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概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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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概念梳理

文化产业被认为是21 世纪的朝阳产业,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先后把文化产业提升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性产业。自2000 年我国明确提出发展文化产业以来,我国的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然而,国内外对文化产业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文化产业的定义五花八门,这种混乱阻碍了相关的学术交流, 也不利于文化产业实践的推进。因此,在分析国内外已有的文化产业定义的基础上,从学术角度定义文化产业,既有助于深化对文化产业的认识,又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的学术研究价值。

一、国际视域中的文化产业概念

学术界大多认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这一概念在1944 年首次出现于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共著的《文化产业:欺骗公共的启蒙精神》(The culture Industry:Enlightenment as MassDeception)一文,该文后来收入《启蒙的辩证法》。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并没有给文化产业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们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里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大规模复制、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的现象。在他们的语境中,“文化产业”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后来,“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的意识形态功能被剔除,用来特指一个新的产业类别,被广泛运用于各国文化产业的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

发展历程

1、“ 文化工业” 一词是由英文Culture Industry翻译而来, “ 文化工业” 是由法兰克描学派的主要代表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在1947年出版的《启蒙的辩证法》一书提出的, 并对此现象持一种批判性立场〕。当时的美国文化就被人称为“ 文化工业”

2、1990年美国开始实施对各类传媒的“ 非管制化” 政策, 超级传媒巨头不断出现并进军国际市场, 欧洲一些国家在文化上感觉到威胁, 提出了“ 文化产业” 概念, 作为一种国家应对战略。

3、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世界各国都已经把文化发展钱略变成了一种国家发展战略, 因而文化产业的发展得到普遍积极的回应与认同。

有些西方学者从文化人类学角度把文化产业定义为生产文化意义内容的产业。因为在文化人类学看来, 一切人类的物质遗存物都具有“ 文化符号” 的意义, 都承载和述说着某种文化意义, 人类的一切精神和物质活动都具有传达社会意义的“ 符号” 作用。这是一个较为抽象巨概括力较强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 文化产业的外延可有大小不同的三种情况, 同时也可看作是文化产业概念演进的三个发展阶段:

1、文化意义本身的创作和销售, 如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音乐创作、工业设计, 以及其他创造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又如艺术场馆、博物馆、演出、文化娱乐活动等。这一含义接近于我国过去一直说的“ 文化艺术事业” 。这是文化产业的狭义概念。

2、承载文化意义的产品的复制与传播。由于复制技术的进步, 新闻出版业、影视业、音像业等已发展为文化工业。这个概念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的产物, 首先形成于本世纪初的美国等国,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中国逐步受到其强大影响。

3、赋予一切生产活动和产品以文化标记。这标志着知识经济时代、后工业时代的到来。在这一时代, 非物质性的、信息符号的交换与消费将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的主要领域。文化产业发展到最高阶段, 由于文化、知识的泛化、融合, 文化产业趋于消解。

国外研究者观点: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教授、前国际文化经济学会主席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 2001) 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他在《经济与文化》一书中用一个同心圆来界定文化产业的行业范畴。处于同心圆核心并向外辐射的是: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等创造性艺术;围绕这一核心的是那些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商品与服务的行业:电影、广播、报刊和书籍等;处于这一同心圆最外围的则是那些有时候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建筑、广告、观光等。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大众文化研究所执行主席贾斯廷·奥康纳(Justin O’connor) 认为:文化产业就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于它们的文化价

值。”包括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

英国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学者安迪·C·普拉特(Andy C. Pratt) 认为:文化产业与以文化形式出现的材料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活动有联系,在全球化时代构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包括内容的创意、生产输入、再生产和交易四个链环,相互交融构成庞大的文化产业生产体系。这一分类隐含了对构成文化创新产业的单一活动间的相互依赖。

美国学者斯科特(Allen J. Scott)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

美国学者提摩·坎泰尔认为,文化产业是“指那些使用同类生产和组织模式如工业化的大企业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国家或组织对其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结合创造、生产与商品化等方式,运用本质是无形的文化内容。这些内容基本上受到著作权的保障,其形式可以是货品或服务,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10 类。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三版):(1) 文化内容发源(书籍、音乐、报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出版、软件咨询和供应、广告业、摄影活动、广播电视、戏剧艺术、音乐和其他艺术活动) ;(2) 文化产品的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电视广播发射器和电话机装置的制造、电视广播接收器、磁带、录像机装备和附件的制造、光学仪器和摄影仪器的制造、乐器的制造) ; (3) 文化内容的翻印和传播(印刷业、录制媒体的再生产、电影和录像的制造与发行、电影放映) ; (4)文化交流(其他娱乐业、图书馆和档案活动、博物馆活动、历史遗迹和建筑物的保护)。

欧盟(内容产业):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杂志、书籍等) ,音像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 ,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视) ,用做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

加拿大:(1) 信息和文化产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电视广播、因特网、电信业、信息服务业) ; (2) 艺术、娱乐和消遣(演艺、体育、古迹遗产机构、游乐、赌博和娱乐业)。

美国: 所谓文化产业, 是指通过工业化和商业化方式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交换和传播,包括:(1) 文化艺术业(含表演艺术、艺术博物馆) ; (2) 影视业; (3) 图书业; (4) 音乐唱片业。

澳大利亚:(1) 文化遗产和古迹,如博物馆、自然遗产和保护、图书和档案馆等; (2) 艺术活动,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出版和印刷,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和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等; (3) 体育和健身娱乐活动; (4) 文化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5) 其他文化娱乐类。

英国:“ 那些出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 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统属文化产业,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电视和广播、表演艺术、出版和软件等13 个部门。

法国:定义为“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

荷兰:以及服务的政策目标的不同,从四个层面来定义文化产业。第一,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价值或文化意义为基础的生产活动,这是最综合、最广义的定义。第二,文化产业是指艺术创作、传统的和现代的艺术作品、艺术展览和文化传播活动。第三,文化产业是指与商业运作、听众和观众规模以及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传播扩大能力有关的商业活动。第四,文化产业即指文化企业,把文化和艺术的创作看作是企业的行为,这是最狭义的定义。

日本: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日本将文化产业划分为三类1、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2、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 如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其他商品和行业3、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 如装演、形象设计等。

韩国: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及其相关的产业。

二、国内视域中的文化产业概念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慢,对文化产业的研究也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的文化产业定义大多是在借鉴国外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形成的。

发展历程:

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谓的“三产”发展而来的。“三产”原是指企业用来安置下岗富余人员的服务性部门和行业,主要表现在以餐饮带娱乐的娱乐业方面。文化系统办的餐饮娱乐也往往统称为“三产”,这与文化事业单位的划界是清楚的。而现代所谓文化产业不仅从表面形式包容了以往“三产”和“文化事业”,而且其基本性质与特征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文化产业遵循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管理,己今非昔比。

1、2000年10月, 中国共产党第15 届中央委员会第5 次全体会议召开,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文中首次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认为文化产业是为人们提供文化产品以及为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提供物质设备和智力服务的经济行业。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 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 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

2、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3、2004年5月,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该文件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一定义表明,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是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此外还包括有关联的活动。

4、2004年10月,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这一定义强调了文化产业是一个经营性行业。

5、2006 年12月,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该文件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国内研究者观点

在国内学术界,研究者在回顾国外文化产业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文化产业。《2001- 2002 年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总报告》从两个方面来定义文化产业:就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这是一个从产品性质和经济过程两方面所下的典型的综合性定义。

中国社科院专家认为: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它的目标。前一个定义把“提供物质设备”的行业也归入文化产业,这一点与美国不同,美国是把它归入传统制造业的。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较为落后,还不能与传统制造业分离的现实;后一个定义中“提供精神产品”一语大有深意。“精神”与“物质”相对,是一种传统的对事物二分的观点。称“精神产品”而不称“文化产品”,除我们的学术理论水平所限外,部分原因是因为“精神”一词更能突出文化产品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比“文化”一司更经能体现文化产品的精神文明特征。这是由我们的社会制度性质影响和决定的。由于我们的文化产品要体现社会的主流思想、主流文化,即体现“三个代表”,因此,我们文化产品的范围在理论上要比西方文化产品的范围要狭窄。

胡惠林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该定义对产品精神范畴的强调,使具有文化涵义的诸如文化用品等被忽视了,缩小了文化产业的范围。

李江帆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的单位的集合体。该定义借用了产业的概念,但只重视了生产环节,忽视了构成产业活动的诸如流通、销售等环节。

3

邓安球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为市场进行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具有文化含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之有联系的各种支撑、参与等活动的集合。这个定义突出了文化产业的市场属性。

王琳:我国的文化产业应包括原有文化事业体制下的一些行业,也应包括活跃于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应涵盖生产、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并把跨越于二、三产业的一些行业纳入文化产业的体系中来,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独资、合资等多种体制。据此观点,对文化产业从性质仁进行分类,就可形成一个门类较为齐全、能反映现代社会特征的文化产业结构体系: 政府定义

根据我国目前对文化产业所确立的内涵, 文化产业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类1、文化产品的制造业, 如图书、报刊印刷、影像业, 等等。2、文化产品批发与零售业。3、文化服务业, 如大众娱乐业、文艺演出、信息服务业等。

我国香港地区的创意产业界定基本上秉承英国模式, 但加入了创意产业生产系统及社会与象征意义的交流与生产, 将创意产业定义为一个经济活动群体, 开拓和利用创意、技术及知识产权,生产、分配具有社会及文化意义的产品或服务, 以创造财富, 增加就业机会。

台湾地区的行政院在其公布的创意产业发展计划中, 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 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 能创造潜在的财富和就业机会, 并能够改善整体生活环境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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