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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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的困难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引言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纪检监察机构在国有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也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受到企业领导的干扰和影响,难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机构内部制度不完善,导致监督不到位,监管漏洞频现。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监察人员的监督和accountability 不足,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面对这些困难,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亟待推进。

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我们将在本文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1.2 问题提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独立性、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机制。

这些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影响着其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能力。

如何解决这些困难,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效能,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些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推动其不断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的困难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领导干部干扰和干预的困扰。

由于领导干部在国有企业中具有非常强大的权力和影响力,他们往往会对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扰和干预,使得机构难以独立开展工作,影响监督效果。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面临着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的困难。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程度相对较低,存在着一些制度漏洞和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还面临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政监察制度建设述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政监察制度建设述评

集 中制 , 全 党 规 党 法 , 肃 党 纪 ”1 , 定 重 健 严 [] 决 建 中央 和地方 各级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 。这 一决 定 是 中 国共 产 党 党 内监 察 制度 建设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但从 制度 建 设 的 角度 看 , 建 的各 级 纪 律 重
成立 。此后 , 为健 全 和完善 党政 监察 制度 ,9 4 1 5 年 9月改政 务 院人 民监察 委员 会为 国务 院监察 部 , 9 5年 3月又 以监察 委 员 会取 代 纪 律 检查 15
O C J0 ) 6 D 0 1 的前 期 成 果 。 1 9
检查 委员会在 纪律检 查机关 的产生 、 导体 制 、 领
任务 与职权诸 多方面均 有待完 善 。经 过几年 的 探索 与 实践 , 中共 十二 大 通过 的新 党 章就 纪律
检 查 机 关 的一 系 列 问 题 作 了 全 面 系 统 的 规 定 , 党 内 监 察 制 度 建 设 有 了 突破 性 进 展 。 ( ) 于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的 产 生 、 导 体 制 一 关 领 及其 任务 与职 权 。十二 大 以前 的党 章 规 定 , 党 的各 级 监 察 ( 律 检 查 ) 员 会 由 同级 党 的委 员 纪 委
中 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 年第4 09 期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党政监察制度建设述评
纪 亚 光
摘 要 : 国 党政 监 察 制度 在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前 后 相 继 得 到 恢 复 与初 步 发 展 。根 据 党 的 十 三 我
大 的 有 关 决 定 , 国 党政 监 察 机 关 相 应地 进 行 了体 制 变 革 , 我 党政 监 察 制 度 建 设 取 得 很 大 进 展 。 进 入 新 世 纪 , 国 的党 政 监 察 制 度 建 设 逐 渐超 越 苏 联 模 式 , 始 形 成 具 有 自身 特 色 、 合 中 国 国情 的 制 度 模 式 。 我 开 符

关于反腐倡廉有关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范文(二篇)

关于反腐倡廉有关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范文(二篇)

关于反腐倡廉有关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范文反腐倡廉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我国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本文将围绕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展开论述,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党内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我国建立了党中央对全党的全面监督制度,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机构,对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党纪检查机关通过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2)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党员干部任职期间,要既履行职责,又履行监督责任。

推行“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党员干部既要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又要对所任职务履行监督责任。

这种制度的推行,使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更加谨慎行事,不敢滥用职权。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1)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我国于2018年进行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公职人员实施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派出机关,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严惩腐败行为。

(2)拓宽监察范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范围从党员干部扩大到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共机构人员等。

这种改革拓宽了监察范围,提高了监察效能,进一步加强了反腐倡廉工作。

三、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1)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建立了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廉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严守廉洁自律底线。

(2)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国家机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包括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公款消费的监督等。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公共机构的监察(1)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制度我国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48廉政建设 2019年6月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李霄冰1 邓玲莉2(1.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广西 桂林 541003; 2.中共全州县白宝乡委员会,广西 全州 541519)[摘 要]纪检监察体制在有效履职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在监督和被监督意识、独立性、权威性、反腐力量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从历史角度回顾建国后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旧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

考察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发展的启示,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强化内部监督,三是完善纪检监察体系。

[关 键 词]纪检监察制度;审查处理;监督主体[中国分类号] D926.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750(2019)02-0048-04[定稿日期] 2019-05-23[作者简介]1.李霄冰(1973-),女,广西平乐人,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党建工作; 2.邓玲莉(1988-),女,广西全州人,中共全州县白宝乡委员会纪委副书记 。

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加强,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有所降低。

但是,纪检监察体制在有效履职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从其自身来讲,在监督和被监督意识、独立性、权威性、反腐力量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研究纪检监察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历程,可以为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扩大监督范围、充分发挥探头的监督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

一、建国后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检监察制度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不断自我完善。

(一)纪检监察制度的初步建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党的作风建设越来越重要,中国共产党把纪检工作提上日程。

1949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选举产生,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从行政监察体制改革审视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

从行政监察体制改革审视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

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 领》 1 规定 : 在县市 以上 的 第 9条 “
各级人民政府 内 , 人 民监 察机关 , 设 以监 督各 级 国家机关 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 并纠举其 中之违法失 职 的机关和人员 。 各级监察 委员 会接受 该级人 民政府 的领 ”
风廉政建设 才取 得 了重 大 突破 , 维护 了党 纪 国法 的严 肃
监察条例》 的规定执行 ” “ ; 监察部 领导班子在工 作上既要
对 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 , 又对 国务院负 责” …合署后 的中 。 央纪委监察 部实行两个 机关名 称、 一套 工作机 构 , 同时履 行纪检 、 监察两项职能 , 对党 中央全 面负责。19 97年 5月 9日, 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 议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 法》 。监察 法是在监 察条例基础上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机构设置 方面 , 监 察法仍然沿用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 两个 机关 名称 、 一套 工 作机构 的合署格局。 第二 , 监察机关 由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级监察机关 双重
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持 续深入开展 , 为保持 党的先进性 和纯 洁性 , 为改革开放 和经济 建设 的顺利进 行提 供有力 保 障。
在 相对集权 的政 治体制下 , 各级党委 和政 府的主要领 导掌 握 了大量权 力 , 如果 没有权 威性 较强 的纪检 监察机 关 , 或 许很难对他们 进行有 效 的监 督 。正是 在各级 纪委 监察 部 门的强有力地 干预下 , 一些 大案要 案才 得到顺 利查 处 , 党
缺 陷和不足也 日渐凸显。根据 国外行政监察体 制改革的基本 经验和 我 国的具体 国情, 立行政监察专 员制度, 完善我 建 是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魏志荣,李先涛(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行政监察在腐败事件面前显得虚弱无力。

现阶段如何健全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中外历史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应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实行垂直领导,并进一步强化和扩大行政监察机关职权,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监察队伍,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反腐败;垂直领导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27-03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者简介]魏志荣(8),女,黑龙江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先涛(8),男,山东青岛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予以检察、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

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为了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办公方式,合署办公以后两种职能虽然得到了发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

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监测监察工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之一便是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改革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迫切需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之前存在的问题是监测监督不彻底、监管不到位,利益分配混乱等问题。

以往环境保护系统的领导和监管部门非常多,涉及领域广,从国家到地方、从中央到基层,分散管理,难以协调、难以监督。

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很难达成一致。

这种局面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也阻碍了污染企业管理和追责过程中的落实。

因此,迫切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将环境保护职能进行垂直管理,实现权责清晰、职责明确,避免“一头多面”,使得监管机构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二、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的历史背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环保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划决策、监督检查等方面均有较高的权威性,环境监测、环保投资、治理污染等工作也实行较为垂直的管理体制。

与之相比,我国环境保护体系相对较弱,各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确,各环节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先后进行了多次有关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的调整。

2013年,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将承担环保治理“一刀切”的任务,并加强其对环保考核的监管。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组建环境监测监察机构。

2018年,生态环境部正式成立,整合了原环保部、水利部等多个行政部门的环保职责,进一步推进了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三、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的意义1、加强环保治理的领导和协调能力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能够实现环保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避免多头管理、互相推诿、此轮不到我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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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作者:廖聪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2期摘要:制定《国家监察法》是为了弥补中国目前监察制度立法之不足,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国家监察法》必须要有立法思想和立法导向,明确监察机关的定位和运作机制,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宪法;监察权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缘由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延续的“纪委、人民检察、行政监察”三方管理的监察制度。

但60多年以来这种管理监察存在职权交叉、职责不清、权责不一等弊端,促使以法规的形式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统合职权,合并机构,成立国家监察委,并以《宪法修正案》确立其宪法地位,以实现职权统一、权责一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实现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督的统一,建立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关——监察委员会。

改革以前,纪检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处理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腐败的治理倚赖于各个机关之间相互配合,但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放纵腐败。

改革以后,腐败治理从“多主体分治”到“合力共治”,这不是主体的简单合并,而是职能的系统升级,有效地整合了反腐资源、提升了反腐效能。

在这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促使着监察体制改革:(一)职权的不统一在19大之前,我国一直是实行着监察机构分立的监察模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配合。

但实际的操作之中有着很大的弊段。

例如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了对其本身的监督过程,监察院一直是同体监督,这样的话造成权责不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远远超过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检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享有检察权、调查权、行政处分权,但是行政监察机关是隶属关系,下级对上级或同级的建议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会对上级或者同级产生忌惮,导致同流合污或者不作为的事件。

不利于监察权的行使,会产生检察权的行使的乏力低效。

(二)三者的职责不明确三者最初本应统管自己的部分:纪委主要是维护党章党纪,对党的政策和路线进行监察并且强化党部之间的党纪建设和加强党内管理;而检察机关是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是对管理对象进行法律法规的遵守方面进行监察,受理违反行政法规的检举和控告的监督和调查。

看似三者都有自己的分工,但实际行使职权时候三者的边界是模糊的,党纪,行政规章,法律法规之间也有部分的竞合重叠,因此在具体的监察事项上三个机关之间会有权责不明,会使其相互推卸责任,进而形成灰色地带。

(三)监察对象的不全面和范围全面性的不足在监察对象和范围方面,作为监督机关,纪委主要是负责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管;作为国家的法律监察机关,检察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作为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其公务员遵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为进行监督。

而三者机构分立且各自监察对象和范围均不相同。

但在实践过程中纪委无权对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检察院只有权侦查职务犯罪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无权对行政外部的国家机关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所有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察。

因此,改革前的机构分立式监察方式,无论是在监察对象方面,还是在具体的监察事项范围方面,都无法实现全面覆盖。

造成了内部出现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成效(一)设立国家监察机关要求职权统一在上述中说到了职权不统一的问题,在这次监察体制改革中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以实现权责的统一。

在行政方面,监察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平级,在其行使监察权中改变以之前由下级监督上级、内部自我监督的模式,保证权力行使的效力稳定性以及有效性;在检察机关方面,检察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检察院“自侦自监自诉”的问题,实现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分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责不一问题,也有利于实现检察院职权行使的权责一致。

(二)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实现职责的统一设立监察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被取消,检察院一些部门归划为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行政监察权、检察院仅保留了侦察权其他权力将转由监察委员会行使,由其作为专门的国家监察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监察权,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并有权行使包括留置在内的多项调查措施,实现了监察权由分散行使向统一和专门行使的过渡。

(三)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实现监察范围的全面覆盖《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增加“监察委員会”一节作为第七节,并规定其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样,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

改革后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获得了与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对等的地位,形成了在人大下“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国家机构格局。

也使得监察权脱离行政权,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宪法修正案》以及《监察法》在当下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将整合所有资源,解决以前的“三不管区域”,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以及职务犯罪行为的监察权,并扩大监察范围到所有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党员,也包括非党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违纪案件,也包含职务犯罪案件,实现监察范围的全面覆盖。

三、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意义《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不仅在地位给予宪法一定权力而且在反腐过程中形成了有效的机制。

将党规党纪、行政法规及规章还有法律法规有效的衔接上,起到了有利的促进作用。

改革后的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权力高效集中的监察机构:它由人大产生,监察权不属于行政权,具有了高度独立性将过去不科学的权力结构分解,重新配置、整合资源。

(一)监察体制改革得合宪性意义《宪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并明确要求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

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重大改革事项,因此必须合乎宪法原则。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监察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推进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

在宪法中设立监察委员会必须要考虑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的问题,必须要具备充分的正当性,而合宪是保证其正当性的首要前提。

对监察体制改革要首先关注它的合宪性问题。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为合宪性解决机制提供了政治保障。

具体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宪法修改共识下要把握好宪法设计方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有合宪性依据,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来展开。

如果不修改宪法就无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

对于宪法修改,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动摇宪法权威而不敢启动宪法修改程序,而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宪法修改问题。

一旦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宪法之中,不妨从产生、组织和职权三个方面为其提供合宪性依据。

一是在产生方面,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监察机关和人大之间的关系。

二是在组织上,理清监察机关的机构名称、组成人员、领导体制。

三是在职权上要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

由于在宪法合宪性依据基础上需要(二)“良法善治”的追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始终是在民主与法治并举的大前提下进行的社会治理,总体说来是一个法治改革的思路。

在治国理政的意义上,信法为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点。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才对社会有推动作用,否则是阻碍社会的发展。

宪法文本是宪法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我们建立宪法秩序时必须要有的理论准备。

所谓“良法”,就是体系完备、规范科学、运行有效的章节条款;“善治”就是正确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体系管理国家、遵从法的价值的能力和成效。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举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为契机,继而加快推进其他相关法律修改,在中国构建一个庞大且完整系统的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力求做到重大改革找到法源,使改革和法治并驾齐驱。

宪法规定实现监察全覆盖,目前监察委员会承接了部分原检察院的工作,不仅要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做到事前预防,事中跟进,事后总结的闭合循环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在以前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不符合我国“政府”是广义的现状。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如此广的范围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可以有重复地带但不能有空白地带。

(三)促进法治理念转型社会正义和法律理性的价值追求是永恒的主题,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也是为这这一目的而推进的。

中国宪法学不能仅仅停留在重视文本字目之上,不能陷入形式主义窠臼之中。

回顾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国法治快速发展的 30 年可以说更多的重视文本的恢复和创立,寄期望于强调文本的重要性并通过文本解释达到发挥宪法效力的目标。

但人们表面上都承认宪法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宪法文本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监察体制改革,更需要将文字上的宪法转换为动态的“规范性宪法,”发展违宪审查制度,在更宽泛的领域去研究中国宪法学。

政治权威得以形成是需要依托于宪法的实施,并且能够使政治权威遵循理性原则,继而使国家权利的社会性和人民性得到体现。

监察体制改革也只有依托宪法实施,才能在防止公权力异化寻租的同时,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

四、结语为了以法律加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各级监察机关的成立提供宪法依据,此次宪法修改为国家监察体制作了頗多的宪法设计,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

一般说来,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在现行《宪法》对国家监察体制所进行的宪法设计当中,监察机关同样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有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参考文献:[1]江国华.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1).江汉论坛 2017(2):118~124.[2]朱福惠.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兼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Ⅰ).武汉大学学报 2017(3):25~35.[3]秦前红,李雷.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学思考(Ⅰ).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7(3):121~129.[4]秦前红.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7(1):177.[5]王建学.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若干修改建议[EB/OL].(2017-11-12)[2017-11-13].http:///arti-cle/default.asp?id=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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