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四版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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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3,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三、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出现规

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和滞后性。(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一)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2)终止生效 ①明示终止②默示终止(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二)法的空间效力:域内域外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判断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2.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


(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
(四)法律规则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
(1)微观的指导性:较强的操作性: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3)权义复合性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四)依强制性程度:强行性规则:指导性规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二)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指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知道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有较强稳定性,而规则改变要容易的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特点:
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分量问题,可以“部分”地适用。3、在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二)遵循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3)严格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1)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整体(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一、法律部门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


(一)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应当掌握权利的四个特点和三个要素,义务的两种性质和两个部分,权利义务的种类及相互关系。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释义A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B法律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数量、功能、价值意义)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概念: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组成。
(二)特征:(1)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2)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一)概

念: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分工:(2)抑制:(3)导向:(4)缓解:(5)感染:
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1)约束权力的重要机制(2)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
概念: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最低标准: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力,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米兰达规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1、程序的分化2、对立面的设置3、程序中立(预设性、中立性)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5、理性对话和交涉6、信息充分和对等7、公开8、及时和终结性
三、正当程序的意义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2、增进效益和福利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5、对尊严的尊重第十三章法的历史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中西方差别
1中国封建制法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伦理性;西欧封建制法一般以基督教神学为指导,具有宗教性
2中国封建制法从一开始就以统一的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具有封闭性;西欧封建社会中,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
3中国封建制法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西欧,君主的权力只是到封建社会末期才处于最高地位
4中国封建制法具有公法文化的特征;西欧,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5司法体制不同,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西欧国家一般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1.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

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他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英国普通法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判例地位的差别。大陆法系基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而不是法典形式,且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采用演绎推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即审问式或纠问式,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采用归纳推理,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只能,可创造新的原则。
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传统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大陆法系在法律部门上的划分比较明确、 单一, 英美法系缺乏统一分类。
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
一、法律演进的内涵
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或者进步的过程。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法律演进的类型
(1)按法律演进的模式分为:进化论、建构论(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特点
(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二、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客观存在(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法律的继承性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本国所用。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
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法制改革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上的法制包含了法律规则、法律运行及机制、法律文化、主导性的法律意识及法学教育等多方面内容。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 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 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 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法制改革的意义(1)应对新的法律问题(2)法律制度创新(3)是某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重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变迁(4)是法律继承、移植的前提(5)着眼点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由特定的主体,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一、立法过程(1)立法准备:(2)由法案到法:(3)立法完善:
二、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2)审议法案(3)表决和通过法案(4)公布法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第一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要素
1、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在我国:(1)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2)公民,(3)在我国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在我国是各种制定法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1、守法是法的要求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三、守法的条件
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都对其守法产生影响
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是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最主要途径。
(二)特征(1)执法主体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执法内容广泛性(3)执法活动单方性(4)执法行为主动性(5)执法权行使优益性
三、执法的原则(1)合法性(2)合理性(3)效率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征:
(1)专属性:(2)程序性:(3)专业性:(4)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一)概念: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二)构成:
1、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司法权独立行使(4)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5)司法公正——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二)特点:(1)专业性(2)法律性(3)实践性
二、法律

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法律人将形式推理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2)法律发现: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3)法律解释: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说明。(4)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第二节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2)归纳推理:(3)类比推理:
三、辩证推理: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第三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A概念:是指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说明。
B特点:1主体: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2对象: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领域:在法的实施中进行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准则(2)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只有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3)人的能力有限,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A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B广义: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①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的解释 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人大常委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事前解释:指为预防法律、法规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
事后解释: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
2.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应用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法律应用
3.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包括:①审判解释:②检察解释: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要求:①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②低位阶不得抵触高位阶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2)合理性原则 要求:①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

势,尊重科学④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3)法制统一原则 要求:①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理解,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②将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③坚持法律解释间的效力等级关系,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④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要求:①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②既考虑历史条件,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解释。特殊解释。
第二节 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道德: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规范总和。
道德的属性: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人类共同性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1)纵的联系①都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都为经济基础服务。②都受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影响,并为之服务。③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相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致。
(2)横的联系①互相渗透:法贯穿道德精神,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制定;道德许多内容是从法律中汲取。②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的规范。③互相保障:法之禁为道之禁,法之扬为道之扬。
(二)区别(1)表现形式:(2)违反后果:(3)调整方式:(4)调整对象:(5)体系结构: 后面加不同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一、法治与人治 领导人地位:法律地位、作用:政治基础:价值观念
二、法治与法制 产生存在的时代:与权力关系:价值观念: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法治与德治
区别:1.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准则是法律规范,而德治是道德规范2.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时,在法治社会法律通常压倒道德,而在德治社会,道德更容易压倒法律3.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而德治与人治则有一定的相通性和一致性
优越性:(1)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决定了法律更适合于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法治优于德治的客观基础。道德具有不确定性,多层次性,缺乏外在强制力性(主要靠内在的道德和良知发挥着作用),这使其无法成为治国的有效方式。而法律的确定性,外在强制性则可以为治理或家和社会提供明确

的准则和强有力的手段。二是现代法治比中国传统德治具有更强的时代性与先进性。现代法治不排斥道德的应有作用,同时又注入了民主、宪政、人权等新的价值元素,因此比中国传统的德治更符合时代特性与要求。
没有良好的道德法治也不可能很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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