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用工风险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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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用工风险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部法律整体上在原《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对企业来说,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对于劳动密集、队伍流动、事故高发的建筑企业,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建筑企业由于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潜在着诸多现实问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针对现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施工企业特点,我今天在此简单与大家交流一下如何来应对用工风险 :

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大致如下:一是企业“自有职工”,二是新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进城务工人员,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他们能占到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70%以上。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安全事故责任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但是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若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防止工伤事故和拖欠工资的风险。而内部承包人一般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起诉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内部承包人的资信,全面了解内部承包人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承包,会增强内部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施工企业可通过从工程款中扣款,强行代缴保险的方式来减少将来可能带来的风险。还可以通过统一控制账户、审核监视支出、授权合同签订、强制工伤保险、预留风险基金等多种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

防范经营和用工风险。

目前各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现状及特点主要表现是: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穿插作业、流水作业、农民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间接用工、个人承包、工资不按月支付、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概括应对方略:

1、首先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各环节的规章制度,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防范劳动用工风险的目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将会陷于越来越不利的困境。。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劳动用工的内外部环境和行业特点,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可以根据施工企业在异地分公司、项目部较多的特点,制定异地分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同时,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司自身劳动用工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企业规章制度须防程序“陷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民主程序成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必经程序,否则规章制度无效。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建立健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注意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2、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应严谨严密,以避免在劳资纠纷中因约定不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

3、劳动法虽然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权力,仍规定了一些

具体的措施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这就是保密协议、服务期以及竞业禁止的规定。

A保密协议——单位维权的第一个措施

保密协议是企业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企业参与的是市场竞争,常常有一些商业机密需要保护,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一个条件就是由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所以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保密制度,与知悉商业秘密的签定保密协议就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形式可以表现为单独的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2、需要支付对价。即签订保密协议需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保密协议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补偿金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3、保密协议的作用:除了可以保护商业迷密外,还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即可以增加提前通知期,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法律同时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B服务期——单位维权的第二个措施

如前所述,劳动者可以单方的解除合同,这样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财力培训了员工,员工却跳槽走了,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出现,法律规定了服务期。具体使用条件如下:

1、适用范围: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2、法律效力。对于约订了服务期的合同来说,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3、违反服务期的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责任有多大,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通常由双方自行约定。实践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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