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18]1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1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护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农家乐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第六条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
第七条能够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供消费者赏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屋、采农家果、干农家活、品农家趣、享农家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54e6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2f.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成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成都政务大数据资源体系,促进市域地理、人口、经济、文化等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打造智慧政府,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分步推进。
科学制定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年度实施计划,以推动关联性强和业务协同量大的部门信息共享和与民生改善、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关系密切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为突破口,不断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拓展数据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2.统一标准,规范运行。
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规范共享和开放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确保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可用性强。
3.集约建设,统筹应用。
统一部署全市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及其开发应用平台建设,避免投资导向、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
4.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明确各层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管理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审查机制,正确处理共享开放与保障安全的关系,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形成规范、高效的政务数据信源采集和开发利用体系,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显著提高,智慧政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立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的信源采集体系、资源目录体系、数据交换体系、共享规范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形成标准统一、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基础设施及相关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不断增强;在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方面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和资源开发应用体系,支撑成都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的高弹性、高可用、高安全、按需服务的资源服务体系初步建成,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性应用的目标初步实现;面向民生服务、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推进实施一批大数据示范应用,有序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推动社会主体利用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消费和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20〕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20〕3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共31件)序号项目名称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时间起草单位备注地方性法规项目(12件)1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新制定2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0年3月市博览局新制定3成都市天府绿道保护条例2020年3月市公园城市局新制定4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0年6月市科技局新制定5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0年8月市住建局新制定6成都市锦城公园保护条例2020年9月市公园城市局新制定7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2020年3月市邮政管理局修订8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20年5月市卫健委修订9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5月市水务局修订10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0年5月市公园城市局修订11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7月市交通运输局修订12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市住建局修订政府规章项目(5件)1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3月市网络理政办废止2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20年3月市住建局新制定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2020年4月市教育局修订4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0年4月市司法局修改5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5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修改调研论证项目(14件)成都市沱江发展轴保护条例市东部新城办2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委宣传部3成都市湿地保护条例市公园城市局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5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6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7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市公安局8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水务局9成都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市教育局10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住建局12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市住建局13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市住建局14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市城管委——结束——。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5〕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