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践中,侵权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也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
一方面,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特性使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如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等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利用执行职务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如顺手牵羊的行为;还可能是表面上与行政职务相关、实则无关的侵权行为,如大吃大喝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都引起赔偿责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只有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一、原因不同二、范围不同三、程度不同四、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是为了补偿在行政事务处理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众或者组织等。
而且在一些危险的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大的区别。
那么,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呢?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区分?▲(一)、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二)、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三)、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概述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直接损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给予赔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赔偿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性质是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与民事赔偿不同的是,行政赔偿的追求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人权益,而是为了弥补现实公共利益因违法行政行为而被侵犯的权益,是为了保护全社会利益而进行的权利追求。
行政赔偿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赔偿是政府行为。
赔偿的费用是由政府负担的。
2.行政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受理范围相对狭窄,不能解决所有权益纠纷。
3.行政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处理程序通常相对宽松。
4.行政赔偿案件一般需要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明,需要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查明原告的损失以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三类:1.财产损失赔偿: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主要包括返还、补偿和赔偿等。
2.非财产损失赔偿:对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亲情、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非财产性权益的损害进行赔偿。
3.综合性赔偿: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同时进行赔偿。
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行政赔偿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违法批准、拒绝、变更或废止申请。
2.行政机关违法征用、占用、排除使用、破坏、赔偿拖欠等行为。
3.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公共财产或非公共财产。
4.行政机关违法构成侵权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损害。
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赔偿时,首先需要向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的结果仍不能解决问题,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赔偿的请求等。
人民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行政赔偿的意义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作用是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了全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概述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①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
我国行政赔偿独立于民事赔偿,二则存在一定差别,具体表现在:①赔偿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通常是一致的。
②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共权力的运作无关。
③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④赔偿的程序不同。
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外,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不经该处理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二者的证据规则亦有不同,行政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二民事赔偿诉讼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⑤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民事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2. 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条件。
(2)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的权利主体。
(3)补偿性原则:行政赔偿应当以补偿受损失的权益主体为目的,追求经济、物质上的补偿。
(4)合法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在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清楚、权益主体受损的损失明确、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保障权益主体获得合理、公正补偿的重要环节。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阶段:当权益主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证明损失的证据、行政行为的证据等。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
3. 调查阶段: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涉及的事实和责任,评估损失的程度。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法律规定和行政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决定给予赔偿,应当明确赔偿的方式、金额等具体内容。
5. 履行阶段: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及时予以履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权益主体可以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强制执行。
三、行政补偿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消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和组织进行的损害而采取的补偿措施。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有时,行政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涉及到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问题。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虽然都旨在对公民的损失进行一定的弥补,但它们在性质、适用条件、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赔偿,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公民才有权利要求行政赔偿。
例如,某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对公民进行拘留,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这时候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个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有相应的规定。
与行政赔偿不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关键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却给特定的公民或组织造成了损失。
比如,为了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依法征收了公民的房屋和土地,这种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给被征收者造成了损失,政府就需要进行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等。
行政补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实物补偿、安排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等。
行政补偿的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被补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赔偿通常需要公民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公民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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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我国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 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
1、应申请赔偿程序
(1)补偿申请理由
(2)审查
结果
(3)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
(4)协商
(5)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 予补偿的决定。
(二)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两者都是国 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 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 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 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 时限等的总称。
一、单独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的赔偿请求时, 办理如下手续:
(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4)处理赔偿请求。 (5)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区别:
(1)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 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
(2)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
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 政行为的责难。
(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
)、标准( 偿的范围
其次,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 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最后,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 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实施 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 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
第六节 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 约行为)
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不同于其他救济制度的特征: 第一,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的行为导致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或者特定个人、 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 利益受到损失。
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 权行为承担的 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 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首先,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 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既包括法律、 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 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 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公民
公民作为行政补偿请求人分为两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 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包括: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C.某工商局执法人员为报复情敌王某,以执法人员的身份对王某开设的杂货
店进行违法查封
D.某公安干警下班在家因邻居的音响声音过大与邻居发生了矛盾,在争吵过
程中,将邻居打伤
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作出第一审判决的时限
是( )
A.2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2个月内
3C 4B
,赔偿义务机关是( )
A.某市财政局
B.某市公安局
C.某市某公安分局 D.某市人民政府
1C 2C
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属于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
A.某交警休假期间与朋友自驾车旅游,在途中发生车祸致他人受伤
B.城管执法人员对在路边摆摊的张某进行劝阻时,张某采取自残的方法用刀
将自己的手割伤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全过程中 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 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 责任。
提出和一并提出司法没有单独和一并划 分,是通过非诉讼信途径来解决。
1.张某因被怀疑偷窃,被派出所民警打伤,因 伤势过重死亡。在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 )
A.张某本人 B.张某所在单位
C.张某的女儿 D.民间公益组织
2.某市某公安分局干警万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 ,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如果该受害人请求赔偿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
)、方式( 分
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
害发生之后解决,行政赔偿只发生在侵权之后)等方面也有不同。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1)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 (2)劳动教养。 (3)强制传唤。 (4)行政拘留。 (5)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它的表现有两种情形: (1)无权限,即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剥夺公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
用财产的赔偿。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3)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5)财产权其他损害的赔偿。
三、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 所支出的费用。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物 (四)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赔偿请求人。
(二)法人
法人作为行政补偿请求人分为两种情况:
(1)受害的法人。 (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它的范围和 种类,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 型联营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
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四、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 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 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第二,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 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
第三,行政补偿的依据是多样性的。
第四,行政补偿既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 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预先进行。
第五,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 组织不得根据其受损权益大小或者国家、社会因之避免损失或获益大 提出超出其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
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的关 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或根本原因,而 仅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为造成的。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 家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 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是直 接的损害。 (5)赔偿有法律的规定。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 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权行为引 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 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
二者区别:
一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一个是
行政管理,一个是司法活动中。 三是追偿的条件不同,行政具有主观性。
司法范围比行政小。 四是程序不同:差别较大,行政有单独
为。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 益,才发生赔偿问题。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 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