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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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外观设计权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外观设计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并列,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在我国,外观设计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文将对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 产品的形状:包括产品整体的形状、局部形状、立体形状等。

2. 图案:包括图形、文字、符号等。

3. 色彩:包括单一色彩和多种色彩的搭配。

4. 结合: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组合。

5.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具有审美价值,能够引起人们的审美愉悦。

6.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实用性。

三、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设计人:设计人是指对产品外观设计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委托设计人进行外观设计,并享有外观设计权的单位。

3. 继承人:设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享有外观设计权。

4. 受让人:设计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外观设计权转让给他人。

四、外观设计权的取得外观设计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1. 专利授权: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经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

2. 自动产生:在我国,外观设计权自设计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申请专利。

3. 国际保护: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可以将外观设计申请国际专利,如欧洲专利、美国专利等。

五、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自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十年。

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 制作、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产品造型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产品造型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产品造型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1 优美外形
产品的外形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最重要的因素,产品的外观设计
为了突出产品的标识性、美观性和功能感,必须要可以让消费者有强
烈的吸引力,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而美好的印象。

因此,优美外形
是产品造型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

2 功能完善
功能完善是产品造型设计的重要基础,首先要清楚产品的功能定位,确定产品的结构,实现对功能的有效配置。

另外,还要进行功能
的灵活化和人性化,给用户更好的使用体验,把功能变现出来,让产
品在不相同的使用状况下得到充分发挥。

3 工艺精致
工艺精致是造型设计的重要技术层面,其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
以及工艺的完善程度,关乎着对产品制造的成本控制、外形质量控制、装配效率和稳定性等。

产品设计者需要协助配合工艺工程师确定设计
结构,进行设计测试,缩短产品的研制周期,以及提高产品的可行性、效率和实用性。

因此,优美外形、功能完善以及工艺精致,是产品造型设计比较
重要的三个基本原则。

做设计时应当多方面进行考量,以保证设计完美,使产品赢得市场成功。

现代产品造型设计要求高,产品要在创新
卓越的外形,和出色的功能性能中取得胜利,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外观设计保护,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它可有意思了。

说白了,就是保护那些让人一眼就能认出的好看东西。

就像你看到一款新手机,第一反应就是,“哇,这个设计太赞了!”没错,保护这些独特的设计,能让创造者安心做设计,消费者也能享受到美的滋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主要依据有哪些,轻松一下,不要太严肃哦!1. 外观设计的定义1.1 什么是外观设计?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外观设计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它们的结合方式。

想象一下你最喜欢的那款运动鞋,靓丽的颜色、独特的线条,这些都是外观设计的范畴。

你要是能把它的设计师请来喝杯咖啡,估计他会跟你说,这些细节可花了他不少心思呢。

1.2 外观设计的价值外观设计不仅仅是好看,更是品牌的脸面。

你看,某些品牌的标志性设计,就算没写名字,光靠外形就能让人一眼认出来。

比如,某个甜品店的蛋糕盒子,简简单单却能让你觉得无比高档,真是个小巧思啊!设计好不好,直接影响销售,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这就是外观设计的价值所在。

2. 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依据2.1 法律法规说到保护外观设计,那法律可少不了。

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设计。

比如,在中国,《专利法》里就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措施。

你设计的东西,只要满足条件,就能申请专利,谁都不能随便抄袭。

这就像你在朋友圈发了个美食照,旁边的朋友不能随便拿去当自己的!得有个原则在嘛。

2.2 申请程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你得准备一份申请文件,里面得详细描述你的设计,像是个小作业呢。

接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看看你的设计是不是新颖独特。

通过了,那就恭喜你,成为了外观设计的“拥有者”,别人可不能再随便用你的创意了。

3.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3.1 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可不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工业产品。

无论是电子产品、家居用品,还是时尚服饰,只要你能把它设计得好看,都可以申请保护。

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和裁判规则

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和裁判规则

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和裁判规则(一)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审查要点】1.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及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2.一件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一般包含多项独立的套件外观设计,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全部套件还是部分套件。

3.权利人主张多项套件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套件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

4.成套产品的侵权比对仍采取单独比对的原则,而不是将各项外观设计组合起来进行比对,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与成套产品中的任一项套件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即构成侵权。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别。

假如各个组件需要组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产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缺少单独使用价值的不是成套产品,应当是组件产品。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审查要点】1.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2.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观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外观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观设计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 创造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

2.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当符合审美要求,给人以美感。

3.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当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4. 独立性:外观设计应当是独立的设计,不能与其他设计混同。

三、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外观设计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指南》:该指南是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外观设计审查的重要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但对外观设计中的图案、色彩等元素的保护具有间接作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对外观设计中的图形、文字等元素的保护具有间接作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如假冒、仿冒等。

四、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1. 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人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署名权等权利。

2. 外观设计著作权:外观设计中的图案、色彩等元素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3. 外观设计商标权:外观设计中的图形、文字等元素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保护。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嘿!小伙伴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你知道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东西都需要保护它们的外观设计,比如手机、电脑、家具等等。

那么,这些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我们来说说第一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是保护外观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哪些东西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以及它们的保护范围等等。

所以,如果你想要保护你的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首先要了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哦!我们来说说第二个依据: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一种做法或规则。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国际惯例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观设计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标准。

许多国家还会参考其他国家的外观设计保护经验,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所以,了解国际惯例也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一个重要途径哦!再来说说第三个依据: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指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程度。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市场需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

因为只有市场上有需求,才能够激发设计师们的创新灵感,创造出更加独特和吸引人的外观设计。

如果一个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受到了市场的欢迎和认可,那么它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会得到提升。

所以,了解市场需求对于保护外观设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哦!我们来说说第四个依据: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技术创新同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

因为只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够使产品的外观设计更加新颖和独特,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技术创新也可以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使得消费者更加愿意购买和使用这种产品或服务。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3 设计构思相同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外观设计的要求

外观设计的要求

由于外观专利权对工业设计保护的针对性及实用性较强,且申请成本低,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由于审查力度的增强,外观设计的审核也日趋严格,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中,外观设计文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呢?一、图片或照片需符合规范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图片作为外观设计文件的必要内容,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除了注意图片提交的格式问题,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各个视图之间结构是否相互对应,投影关系是否正确;2、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阴影、反光、强光等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3、视图是否足以表达出产品的设计要点。

以上内容不仅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还可能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二、简要说明需重视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这意味着简要说明成为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

简要说明中的每一项内容都非常重要,它们可能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请求保护色彩、表明视图对称等,就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申请人和代理人一定要予以重视。

其中,设计要点是限定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设计要点写着“形状、色彩和图案”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十分狭窄,几乎是在宣称只要专利授权,而无维权打算。

设计要点的特征越多,其保护范围越小,越容易被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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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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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
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

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

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

关于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
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

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
(3) 设计构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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