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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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各技术监控服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燃料、氢气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防止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五条化学技术监督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发电企业应在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建立健全监督网,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好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工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五)负责制定分支机构、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掌握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主要发电设备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化学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参加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四)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设备、材料进入发电厂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五)经常检查、了解和指导各发电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抽查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报告、总结中数据的真实性,发现数据不实或有异常不报者,及时通报;

(六)审核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各发电企业同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参加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研究解决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关键技术问题;

(七)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组织召开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提出年度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化学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总结报告、专题分析资料等。

第十二条各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化学技术监督网,并在生技部门或其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发电企业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组织制定本企业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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