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流程
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 经营目标
为实现股份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服务。
按照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实现交易,避
免利润转移。
保证股份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2 财务目标
保证对关联交易项目单独统计、核算。
保证关联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
关联方确认清楚。
关联交易符合批准程序。
关联交易符合披露程序。
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约定。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①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权益的购买、销售、置换、赠予;债务重组;共同投资;担保;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代管、托管(受托经营);专利/专有技术的许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转让等不属于经常性发生的单项关联交易。本流程所指关联交易对象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二、业务风险
1 经营风险
交易本身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股份
公司的经营方针冲突。
尽职调查未能完整、详尽、适度地揭示其既有和/
或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风险,造成交易目的不能
实现。
交易标的物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和/或交易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交易不能进行,不能实现交易目的。
对交易标的物的价值高估或低估,导致股份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包括交易的评估和审计基础数据不准
确、方法不正确、结论不正确等)。
未及时催收交易对价,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未及时
办理资产交接、所有权(股权)转移登记手续及保
险,可能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2 财务风险
财务报表中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准确,包括:
关联方识别错误,少计或多计,导致统计核算出现
偏差、财务核算失真、对外披露不准确。
提前入账或未及时入账,导致关联交易数据失真。
3 合规风险
关联方识别错误,导致未按关联交易程序处理(包
括但不限于价格的确定、内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批准、对外信息披露等)。
不符合股份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违反定价原则导致
董事会中非关联董事、股东大会中非关联股东不予
批准。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股份公司内部批准程序,交易违
法。
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予披露或未充分、及时披
露,导致监管机构的惩戒:谴责、停牌、下市。
客观上造成利润转移,导致股东对股份公司和董
事、监事、总裁、财务总监和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诉讼。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确认关联方的身份和行为
分(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每半年根
据并表范围和股权关系,编制并及时更新产(股)
权结构图表,报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局负责向
公司的大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权5%以上)定期
索取其产(股)权结构图,交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对产(股)权结构图审核后交财务部,由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局每半年对关
联人士或联系人名单进行更新,并下发给各分(子)
公司。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随时更新的关联人士或联系人名单,与交易对方
确认交易性质是否为关联交易。
2 起草关联交易预案
企业改革部负责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前期调研分
析报告,提出交易预案,就交易的必要性和对股份
公司的整体利益的影响提出评价意见,报总裁班
子、董事长批准后,与关联方就交易达成初步一致
的整体意向。
3 聘请中介机构
法律事务部初步审核交易的合法性及监管规章的
符合性。
企业改革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分别聘请有从业
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组织开展尽职调
查(适用与否视交易重要程度定)。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财务部对中介机构适用的
评估方法、采用的会计假设、做出的会计判断与处
理,提供合理建议及依据。根据中介机构出具评估
报告或审计报告,初步确定交易价格。
4 起草、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法律事务部组织起草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依照股份公司合同授权管理权限,分别由分(子)
公司、财务部、总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然
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
合同或协议。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签订完毕后,及时上报集团
公司财务计划部和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5 执行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支付或收取交易对价;交接资产;办理所有权、股
权转移登记和工商登记(变更、设立或注销)等法
律手续。
财务部在关联交易发生后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的财
务核算,建立台账。
财务部将交易对价余额纳入应收账款的管理程序,
由业务部门及时催收。
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时办理交割手续:支付或收
取交易对价;交接资产;办理所有权、股权转移登
记及工商登记法律手续,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6 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董事会秘书局视交易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分别采取
发新闻稿、付费公告、股东通函的形式对外披露信
息。根据监管要求,子公司与股份公司应保持信息
披露的一致性、同步性。
财务部按季将关联交易的数据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局,数据提供前须经财务部主任审核。董事会秘书
局对外披露前须经法律事务部复核。
7 外部(政府部门或有权机构)批准(适用与否视法
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而定)。
法律事务部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法定的外部批
准要求。
四、相关制度目录(制度后标号为《内控手册配套规章
制度汇编》目录索引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2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2006年3月修订)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1.1.1
5 关于印发《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化
[2001]财工字9号) ----2.6.2 6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化股份法[2003]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