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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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淄政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的通知淄政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为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加快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号)和《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淄政办字〔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直接关系群众生活、产业发展、城市管理和城市安全,在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战略性任务。

(一)必要性1.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对智慧城市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

新型智慧城市是全面推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以创新引领城市发展转型,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新形态,也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系统工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调控工作有关制度(一)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重大政策意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重大问题;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推进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

(二)强化区县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将商品住宅消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坚决守住不出风险这条底线。

市政府将依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市场交易异常变动等情况设定警示级别,分类对区县政府进行提示、预警;情况严重的,进行约谈和督导;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问责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淄政办字〔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淄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加快构建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区县政府(包括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对本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

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级审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跨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协调办理。

1.2.2及时应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2.4权责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逐级落实和强化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切实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淄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日淄博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等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我市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任务,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初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全市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不断提升。

全市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基本得到控制,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2%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8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评价率等工作指标均达到了国家和省市规划要求,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明显。

我市工业门类以医药、建材、化工、陶瓷、纺织、机械等行业为主,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存,接触人员数量庞大,职业病防治工作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淄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解释、监督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2日关于加强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的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建设水平,推动文化名城建设,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三级《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方志馆建设为载体,坚持依法治志,加快史志事业转型发展,确保实现我市史志工作“三全”目标,即到2018年第二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市、区县两级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实现全覆盖,市、区县两级方志馆全面建成,助推文化名城建设。

二、目标任务(一)市方志馆建设。

目前,市方志馆馆舍已建设完成,面积达3000平方米,设备购置和基础建设所需资金已列入2017年市级财政预算。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要尽快进入预算评估、内部施工、设备招标等程序,按照开放共享理念,科学布局方志文化展示、地方文献收藏、对外服务、综合管理四个区域,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打造历史文化品牌,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区县方志馆建设。

按照省关于区县方志馆不小于500平方米,新建馆舍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要求,张店区新建方志馆,纳入新档案馆建设体系,规划面积1200平方米;淄川区新建方志馆,纳入区文化中心建设,规划面积1000平方米;博山区方志馆在扩建并投入使用的基础上纳入区文化中心建设,规划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周村区新建方志馆,纳入新档案馆建设体系,规划面积1070平方米;临淄区新建方志馆,纳入区市民文化中心建设,规划面积1200平方米;桓台县方志馆扩建至500平方米;高青县新建方志馆,规划面积1000平方米,与县档案馆、图书馆一并规划建设;沂源县新建方志馆,规划面积1000平方米,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一并规划建设。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发〔2017〕3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发〔2017〕3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8
施行日期
2017.12.28
文号
淄政发〔2017〕33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淄政发〔2017〕33号
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结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淄政办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5日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和强化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一)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或有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连续3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一名的。

(二)在水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月均值劣于Ⅴ类、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甚至降类的。

(三)在污染治理任务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进展较慢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未落实到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年内受冲击2次及以上,且进水超标溯源排查不力的;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日均值累计3次及以上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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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
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7]58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
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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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京津冀
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区县。
实施年限:2017年。
主要目标:在确保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
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
目标基础上,全市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65微克/立方米。其
中,张店区、周村区、桓台县达到65微克/立方米,淄川区达到63微克/立方米,博山
区达到60微克/立方米,临淄区达到64微克/立方米,高青县达到53微克/立方米,沂
源县达到49微克/立方米,高新区达到57微克/立方米,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达到68微克
/立方米。全市及各区县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严格落实《山东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组
织实施方案》,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县政
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政
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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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对全市排查出的1466家“小散乱污”企业(见附件
2)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5月底前全
部取缔到位。各区县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以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
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违法
“小散乱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排查中新发现的,要及时列入清单,并予以关停取
缔。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
任。(市环保局牵头)
(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淄博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完成省下达
的“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92万吨”的目标任务,确保2017年全市
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控制燃煤项目审批,对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
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复建设。确需批复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区域燃煤总量减量或
等量替代规定,区县审批的涉煤项目不得突破本区县燃煤总量控制指标。以电、天然气
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10月底前,主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要基本实现集中供
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包括各类门头房、农贸市场、早餐摊点、旅馆及洗浴、理发
等商业场所)。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工业余热等采
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加大低品位余热、地热能等利用。10月底前,主
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实现散煤全替代,推广使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推荐使用以气、以电方式采暖。全市完成5万户以上热电联产集中
供热、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全面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
区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2017年,全市完成60万吨清洁煤炭替代任务。(市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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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局牵头)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
天然气管网,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电力和气源保障。(市发展改
革委牵头)
5.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4月底前,除已改造为高效煤粉锅炉和使用清洁能源(仅限于
电、天然气、液化气,下同)的以外,全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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