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三篇

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三篇
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三篇

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

级报告准则三篇

篇一: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

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

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

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

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

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

五部分。

第九条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

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资信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

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及结论的客观、准确、公正、及时。

(三)评级结论是资信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影响改变评级意见。

(四)已对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资信评级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评级结论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受评债券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发行人、受评债券的风险程度。发行人为受评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第十三条评级结论分析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发行人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二)对受评债券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受评债券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偿债保障措施。

(三)对证券行业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状况、发展趋势、行业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四)分析发行人风险因素。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列分析顺序。对风险应当尽可能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五)描述和分析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违约事实。

(六)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发行人的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判断其财务风险。(七)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

(八)分析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债券风险程度的影响。有担保安排的,应

当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说明无担保情况下发行人的实际信用状况或评级结论,此外还应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发行人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当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九)分析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能力、可信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评级报告分析应当针对证券行业和发行人的特点,重点揭示风险,反映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信用水平及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评级报告分析可在显要位置作“特别风险提示”,必要时应详细分析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说明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判断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

第十六条跟踪评级安排部分应明确说明对受评债券存续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受评债券的信用变化情况第十七条附录部分应当收录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简要介绍、尽职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有关跟踪评级的事项。跟踪评级应当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九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发行人、受评债券有关的信息。如果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一个月

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第二十一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做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受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出现的违约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针对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受评债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篇二: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为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

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收取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受托管理人变更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准则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二)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四)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本准则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在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继承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原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原任受托管理人在

原受托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原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原任受托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新任受托管理人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任受托管理人的名称,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起始日期,受托管理人变更原因以及资料移交情况。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托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第三十一条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协会对受托管理人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托管理业务制度的建立;

(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增信措施、募集资金使用,督促发行人履约等;

(三)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第三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

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三十六条发现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应当至少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托协议主要内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条款可以依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内容,参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时间】在【签订地点】签订:

甲方:〖发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管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拟发行【发行金额】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

4、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受托管理事项

2.1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3【双方可以约定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代理事项范围或者具体代理事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

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六)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十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3.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6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

3.8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本条应当列明后续偿债措施】

3.9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

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

3.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3.12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4.17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3.13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4.2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一)就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二)【查阅频率】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三)调取甲方、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四)对甲方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五)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4.3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

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约定频率】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4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披露方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4.5乙方应当每【回访频率】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6出现本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保证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7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8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9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双方约定相关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4.10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1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4.12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4.13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4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4.15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4.1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17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本条应当列明受托管理报酬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

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五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5.2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六条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资信与债券评级方法

贷款企业评级程序 信用评级工作程序指进行信用评级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级预备、实地调研、业务例会、级不建议、级不评审、撰写报告、级不确认、级不公告、文件存档、跟踪监测等时期。 评级预备 评级预备工作始于公司与受评企业双方签定评级托付协议之后。依照受评企业所属行业及其性质,确定评级人员。评级人员在初步了解受评企业的基础上,预备相关资料及工作底稿,并将受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实地调研工作安排表等发送给受评企业。 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包括与有关人员的访谈及现场勘察,旨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感受企业的治理氛围。其中与治理层的会谈特不重要。会谈内容涉及企业业务开展状况、竞争状况、财务政策、以往业绩、以及长短期经营展望等。此外,企业的营运风险、经营策略和内控机制差不多上重

要的访谈议题。为提高访谈效果,评级人员应在正式访谈之前,将访谈要点通知访谈对象。如有必要,还需与地点主管部门及与企业有要紧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访谈。与主管部门访谈旨在了解地点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看法、对该行业的态度以及对企业支持的可能性等。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要紧包括向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大额应付账款的债权人、企业应收款的要紧欠款单位等,与这些单位的访谈是为了了解受评企业历史资信记录、目前债务压力,以及企业款项回收情况。在这时期,评级人员要紧通过多样化、表格化、简单化和有用化的工作底稿将调研的内容程序化、规范化、书面化,班次级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特不是在查帐时,要尽可能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函证为准,或者由评级人员按经验取值,第三方函证通常指税务局出具的纳税务局凭证、银行出具的扣息凭证等。 业务例会 信用评级业务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业务例会,在那个业务例会充分讨论和分析,集思广义。 提交等级建议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 课后测验100分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课后测验100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对证券公 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 A.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收入、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 ? B.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 ? C.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内部控制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 ? D.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扶贫情况 我的答案:B 2 . ()应当接受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 ? A.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 B.所有证券公司 ? C.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D.已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正在申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 ? A.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 ? B.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 ? C.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 D.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 我的答案:ABCD 2 . 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包括()。 ? A.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 ? B.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 C.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 ? D.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我的答案:ABC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收入总和为依据。对错 我的答案:对

企业债券与信用评级市场

企业债券与信用评级市场 一、债券市场不发达的状况及其原因在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新形势下,在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并逐渐成为市场主力的情况下,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完善市场结构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我国的债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债券总量只占GDP的 24%,相比 国际上95%的比例,所占比重还很小,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市无论是市场规模、债券品种,还是市场发育程度,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表现为市场规模过小,品种过少,市场参与者单一,债券流动性差,市场体系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截至2002年 2月,国债余额约为14000亿元,债券余额接近 8400亿元,全部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准政策性债券;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在我国的规模较小,余额800亿元,仅为国债余额的5%,为同期股票市值的近2%,随着 国债和金融债券规模的不断增加(见上图),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规模还在不断的下降。即便是规模少之又少的企业债券,也全部为大型优质国有企业所发,具有准国债性质。 造成企业债券市场如此不发达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一级市场严格受管制,企业更喜欢股权融资,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等。除此之外,债券承诺了还本付息,对收益的满意程度和还本付息能力的综合评价是投资债券的前提。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下,信用评级市场的不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文仅就信用评级存在的及其与企业债券的发展间的相互进行探讨。二、造成评级市场不发达的主要原因 1.受债券品种缺 陷的影响,信用评级的地位难以确立在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十分不发达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复杂、审批漫长、额度控制等措施严重制约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发行债券的企业几乎全部为大型优质企业,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信用等级全部为AAA级,因此,债券评级意义不是很大,评级的目的在更大程度上是为满足 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地位的重要性很难确立。 2.利率限制的影响使信用评级失去了 意义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按照不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为上限由人民银行审批。在银行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债券的吸 引力,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基本上要达到规定的利率上限,这就减弱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给企业发行债券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债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因为,无论信用等级的高低,企业债券利率水平基本一致,在融资成本和收益的决定方面,资信评级无论对发行人还是投资人都失去了意义,发行人评级的积极性受到制约,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被弱化。 3.评级机构的权威性是制约自身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我国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假现象屡禁不绝,因而评级机构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权威性很难确立,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受到很大影响,评级市场难以发展。在评级市场较小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实践经验和技术很难长进,评级结果也难以得到市场检验,从而抑制了评级机构业务的开展以及评级结果权威性的确立。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很难形成像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等具有国际知名的评级公司,投资人很难根据评估结果对债券进行判断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4.制度缺陷限制了评级公司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 课后测验答案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课后测验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应当接受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 ? A.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B.所有证券公司 ? C.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D.已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正在申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我的答案: A 2 .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分。 ? A.5 ? B.10 ? C.20 ? D.30 ? A.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 ? B.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 ? C.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 D.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 我的答案: ABCD 2 . 存在()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为C类。 ? A.未按要求报送能力评价材料的 ? B.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项得分为0或者得分为负数的 ? C.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得分为0的 ? D.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5分。 对错 我的答案:错 1 . ()应当接受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 ? A.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B.所有证券公司 ? C.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D.已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正在申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我的答案: A 2 .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分。 ? A.5 ? B.10 ? C.20 ? D.30 ? A.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 ? B.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 C.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 ? D.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我的答案: ABC 2 .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 标。 ? A.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

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的构成有什么

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的构成有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法律对证券公司作出规定,即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而根据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危机来临时,众多公司破产的教训作出的。那么,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是怎么构成的呢?对此,催天下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一、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的构成有什么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公司资产偿还的债务。 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流动负债,即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 另一部分为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公司的净资产额是指公司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这个余额就是股东的全部权益。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这意味着净资产额越大,允许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越大,以净资产数作为管制公司负债的基础,以此来为证券公司设立负债警戒线,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危机来临时,众多公司破产的教训作出的。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在市场需求旺盛时,许多证券公司很容易受高利润的诱惑,不顾风险,高负债投资,而在经济形势急剧变化时,投资无法收回,就发生偿还危机,甚至破产。

二、证券公司负债总额的限度 法律规定证券公司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这里,流动资产是指一般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资产的多少,反映了公司在资金方面的活力,以及及时将资金变现偿债的能力。保持相当一部分资金可支配,使其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对于证券公司应付难以预测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律也将流动资产总额作为一个标尺,流动资产总额越多,可以允许公司的流动负债相应越多,反之,就不允许公司在流动资产方面过多负债,以此保障证券公司的经营安全,防止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出现热潮时,盲目、无休止地借贷,扩大业务规模,为今后留下极大的隐患。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债券级别 主体级别 评级展望稳定 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亿元 债券期限不超过年 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发行时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偿还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概况数据 康美药业2008 2009 2011 所有者权益(亿元) 总资产(亿元) 总债务(亿元) 营业总收入(亿元) 营业毛利率() (亿元) 所有者权益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总债务() 利息倍数() 注: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 分析师 邵津宏 刘璐 肖鹏 :()1019() :()1019() 2011年月日基本观点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估”)评定“2011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该级别反映了本次债券的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 中诚信评估授予发行主体康美药业主体信用等级为,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受评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小,违约风险很低。中诚信评估肯定了公司所处的中药饮片行业未来持续向好的发展前景,公司在该行业的规模优势、技术领先地位、全产业链布局,以及未来盈利的可持续增长性;此外,我们也关注公司在成都、北京中药饮片生产基地及三期扩产项目的运行情况、未来中药物流配送中心、三个药材市场等重点投资项目的进展。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将对公司管理能力、人才储备提出挑战,经营业绩未来受中药材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资本支出较大也将考验公司筹资及资金调配能力,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信用水平。 正面 医药行业发展前景继续向好。随着中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老龄化趋势不断显现,加之中国医疗体系改革的进一步完善等因素,居民对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长,未来中国医药行业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将为公司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药产业链逐步完善,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从药材种植、药材交易,到生产开发、终端销售,公司已基本贯穿中药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产业,业务已渗透到中药产业链的各个关键环节。 中药饮片行业龙头地位巩固。公司中药饮片产销规模排名全国第一,随着成都、北京等地中药饮片在建项目投产,公司中药饮片业务规模在全国的市场份额还将持续提升。 技术实力雄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公司

工商企业信用评级方法

工商企业信用评级方法 一、工商企业信用评级对象与定义 工商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30《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工商企业信用评级的对象分为二类:即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工商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是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 (一)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 1、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全部长期债务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2、企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企业长期债。 (二)企业债券(含公司债券) 1、企业债券(含公司债券)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的其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债券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发行的特定企业债券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3、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企业长期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公司发行的特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企业长期债。 (四)中期票据 1、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发行的特定债券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3、中期票据的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企业长期债。 (五)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2、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发行的特定短期融资券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3、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的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企业短期债。 (六)集合债券(含集合票据)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二)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系统中回购业务维护;负责营业部质押券出入库权限管理;负责在该业务在清算中出现资金透支及欠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各部门与分支机构通报情况;负责督促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讲解 8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有(C)。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收购 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撤销 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2.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公示的说法错误的有(A)。 A. 证券公司仅需要在证券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B. 证券公司应当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C.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 公示 D.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需要备案的事项包括(ABCD)。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证券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命名原则包括(ABCD)。

A. 冠以所从属证券公司的名称 B. 不得重复、不得有歧义 C. 后缀标明是分公司或证券营业部 D. 便于投资者识别 5.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CDE )。 A. 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定 B.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C. 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D.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 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 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E. 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6.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 检查、问责制度 B. 证券公司应当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C.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 全运营 D.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 信息隔离墙制度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证券营业部需要满足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目录清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一、为了实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编制、收集及归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并适时修订。 二、项目组应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项目组应对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并将有关声明存放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首页。 三、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四、本指引相关规定仅为对本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从事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底稿编制工作的一般要求,本指引未尽之处,请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本指引相关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上述规定内容为准。 附件一:关于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 附件二:工作底稿目录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 **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项目组已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项目组承诺本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声明!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 年月日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 【摘要】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一、序 本人自研究生毕业起,就一直在证券行业转,券商呆过,基金公司呆过,也在市场其他机构呆过,一共10年多了。所以不敢说十分了解,但是可以给这哥们的文章提供一些补充。 二、前台业务部门 任何公司,都有前中后台之分。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先从前台说起,前台一般就是纯业务部门,给公司创造价值。 从传统意义来说,证券公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大家可以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看到对这些业务资格的定义。所以早期,证券公司一般都按照业务设了单独的部门,比如经纪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证券自营部、研究所等。 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最为广大投资者熟悉,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在公司总部一般有经纪业务总部,管着全国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证券营业部,而这些证券营业部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买卖的平台。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中收取佣金。这块业务是证券公司较为稳定的业务来源。

为什么说较为稳定呢,在早期大约5-10年前的时候,这几乎是证券公司几乎的业务来源,有些全牌照的公司达到收入60%以上,一些小公司甚至达到收入的90%以上。但是这从交易中收取佣金,又不太稳定。因为佣金是交易量乘以佣金费率。交易量么,你打开行情软件看看就知道了,每年都不稳定,行情好的时候交易量上千亿一天也有的,交易量不好的时候甚至只有一百亿。(记住是交易量,不是指数)。此外,佣金费率和竞争关系密切。在一些竞争密集的地方,如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一个城市有上百家证券营业部,所以现在佣金都降低到万3万5很正常(国家规定上限是千分之3)。但是在一些二线或者三线城市,一家城市只有几家甚至一家营业部,既然没有竞争,因此营业部佣金直接按千分之三来收也很正常。所谓各位同学,如果你或你父母炒股还收千三的佣金,没办法,谁让你在二线三线城市呢。早年证监会不批营业部新设,所以营业部牌照价值很高。后来逐渐允许A 级券商全国或者区域设,以国信为首的券商杀入二线城市,几乎将原有的本地券商营业部杀的七零八落。现在证监会几乎全面放开,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和非现场开户。未来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当然我这个竞争是只二、三线城市的营业部,以及地方类券商。因为刚才说了,北上广深的营业部竞争已经够激烈了,几乎接近成本线了。所以证监会放开政策后,影响最大的就是地方类券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研究一下地方类券商的上市公司报表。地方类券商代表如:东北证券、国海证券。全国类券商代表如:海通、国泰君安、光大、国信、招商、中信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经纪业务的收入第一靠天吃饭,第二如果光靠佣金前景不好。当然,现在证监会逐渐会放开营业部的业务资格,目前只允许经纪业务(包括代销基金),将来会允许代销各类金融产品。营业部如果能转型为为总部提供资源和客户的场所(给投行、资管部门介绍业务),未来前景会更好。 这里再说说经纪业务管理架构,一般是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下面可能直接管几十家营业部。也可能设立经纪业务分公司,分公司下面管当地营业部。经纪业务总部一般就负责营业

论信贷企业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的关系

论信贷企业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的关系 日期:2008年6月6日作者:彭丹来源:金融时报 一、信贷企业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的概念及作用 信用评级,也称为资信评级,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根据评级对象的不同,信用评级又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两种。主体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信贷企业信用评级即是主体信用评级的一种,也是目前我国针对一般企业的最主要的信用评级种类,评级对象为银行借款企业。信贷企业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的不同概念决定了他们的服务对象是不同的,信贷企业信用评级面向的是商业银行或相关监管机构,而债券信用评级面向的是债券投资者。虽然两者面向的投资者不同,但它们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少评级对象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市场运作效率。 二、主体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方法的联系 主体信用评级是基于“长期”基础上的,因此在进行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或信贷企业信用评级时所考察的因素是将会影响企业未来长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及区域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产业政策与监管措施等外部因素和企业基本经营风险、管理能力、发展战略、财务实力(包括财务政策、现金流情况、流动性、盈利性、财务弹性)等企业内部因素。 而债券评级是在考察发债主体信用能力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债券条款及其偿付可获得的外部支持因素,对其综合偿债保障能力做出判断。这里债券分为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对于短期债券(如:短期融资券),由于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以内),则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如:流动性和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在评级中将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对于债券条款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债券规模、期限、偿还方式、偿付次序、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具体的偿债保障措施等。对于外部支持因素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债券是否有担保、政府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这些都是影响债券最终违约损失严重程度的关键因素。 三、主体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级别的对应关系 主体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在定义及评级方法上的密切联系也决定了两者在信用级别上的对应关系。对于债券的信用评级反映的是其期望违约损失率。债券的期望违约损失率是由债券的违约概率和发生违约后损失的严重程度共同决定的。同一发债主体发行的不同债券信用等级或债券与发债主体之间信用等级的差别是源于其不同的违约损失严重程度。以下列举几种造成债券

{信用管理}企业债券与信用评级市场

(信用管理)企业债券与信 用评级市场

企业债券和信用评级市场 壹、中国债券市场不发达的情况及其原因 于资本市场正于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新形势下,于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且逐渐成为市场主力的情况下,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完善市场结构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我国的债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债券总量只占GDP的24%,相比国际上95%的比例,所占比重仍很小,和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市无论是市场规模、债券品种,仍是市场发育程度,均存于着相当大的差距,表现为市场规模过小,品种过少,市场参和者单壹,债券流动性差,市场体系不完善,关联制度不健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以国债为主(见上图),截至2002年2月,国债余额约为14000亿元,金融债券余额接近8400亿元,全部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准政策性债券;作为企业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于我国的规模较小,余额800亿元,仅为国债余额的5%,为同期股票市值的近2%,随着国债和金融债券规模的不断增加(见上图),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规模仍于不断的下降。即便是规模少之又少的企业债券,也全部为大型优质国有企业所发,具有准国债性质。 造成企业债券市场如此不发达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壹级市场严格受管制,企业更喜欢股权融资,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等。除此之外,债券承诺了仍本付息,对收益的满意程度和仍本付息能力的综合评价是投资债券的前提。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信用评级市场的不发达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文仅就信用评级存于的问题及其和企业债券的发展间的相互影响进行探讨。

二、造成评级市场不发达的主要原因 1.受债券品种缺陷的影响,信用评级的地位难以确立 于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十分不发达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复杂、审批漫长、额度控制等措施严重制约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发行债券的企业几乎全部为大型优质企业,目前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信用等级全部为AAA级,因此,债券评级意义不是很大,评级的目的于更大程度上是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地位的重要性很难确立。 2.利率限制的影响使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 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按照不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为上限由人民银行审批。于银行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基本上要达到规定的利率上限,这就减弱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给企业发行债券带来了壹定的困难,也使债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因为,无论信用等级的高低,企业债券利率水平基本壹致,于融资成本和收益的决定方面,资信评级无论对发行人仍是投资人均失去了意义,发行人评级的积极性受到制约,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被弱化。 3.评级机构的权威性是制约自身发展的主要障碍 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假现象屡禁不绝,因而评级机构的形象于公众心目中权威性很难确立,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自然受到很大影响,评级市场难以发展。于评级市场较小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实践经验和技术很难长进,评级结果也难以得到市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这一篇就够了!

长文扫盲: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这一篇就够了! 一、序 自研究生毕业起,就一直在证券行业转,券商呆过,基金公司呆过,也在市场其他机构呆过,一共10年多了。所以不敢说十分了解,但是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情况的补充。 二、前台业务部门 任何公司,都有前中后台之分。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先从前台说起,前台一般就是纯业务部门,给公司创造价值。 从传统意义来说,证券公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大家可以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看到对这些业务资格的定义。所以早期,证券公司一般都按照业务设了单独的部门,比如经纪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证券自营部、研究所等。 (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最为广大投资者熟悉,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在公司总部一般有经纪业务总部,管着全国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证券营业部,而这些证券营业部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买卖的平台。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中收取佣金。这块业务是证券公司较为稳定的业务来源。 为什么说较为稳定呢,在早期大约5-10年前的时候,这几乎是证券公司几乎的业务来源,有些全牌照的公司达到收入60%以上,一些小公司甚至达到收入的90%以上。但是这从交易中收取佣金,又不太稳定。因为佣金是交易量乘以佣金费率。交易量么,你打开行情软件看看就知道了,每年都不稳定,行情好的时候交易量上千亿一天也有的,交易量不好的时候甚至只有一百亿。(记住是交易量,不是指数)。此外,佣金费率和竞争关系密切。在一些竞争密集的地方,如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一个城市有上百家证券营业部,所以现在佣金都降低到万3万5很正常(国家规定上限是千分之3)。但是在一些二线或者三线城市,一家城市只有几家甚至一家营业部,既然没有竞争,因此营业部佣金直接按千分之三来收也很正常。所谓各位同学,如果你或你父母炒股还收千三的佣金,没办法,谁让你在二线三线城市呢。早年证监会不批营业部新设,所以营业部牌照价值很高。后来逐渐允许A级券商全国或者区域设,以国信为首的券商杀入二线城市,几乎将原有的本地券商营业部杀的七零八落。现在证监会几乎全面放开,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和非现场开户。未来的竞争会更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企业债券与信用评级市场

企业债券与信用评级市场 一、中国债券市场不发达的状况及其缘故 在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新形势下,在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并逐步成为市场主力的情形下,进展债券市场差不多成为完善市场结构的必定选择。近几年,我国的债券市场尽管进展迅速,但债券总量只占GDP的24%,相比国际上95%的比例,所占比重还专门小,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市不管是市场规模、债券品种,依旧市场发育程度,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表现为市场规模过小,品种过少,市场参与者单一,债券流淌性差,市场体系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以国债为主(见上图),截至2002年2月,国债余额约为14000亿元,金融债券余额接近8400亿元,全部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准政策性债券;作为企业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在我国的规模较小,余额800亿元,仅为国债余额的5%,为同期股票市值的近2%,随着国债和金融债券规模的不断增加(见上图),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规模还在不断的下降。即便是规模少之又少的企业债券,也全部为大型优质国有企业所发,具有准国债性质。

造成企业债券市场如此不发达的缘故有多种,要紧是一级市场严格受管制,企业更喜爱股权融资,债券市场的流淌性不足等。除此之外,债券承诺了还本付息,对收益的中意程度和还本付息能力的综合评判是投资债券的前提。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信用评级市场的不发达在专门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进展。本文仅就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及其与企业债券的进展间的相互阻碍进行探讨。 二、造成评级市场不发达的要紧缘故 1.受债券品种缺陷的阻碍,信用评级的地位难以确立 在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十分不发达的情形下,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复杂、审批漫长、额度操纵等措施严峻制约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发行债券的企业几乎全部为大型优质企业,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信用等级全部为AAA级,因此,债券评级意义不是专门大,评级的目的在更大程度上是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地位的重要性专门难确立。 2.利率限制的阻碍使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 按照《企业债券治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按照不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为上限由人民银行审批。在银行利率水

某证券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发行承销工作规程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发行承销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项目的发行承销工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券发行承销风险,根据债券发行承销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债券主承销项目,以及公司未担任主承销商,而是作为承销团成员(包括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等)的债券参团分销项目。 第二章主承销项目 第三条债券主承销项目的发行承销工作由发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发行工作小组一般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全体成员、固定收益部所属销售交易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发行工作小组应秉承合规理念,将合规工作贯穿于发行承销阶段各个环节,在规范的同时促进业务发展。 第四条销售交易部门在发行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债券发行承销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向销售交易部门提出组建承销团的要求,并提供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等相关申报文件的送审稿。 第六条销售交易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未来的市场情况、机构间合作意向、发行人诉求等因素,初步拟定组团方案,并报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审批。 承销团成员的选择参考依据主要包括资本实力、以往的合作情况、在业内的排名、是否违规、渠道能力等。承销团成员的选择标准如下: (一)根据各机构在业内的排名、承销的债券项目数量及项目金额等情况,优先选择业务能力强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二)根据在以往的承销项目中是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发生违约不兑现包销的行为等情况,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三)根据各机构参与其他债券承销项目分销的次数及完成情况,优先选择积极性高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四)根据各机构以往参与我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承销团组建工作时的响应情况,以及对承销团协议相关条款的履行情况,优先选择业务合作关系良好、积极配合我公司工作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项目审批期间,项目小组应及时向销售交易部门通报项目进度,由销售交易部门筹划发行人预期管理工作。领取审批文件之前,项目小组应及时告知销售交易部门,由销售交易部门与发行人协商发行时机和发行利率,项目负责人协助协商工作。 第八条领取审批文件后,销售交易部门根据与发行人协商的情况,综合考虑债券市场行情、资金面状况、近期同类债券发行情况、市场需求、扰动因素(包括新股发行、利率或准备金率政策调整等),拟定销售策略(包括意向发行时间、意向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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