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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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7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依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各基层企业在电力、煤炭等产业前期规划、基本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火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煤炭等类型。

第四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的建设、生产运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以及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标准;

(二)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下达年度环保考核指标;

(三) 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 负责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重大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五) 负责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培训,环保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环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 负责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的备案,负责现役机组脱硫、脱硝

改造工程的可研、初步设计方案备案工作;

(七) 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

(八) 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部负责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含新建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等),协助企业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第七条集团公司基建部负责新建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三同时”管理,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设计、建设和投运环保设施,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负责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环保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水土保持等)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基层企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四) 负责所属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顺利通过污染物总量核查工作;

(五) 组织实施重大环境治理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现役机组脱硫、脱硝改造工程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备案;

(六) 负责本公司环境技术监督和技术培训,以及环保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七) 负责协调基层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督促所属企业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八)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协助所属企业落实环保电价。

第九条各基层企业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岗位或设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基层企业的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以及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负责制订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完成上级管理单位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环保考核指标,负责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三) 负责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水土保持)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四) 负责生产过程中各类污染物(含噪声污染)的治理和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负责开展企业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五) 负责环保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负责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排放总量满足要求;

(六) 负责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和污染源监测,以及环保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负责污染物总量核查工作;

(七)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脱硫副产品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开展技术培训、环保宣传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现场应用工作;

(八) 负责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负责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或贷款贴息,落实环保电价和缴纳排污费;

(九) 负责处理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事件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遵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应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措施。建设期间必须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环境保护部认定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应按照管理程序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或复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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