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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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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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

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第1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

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

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

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

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学习民法的心得(共2篇)]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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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第六章、其他组织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种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第十章、时效与期限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2、客体广泛性3、民事内容对等性4、民事行为任意性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身份权特征:产生的前提性、存在的隶属性、财产内容的间接性。

民法只调整具有国家强制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从人、时间、地点和事项角度。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补充。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原则:民法公布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新法废旧法旧法与新法抵触宣布失效我国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即新颁布施行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地点的适用范围原则: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馆、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与领空外的飞行器等进行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共同准则。

特征:非规范性、相对确定性、强制性功能:立法指导、行为准则、民法解释的补充依据内容: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意志强加的原则。

主体人格、法律地位、合理、补救的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意思表示、行为自由;自己行为自己负责3、公平合理原则:民事活动及其后果都要公平合理的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补救合理、责任公平、纠纷衡平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不隐瞒、履行义务、不乘人之危、执行善后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行使背离或超越界线的权利以防他人合法权益受害的原则。

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度、方式是否妥当民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实在法优于习惯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是一种法律关系2、是自愿设立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主体: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自行或他行而能够得益的取得权利的资格。

特征: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予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民事利益行使方法为自行或他行支配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权利人基于原权或派生权而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以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限制:1、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行使。

2、违背经济效益的权利行使。

3、丧失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一般通过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两大途径得到保护法律提倡尽量通过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允许适当采取合法私力救济的手段。

民事义务: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即不问民事主体意思如何,都应履行并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

特征:法定或者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第一性义务后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

特征:1、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2、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4、由当事人早法律允许范围协商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四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或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参考其他证明,医院证明证据力最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无法确定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而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植物人不能算死亡,享有继承权,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予以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监护: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特征:1、监护对象特定2、监护主体必须有资格目的: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监护种类监护人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2、照顾被监护人,不得虐待3、教育被监护人4、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6、承担监护责任监护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4、违反监护职责5、自愿辞去监护住所自然人住所: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地。

我国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处住所。

一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居所:自然人为特殊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处所。

住所分类: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拟定住所第五章、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独立人格:不以成员个人或联合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而非个人名义。

2、独立财产:法人成立,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出资人所有。

3、独立责任:有限责任法人分类:我国法人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自然人和法人行为能力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资格:1、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犯罪前科。

4、须不能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

有创设、存续两种方式。

法人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第六章、其他组织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种类: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公益团体特征:1、是一种稳定社会组织体2、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组织财产和成员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成立条件:1、须依法成立2、须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3、须有自己一定资产4、应有组织代表人或管理人合伙: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从业的社会组织体。

普通合伙:指合伙组织全体成员对外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为共有财产。

当同时存在合伙组织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时,合伙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组织债权人而从合伙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清偿。

合伙组织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个人债权人而从合伙组织财产中得到清偿。

特殊合伙:指在特殊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联合组成的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利害性、客观性、法定性种类:物、智力成果、行为、权利、人身利益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指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引起法律行为变动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特征:1、是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2、以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基于平等主体自愿意志而为的行为4、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分类: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1、要具有主体、标的、内容2、要具有意思表示特殊构成要件:有些需要式,有些需要物有效要件1、主体需具备相应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需自愿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4、标的内容需确定可能5、形式必须合法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主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客观的行为要素:1、主观意思2、客观表示分类意思表示的解释当主观的意思与客观的表示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依法阐明和确定该意思表示之真意的思维方式,其基本原则为:以主观意思为基础,以客观表示为依据,以法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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