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2.商品房预售相关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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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问题解读解读一:了解合同模板,谨慎签署合同自2005年7月开通“阳光家缘”网站、实现网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来,我市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在该网站公示项目概况,购房者不但可以在网上查看预售证的相关信息、房屋销控表情况,而且还可以查阅开发企业公示在项目概况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包括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等附件)。

市民可在正式签署合同前,详细了解合同模板,并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协商,谨慎签署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读二:明确计价方式,妥处面积差异2009版预售合同提供了按套内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约定的房屋面积是根据规划报建图纸预测算而来,而用于产权登记的房屋面积是通过规划验收后的商品房实测面积。

为妥善处理实测面积与预测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参考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六条,2009版预售合同的面积差异处理条款提供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时的处理方法”供买卖双方选择。

由于已建成并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的一手现房已明确产权登记面积,2009版一手现房合同提供了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价和按总价交易两种计价方式。

解读三:严格交楼条件,细睇交楼资料为防止开发企业延期交楼等不规范交楼行为损害购房者利益,考虑到业主收楼、入住的必要条件,2009版预售合同的交楼条件的条款确定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同时,为帮助购房者明明白白收楼,2009版预售合同和一手现房合同均有“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条款列举开发企业交楼时必须向购房业主出具的规划验收、质量监督、永久水电、燃气、消防等各项材料,严格规范交楼行为,以便购房者收楼时清晰了解房屋的规划验收、工程质量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那末,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 2001 年 3 月 14 日经建设部第 38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辟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辟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屋预售方案

房屋预售方案

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房屋预售方案,详细介绍了预售流程、预售合同和相关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预售流程2.1 项目规划与审批在开发房屋项目之前,开发商应当进行项目规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审批。

项目规划应包括楼盘用途、规模、户型、建筑设计等内容。

审批通过后,开发商方可进入预售阶段。

2.2 项目公示和销售许可证在预售前,开发商应当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产品信息、预售价格等。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同时,开发商还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销售许可证。

2.3 房屋预售房屋预售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核发之后进行。

开发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提供预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条款。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有权查阅相关备案文件、规划许可证等。

2.4 风险告知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如市场风险、土地纠纷风险、规划调整等。

同时,购房者也有义务仔细阅读合同,了解相关免责条款。

3. 预售合同3.1 合同签署预售合同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签署。

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详细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2 预售款支付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预售款。

开发商应按时提供相应的付款证明,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3.3 交房验收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购房者,并进行验收。

购房者应在验收过程中认真查验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3.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或购房者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措施。

4. 相关责任4.1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责整改或赔偿。

房屋预售法律规定(3篇)

房屋预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房屋预售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屋销售方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房屋预售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预售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预售的条件1. 项目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预售,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资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

3. 项目进度:房屋预售的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建设进度,具体要求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4. 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预售,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5. 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包括预售范围、价格、面积、交房时间等。

三、房屋预售的程序1. 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项目现场、当地主流媒体等公告预售信息。

3. 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预付款: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

5. 交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房屋。

四、房屋预售的法律责任1. 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 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 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

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

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一、购房签约流程购房人在销售现场或南海区建设局网站查阅预售商品房信息买卖双方在南海区建设局网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并签订书面文本7 日内买卖双方在南海区建设局网上签订电子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自己设定、保存电子合同密码)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30 日内到南海区房产交易所办理合同备案(开发商提供一份经备案的合同给购房人)二、签订购房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一)签订合同前,购房人应认真核实商品房公示信息,并认真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公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规约等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的楼房,购房者务必看清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预售商品房应公示的具体内容见《关于规范商品房项目预(销)售现场证照公示的通知》(南建[2007]164 号),该文件开发商应在预售场所公示。

购房人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证件颁发机关核实。

(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商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合同签订时注意事项(一)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均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定,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售楼人员的口头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

三、购房款的支付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必须将购房款存入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款监控账户。

四、购房合同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一)关于合同面积及面积误差处理的约定不明确;(二)关于违约赔偿比例约定不对等或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三)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不明确;(四)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计变更后的处理约定不明确;(五)关于广告宣传中的内容是否作为要约不明确;(六)关于收楼时收取的各项费用约定不明确;(七)关于对共有部位进行买卖、赠与或处分的约定不明确;(八) 关于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不明确;(九)关于按揭贷款及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处理约定不明确;(十)关于合同文字表述不清,有歧义。

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指引

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阶段步81
报批部门
费任部门
配合部门
工作内容
报批所需要件
办理时间
1、选定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公司
开发部、
财务部
1.1,选定物业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
1.2、预售楼幢的物业备案,出具物业通知单。
1、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3、小区规划平面设计(道路、绿化、水、电、气、通信、电视管线等图纸):
3、同意预售证明
2个工作H
3、物价备

物价局
营销策划部
开发部、财务部
3.1将集团定稿的预售房屋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1、明码标价备案表;
2、明码标价书:
3、申请备案的报告:
1、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有线电视合同;
6、商品房明码标价牌
2个工作
S
4、预售方
案备案及
4、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材料:
5、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说明材料
7个工作
H
2.签订预售款监管懒议
项目贷款银行
财务部
开发部、营销策划部
2.1、和贷款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督协议:
2.2、若土地设定抵押,需出具银行同意预售证明,提供他项权证复印件.
1、预售款监督协议;2、他项权证复印件; Nhomakorabea进度证明
建委
营销策划部
开发部
4.1到建委市场监管科约看现场施工进度,出具形象进度证明:4.2营销部提供预售项目楼兰图和预售方案,并进行备案。
1、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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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表建立指南 法律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执行 依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立商品房预售楼盘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429号)

楼盘表新建

新建的标准 1、楼盘表建立原则以幢为基本单位,每幢房屋应各自建立一个楼盘表。塔楼、裙楼共存,裙楼上只有一幢塔楼的,则只建立一个楼盘表;裙楼上有二幢以上(含二幢)塔楼的,裙楼和每幢塔楼则分别各自建立一个楼盘表。 每个楼盘表中应包括如下基本信息:售房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所属集团或控股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开始销售日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预售期限、批准预售房屋总建筑面积、物理层及名义层、幢号、单元号、房号。 2、项目属联建的,联建各方均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各自办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售房单位,应分别建立一个楼盘表;联建一方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办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售房单位,其余联建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则只建立一个楼盘表。 3、楼盘表建立应以房屋的物理层、名义层自下往上建立,物理层与名义层应相互对应。 4、楼盘表中房屋的幢号、单元号应以公安部门确定的幢号、单元号为准。幢号、单元号应在楼盘表中每幢、每个单元房屋的顶端进行标注。 5、楼盘表中每套房屋房号的标注应以公安部门确认的房号为准,只标明楼层、间号(例如:1-1、1-A)。 6、房屋的户型、建筑结构、用途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统一设置: 房屋户型: 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五室以上。 建筑结构: 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房屋用途: (1)住宅:普通成套住宅、集体宿舍、非成套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住房、公寓式住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 (2)非住宅:办公用房、商业服务用房、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其他用房。 7、楼盘表中所显示的每套房屋的单元格信息,应包括房屋代码(或房地籍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等内容。 8、楼盘表中房屋销售状态分为限制销售、可售、预定、已售、已登记5种状态,分别以灰色(RGB值:192,192,192)、绿色(RGB值:0,255,0)、紫色(RGB值:255,0,255)、黄色(RGB值:255,255,0)、红色(RGB值:255,0,0)色块进行标识。物管用房、拆迁还房等限制销售的房屋应用文字具体表述。

新建收取的要件

1、预售商品房楼盘新建申请审批表(原件,样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429号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属非住宅的收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分层平面设计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公安部门核准房屋坐落的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6、《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原件); 7、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确认的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的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8、涉及联建开发的,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9、涉及房屋拆迁的,收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新建审核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收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新建楼盘表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当场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现场查勘。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4、签署审核意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查勘的结果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5、新建楼盘表。按规定建立楼盘表,并对物业管理用房、拆迁还房等限制销售房屋在楼盘表中予以限制; 6、资料归档。将申请人提供的新建楼盘表的资料归档。 楼盘表变更

变 更 收 取 要件

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楼盘表内容的,可申请楼盘表的变更。 1、预售商品房楼盘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样式附后,附件3); 2、收取变更内容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4、属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变更的,收取有权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面积变更的,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6、楼层、户型、建筑结构、用途变更的,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7、涉及联建分房、拆迁还房、物业管理用房变更的,收取联建各方签订的变更后新的《联建合同》及拆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拆迁还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变更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审核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收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变更楼盘表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当场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签署审核意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4、变更楼盘表。按规定对楼盘表信息进行变更; 5、资料归档。将申请人提供的变更楼盘表的资料与原新建楼盘表的资料合并,整理后归档。

备注: 1.本通知实施后,房地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中应附楼盘表示意图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新建楼盘表时参考。 2.房地产测绘部门接受委托测绘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设计图纸开展测绘工作,不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改变的图纸为依据。 预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 法律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执行 依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

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并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权证》; 3、《开发资质证书》; 4、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当地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 (三)设立信息查询处。并提供如下信息查询和设备服务: 1、《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 3、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已实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的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设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网上查询系统,免费为购房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进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 4、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第七条 证件公示栏、价格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应集中设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其样式、尺寸等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制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完成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和服务。 收 取 要 件

1.预售信息公示现场验收申报表 2.以上资料电子文档光盘(含预售信息公示现场照片)

受理单位 房地产交易中心 申报时间 开盘前10日内 办件程序 申报→现场验收→签署验收意见→领取回复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商品房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 法律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执行 依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

申 报 要 求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0天内对外公开销售,并在开盘前1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预售开盘方案应包括开盘时间、可销售房屋数量与预计选房数量的对比、销售方式、促销活动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提供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预售涉及大中型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将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收取 要件

1. 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备案申报表

2. 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

受理 单位 房地产交易中心

申报 时间 开盘前10日内

办件 程序 申报→受理→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开盘意见→领取回复

办理 时限 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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