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资质使用管理,防止资质使用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有效发挥局集团公司施工资质在经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总公司对资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审核颁发的**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企业资质证书》以及与之配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使用”是专指在工程信息跟踪、报名、资格预审、投标等涉及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的使用,不包括除此以外其它用途的

使用。

第四条施工资质的管理遵循“资源共享,重点突出,严格管理,统一协调,确保实现局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主管经营工作的局集团公司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部门是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所具有的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核、登记、协调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使用施工资质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的责任领

导,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申请审核及使用过程中的控制管理

第三章施工资质的使用

第八条施工资质使用原则是: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人监管,实行一事一批,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施工资质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所属各单位按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制定的格式如实、逐项填写《* 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信息申报表》,经申请单位盖章和责任领导、经办人签字后报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审核。特殊情况时,经局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先登记使用,后补办手续。

二、审核: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对其所填报的工程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签署意见呈报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和经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必要时呈报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特殊情况时,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亦可委托其他领导审批。

四、领用:经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到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使用范围:信息、跟踪阶段,原则上只提供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施工资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需要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业主的有关要求材料。

第十一条保管:在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期间,使用单位必须由在职正式职工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原则上应由专职从事对外经营

工作的在职正式职工保管、使用。使用人、保管人应做到本不离身。如发生

证件损毁和丢失等问题,集团公司将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第十二条施工资质在使用时应坚持“一事一领,一事一用”,的原则,严禁逾越申请使用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时限:施工资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归还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按经营部要求将证书送交其它使用单位,并书面汇报有关使用情况。超过归还时间仍需继续使用时,必须经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经营部同意。

第十四条严禁使用单位在申报、使用施工资质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将施工资质转借申请使用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并严禁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进行复印或对复印件进行再次复印。

第十五条资质使用中,当几家单位同时对某一工程提出申请时,在坚持第八条的基础上,局集团公司经营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调配,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一家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当所属各单位互相使用资质时,使用单位需将具体项目详细情况报经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审核,在拥有资质单位不参加该项目投标时,由局集团公司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使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出借资质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当局集团公司根据总体安排使用所属单位资质或协调所属单位互相使用资质时,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局集团公司经营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申请使用局集团公司资质时,须交纳

5000 元押金。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在资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不得逾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进行承

诺或签订协议等。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承担使用资质期间发生的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办理银行信贷证明和投标文件、办理银行保函、公证等各项费用,如项目中标要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局集团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处分,直至停止使用资质资格等。

第** 条在施工资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还应执行局集团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如需办理银行信贷、资信证明、投标保函以及使用局资质的收费等事项,按局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办理法人委托书等授权文件按局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如需办理公司印章、法人名章等事项按局集团公司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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