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供电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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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规章

制度汇编

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

2010年1月15日

目录

1、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金抵管理办法-----------001

2、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004

3、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划分规定------------005

4、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007

5、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015

6、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017

7、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说清楚”制度----------------026

8、安全性评价管理标准-------- --------------------------028

9、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两措”管理实施细则------------------035

10、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定---------------038

11、变电站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规定--------------- --------039

12、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防止误操作管理规定-----------------042

1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045

14、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重大节(假)日、活动保供电管理规定----049

15、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两票”管理规定---------------------056

16、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两票管理制度-----------------------060

17、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063

18、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068

19、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大型作业“三措”管理办法-------------072

20、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现场报告制度-----------------------094

2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095

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 -------------------098

23、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分析会管理办法----------------100

24、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102

25、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例会管理办法 ------------------106

26、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107

27、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20

28、设备评级管理办法-----------------------------------122

29、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检查制度----------------------124

30、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工作管理规定-------------------126

31、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29

32、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事故调查与上报制度-----------------134

33、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消防管理制度----------------------140

34、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交通管理办法----------------------142

35、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两措”管理办法--------------------144

36、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设备验收制度----------------------145

37、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变电站防火制度---------------------147

38、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消防器材配置规定------------------149

39、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管理制度--------150

40、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客户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制度------153

41、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细则---------------156

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金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开创全局稳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确保“四个零”目标的实现,经局生产会议决定,在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押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押的形式和要求、考核范围、扣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押管理。

第二章形式和要求

第四条全局职工均参加风险抵押,每年年末考核。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金额标准:

1、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包括副科长、用电科室办主任)每人500.00元。

2、各单位专工、班组长每人300.00元。

3、各单位普通职工、供电所农电工每人200.00元。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从本人工资中扣留,不开据、不报销,安监科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末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凡一年来未发生风险抵押考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押金不用上缴,可滚动使用,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扣款的数额重新上缴。

第八条一年中没发生风险抵押金考核范围内事故的,按本人风险抵押金总额的100%返还奖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事故考核范围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的事故考核范围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设备事故;

3、发生火灾责任事故;

4、发生交通事责任故;

5、发生误操作事故;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扣罚标准

第十条凡发生重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扣除全局参加风险抵押金职工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凡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责任事故、一般交通责任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参加风险抵押金职工的全部

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凡发生轻微的人身事故、轻微设备事故、轻微火灾责任事故、轻微交通责任事故扣除责任班组参加风险抵押金职工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凡发生误操作事故参照以上的1、2、3项扣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隐瞒事故不报的扣除责任单位参加风险抵押金职工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1、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临时工、返聘人员(不含夫妻变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2、在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工作不满一年者,不执行本规定。

3、退休、退养、下岗职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执行本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监察科。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一、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及周围环境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巡视。

二、遇有下列情况由值班长决定增加巡视次数:

⑴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⑵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⑶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⑷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等天气变化时;

⑸根据领导的批示加强巡视等。

三、建立社会监督联防机制,聘请义务巡线员,遇有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四、值班员巡视时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

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划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配电设备维护、试验、运行、管理工作,分清供用双方责任,确保配电设备安全供电。依据《供用电营业规则》及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局属产权线路维护分界点划分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各生产单位,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三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KV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4、产权属于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第四条局属各基层生产单位要依据产权维护范围,对辖区的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及变台上的所有设备,做周期的巡视及检查,发

现缺陷立即消除。

第五条发现属用户产权的配电设备出现缺陷,要立即通知用户及时消除缺陷。

第六条各变电所与35KV送电线路(工区)和10KV配电线路(供电所)的维护分界点按各变电所的设备情况由变电所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签订维护和管理协议。

第七条 35KV送电线路(工区)和10KV配电线路(供电所)的维护分界点按本单位巡视责任划分区由本单位领导与责任人签订维护和管理协议。

第八条配电变压器及台架、0.4KV线路由供电所领导与低压台区责任人签订维护和管理协议。

第九条送、配电线路和设备维护和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按黑龙江省农电局送、变、配电管理制度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3条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5条各单位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目标

第6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

1、不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有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

4、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5、控制轻伤和一般事故;

6、输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公里.年;

7、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1次/台.年;

8、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公里.年;

9、不发生本单位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10、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

第7条供电所、班、组的安全目标:

1、控制异常和事故未遂,不发生轻伤事故。

2、不发生电力设备一类障碍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第三章责任制

第8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9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副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经理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经理负责。

第1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1条市局与各供电所签定安全责任状,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供用电责任书。

第12条供电所(班)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所(班)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供电所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工作人员做好安全供用电管理工作。供电所(班)长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安全协议书,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13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监督机构为安全监察部,下属各单位设置专(兼)职安全员。

第14条安全监察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机构的审查。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认真履行全监督职责。

第五章安全制度与安全措施

第15条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农电安全制度和办法,结

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第16条在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供电范围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17条每年要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典型事故的对策,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方法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等。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防触电、防高空摔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第18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在编制企业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之前完成,所需经费按项目、内容、性质,在大修、更新改造或成本费中优先安排。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19条新入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20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21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22条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23条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

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例行工作

第24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25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26条安全分析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27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28条安全检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

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29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30条安全简报。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31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32条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33条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对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罚按照《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管理考核办法》及2008年黑河农村电气化局

《反习惯性违章手册》规定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34条本办法由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35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局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

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

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1、发生特大事故和一年内发生1起(含1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五大连池市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生产基建人身死亡事故、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和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2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国家电网安监[2006]50号)和《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黑电安环[2007]272号)和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结合我公司农电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单位,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我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订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各种安全奖励。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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