东进”
2、全球海权角逐加剧与海军竞争激烈 ①丰富的海洋资源 ②国际贸易对远洋运输高度依赖 ③海军在国际安全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海洋权益”、“制海权” ④新兴大国崛起导致世界与区域海洋格局重
一、中国海洋地缘环境与态势 二、冷静看待美国高调介入南海争端 三、加快实现中国的“海洋崛起”
一、中国海洋地缘环境与态势:
(一)中国海洋现状
1、中国海洋情况简介
⑴中国海洋国土面积 300万平方公里、 我国海岸线长度为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 位;大陆架面积位居世界第五,200海里专 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
中国面临着激烈的海域划界争端有150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处于争议中。
⑵丰富的海洋资源
①水资源 ②矿产资源 ③食物资源 ④海水能源
⑤油气资源 ⑥海上交通线 ⑦海滨旅游 ⑧海洋药物
(二)周边海域态势:
1、周边多个海域形势复杂 ⑴黄海:“天安舰事件”、“延平岛事件” 2011年新的联合军演 ⑵东海:钓鱼岛 ⑶南海:中国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双边岛礁争
(二)周边海洋问题分类 1、海洋主权争端 2、邻国海洋争端 3、海权竞争 4、海洋非传统安全
(三)要长期坚持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 统筹兼顾“维稳”与“维权”
1、稳定的周边环境,加速经济发展 2、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统筹协调体制机制 欠缺强有力的海洋指导机构
谢谢!
(四)中国沉着应对 1、美战略重心东移手段 ⑴利用地区国家间的矛盾 例如:南海“核心利益” ⑵美发挥其海军优势以海制华 2、邻国借助美势力,制约和平衡中国
论中国主权问题

论中国主权问题,谈中国海洋权益及其维护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
伴随着边疆险象环生的危局,中国海疆也出现“新危机”。
世界海洋中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是生命的摇篮和人类文明的发源地。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二空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已不再是科学家的语言,而是正在实施的先杀。
因此,世界上的144个沿海过都十分重视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目前与海上8个周边国家都有海洋争端,面积约我国海洋管辖区的二分之一。
我们必须捍卫自己的海洋国土和海洋资源,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关键词:中国海洋权益南海问题钓鱼岛对策海权与国家兴衰机器密切。
马汉在书中提出了一个未有过的概念,即海权。
“海权即是凭借海洋或者通过海洋使一个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一切东西”。
马汉的这一论述在最大程度上拓展了海权的内涵和外延。
他所说的海权应该包括海上军事力量和非军事力量。
前者包括所拥有的舰队,包括附属的基地、港口等各种设施;后者责包括已海外贸易为核心的,和海洋相关的附属机构及其能力,也即是国家海洋经济力量的总和。
从物质形态上来说,海权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在海洋上的综合实力。
建立和发展强大的海上力量对促使国家经济的繁荣和财富的积累、夺取制海权和打赢海上战争以及维护国际政治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因此,海权不仅标志着一个国家利用海洋和控制海洋的总体能力,同时也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成为一个伟大国家和民族的要素。
中国海权如今面临着严峻形势。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政治经济以及科技军事都得到了较高的提升。
与此同时中国的海洋权益却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挑战:台湾问题、钓鱼岛列屿问题、东海大陆架问题以及南海诸岛问题构成了中国最为棘手的几个海权问题;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面临着极为复杂和艰巨的海上划界冲突,不少海上疆界仍处于争议之中;中国海上国际通道由于受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影响有时还做不到畅通无阻;中国的海洋意识、经济、科技、法律、海上军事力量等与海权强国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一些海权大国对中国维护和发展海权的正义主张和行动处处从中作梗,使中国海上安全面临着严重威胁。
当前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中还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当前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中还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国防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与兴衰荣辱。
而在国防中,国家的周边安全环境无疑是最重要的。
国家周边安全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周边的安全状况与态势。
包括邻国安全状态,边界纠纷情况,与相邻国家矛盾冲突,特别是有无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构成威胁、有无军事侵略、渗透和颠覆等。
周边安全环境我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之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中国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外部因素。
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经济发展实现民族复兴的的重要战略时期,一个好的周边安全环境对于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了解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现状,尤其是还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刻不容缓,以防患于未然。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首先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已不存在现实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国在国土周围也不再面临重大的现实军事威胁,因此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总体上是保持稳定。
但是,在保持总体稳定局面的同时,中国周边安全环境中仍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和安全挑战,从而呈现出局部动荡的态势,面临着一定的威胁与挑战。
首先,我国周边的地理环境对我国国家安全影响重大。
我国地处亚太地区中心位置,陆地与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中亚、北亚相连,海上濒临西太平洋。
陆地与14个国家接壤,其顺序为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海上与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等8个国家相邻。
我国与众多的邻国首先在领土和海洋权问题上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次众多邻居国中,有的曾侵略过中国,有的内部矛盾很多,有的国内狭隘民主主义泛起等,这些都危及到中国周边的安全,从战略全局来看,周边热点潜在危机可能造成的影响,将成为我国安全的直接威胁。
再加之我国周边地区人口众多,周边邻国政治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我国人口众多导致社会关系复杂,社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各国奉行的国家安全战略和外交政策不相同等,我国周边安全面临着一定挑战。
“南海行为准则”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困境与对策

㊀㊀㊀收稿日期:2021-02-1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 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 重大专项研究(18VHQ012)作者简介:张琪悦(1992 ),女,博士,助理研究员;E-mail :zhangqiyue@㊀㊀①㊀Wojciech Burek,Modus Vivendi,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September 2019.第20卷㊀第2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0,No.22021年4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Apr,2021文章编号:1671-7031(2021)02-0010-12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张琪悦(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上海㊀200233)摘要: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现实需要㊂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划界前过渡时期的临时安排,具有实际性与可操作性,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与最后界限划定,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3)条与第83(3)条的基本要求㊂将 南海行为准则 定性为划界前临时安排,能从根本上排除域外国家的干预,有效管控危机,保障各国的正当活动与经济利益,推动海上务实合作㊂但这一定性也给中国造成多重困境㊂对此,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善意履行义务,有效实施 南海行为准则 ;平等㊁善意㊁合理地接受约束,实现南海资源和平有效利用,不阻碍各国未来权利主张与利益分配㊂关键词:海洋划界;临时安排;南海行为准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图分类号:D993.5㊀㊀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海洋划界前的临时安排(interim arrangement /provisional arrangement)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有着深厚的法律渊源㊂ 临时安排 在拉丁文中表述为modus vivendi ,意为持有不同意见者之间的协议,也指各国在解决问题之前达成的初步㊁临时协议㊂协议在现阶段可能以非正式形式表述,将来会以更完备的形式取代㊂①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阶段性成果,1976年修订的单一谈判文本(RSNT)第62(3)条与第71(3)条对于海岸线相邻或相向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临时安排做出的规定,要求各国在达成协议或实现最终解决前,应考虑到第1款规则做出临时安排,即根据公平原则,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将所有相关情况纳入考量,最终以协议方式划界㊂[1]这一规则后续演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4(3)条与第83(3)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议前做出临时安排的规则㊂‘公约“第74条与第83条共同第3款在解决争议海域划界中有非常广泛的适用㊂划界前的临时安排作为缓解争端的有效途径,既能给予各国充分的时间审视并调整自身立场,也为海洋划定奠定良好的基础,[2]19并确保将对争议地区的损失和破坏降到最低,避免导致永久性变化的勘探开发活动㊂[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名誉教授卡尔㊃塞耶(Carl Thayer)将南海划界的不确定性视为 南海行为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 )磋商的主要阻碍,侧面印证了南海面临的划界问题是影响 准则 磋商的重要因素㊂另一方面, 准则 也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完成南海划界前的临时安排而适用,二者关系密切㊁相辅相成㊂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以各声索国无意将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为前提条件,以 准则 作为协调各国行为与国家第2期张琪悦: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11㊀利益的有效方式,成为过渡时期的有效方法㊂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界限长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作为临时安排的 准则 能起到管控危机㊁增进互信㊁建立信心㊁促进合作㊁缓解争端的作用,也能为未来完成海洋划界㊁实现定纷止争的目标奠定基础㊂但 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也面临多重质疑与潜在困境,给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实践造成多重隐忧,需要各国在磋商中应对和解决㊂㊀㊀一㊁ 准则 满足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基本要求㊀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 准则 单一磋商文本草案中对 准则 的性质达成共识,认为 准则 是基于规则的框架,包含一整套行为规范,指导各国行为,促进南海海洋合作,增进互信与合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在发生时予以处理,为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创造有利条件㊂[4]基于对 准则 性质和预期作用的认知, 准则 满足‘公约“第74(3)条与第83(3)条对各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完成划界前的临时安排确立的两项义务:第一,在完成最后划界之前,各国必须尽一切努力达成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第二,各国在这一时期内,必须尽一切努力,不妨碍或损害协议的最后达成㊂①此外, 准则 满足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各项具体要求㊂(一)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现实需要各国认识到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实际需要,成为适用 准则 与‘公约“解决南海争端的前提㊂首先,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当正视南海存在的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㊂判断国家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争端的标准,可以参考国际法院㊁国际常设仲裁法庭在处理诸多案件中对于 争议 的认定方法㊂ 争议 是指各当事国对法律或事实的某一方面存在分歧,或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存在冲突㊂②各当事国必须对是否遵守特定的国际义务持有明显相反的观点,并且一方观点遭到另一方积极反对㊂③争议的存在是一个实质问题,而非形式或程序的问题㊂④为判断争议是否存在,必须考虑各国的声明或文件,⑤以及在多边环境下开展的交流,⑥从中推断出各方的立场或态度㊂⑦长期以来,南海各声索国围绕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存在分歧,具体表现在法律适用㊁事实认定㊁观念主张㊁国家利益等方面㊂各国持有明确相反的观点㊁针锋相对的主张㊁激烈冲突的国家利益㊂各国围绕海洋划界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分歧,符合国际司法实践中对于 争议 认定的条件㊂其次,各国应当承认南海存在海洋划界的实际需要㊂先前有国内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南海断续线内的地物和水域均属于中国主权和管辖权范畴㊂这种观点固然符合国家利益,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在于南海未来的权利分配可能不以中国主张的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作为权利分配的依据,中国的权利主张尚未得到其他声索国与国际社会的认同,强调历史性权利无益于南海争端得到根本㊁全面的解决㊂因此,南海争端最终仍将诉诸海洋划界与对领土主权的确认,这将成为争端解决的根本途径㊂尽管在南海开展划界并非现阶段各国应当着手的主要任务,但却是未来在合适时机内各国应当着手实施的争端解决途径㊂虽然 准则 不涉及㊁不影响各国有关海洋划界的争端,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 准则 与海洋划界完全无关㊂海洋划界是一项整体㊁系①②③④⑤⑥⑦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59.Greece v.Britain,The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Collection of Judgment,Series A,No.2,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August30,1924,p.13.Ethiopia v.South Africa;Liberia v.South Africa,South West Africa Cases,Preliminary Objections,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ember21,1962,p.328.Nicaragua v.Colombia,Case Concerning th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ember13,2007,para.73.Georgia v.Russian Federa-tion,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pril1,2011,para.51,53,66,87,104.Nicaragua v.Colombia,Case Concerning th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ember13,2007, para.73.Marshall Islands v.United Kingdom,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ctober5, 2016,para.38.Belgium v.Senegal,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ly20,2012, paras.50-55.Georgia v.Russian Federation,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pril1,2011, para.51,53,66,87,104.Cameroon v.Nigeria,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ne11,1998,para.89.12㊀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统的工程㊂[5][6]77完成这一工程需要具体㊁复杂的步骤,包括确定海洋权利㊁划界区域,考虑与划界有关的情况,最终划定海洋边界,而不仅仅包括 划定海洋边界本身 这一具体行为㊂[6]81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行为都应当被纳入考虑范畴㊂‘公约“第298条(a)(1)款的表述多采取 关于 (concerning)㊁ 有关 (relating to)㊁ 涉及 (invol-ving)的表达方式,意味着将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㊁74㊁83条的解释或适用争端 的相关行为纳入考虑,而不等同于实施划界行为㊂这样的解释方法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㊂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2013年在 路易莎号案 中对 关于 (concerning)一词的解释,法庭认为圣文森特与格林纳丁斯的声明不仅适用于明确具有 逮捕 或 扣留 词语的条款,也适用于‘公约“中有关 逮捕 ㊁ 扣留 的条款㊂声明意图涵盖与逮捕和扣留船只有关的所有诉求㊂法庭认为,西班牙提出的对声明的狭义解释站不住脚㊂①同理,在201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特别分庭对 关于 一词做出解释,认为法庭应当将不属于划界的一部分,但与划界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纳入考量范畴㊂②从以上逻辑出发,尽管 准则 并不直接规定海洋划界事宜,但能处理与海洋划界密切相关的各类问题,例如对各国允许或禁止从事海洋活动做出规定,对预防意外事件与管控潜在危机设置的具体可行的方案,对是否将传统捕鱼权纳入权利分配考虑因素的思考等㊂ 准则 规则涉及的具体内容属于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事项,属于划界前临时安排应当调整的事项㊂将 准则 定性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需要解决 准则 签署主体的数量超过划界争端当事国㊁适用范围包括部分已经完成划界的海洋区域的情况㊂在签署主体方面,由于海洋划界时常涉及第三国权利,[7]357 准则 将所有在南海享有海域及海洋权利的东盟国家纳入签署主体范畴,有利于从整体角度解决划界争端,避免在某些国家开展划界的过程中,不断引入第三国权利主张,致使划界问题更加复杂化㊂在适用范围方面,已经完成划界的海域,例如中越北部湾边界㊁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的领海与大陆架划界㊁马来西亚与泰国的领海与大陆架划界㊁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在柔佛海峡的划界㊁马来西亚与文莱的互换书,应当被视为当事国之间的约定,优先于区域规则而适用㊂准则 不会对声索国间既存的划界协议造成实质性影响㊂ 准则 将争议海域均纳入调整范围,而未将适用范围与‘公约“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概念一一对应,可视为 准则 对适用范围内所有水域的临时安排㊂这也符合共同第3款在立法上并未对适用的地理范围做出任何限定,[8]仅要求 准则 适用于各国意见相反区域㊂将 准则 适用于所有争议水域,有利于从整体上解决海洋争端,也与现阶段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单一划界的发展趋势相适应㊂(二) 准则 适用于划界前的过渡时期准则 适用于共同第3款规定的 过渡时期 ㊂尽管‘公约“并未对过渡时期的含义予以明确,但在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特别分庭指出,过渡时期是指自海洋划界争端出现后,直到各国通过协议或裁决最终解决划界争端这段时间㊂共同第3款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各国已经达成临时安排,用以规范国家间的行为㊂第二种,尚未达成临时安排㊂即使在没有达成临时安排的海域,各国也应当遵循 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 的义务开展活动㊂③ 准则 属于第二种情形,在各国海洋划界陷入僵局或中止的情况下,在不适合开展划界磋商的阶段,作为临时安排适用,[7]364能发挥临时机制解决争端的作用㊂[9]然而,海洋划界需要漫长的过程,协议的达成也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在各声索国存在复杂的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的前提下, 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将代替划界协议长期存在㊁长期有效地适用,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完成前的漫长时期内,实现海洋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推动声索国多方面开展实际合作,促进划界争端的和平①②③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Kingdom of Spain, The M/V Louisa Case,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May28,2013,para.83.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3,2017,para.548.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3,2017,para.630.第2期张琪悦: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13㊀解决,直到各国达成协议或裁决,做出最终的划界协议㊂因此, 准则 虽然是临时性安排,但仍将在南海地区长期适用,兼具临时性与长期性的特征㊂(三) 准则 具有实际性共同第3款并未对 实际性 的含义做出进一步解释㊂各国对 实际性 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准,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处理㊂[10]从立法目的分析,‘公约“鼓励各国达成具有实际性质的临时安排㊂从实践角度, 实际性 可以理解为 可操作性 ,往往包含详细的规则,使各事项在实践中顺利运行,[2]24包括对暂停在争议区域内的活动㊁开展渔业共同开发与合作㊁保护海洋环境㊁分配刑事与民事管辖权制定详细的规则,努力达成相关协议㊂[11]具有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能为各国的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引,即某些行为是否可为,以及如何行为,都应当有章可循㊂ 准则 能为各国行为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指引到 准则 的条文及其他各项规范中,从而发挥实际作用㊂(四) 准则 由各国尽一切努力达成共同第3款要求各国 尽一切努力达成 临时安排,关键点有三㊂第一,要求各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对争议问题展开善意的磋商㊂①诚实信用与善意原则应成为达成协议的关键㊂第二,为各当事国解决争端留下了解释空间,意味着各国应秉持谅解与合作的精神,为促进目标达成,做好为非核心利益而妥协的准备,最大限度地集中共识㊁减少分歧,推动 准则 文本达成合意㊂第三,临时安排为实现‘公约“的目的与宗旨,即和平利用海洋与维护海洋秩序的目标而努力㊂②在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中,仲裁庭明确将临时安排认定为实现‘公约“目标的重要工具㊂尽管 准则 与‘公约“在实现海洋治理中的具体措施与路径存在区别,表现为在签署主体㊁适用范围㊁规则设置㊁执行监督㊁争端解决等具体条文的区别,但在实现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㊁推动海洋务实合作㊁实现海洋治理的目标等方面存在高度的一致性㊂各国通过达成临时安排,实现和平利用海洋的目的,尽力实现海洋区域与全球治理㊂(五) 准则 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与最后界限划定对 危害 与 阻碍 的理解成为判断各国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依据㊂尽管‘公约“未对这两个词语做明确解释,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文解释的要求, 应根据条款在上下文中的一般含义,并根据其目的和宗旨,善意地解释 [12]㊂结合‘简明牛津词典“的界定, 危害 指 置于有损失的危险和失败的伤害的情况下 , 阻碍 指 妨碍行动或进步 ㊂[13]应当结合上下文,包括第74条与第83条其余部分对‘公约“的理解做出一般性解释,判断是否违反这一条款,也可以根据各国的嗣后行为做出推断㊂结合 准则 的立法目的,不 危害 或 阻碍 南海海洋划界最终完成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对 准则 性质与预期的基本立场㊂各国要求, 准则 不涉及也不影响各国在争端解决㊁海洋边界,以及‘公约“规定的国家允许的海洋权利的法律问题所持立场㊂[4]根据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与‘弗吉尼亚评论“的观点,这项义务并不意在排除有关国家在争议区域内的所有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会产生损害最后协议达成的效果,③并且行为满足临时安排的适用条件,也将轻松地满足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所要求的最低标准㊂④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白珍铉(Jin-Hyun Paik)在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的个人意见中表明,判断有关行动是否会危害或阻碍协议最后达成,这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概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㊂⑤白法官认为,各国不应当试图从整体角度与抽象层面确定可以或不允许开展的行动㊂因此,尽管不危害或阻碍协议最后达成尚不具备明确与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仍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㊂第一,避免 准则 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物理损害㊂在争议海域开展海上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并非绝对禁止㊂雷纳㊃拉古尼(Rainer Lago-①②③④⑤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1-462.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5.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5.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9.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Paik,para.6.14㊀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ni)认为,尽管各国为不得妨碍最终划界协议的达成需要承担多重义务,但仍享有一些权利和自由,并应当以适当顾及他国权利作为前提㊂[7]366国家海上活动能否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物理变化或物理损害,将成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的关键因素㊂这一标准先后在 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 ㊁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㊁ 加纳/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 中得以明确,其立法原理有两点:其一,这些活动可能会加剧现状的改变,损害另一方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利益,妨碍或阻碍最终协议达成㊂①其二,在划界未完成的海域,不允许争端一方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以永久性的方式危害或影响另一方的权利㊂这一判断标准在多个国际法实践中得以运用㊂国际法院在 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疆界案 中做出判决,认为相关国家在争议海域内行使权利不得采取有损他方利益的单方行为以及可导致现有争端恶化的行为㊂②在 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 判决中,基于同样原理,国际法院对各国的海上活动做出 临时性 与 非临时性 勘探的区别,成为判断各国是否允许开展具体活动的关键㊂③国际法院对判断能否实施某一海上活动做出论断:其一,地震勘探不涉及对海床㊁底土或者其中的自然资源造成任何物理损害的风险;其二,这些活动是暂时性质的,不涉及设施的建立,例如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其三,各国并未开展任何涉及实际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㊂④由此,国际司法机构综合考量各国海上活动之后提出,典型的可能导致永久性物理变化的活动包括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㊂不会导致永久性物理变化的活动包括经各国协议,⑤可以在争议地区从事地震探测等临时性活动㊂在 圭亚那诉苏里南案 中,仲裁庭认为,如果这样的活动确实将造成永久性物理变化,可能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由此必须要根据当事国之间的共同意愿或协议予以准许㊂⑥不能造成海洋环境实质性变化的单方面行为不会危害或阻碍海洋划界协议最后达成㊂第二,避免 准则 对南海未来权利分配造成直接或潜在影响㊂尽管 准则 作为临时安排,不危害或阻碍协议最终达成,不直接涉及海洋划界问题,但 准则 在实践中极易形成新的事实,影响海洋权利分配㊂例如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这一典型活动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有两方面:其一,对海洋地质㊁海洋环境㊁海洋现状造成损害,难以通过经济途径弥补㊂其二,正在进行的勘探开发活动将造成新的事实,影响未来海洋权利分配㊂在 加纳/科特迪瓦划界案 中,特别分庭注意到,加纳主张,各国的石油勘探开发实践不仅表明石油特许权的界限,也表明海洋边界的划定方案,特别是在石油特许权地图上划出一条边界线的特殊方式,暗示了对海洋权利的分配方案㊂对此,特别分庭指出,无论石油活动多么长期持续,其自身不能构成海洋边界的默示同意㊂长期一致的石油活动以及石油开采权限可能反映出海洋边界的存在,也可能被其他原因所解释㊂因此,特别分庭得出结论,石油活动显然不能证明海上边界的存在㊂⑦同理,国际法院在2007年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边界案 判决中判断,一条实际的线在特定情况下与各国已经同意的法律界限存在密切联系,可能更多地作为一条临时的线,或者是一条特定的㊁有限目的的线,例如分配稀有资源的界限㊂即使在一段时间内,使用临时界限非常方便,但这也要与国际边界区分开来㊂⑧因此,从国际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尽管临时安排可能会对争端当事国的资源使用情况产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70,480.Cameroon v.Nigeria,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ne11,1998,para.89.Greece v.Turkey,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rder of11September1976,paras.30.Greece v.Turkey,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rder of11September1976,paras.30-33.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66.Guyana v.Surinam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September17,2007,paras.480.Ghana/Côte d Ivoire,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 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September 23,2017,para.215.Nicaragua v.Honduras,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October8,2007,para.253.第2期张琪悦: 南海行为准则 作为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的意义㊁困境与对策15㊀影响,但不能也不应当对海洋划界产生实质性影响㊂此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达成 准则 这一临时安排,并不意味着各国已经放弃己方的权利主张,或承认他方权利主张,也不意味着各国已经默示同意将此安排作为最后的划界协议或海洋权利分配方式,也不意味着各国在将来的划界谈判中将据此做出妥协和让步,更不能以 禁止反言为依据,否定各国未来主张权利的可能性㊂第三,为实现不危害或阻碍协议达成与最后划定界限这一目标, 准则 赋予各国自我克制的义务㊂将自我克制义务运用于争端解决前的临时安排,有大量的国际实践作为支撑㊂在 塞加号案 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建议,圣文森特与格林纳丁斯和几内亚在最终协议达成前应努力寻求临时安排㊂为此,两国应当确保各自国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不采取可能加剧或扩大国际争端的行动,①由此表明临时安排将自我克制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㊂在共同第3款中, 不危害或阻碍协议最后达成 的义务与‘南海各国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5段 各国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㊁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㊁礁㊁滩㊁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分歧的规则具有一致性,都体现出自我克制的要求㊂这一要求也在 准则 的目标㊁基本任务中有所体现㊂在 准则 草案中,自我克制义务要求各国不采取任何使争端复杂化㊁升级或影响南海和平稳定的行动;各国应当承诺实行自我约束,不加剧或扩大争议㊂菲律宾还在提议中指出,各国在实施自我克制义务时,应当在合适的级别设置机制,以确保该义务得到执行㊂因此,无论是‘宣言“还是 准则 ,都应体现出海洋划界完成前各国自我克制的义务㊂[14]然而, 准则 与共同第3款中的自我克制义务并非指完全禁止或暂停相关国家在争议区域内的一切活动㊂在危机管控的要求下,自我克制的首先表现为避免各国在南海使用武力,加剧地方紧张局势,维持现状,[15]避免各国对南海局势做出误判,降低潜在的风险,避免在南海发生冲突的可能性㊂第二,有意识地淡化各国在南海的主权与权利主张,包括对领土㊁海域㊁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与支配权,[16]弱化各国为巩固与扩张国家权利而采取的国家实践,降低海上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㊂第三,自我克制义务对东盟国家与中国提出不同要求㊂对东盟国家的要求侧重于不在南海开展有违国际法和地区规则的活动,特别是与域外国家在南海开展联合军事演习或军事行动㊂对中国的要求侧重于增强中国国家政策㊁军事活动的透明度,增信释疑㊁建立信心信任,避免他国对中国的战略误判㊂第四, 准则 是兼顾各国利益的折中安排㊂临时安排的目标和意图并不意在保护任何一方的主张,体现出对各国利益的兼顾与平衡㊂无论是以‘公约“为基础的海洋法体系,还是以‘宣言“和准则 为代表的南海区域规则,都意在平衡相关国家间的利益,包括大国与小国㊁沿海国与非沿海国㊁守成国与崛起国间的权利分配㊂兼顾各国的利益反映出 准则 维护国家主权㊁平等独立的国际法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利益的平衡协调体现出 准则 平等善意㊁互利互惠的理念,实现各国海洋资源的和平利用㊂临时安排的折中性要求各国在 准则 磋商中寻求共识㊁做出妥协㊁求同存异㊂为寻求共识,各国已将共识体现在序言和一般性规则中,特别是目标和原则中,对于海上务实合作的范围与事项,明确预防意外事件㊁建立信心信任㊁管控海上危机的意图㊂为做出妥协,各国应当意识到,在 准则 价值位阶排序中,寻求南海共同利益的价值已明显高于一国主张自身的国家利益㊂除关于国家核心利益与重大海洋利益的事项外,各国在非核心条款中应当做出妥协和退让,以促成 准则 的达成,发挥预期作用㊂为求同存异,各国应对促进海洋合作㊁实现自我克制㊁建立信心信任㊁确立执行监督机制㊁明确生效的程序的不同提议尽早达成共识,特别是越南在 准则 草案2c部分基本任务的提议与大多数国家的意见不同㊂解决不同国家间的提议,已成为各国达成临时性安排的关键㊂①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Kingdom of Spain, The M/V Louisa Case,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May28,2013,para.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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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划界的危机
各国之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划界,本来应该是有章可循的事情,无奈各个国家按照同一个“谱”却吹出不同的“调”,尤其在东亚,更是久拖未决,进展极慢。
海洋划界是国家的大事,小老百姓是插不上嘴的。
可心中急呀,于是乎斗起胆子,也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中国周围海域划界现状
在网上查到一张大陆架划界示意图,疑是中国向联合国提供的初步信息。
(见图1)
图1
从这张图上看,东亚地区按照200海里的标准各国自划,日本的海洋面积第一,菲律宾第二,越南也要争取老三,韩国的海洋面积小了一点,而东亚陆地面积最大的中国,其海洋面积可能排在韩国、朝鲜的前面,与陆地面积极不匹配。
谁叫中国的皇帝们不重视海洋,把自己的国土封闭在第一岛链之中,还自称为“中央之国”呢!
《海洋法公约》就是这么规定,从领海基线划起,200海里的标准,这是没法的事。
下面继续谈划界。
1974年,韩日签订了《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和《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
1997年,中间隔着柬埔寨的越南与泰国,签署了泰国湾海洋边界划定协议,这也是《海洋法公约》签约后,东亚地区签署的第一份双边划界协议。
2000年,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北部湾海洋边界协议,这也是中国与邻国签署的第一份海洋划界协议。
2009年,日本、越南和马来西亚分别向联合国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提出了异议,开始争夺南海的大陆架。
2012年,中国、韩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外大陆架划界案,日本提出了异议,东海大陆架也进入了争议。
2013年,菲律宾将其与中国之间在南中国海的争议提交联合国仲裁,挑战中国对南沙岛礁的主权。
2014年,越南干涉中国在西沙群岛领海毗邻区的石油勘探,挑战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及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各国都在争夺中国周围海域的权利,好像是块唐僧肉,谁都在争;而中国则处于守势,被动挨打。
艰难的划界形势
中国是一个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
她的大陆架面积有限,
并且全都和日本、韩国、朝鲜、越南、菲律宾、印尼、文莱及马来西亚的大陆架相连接。
更由于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与周边国家重叠的海域众多,纠纷在所难免,且我国行动迟缓,被不少国家抢去先机,则中国更显的被动。
1.东中国海。
包括黄海和东海,被中、日、韩、朝围绕,各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线相互交错,呈现大量重叠海域,见图2
图2
在专属经济区方面:黄海海域(图2中红色箭头所指黑线以北海域)是中韩、中朝的专属区相重叠。
在东海北部海域(图2中橙色箭头所指黑线以北海域)是中日、中韩、韩日的专属区三重叠。
在东海南部海域又是中日的专属区相重叠。
在大陆架方面:黄海是中韩、中朝“共架”结构,出现双方大陆架主张的重叠区。
在东海北部属“共架”结构,是中、韩、日三国大陆架主张的三重叠区。
在东海南部,中韩两国认为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的隔断,中韩与日本之间不存在“共架”关系,只存在中韩两国外大陆架主张的重叠区(图2中黑色箭头所指位置以北至橙色箭头所指黑线海域);而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偶然的洼陷”,在该海域的大陆架,
中日韩三国是“共架”关系。
另外,中韩之间对苏岩礁的归属存在争议,中日之间对钓鱼岛的归属存在争议,也都是划界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2.
南中国海。
问题更加复杂。
南海南北长2000公里,东西宽1000公里,被中、越、菲、马、文、印尼六国围绕,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众多岛礁散布其中。
在专属经济区方面,以越南为代表的意见是无人或不适宜人类生活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不具备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将中国应享有的专属区权利限制在南海最北部的广东、海南沿海一带,剥夺了中国在西沙、中沙、南沙附近海域享有专属区的权利。
更值得关注的是,他们的主张已经变为实际行动:将中国抛在一旁,他们相互之间签订了多项协议,包括(1)1969年,
印尼与马来西亚签订大陆架协定,比《海洋法公约》,该协议涉及5万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
(2)2003年,越南与印度尼西亚对南海西南部纳图纳群岛海域签署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议。
(3)2003年,越南与马来西亚签署了海洋划界协定。
用政府间文件的形式,基本上把南海瓜分完毕。
越、马、文、印尼等国抱成一团,共同对付中国,留给中国的专属区海域,只剩下紧靠广东、海南的沿海一带(图中黄色的海域)。
见图3
图3
在大陆架方面,越南等国家持有同样的主张。
2009年,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向联合国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等,这两个国家就囊括了多半个南海。
见图4
图4
图4中,200海里大陆架线:红色越南线,粉红色马来西亚线,橙色可能的菲律宾线,几条线所围海域(白色箭头所指区域)为他们外大陆架的重叠区。
从图4来看,连狭小的200海里以外海域,也被作为外大陆架,为越、马、菲三国瓜分完毕,在南海竟然没有中国大陆架存在的空间!
理性的讲,在南沙海域中,中国可打的牌并不多,几个面积
很小的岛屿,如太平岛、南威岛和中兴岛,还可以享有专属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图4中的红点是永兴岛、太平岛所在位置,蓝点是中兴岛、南威岛所在位置),可惜的是除太平岛尚控制在中国(台湾),其余的都被外国占据,在南沙群岛海域,中国的划界角色确实有点尴尬,眼看着越、马、菲等国鲸吞上述海域,中国怎么能没有危机感呢!
需要智慧的“破围”策略
面对艰难的划界形势,中国需要斗“勇”、也需要斗“智”,划“危”为“机”,为国家争得最大利益。
至于如何斗争,且等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