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行政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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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力、”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第三条失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

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的事项包括:(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政策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种特征。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哪些单位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帖、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缴费单位迟缴、拒缴失业保险费将受到哪些处罚?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技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口加收2‰滞纳金,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拒缴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5、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必须到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功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按月到同级地税部门缴费。

6、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再就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jobless insurance,out-of-work insurance,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unemployment insurance)概念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特点《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27•【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城镇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

包括:(一)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二)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劳动者;(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简的劳动者;(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六)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一、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失业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其他企业。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复核;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缴纳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负责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记录;办理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受理申领、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支付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提供失业保险业务免费咨询服务。

四、市、区、县应当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五、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专户储存监管、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使用、通过银行发放的管理体制。

六、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属地管理原则。

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经济类型、预算级次和行业归口,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向所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七、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按月统一存入市财政在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只设立支出户。

八、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城六区,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开发区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的区、县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为什么进行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作好这项工作

为什么进行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作好这项工作

为什么进行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作好这项工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信息资源是制定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调查和统计,是掌握失业保险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失业人员登记还是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中的一个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信息资源是制定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调查和统计,是掌握失业保险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失业人员登记还是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说,没有这项工作就没有分析,没有分析就无法进行科学决策,这是失业保险工作发展的技术基础,是决策科学化的技术支撑,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适应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这项信息工作时必须做到:信、效、用。

信,就是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就是要保证信息的可信度,做到信息与事实相符合。

这就要求建立起科学、统一的登记、调查、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应具有实际价值并且口径统一。

同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如实地、准确地填报数据,这样才能对形势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采取有效的对策。

效、就是要注重信息采集、传递的时效性。

为了提高信息采集和传递的速度,首先要求各级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要有时间观念,把年报、季度、月报和要情专报作为硬任务来完成,按时传输信息。

为了保证信息的快速采集和传递,必须注意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起统一的信息管理网络。

用,就是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对已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利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当加强这项工作,对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归类、综合、分析。

特别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突出矛盾,进行形势分析,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及时提出对策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信息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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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行政科室
失业保险是指由政府或劳动力组织设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为
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度过失业期。

失业保险的实施旨
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推进全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下面,我
们介绍一下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的职责和作用。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是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工作。

首先,他们要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的
运行和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符合规定。

其次,他们
要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好基金的运营,以及审
核和批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第三,他们还要对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
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提高失业保险意识和水平,推动制度
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的工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
减轻生活压力,增强生活素质。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
就业机会的增长,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和改善待遇,提高劳动生产率。

此外,失业保险的实施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解社会矛盾
和冲突,为社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对于失业者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提高自己的失业保险待遇和
利益。

首先,及时申请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次,保
持合法就业,积极参加培训和转岗。

再次,积极配合失业保险行政科室进行调查和审核工作,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

总之,失业保险行政科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者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失业者应该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就业准备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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