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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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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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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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要笔记一.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P216T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P216T2)、合同优先原则(P217T3)。

3.形成权:(P272T19,注意B,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公民(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P218T8)B.民事行为能力:(P218T9)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218T11)(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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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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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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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民 法 笔 记

民 法 笔 记

民法笔记主讲:李仁玉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概述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包括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的开始1. 继承的开始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才正式开始。

2. 继承的开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必备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合法的继承权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有合法的继承权人存在,才能开始继承。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四、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六)侵占、抢夺、毁灭遗产;(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2. 继承权的丧失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自继承权丧失之日起,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遗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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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情况是4年,意外事故是2年);2、须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④效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开始发生继承,受遗赠人 可以取得遗赠等。
②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遵守的道德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③功能:1、填补法律漏洞,弥补强行法之不足;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3、协调个人利 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维护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
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失踪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满2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宣告。
④效果:1、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不发生继承等人身法律关系的变动;2、为失踪人 设立财产代管人。
③分类:包括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创作、建造)和非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4、好意施惠 答: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
②是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乘便车、请客吃饭、为人指路等。 ③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M】 1、民事法律关系 答: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J】
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是民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 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确认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 则。其中平等原则是基础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 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④按照不同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 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自然人 【M】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答:①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自然人制度的重要内容;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③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不可转让性。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生理死亡(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权利能力中止)。
②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 行为。
③特征:它不包含行为人对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设想,不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 动为目标,其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
④包括意思通知(如催告、要约的拒绝)和观念通知(又叫事实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债权 让与通知)
法人人格权 公司人格否认
程序:入伙、退伙
普通合伙
其他组织:合伙
种类: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J) 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有限责任合伙
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内容:民事权利
绝对权/相对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行使与保护:自我保护(自助行为)、国家保护
②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有权 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公权力等外在因素的干预。
③功能: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具体体现为处分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 由、遗嘱自由等。但私法自治并非绝对,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上述利益必须最终能落实为个人利益。
【J】 3、简述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㈠监护是民பைடு நூலகம்中自然人制度的重要内容,源于罗马法,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 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被监督、 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人的设定分为法定、指定和委托监护。
:㈡监护人的这种对被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职责即监护权。关于监护权的性质,法理上存在权利 说、义务说和职责说。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监护权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包括抽象人格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平等对待、救济方式平等);
2、公平原则(立法司法中维持民事主体的利益均衡;民事主体应根据公平正义观念从事民事活 动,体现为合同法中等价有偿、情事变更、显失公平制度、侵权法中公平责任等);
3、私法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动产/不动产; 原物/孳息 ;货币/有价证券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分类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基于意思表示 (行为)
变动
基于时间经过 (事件)
民事行为 制度
核心:意思表示
异常
不一致 欺诈 胁迫
不自由 乘人之危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
成立和生效
2
2、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 答:①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系表示行为;
②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③特征:民事行为若符合法律要求,就能获得法律认可而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私法效果,成为民 事法律行为,否则,就不能获得法律认可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④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
第一编 总论
【知识体系图】
民法的基本理论
概念、特征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体系: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渊源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J)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好意施惠
排除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行为 表示行为
准民事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事实通知)

:㈢监护权的特征如下: 1、监护权的本质是一种职责,系一项私法上的权力(监护人为他人利益服务、被监人须服从); 2、监护权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欠缺; 3、监护权的内容主要包括: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B.担任被监护人的
法定代理人,C.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4、监护权的消灭:监护权在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被依法
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自 然 人 主要制度:监护制度(监护权(J))、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的本质(J):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

主体
法人
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④法人制度旨在减轻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风险,为自然人实现自我提供法律工具。
4
效力 欠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与代理关系
撤销权、变更权
代理制度 分类: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本代理/复代理
违法代理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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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M】 1、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答:①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起源于罗马法;
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损害他人与社会 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它 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③功能: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3、衡平和解释的功能。
3、事实行为 答:①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②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 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换言之,事实 行为虽不排斥意思表示,但它引起的法律事实的变动并非意思表示的结果。
第二章 民事法律事实 【M】 1、民事法律事实 答: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②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③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 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又 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撤销监护资格时消灭。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二:法人 【M】 1、法人 答:①法人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类型之一;
②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 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③特征:1、依法成立并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2、独立的财产;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现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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