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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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外观设计是指⼯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案。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店铺⼩编为你解答。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发明与实⽤新型是以概念性技术⽅案本⾝为对象,外观设计则以外表有具体的形状或形态为对象。

如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电视、汽车之外型),⼆维的平⾯设计图案(床单、地毯之花样);⾊彩是构成图案的成份。

就是说,外观设计可以是⽴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彩,有时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2)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做的设计
顾名思义,外观设计就是对产品的外表设计,⽽这种产品必须具有⼀定的形状,能够⾃由移动,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如⼀幅画或⼀个图案,就其本⾝⽽⾔并不是外观设计,但若将它印制在产品上,这幅画或图案便成为外观设计了。

(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因为它是⼯业品外表的⼀种装饰性式样,这种美感应当表现在物品表⾯的图案、⾊彩或花纹上,或者表现在物品的⽴体造型上。

所谓美感应以多数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

(4)外观设计必须是适于⼯业上的应⽤
这是指使⽤外观设计的产品,经过⼯业⽣产过程能够⼤量地复制,⾃然也包括通过⼿⼯业⽣产办法⼤量地复制。

例如:印花的脸盆、热⽔瓶可以通过⼯业⽣产⽅式得到成千上万个带有同样图案的脸盆或暖⽔瓶,那么这种印花的图案或者包括脸盆、热⽔瓶的造型就是⼀种外观设计。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1)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1)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坚一、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施细则对此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少人对是否应该设立成套外观设计制度有所争论,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对成套外观设计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为什么要进行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由于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成套外观设计的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节约了申请的费用,而且也节约了授权后维持权利的相关费用。

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的项数。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一件申请可以包括的外观设计的项数并没有限制。

对于一些包含很多项外观设计的成套外观设计来说,其节省的费用十分可观。

例如,笔者就曾经代理过一件申请中包括八十七件外观设计。

如果没有成套外观设计制度,该申请的申请人恐怕是无法承担相关的费用的。

除了经济上的原因,成套外观设计对于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对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项设计,现在基本一致的共识是可以对成套外观设计中的各项设计单独行使权利,这对于专利权人有效维持自身的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产品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组装而成的组装体,如果申请人没有申请成套外观设计,如果他人分开制造各个部件,然后在组装成产品,专利权人要追究其侵权责任较为困难。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获得是包括各个部件的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可以对于各个部件单独行使权利。

这在侵权诉讼中,无疑能占据主动。

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主要是公司)开始研究成套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并且详细咨询相关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专利战略。

产品外观设计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产品外观设计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产品外观设计的定义和基本原理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对产品外部形象进行设计和塑造的过程。

它包括产品外形、色彩、质感、造型、图案、标志等方面的设计,旨在通过外观设计来提升产品的美观性、吸引力和使用者体验,从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产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形式与功能的统一原理:产品外观设计既要满足功能需求,又要具备美观的形式。

外观设计师需要在满足产品功能的基础上,通过造型设计、线条设计、比例设计等手法,使产品的外观与功能相协调,形成有机统一。

2.用户体验与人机工程学原理:外观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用户的感受和体验。

设计师需要考虑产品的人机工程学,使产品设计符合人体工学原理,提供舒适的使用体验,降低用户的疲劳感,提高产品的亲和力和便利性。

3.品牌形象与市场定位的一致性原理:外观设计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市场定位的体现。

通过外观设计,可以突出产品的特色和品牌形象,形成独特的视觉识别,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4.工艺与材料的可行性原理:外观设计需要考虑产品的工艺制造和使用材料的可行性。

设计师需要了解工艺的限制和材料的特性,选择适合的工艺和材料,保证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实现和制造。

5.审美与文化的融合原理:外观设计需要融入当地的文化元素和审美趋势,满足用户的审美需求。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和审美标准是不同的,设计师需要通过了解当地的文化和审美趋势,将其融入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

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设计师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原理,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确保设计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同时,设计师还需要不断与工程师、市场专家、用户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市场需求和用户反馈,进一步完善产品外观设计。

总之,产品外观设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不仅需要注重产品的外观效果,还需要考虑用户体验、品牌形象、工艺制造和文化审美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成功产品外观。

产品外观管理制度

产品外观管理制度

产品外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产品外观管理,维护公司产品形象,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外观设计、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产品外观设计1. 产品外观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

2. 产品外观设计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体现产品特色和品牌形象,达到契合度、美观度和实用性的要求。

3. 产品外观设计应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后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或使用。

4. 存在争议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及时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四、产品外观制作1. 产品外观制作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确保产品外观与设计稿件一致。

2. 在产品外观制作过程中,应注意材料选用、工艺规范等环节,确保产品外观质量和使用寿命。

3. 产品外观制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产品外观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责任意识。

五、产品外观检验1. 产品外观检验应设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对产品外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外观质量达标。

2. 产品外观检验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熟练操作,对外观质量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存在争议的产品外观质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六、产品外观包装1. 产品外观包装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设计,体现产品特色和品牌形象,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产品外观包装应具有保护产品、传递信息、方便使用等功能,满足产品销售、运输、展示等需求。

3. 产品外观包装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后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或使用。

七、产品外观改善1. 针对产品外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组织评估和改善,确保产品外观符合市场和客户需求。

2. 产品外观改善应重视用户反馈和市场调研,明确改善方向和重点,提高产品外观的竞争力和满意度。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外观包装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个独特、美观、具有吸引力的外观包装设计,往往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包装设计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外观包装设计市场,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外观包装设计的定义外观包装设计,是指为使产品在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更好的保护、美观、实用等特性,对产品进行外观形态、结构、色彩、图案等方面的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二、外观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1. 外观包装设计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权人对其外观包装设计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

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外观包装设计的著作权外观包装设计作为一种艺术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3. 外观包装设计的商标权外观包装设计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无限次续展。

三、外观包装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1.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专注鱼网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专注鱼网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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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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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

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

如果不能用工业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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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技术思想。

这一点与实用新型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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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专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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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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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

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

附件3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根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

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二、图片或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三、尺寸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四、绘图要求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五、照片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六、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使用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七、设计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应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透明部分的情况;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长度的情况;6、用特殊材料制成产品的情况;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的情况;8、新开发的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的情况;9、设计要点的说明。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已发)产品外观设计(或产品外形设计,产品造型设计)首先想到的是外形,是物理形态的形状,是“物”在客观世界里存在的表现形式。

物体的客观存在是大自然“鬼斧天工”的自然设计,经历漫长的演变及进化,形成了特定的自然美,不经人为的自然形态。

今天我们讲的“产品外观设计”是人类有意识的“无中生有”对物的创造。

为了满足人类生理的,心理的需要,甚至于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科学研究的、社会活动的更高的需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出种类繁多的有“形或型”的产品。

产品外观设计不光是为了外形设计而设计,满足某一功能的使用是第一要素。

因此,我们在设计产品外观时,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呢?一、物的表现形态1.产品的形状或形态——造型设计形状是描述图像内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体的外在形式表现,无论是自然形成还是人为的形状,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轮廓。

目标轮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示目标物体的形状。

轮廓是由物体的一系列边界点所形成的。

我们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会根据产品功能需要对产品进行形状的构思,反复琢磨,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外观形态,运用艺术形式手段,真实的绘画在稿纸上,再进行细节调整,修改,赋予美感,加进某些特意安排的设计元素,比如社会背景特有的元素、宗教色彩定义的元素,人文情感的喜好元素,甚至“无中生有”的设计师自己灵感的创意。

2.色彩的表现——视觉的冲击感受色彩是光从物体反射到人的眼睛所引起的一种视觉心理感受。

色彩是能引起我们共同的审美愉忧的、最为敏感的形式要素。

色彩在产品外观设计中是最有表现力的要素之一,因为它的性质直接影响人们的感情。

色彩的颜色具有三个基本特性:色相、纯度(也称彩度、饱和度)、明度。

在再现艺术中,色彩真实再现对象,创造幻觉空间的效果。

在产品外观设计实践中,色彩与整体造型搭配是设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万绿丛中一点红”,请注意是“一点红”而不是“一片红”,讲的就是色彩的搭配规律,面积比例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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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
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

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

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

关于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

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
(3) 设计构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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