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范文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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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本

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本

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和岗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内部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企业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以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需求,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确保良好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企业的组织架构应明确各级部门和岗位的职责,防止权责不清和重复劳动。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十条各级部门应明确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各岗位的员工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章工作流程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合理划分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能够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工作流程应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参与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工作流程的开展应遵循规范和高效原则,优化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工作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确保工作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工作流程的监督和审核应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工作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资源的使用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源调配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使用和管理企业资源,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地方标准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发挥地方标准在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范围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四条在农业和服务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上级标准或上级标准不适用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对已有上级标准但根据本市特色和重点发展的产业及领域需要实施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和服务业地方标准。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创新、广泛参与、统一管理、适时适度和简化、统一、协调、优化、公开的基本原则。

地方标准原则上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鼓励将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升为地方标准或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地方标准条款。

鼓励将具有自主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提升为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

鼓励具有产业化基础与发展的行业协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提升为地方标准。

鼓励科技成果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融入地方标准,推动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第七条地方标准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规定;(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3)符合市场、企业、政府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4)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5)符合标准化自主创新,新技术推广和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6)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规定,与上级标准没有交叉重复;(7)完成期限不超过两年。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精简版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精简版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美容美发场所是进行美容美发服务的地方,为了保障顾客的健康安全,维护场所的卫生环境,制定了本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责任1. 美容美发场所的所有人有责任确保场所的卫生安全。

2. 美容美发场所的员工须遵守相关的卫生操作规范。

三、卫生设施1. 美容美发场所必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设施,包括洗手池、美发工具消毒设备等。

2. 所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作。

3. 储存的清洁用品和化妆品必须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存放,避免受潮。

四、场所卫生1. 美容美发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特别是对于常用的工作台、桌面、椅子等表面。

2. 场所内必须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积。

3. 场所内必须保持正常的空气流通,定期进行通风换气。

4. 场所内禁止吸烟,保持空气清新。

五、员工卫生1. 员工必须每天健康检查,禁止患有传染病的员工从事美容美发服务。

2. 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包括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勤洗手等。

3. 员工在进行美容美发服务前必须进行手部消毒。

六、消毒管理1. 所有美发工具和设备必须经过专业的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2. 应使用专业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杀灭所有病菌和。

3. 每次使用后的美发工具必须彻底清洁消毒,并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

七、垃圾处理1. 场所必须建立规范的垃圾分类制度,确保垃圾分类处理正确无误。

2. 垃圾箱必须定期清空和消毒。

八、应急处理1. 场所必须配备急救箱,员工必须接受急救知识培训。

2. 出现突发状况时,员工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障顾客的安全。

九、培训和监督1. 美容美发场所必须定期开展员工卫生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十、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员工,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附则本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美容美发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绿化、民防、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专业领域开展标准立项研究,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负责组织编制、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标委会)负责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从本市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市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管理总站、各工程标委会,均可接受标准项目申报,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较高组织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是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题的管理单位和协会组织。

第七条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立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住建委。

滁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滁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滁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我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特殊需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六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滁州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二)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ﻫ(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ﻫ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ﻫ(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ﻫ(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ﻫ(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青岛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监督检查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内容范围和性质】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四条【标准化部门职责】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会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废止工作,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有关部门职责】市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复审、修订、废止建议,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复审,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依法对地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技术归口单位】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第三方机构承担秘书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初审、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pptx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pptx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制(修)订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和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笫六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 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笫七条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地方标准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 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按照社会团体自愿原则,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地方标准转化: (一)符合地方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需要在有关行政区域内推广实施;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四)自愿版权归属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
(二)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能普遍适用且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一实施的技 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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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引言
地方标准是为了适应和规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实施和管理的一种地方性标准。

为了更好地做好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特此制定。

一、总则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促进地方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保障地方标准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应用。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2.1 提案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案。

2. 提案应包括标准名称、制定背景、目标要求、技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必要信息。

2.2 立项
1. 行业主管部门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提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若提案通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方案。

2.3 编制
1. 组织编写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编制要求。

2. 根据初步方案,工作组开展调研和讨论,搜集相关资料,形成初稿。

2.4 征求意见
1. 将初稿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审和建议。

2. 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2.5 审核审批
1. 经过征求意见的调整,工作组将稿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稿件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实施可行性。

3. 审核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稿件上报地方政府进行审批。

2.6 发布实施
1. 地方政府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将进行发布。

2. 地方标准发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本办法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3.1 编制和修订管理
1.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明确的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流程,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编制和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2 审核管理
1. 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发布的地方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2. 对于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及时更新。

3.3 监督管理
1.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 对于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对照
地方标准应提供中英文对照版本,以便国际交流和合作。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结论
地方标准是推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工具。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各地地方标准的良性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标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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