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登记的若干问题

股份公司登记的若干问题
股份公司登记的若干问题

股份公司登记的若干问题

一、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1、股份公司又称为“公众性公司”,在分类上属于纯粹的资合公司,通俗地讲,就是一切凭钱说话,你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股的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高。其他人不会因为你是朋友、兄弟就让你享受较多的表决权。即使这个人愿意,其他股东还不愿意呢,而且,章程也不能这么订。股份公司的人合性因素非常低,一般来讲,只有在发起股份公司时,发起人之间存在人合因素,要不然大家也不会凑到一块说要搞个股份公司干干,而且,公司设立不成时发起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人合因素的体现。但是,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之间就“形同陌路”了,谁也管不了谁,有钱就说话,没钱就别说话;钱多就多说点,钱少就少说点,和其他股东一样,没有任何特权,不因为你是“开司功臣”(借用“开国功臣”之说)而有所政策倾斜。最典型的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自由的,无论是股东内部转让,还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甚至是发起人内部转让,或者向发起人外部转让,都是自由的,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包括发起人的意见,你哪怕就是愿意倒贴钱将股权送给你想送的人让他也当股东,也没有人来管你,或者想管也管不了你。你看那上市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有钱你就买,没钱就别买,我管你是不是股东或者发起人呢。一切凭钱说

话,这就是资合性。

2、有限公司却有很强的人合性因素。与股份公司相比,股权对外转让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有限公司成员是相对封闭的,关系好、互相信任才办有限公司,不希望生人加入到中间来,破坏这种信任体系。有限公司的一大优点就是决策效率高,因为大家互相信任,所以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对简单,可以只设一个执行董事,行使较大的权力,监事也可以只设一个,经理可要可不要。而股份公司却必须设董事会,还要设监事会,还要设经理,一个都不能少,因为互相之间谁也不认识谁,谁也不信任谁,只好采用制衡的方式设立权力互相制约的机构。当然,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因素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步减弱。“新法”增加了一条,股东资格可以继承,除非章程排除这一条款的适用,就是增强了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因为在人合性情况下,我和你合作,不代表我愿意和你儿子合作,所以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是说,对于人合企业来说,合法继承人是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的。而允许股东身份继承,就是强调了资合性。所以股份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可以继承的,而且是不受章程的排除继承

的,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章程中不得约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

二、股份公司登记把握的关键——发起人

将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搞清楚后,我们就会发现,公司登记的立法选择是有其背后的经济学或者社会学原理的。我们一直强调,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登记当中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有限公司登记现时的全体股东,而股份公司只登记发起人,不登记现时的全体股东。为什么?从它们资合性公司亦或人合性公司可以推导出答案:人合性公司,一旦成为股东,你想不当股东都不自由。无论你当还是不当,你的股权增加或减少,都在其他股东的严密监控之下,大家都盯着你呢。你要转让,好,转给谁呢?我有优先受让权啊!不打招呼就转是无效的,除非你转给我,哥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转让,全体股东神经紧张。所以把全体股东一起登记不是难事,你想不登记,他还不放你呢,你都不用费事去调查,所有股东一致做的决议就塞到你手上了。

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如果你每位股东都登记,每个股东的变更也都登记,那好嘛,我们来描绘这么一个场景:一个股东很自由地,不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就可以把股票卖给其他人。这个人拿着“股权转让协议”找到公司了,说“给我办个股权证啊”,公司一审查,转让属实,给办个“股权证”。这位又说了,“给我到工商局去登个记啊”,公司听话,派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办了好多材料,找好多董事签了字(没

找股东签字就算是不错了),花了好多路费,从徐州丰县赶到南京(原来不都在省局登记吗),又花了好多住宿费(这么复杂的材料我们审查慢啊,一天没办下来),终于办完了,工商局将新股东登记了,回来了。屁股还没坐稳呢,这位又来了,还带一个人,“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的股票卖给这位朋友了,麻烦你再去办了吧”……这还是一个股东,如果股东成千上万,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一个个登记,股东变更也登记,好嘛,股市一休市,公司就忙开了,光股东名册重新打印估计不到晚上两点是打不完了,工商局注册处别的也甭干了,一个月也不定能输得完本局登记的上市公司一天的新股东名录,更别说这股东天天在变了。所以说,股份公司不可能登记全部的股东,不可能将股东的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这就是经济学原理,这样做不经济——消耗了资源还取不到效果。

那社会学原理在哪儿呢?发起人的人合性啊。抓住了发起人,就抓住了股份公司的主干,通过发起人登记事项的变化,“窥一斑而见全豹”,基本可以掌握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变化情况。

发起人是组织设立股份公司的带头人,其作用相当于是股份公司的“筹备小组”,由其提出股份公司的设立方案,并招募其他人加入股份公司认购股份。股份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对于发起设立而言,由于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所以公司设立后,股东就是原来的发起人;

而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由发起人组织其他人来认购,这些其他人就是认股人,公司设立后,认股人也是公司的股东,而不具有发起人的身份。举个例子,甲、乙二人共同发起设立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每人均认股250万元,共500万元,此时,甲向丙发出入股邀请,丙同意认购另外500万中250万元。这里,甲、乙就是发起人,而丙就是认股人,但公司设立后,他们均是公司的股东;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人认购另外的250万元,则甲、乙要连带认缴,以确保公司设立成功;如甲、乙也无力认缴,则公司设立不成,作为发起人的甲、乙要向丙返还其已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就是发起人的责任。另外,公司设立后,因发起人对外转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也不是发起人;以及增资(新募集股份)时的认股人也不是发起人。所以说,发起人是一个特定时期的特定身份的主体的特定称谓。

股份公司依其设立方式不同,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应发行股份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发行股份中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股份公司又称作“公募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股份公司又称作“私募公司”。

由于在现实中尚未出现以公募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也

就是在设立前即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情形,而且,估计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证监会也不会批准这么做(它本来就反对),所以我们可以暂时不予考虑这一类公司的设立登记,但应掌握此种公司的认定标准,以防错登为其他类型的股份公司而放任事实上的公募行为,造成行政违法。

三、设立登记时应把握的问题

1、分清设立方式。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现实当中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二: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定向募集设立。如何区分?主要看股东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所以,如果对于设立时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并未表明其是定向募集设立的,则为发起设立。如果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则肯定为募集设立。但是,注意:不一定是定向募集设立。如果股东人数不超过400人,则为定向募集设立;如果股东人数超过400人,则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了,依法属于公募公司,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标准是《证券法》规定的:(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也就是说,定向募集必须至少保证两个条件: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且不超过200人。对于我们登记人员来讲,第一眼是看总股东人数是不是400以下,超过则肯定是公募公司,就要求其提交证监会批文。(当然,现在他

不可能批到,但我们没有必要说不能办,而只要说,你把什么什么办来了,我就给你办。)如果是400人以下,但超过200人,则看其是否表明是向社会公众募集,如果是,则仍然要批文——你自己说是公募公司嘛;如果不是,则为定向募集,当然还要界定发起人并明确发起人人数,这个问题下面讲;如果股东总人数是200人以下,则看其是否表明是募集设立,如果不是,则为发起设立。

2、界定发起人。如果股东总人数是200人以下,且未表明是募集设立,则为发起设立,此时,全部设立时的股东均为发起人;如果表明是定向募集设立,则应由申请人区分哪些是发起人,哪些是认股人。如果股东总人数超过200人,不到400人,则无论其是否表明为募集设立,均必然要求其按私募设立操作,并要求申请人区分发起人和认股人,且应掌握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

3、登记上的把握。一是在股东(发起人)栏目中,只登记界定出来的发起人,对于其他认股人不予登记;二是只有发起设立才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于募集设立则要求一次性实缴到位;三是募集设立时,应把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未看到有例外规定);四是对于募集设立,由于登记的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所以登记软件会弹出一个提示框:“股东的出资额之和为多少,与注册资本多少不符,是否继续?”,按“是”即可,不影响登记操

作。

四、变更登记时应把握的问题

1、发起人股权转让。发起人无论向其他发起人,或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均会导致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发生变化,此时,只要据实登记即可。与有限公司股东登记不同,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除登记新股东外,如原股东的股权全部转让,现持股数为0的话,登记时应将此原股东删除。而股份公司,由于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他就是不当股东,仍然戴着发起人的“帽子”,因此,最极端的事实就是发起人将全部股权均转让出去,我们仍将其大名登记在册,只不过其名后的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为0。而新股东,只要他不是发起人,哪怕他现在的持股数占99.999%,我们也不将其登记在册。另外,要把握的是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且,上市公司上市一年内,原股权也不得转让。

2、新老“登记条例”的衔接。由于老“条例”只要求登记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未要求登记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今年以前登记的股份公司,其发起人的持股数是不按实际情况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应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的分期缴付,新“条例”才增加了认缴和实缴出资额的登记。但是,我个人认为,其立法本意并非要根据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变化而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因为,这种登记本身并不科学——第一不能反映股份公司的持股全

貌(本来就不可能),第二也没有必要掌握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对于社会公众和国家监管而言均无必要),第三还会由于股权的自由转让出现我们前面曾经设想过的笑话的情形(如果每次涉及到发起人持股变化均应登记,理论上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每天都可能变化持股情况),所以可以推导出这种登记不是立法本意。但是由于立法中表述方式不严谨(“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只能得出现在的结论——只登记发起人,只变更发起人的持股情况,且应当因发起人的持股情况的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我本来认为,第九条第(九)项应当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从而与原来的股份公司登记方式相一致,但是,却发现,这种表述不能解决因发起设立而分期缴付出资的发起人的登记问题。也许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才选择现在的表达方式,但是却产生了我们分析的问题,看来是两难了。不管如何,法律就是命令,该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叫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那么,对于今年以前已经登记的股份公司(有可能会迁到各地登记,包括南京局已经登记的),由于长期不办理发起人持股情况的变更登记,可能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已经无从掌握了。我们是否可以形成如下一些共识:一是只要公司自己不主动提出发起人

持股情况的变更登记,我们不强制其办理此种变更登记,因为可能公司也无从掌握其间的多次转让情况,而且,“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因为发起人已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无从查找,我们不应强人所难(其法理依据是:法不溯及既往)。二是如果公司主动要求办理此种变更登记,则应当依法提交历次“股权转让协议”以证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发起人现在的持股数。当然,如果因其他原因(如增资配股)发生过变化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3、增资登记。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除与有限公司有相同的原因而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形。一是上市发行股票募集新股,其实就是吸收新股东货币化增资,只不过玩大了。此时要注意的是,股票发行价格与注册资本的增加值是不相等的。每发行一股股票,注册资本只增加一元(因为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面值均是一元一股),则发行价则可能是几块甚至几十块钱。此时的验资报告应当表明“发行多少股”就“增加多少元注册资本”,股票发行的溢价是计入资本公积的。二是配股,其实就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与有限公司大体一致,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唯一的区别与股票发行一样,转增的利润额与注册资本间也是有换算的,你抓住增了多少股就增了多少元注册资本即可。三是可转换债券。就是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债券,既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股票,全看买受人(持有人)的选择。你要看公司不景气了,你可以持券要求公司履行债务,将钱退给你;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能否用房屋使用权出资???)i 债券可以用作出资吗?ii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样表)

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刻章许可、社保 “一照一码”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1.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 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2.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3.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042487.html,/)查询经营 范围表述用语指引。 4.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 本人签署。 5.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6.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7.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 圆珠笔。 8.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清单可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042487.html,/)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9.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 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042487.html,/) 或相关法律、法规细则。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社保局: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则》、《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令)》等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如本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本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愿无条件变更本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企业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请在以上相应□中打“ ”) 四、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刻章密码,企业凭刻章密码刻章。 五、兹委托指定代理人,身份证号:作为经办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决定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代理期限至年月日。

公司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 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 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 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

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 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 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 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 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 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 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 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费用,出自公司财产。如果发起人虚报或滥用筹办费用,会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对筹办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法人资格的文件。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其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如社团法人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首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出资说明。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最新公司法股份公司注册资金

最新公司法股份公司注册资金 最新公司法股份公司注册资金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程序: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 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 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 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程序: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是什么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是什么 名称:xxxxx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号:(平)预核字第38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 住所:平潭县万宝路 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执行董事 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00(万元) 设立方式:一般新设 经营范围:XXX XXX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批发(参照食品流通许可)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20 年 申请副本数量:1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一元一股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一元一股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是一元一股的吗?不是的,是依据股票的价值而定的,不一定是1元,也可以是几元或几十元甚至更多。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第一节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后并公开上市交易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1、上市公司必须是已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不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1)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成为上市公司。 2)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经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后,又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为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可以直接批准上市公司,也可以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股票的发行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9 页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协议合同编号:_____ 甲方: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住址:_____ 第 2 页共 9 页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丙方: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第 3 页共 9 页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 4 页共 9 页

公司注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从2015年1月24日召开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传 出消息,《公司法修正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 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工商部门将随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 据了解,这次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进一步降 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 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 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 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

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 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我市新发展各类企业16072户,总数达133569户,同比增长4.2%;新发展个体工商户55136户,总数达312773户,同比增长3.8%。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 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我市市民个人 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如 果需要高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比如,保险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规定,可以采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中属于经纪类的,最 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属于综合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 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文)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号 ******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职务执行董事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万元)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若没有,可填无) 一般经营项目:与《公司章程》一致的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长期 / 年申请副本数量 1 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备注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 .企业法人;B .社会团体法人;C .事业法人;D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 .自然人;F .外商投资企业;G :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实 缴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认 缴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证件名称 及号码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2)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与普通的公司不同,它是由股东们共同出资成立的,并不能由单独一个人成立。股东们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拥有相应的股份。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什么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股份制公司注册须知及条件

股份制公司注册须知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全部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

2020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2020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修改: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 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区别: 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 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 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 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 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 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 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 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 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 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和设立法定人数要求 2006年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 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允许公司 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 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人数不再具有两人以上限制, 只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以两人 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2.放宽出资方式 3.提高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 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 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什么是注册资本?什么是注册资金?两者有什么区别?对不同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不同企业的注册资金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 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 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 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审批 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