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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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因城市规划问题与某市规划局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于2019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7年,张某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郊区的住宅。

在入住后不久,张某某发现住宅附近的一块空地被某市规划局划为公共绿地。

张某某认为,该空地原本属于其住宅用地的一部分,且在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该部分用地。

因此,张某某与某市规划局就公共绿地的划分问题产生纠纷。

2. 行政行为某市规划局在收到张某某的诉求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维持原规划的决定,即保留公共绿地。

3. 行政诉讼张某某不服某市规划局的决定,于2019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市规划局的决定,并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4. 行政赔偿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了以下行政赔偿请求:(1)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证据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房屋装修发票、搬家费用单据等,证明其因某市规划局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未充分考虑张某某的诉求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维持原规划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张某某因某市规划局的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市规划局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7篇)行政赔偿决定书篇1行政机关赔偿决定书()_ 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墓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_年__月__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查明:(叙述侵权李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__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第二种,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年__月__日(赔偿义务机关公章行政赔偿决定书篇2最新《行政赔偿决定书》式样(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字 [ ]第号赔偿请求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邮编:[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行政赔偿决定书篇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决定书( )质技监赔决字[ ]第号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对待,而这些不公正往往源于政府或其他相关行政机构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行政赔偿可以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首先,行政赔偿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建立在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之上,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可以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两种形式。

经济赔偿是指赔偿人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形式向受损失一方进行补偿,以弥补其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非经济赔偿则通常以道歉、恢复名誉或其他形式进行,以弥补其精神上的伤害。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使被侵权的一方恢复到原有的合法权益状况,并对侵权方进行惩罚和警示。

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涉及到各个方面的行政行为。

例如,政府的错误决策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亏损,个人财产受损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

此外,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违法征收或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这些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依据。

此外,个人受到虐待、侮辱、差别待遇或其他精神上的损害也可能被视为行政赔偿的范畴。

然而,行政赔偿并不是对所有错误行为都适用的解决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并导致了损害,才能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因此,在确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赔偿时,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的合法性。

可行的解决途径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给予赔偿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义务或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满足,受损失方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

在行政赔偿的法律原则方面,有几个核心原则值得注意。

首先是法定原则,即行政赔偿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空进行。

这保证了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和可预期性。

其次是过错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时,才有赔偿的基础。

关于申请支付行政赔偿金的请示

关于申请支付行政赔偿金的请示

关于申请支付行政赔偿金的请示
尊敬的[上级单位/负责人姓名]:
您好!
我谨代表[申请人姓名],就近期因[具体行政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问题,向您提交这份关于申请支付行政赔偿金的请示。

基本情况如下:
1.事件经过:在[具体时间],由于[行政机关名称]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不作为等],导致了[申请人姓名]在[财产、人身权益或其他法定权益]方面遭受了严重损失。

2.损失评估: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已对上述损害进行了详
细核算,总计经济损失为[具体金额]。

此外,还存在无形的精神损害和其他间接损失。

3.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的,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现特此恳请贵单位依法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对[申请人姓名]所受损害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

我们将积极配合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愿意参与后续的调查核实工作。

敬请审慎考虑并批准此次赔偿申请,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顺祝商祺(或敬礼)
[您的姓名及职务]
[日期]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注:实际撰写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并确保所述事实准确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某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带走调查。

经调查,城管局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了部分非法所得。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认为自己并未构成非法经营,城管局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于是,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城管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因其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城管局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城管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城管局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3)张某某的陈述;(4)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局则辩称:(1)城管局执法行为合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2)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3)张某某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

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3. 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未充分听取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2)未依法进行调查取证;(3)未告知张某某享有的权利。

由此,法院认定城管局的执法行为违法。

4. 赔偿范围法院认为,城管局的违法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以下损失:(1)非法所得被没收;(2)名誉受损;(3)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城管局赔偿张某某以下损失:(1)非法所得的赔偿;(2)名誉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城管局撤销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赔偿案件,涉及行政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不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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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__故意.过失.违法
孙志刚被殴致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陕西麻旦旦案”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 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 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 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 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 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 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 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 对麻旦旦拘留15天。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 自己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康柳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 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 安局的错误裁决。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
1、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得到明确否认和摒弃;
2、确立了违法归责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的 归责原则体系;
3、没有出现“故意或过失”、“过错”等类似措 辞。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忙的其他违法行为
反思:用扁担袭警被击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 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公共领域的危险
责任原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国家责任。
三、违法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指现行有效的一切法律 规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 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这里, 教材中坚持从最广意义上来解释“违法”。 参考论文:《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
如何理解“违法”?
甲因违法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制裁。劳动教养管 理机构经过核实,确认甲为精神病人,故决定予以 释放。劳动教养管理机构释放甲时,未通知甲的家 人前来认领。数月后,甲的家人前往劳动教养管理 机构查问甲的情况,才发现甲已失踪。甲的家人提 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以劳 动教养管理机构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驳回了当事 人的赔偿请求。经查,相关的管理规则都未明确规 定在此情形下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程序。 在违法归责原则框架之下,有没有可能确认劳 动教养管理机构对甲的释放存在违法情形? 最广义解释“违法”将会包括“合理注意义务”在 内。
参考: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2011版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过错”? 如何正确评价“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过错原则立法例: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 之公务员,就期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 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 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 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麻旦旦仅 获赔74.66元。 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 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亮点
补充内容:行政补偿 主要内容: 目的:为了弥补私人为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别牺牲;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行政机关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形式 参考论文:《国家补偿理论与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和判断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 准,这种根据和标准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是确 定和判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必须具有违法性——已修改
(四)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案例:农民王某于199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 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一平房作经营 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 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 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 除。199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 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 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 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案例: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 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 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 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 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 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 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 42977元。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韩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公务员执行职务,因故意
或过失违反法令致使他人受损害;或者,依汽车损害赔偿
保障法之规定,公务员有损害赔偿责任时,国家或地方自 治团体应当依本法赔偿其损害。

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2条:公务员执行职务
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 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归责原则发生变化,参考 新《国家赔偿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国家 (责任主体)
委托 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 (侵权主体)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区别: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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