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答案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答案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政府以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侵权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依法赔偿其损失的行为。
它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措施,体现了行政实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行政赔偿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附属制度,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它弥补了行政机关因行使权力可能给公民造成的侵害,同时也约束和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重大决策的谨慎性。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对行政行为所导致损害的经济补偿,其根本目的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与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不同,行政赔偿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赔偿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行使职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赔偿具有公共性和防范性。
行政赔偿具有公共性,即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行为是公益性质的,是为了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赔偿也具有一定的防范性,能够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在行政行为中加强规范,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4. 行政赔偿具有制度性和程序性。
行政赔偿一般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需要被侵害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同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赔偿的实施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被侵权者需要提出申请。
被侵权者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事实调查。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实,评估损害程度,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3. 赔偿决定应当是合理的。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行政主体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而不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这种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上的不一致,在理论上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形成了代为责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学说。
1国家赔偿责任,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基本上没有法治可言,国家权力也并非来源于法律,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因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不存在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近代法治也同时得以确立,但国家赔偿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承认。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长期奉行“英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因而国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直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以后才得以改变。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主权者的公务豁免理论,也不承认国家赔偿,并且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3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得到了重大发展,平等观念更为深入。
国家与个人尽管在立法上并不平等,但在法律适用上却仍应坚持平等。
于是,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纷纷建立起来。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前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平反。
但这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只是一项政治措施。
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宪法第41条第3款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导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4、程序不同。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和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及其特征】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特征是:1、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合标准特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
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此外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那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 (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 (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 (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 接原因。
• 混合责任问题
(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 成之损害结果; (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 关系; (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 (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 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 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
(1)实践中存在争议; (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 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 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 、
(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 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 偿。)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 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 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 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 查
第十七章行政赔偿-PPT精品

问: 1. 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
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 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 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
3.A公司于2019年9月就扣押行为 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 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将拍卖款全额返 还给A公司,并赔偿因此而造成A公司的全部 直接经济损失。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 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
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
请求赔偿的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费用
3、A公司于2019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 讼,法院应予受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如果是由于行政 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从而导 致当事人逾期起诉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具体行政行 为于2019年1月作出,至2019年9月时未超出 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6、行政赔偿程序。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差别较大。
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
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