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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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观设计体系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外观设计体系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外观设计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我国外观设计体系是指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注重产品外观形象的构建和保护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规范。

外观设计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产品的美感和识别度,还对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外观设计体系对于发展我国经济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外观设计体系介绍、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体系、外观设计应用与发展情况分析以及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综合论述和解析,旨在全面而深入地介绍我国外观设计体系的相关概念、发展历史、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应用与发展情况,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系统地总结和解释我国外观设计体系,强调其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我国外观设计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设计师、企业家等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通过比较国际发展趋势和案例分析,可以为我国外观设计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供启示和指导。

2. 外观设计体系介绍:外观设计体系是指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产品外观设计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机制。

本部分将从定义和范围、发展历史以及主要特点与优势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外观设计体系进行详细介绍。

2.1 定义和范围: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在不改变其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形状、图案、色彩等各种要素的组合,赋予产品以美感和个性,并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的设计。

外观设计体系涵盖了各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家电、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各个领域。

2.2 发展历史:我国的外观设计体系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

1993年,我国首次在《专利法》中纳入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开始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推广。

2.3 主要特点与优势:我国外观设计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和优势:首先,我国外观设计体系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设计保护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外观包装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个独特、美观、具有吸引力的外观包装设计,往往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包装设计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外观包装设计市场,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外观包装设计的定义外观包装设计,是指为使产品在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更好的保护、美观、实用等特性,对产品进行外观形态、结构、色彩、图案等方面的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二、外观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1. 外观包装设计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权人对其外观包装设计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

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外观包装设计的著作权外观包装设计作为一种艺术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3. 外观包装设计的商标权外观包装设计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无限次续展。

三、外观包装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1.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观设计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观设计,是指为使产品具有美观、实用或象征意义而对其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进行的设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外观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外观设计活动,保护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观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外观设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分类外观设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形状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的设计,如产品的轮廓、线条、曲面等。

(2)图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图案的设计,如产品的装饰图案、纹理等。

(3)色彩外观设计:指对产品色彩的设计,如产品的颜色搭配、色调等。

(4)形状与图案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与图案结合的设计。

(5)形状与色彩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与色彩结合的设计。

(6)图案与色彩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图案与色彩结合的设计。

(7)形状、图案与色彩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图案与色彩结合的设计。

三、外观设计法律规定1. 外观设计申请条件(1)新颖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公开。

(2)美观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美观性,即该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人们的审美观念。

(3)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当适于工业应用,即该外观设计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

2. 外观设计申请程序(1)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2)受理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初步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

(4)实质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3.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专注鱼网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专注鱼网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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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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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

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

如果不能用工业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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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技术思想。

这一点与实用新型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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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专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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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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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鼓励外观设计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外观设计权利人对其注册的外观设计享有独占的复制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展览权和进口权。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未经外观设计权利人许可,实施本法所规定的外观设计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外观设计创新,对具有较高创新程度的外观设计给予重点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外观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观设计申请第七条外观设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外观设计的原创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二)外观设计属于新设计,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三)外观设计适于工业应用。

第八条外观设计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外观设计请求书;(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三)简要说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按照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规定格式提交。

第十条外观设计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时未指定申请人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

第十二条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后,可以要求修改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后,可以撤回申请。

第三章外观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外观设计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十五条外观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资格;(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三)外观设计的合法性;(四)外观设计的适于工业应用性。

第十六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第十七条外观设计合法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外观设计适于工业应用性,是指该外观设计可以用于工业生产。

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

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

附件3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根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

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二、图片或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三、尺寸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四、绘图要求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五、照片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六、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使用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七、设计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应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透明部分的情况;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长度的情况;6、用特殊材料制成产品的情况;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的情况;8、新开发的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的情况;9、设计要点的说明。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已发)产品外观设计(或产品外形设计,产品造型设计)首先想到的是外形,是物理形态的形状,是“物”在客观世界里存在的表现形式。

物体的客观存在是大自然“鬼斧天工”的自然设计,经历漫长的演变及进化,形成了特定的自然美,不经人为的自然形态。

今天我们讲的“产品外观设计”是人类有意识的“无中生有”对物的创造。

为了满足人类生理的,心理的需要,甚至于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科学研究的、社会活动的更高的需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出种类繁多的有“形或型”的产品。

产品外观设计不光是为了外形设计而设计,满足某一功能的使用是第一要素。

因此,我们在设计产品外观时,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呢?一、物的表现形态1.产品的形状或形态——造型设计形状是描述图像内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体的外在形式表现,无论是自然形成还是人为的形状,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轮廓。

目标轮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示目标物体的形状。

轮廓是由物体的一系列边界点所形成的。

我们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会根据产品功能需要对产品进行形状的构思,反复琢磨,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外观形态,运用艺术形式手段,真实的绘画在稿纸上,再进行细节调整,修改,赋予美感,加进某些特意安排的设计元素,比如社会背景特有的元素、宗教色彩定义的元素,人文情感的喜好元素,甚至“无中生有”的设计师自己灵感的创意。

2.色彩的表现——视觉的冲击感受色彩是光从物体反射到人的眼睛所引起的一种视觉心理感受。

色彩是能引起我们共同的审美愉忧的、最为敏感的形式要素。

色彩在产品外观设计中是最有表现力的要素之一,因为它的性质直接影响人们的感情。

色彩的颜色具有三个基本特性:色相、纯度(也称彩度、饱和度)、明度。

在再现艺术中,色彩真实再现对象,创造幻觉空间的效果。

在产品外观设计实践中,色彩与整体造型搭配是设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万绿丛中一点红”,请注意是“一点红”而不是“一片红”,讲的就是色彩的搭配规律,面积比例的把握。

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外观设计权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外观设计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并列,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在我国,外观设计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文将对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 产品的形状:包括产品整体的形状、局部形状、立体形状等。

2. 图案:包括图形、文字、符号等。

3. 色彩:包括单一色彩和多种色彩的搭配。

4. 结合: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组合。

5.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具有审美价值,能够引起人们的审美愉悦。

6.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实用性。

三、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设计人:设计人是指对产品外观设计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委托设计人进行外观设计,并享有外观设计权的单位。

3. 继承人:设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享有外观设计权。

4. 受让人:设计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外观设计权转让给他人。

四、外观设计权的取得外观设计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1. 专利授权: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经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

2. 自动产生:在我国,外观设计权自设计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申请专利。

3. 国际保护: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可以将外观设计申请国际专利,如欧洲专利、美国专利等。

五、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自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十年。

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 制作、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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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
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

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

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

关于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

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
(3) 设计构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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