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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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试题458

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试题458

37.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

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

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D.就段某对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答案】B【考点】国家赔偿【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本案中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县公安局是行使刑事职能。

所以,两机关如果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话,应当分别适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各自进行,而不是共同赔偿。

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依《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依《国家赔偿法》第30条,如果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段某实施的是错误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但是不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故C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段某对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而《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是司法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类别,在赔偿事由、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范围和程序上都不相同,所以,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

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7

国家赔偿法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7

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一、问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⑴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

⑵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⑶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⑷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①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赔偿义务机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且属于本院辖区内 的下一级人民法院;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且赔偿请求事项属 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④有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赔偿,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 求的收讫凭证或者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⑤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请求期间。
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 (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 (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 (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 接原因。
• 混合责任问题
(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 成之损害结果; (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 关系; (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 (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 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 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
(1)实践中存在争议; (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 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 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 、
(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 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 偿。)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 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 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 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 查

国家赔偿法读书笔记

国家赔偿法读书笔记

第九章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司法赔偿请求人一、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违法司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司法赔偿请求权人是依法享有司法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相比,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请求人产生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各自运行的特定范围中。

第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依其申请救济的不同程序而有不同的称谓,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称谓始终如一。

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依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确定的一般标准,可以认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请求人也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确定。

第二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特征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

第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刑事赔偿领域。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及批复中所表明的法律见解,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认定作出说明。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其意义表现在:1.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

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从而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从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行政法国家赔偿

行政法国家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 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行政赔偿的条件
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法定的赔 偿范围等。
司法赔偿的流程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方式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和影响等 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
司法赔偿的方式
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而定。
议。
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个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失行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的救济和补偿。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
03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

一、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二、申请司法赔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赔偿申请书;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5、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6、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7、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三、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是什么1、采用国际通行原则,由法院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司法赔偿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作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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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

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例如,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按“违法原则”;两者实行相同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等。

然而,它们毕竟体现了对不同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在很多方面它们又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其中,两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差异就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和等作一分析。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一并式。

即“一并提起”,也可称为连带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一并式”具有以下特点:1.赔偿请求人将两项不同的请求——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该行为和要求赔偿向同一个机关提出,要求并案审理。

这里的“两项不同请求”应当是两项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即行政诉讼系列的不同请求,而不是不同诉讼系列的两项不同请求。

因为行政赔偿诉讼其性质仍属于行政诉讼。

后者则较常发生在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它)们相互之间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既对该处理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原权属纠纷,因此而形成的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一并提起”的条件是两项请求之间存在着内在。

这种表现在:其一,该行政行为违法。

因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行政职权行为违法。

其二,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具有因果。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一并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也可一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这里既包括在申请复议和起诉的同时提出,也包括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提出,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综上,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解决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程序都是赔偿诉讼程序。

其中,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二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前已述,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

通过对两种提起方式的分析,不难看出,“一并提起”是在同一个程序中解决两个请求,而“单独提起”却要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达到同样的目的,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

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允许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呢?这绝不是立法者们任意所作的选择,而是有其内在缘由的。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

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比如,错拘可以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确认;错捕可以经法院判决无罪予以确认;错判可能因检察院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

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

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

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弛。

而行政赔偿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有权裁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我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等。

因此,允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

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次,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

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

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

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同样道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也不能“一并提起”。

总之,在司法赔偿程序中,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确认之后再提起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司法赔偿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这一点和行政赔偿是一致的,即(1)必须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在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之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确认。

(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所不同的是,确认“违法情形”的途径和依据不一样。

1.错拘。

由有权采取拘留的公安、安全等机关自己认定,或者,在公安等机关报捕后,以检察院认为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犯罪嫌疑而不批准逮捕来加以认定。

2.错捕。

由检察院自己确认,或者经普通审判程序宣告无罪确认。

3.错判。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撤销原判来确认。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由作出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己确认;由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或者由受害人向法院自诉,经法院判决来确认。

5.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的,经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来确认。

6.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

(二)复议为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单独提起”司法赔偿,首先都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两者的共性。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者与赔偿请求人达不成协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下一步则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等申请复议,即司法赔偿多了一个复议程序,而且是一个必经程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了。

应当指出,司法赔偿复议和行政复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归入司法行为的一类。

(2)处理的内容不同。

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司法赔偿复议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而展开,仅解决赔偿问题,它不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

(3)救济途径不同。

对不少行政复议裁决,相对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害人对司法赔偿复议机关所作的处理不服不能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

(4)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有着一套较为完备、独立的程序。

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不详尽,可以说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缺陷,给将来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这就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终局解决赔偿纠纷的都在人民法院,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不同:1.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和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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