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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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一一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安〔2014〕206号 2014-04-16 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的安全管理。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发承包项目 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完善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基层企业发承包行为,完善承包 商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一一一发承包工程发生事故时,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一一一行考核。

集团公司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与绩效考核规定,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进第二章 基本要求一一一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一一一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华能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发包单位各 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作业安全。

严禁将承包工程转包、违规分包。

一一一发包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

招投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招评标、定标、商签合同等程序,选择施工资质和能力满足要求的承包单位。

因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承包单位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要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追溯招标组织者的责任。

一一一发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对相关人员资格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人员配置方案,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资金投入。

一一一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从业经历和资格证明材料,中标后以上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华能风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4篇)

华能风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4篇)

华能风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华能风电企业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能风电企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增强安全意识,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各类违规行为。

第三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并落实到位,确保各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五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水平,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

第七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华能风电企业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华能风电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华能风电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华能风电企业领导审定后,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改,应经企业领导审定后执行。

华能风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华能风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员工安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能风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层层负责。

国家能源集团工作制度

国家能源集团工作制度

国家能源集团工作制度一、总则国家能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由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组而成的中央骨干能源企业。

集团以服务国家战略、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转型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企业。

为确保集团高效运转,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架构1. 集团总部设在北京,分为总经理办公室、发展战略部、生产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等职能部门。

2. 集团下辖二级单位,包括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3. 集团各级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原则,实行层级化管理。

三、工作原则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2. 坚持价值导向,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4. 坚持人才强行,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员工素质和团队凝聚力。

5. 坚持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廉洁从业等各项规定。

四、工作制度1. 集团总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

2. 集团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明确考勤管理人员,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严肃工作纪律。

3. 集团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召开必要的会议,提高工作效率。

会议组织者应当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会议质量。

4. 集团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审批、传递、归档等环节,确保文件安全、准确、及时。

5. 集团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6. 集团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臵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条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

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核责任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09月01日起实施。

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停止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

第二章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2020-04-12目录1 总则 (6)1.1通则 (6)1.2 生产区域和工作场所 (6)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8)1.4 设备的爱护 (9)1.5 一样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9)1.6 工具的使用 (10)2 热力机械工作票 (12)2.1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12)2.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差不多条件和责任 (13)2.3 外包工作票 (14)2.4 工作票填写 (15)2.5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15)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16)2.7 工作票治理 (17)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7)3.1差不多规定 (17)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18)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19)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20)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20)3.6 皮带运输机 (21)3.7 原煤斗 (22)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23)3.9 给煤机 (23)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3)4.1 差不多规定 (23)4.2 卸供油工作 (24)4.3 燃油的储存治理 (25)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25)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26)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爱护 (32)5.1 差不多规定 (32)5.2 吹灰 (32)5.3 排污 (33)5.4 除焦 (33)5.5 除灰、渣 (33)5.6 煤粉制造设备的爱护 (34)6 锅炉设备的检修 (35)6.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35)6.3 烟道及受热面、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36)6.4 煤粉仓 (36)6.5 锅筒内部的检修 (37)6.6 转动机械的检修 (37)6.7 水压试验 (37)6.8 安全门的校验 (38)6.9 电除尘器检修 (38)6.10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 (38)6.1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39)6.12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39)6.13 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39)6.14 锅炉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40)7 汽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42)7.1 差不多规定 (42)7.2 汽轮机的检修 (42)7.3 凝汽器的清洗 (44)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爱护 (44)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44)7.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爱护 (44)8 管道、容器的检修 (45)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 (45)8.2 地下管道 (46)8.3 容器内的工作 (47)9 化学工作 (47)9.1 化验工作差不多规定 (47)9.2 取样工作 (48)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48)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48)9.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49)9.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50)9.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 (50)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爱护 (51)10.1 差不多规定 (51)10.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爱护 (52)10.3 储氢罐与气瓶 (52)10.4 发电机氢系统 (52)11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53)12 水工建筑物及水库的运行与爱护 (54)12.1 一样要求 (54)12.2 水工建筑物的运行与爱护 (55)12.3 水工金属结构的运行与检修 (55)12.4 输水系统的检修 (56)12.5 钻孔与灌浆 (56)12.6 野外作业 (57)13 风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 (58)13.1 差不多规定 (58)13.2 风电机组运行 (59)13.3 风电机组检修 (59)13.4 其他 (60)14 电焊和气焊 (61)14.1 一样安全工作要求 (61)14.2 电焊 (62)14.3 气焊 (62)14.4 氩弧焊 (64)15 高处作业 (65)15.1 差不多规定 (65)15.2 脚手架 (66)15.3 炉膛内脚手架 (68)15.4 移动式脚手架 (69)15.5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69)15.6 脚手架的拆除 (70)15.7 斜道与跳板 (70)15.8 梯子 (70)15.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专门规定 (71)16 起重和搬运 (71)16.1 差不多规定 (71)16.2 各式起重机 (72)16.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75)16.4 桅杆、缆索起重机 (77)16.5 人工搬运 (78)16.6 车辆和船舶运输 (78)16.7 码头工作 (79)16.8 卸船机和推扒机 (80)17 土石方工作 (80)17.1 差不多规定 (80)17.2 挖土 (82)17.3 打眼工作 (83)17.4 爆破工作 (83)18 水银和潜水工作 (84)18.1 水银工作 (84)18.2 潜水工作 (85)附录A 紧急抢救法 (87)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96)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97)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 (98)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 (99)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100)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 (101)附录H专门作业措施票格式 (102)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104)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105)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 (106)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 (106)附录N 储油罐防火间距 (106)附录O脚手架托付单格式 (107)附录P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 (108)附录Q脚手架验收单格式 (108)附录R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109)附录S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运算 (113)附录T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 (113)附录U 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115)附录V 外包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117)附录W 水电厂机械工作票格式 (115)附录X 水电厂外包机械工作票格式 (117)1 总则1.1通则1.1.1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治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形,制定本规程。

华能安全管理制度

华能安全管理制度

华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员工和设施安全,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集团旗下所有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各个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确保安全和生产同步进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员工要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坚决维护安全生产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岗位安全。

第十四条:员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华能集团电厂工程管理制度

华能集团电厂工程管理制度

华能集团电厂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能集团电厂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及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集团旗下各电厂的工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厂工程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效益优先、环保为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是电厂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电厂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电厂工程管理应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电厂工程管理应加强对工程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程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电厂工程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项目立项应遵循科学决策原则,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制订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工作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安全等因素,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应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始可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管理应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应建立健全的工程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五条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设计原则,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计质量达标。

第十八条设计管理应及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修改,确保设计符合工程实际要求。

第十九条设计管理应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施工和验收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设计管理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设计管理应对设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设计进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管理应遵循科学施工原则,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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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9年8月11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目 标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一) 人身死亡。

(二) 垮坝与重大垮(坍)塌。

(三) 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

(四) 重大火灾。

(五) 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六)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

(七) 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四)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

(六) 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七)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八) 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九)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一)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

(二) 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 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 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七) 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

(八)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一)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二) 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三)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七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 责任制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

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 规程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属性、生产流程及设备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 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 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三) 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基层企业及在基层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基层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四十一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劳动保护措施以人资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四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雷击、防污染、防透水、防顶板事故、防瓦斯事故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应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四十七条公司系统各级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事故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和落实各级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响应及时、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各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预案内容要简明、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基层企业还应针对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制定各类专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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