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docx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16302.html,/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支持职工对个人住房的消费,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良性循环,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可委托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借款人配偶、借款人未婚子女(以下均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若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16302.html,/

借款人属未婚的,其父母亦可作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

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1、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每月缴存额之和超过每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2、委托提取逐月还贷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里的储存余额之和大于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

由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每月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直接划转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金额

每月划转金额必须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六、办理规定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16302.html,/

1、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按本办法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书,在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由中心逐月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2、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协议书签订的次月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

(1)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已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2)已还清贷款本息;

(3)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3、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当再次达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4、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符合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的,应办理申请委托手续,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16302.html,/

还贷手续。

5、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未婚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6、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由中心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而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7、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帐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8、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

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受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点提出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16302.html,/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书面申请,填写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受委托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准确性进行初审,及时录入信息,将材料报送中心。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审批

中心对各受委托贷款银行报送的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进行复审,审批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三)逐月抵还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生效后,每月由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即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划转相应金额,采用内部转帐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本次委托失效终止。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16302.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