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村治理体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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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者:龙文军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22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自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德治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治理道路,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一,加强村民自治路径探索。

紧紧围绕“自治”的目标,建立健全村级班子建设新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规范各项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

加快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努力走出一条乡村治理的新路子,大大降低农村社会运行成本。

第二,不断强化农村法治工作。

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村干部抓起,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在引导农民依法维权和信访过程中,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培养农民契约自由、依法办事、公平竞争等习惯,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加强农村德治宣传鼓励。

要鼓励农村先富起来的“能人”,有能力有爱心的善人,尽心竭力地服务村民造福桑梓,凭借他们热爱农村关心村民的满腔热忱和实际行动,形成乡村治理强劲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不断培育道德模范典型,加强典型示范,强化标杆引领,推动行为自觉,努力开创道德建设新局面,让“德治”激励村民守住乡情,守住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

(整理人:王佳星朱文馨)。

乡村振兴中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

乡村振兴中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

乡村振兴中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振兴是当前中国的重要战略,是国家发展全局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而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乡村振兴中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应该如何构建呢?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基层组织的建设。

乡村振兴需要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通过强化组织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实现村民自治与依法治理相结合。

只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确保乡村振兴的良好开局。

二、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除了传统的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委会外,乡村振兴还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

可以引入农民合作社、妇女组织、青年志愿者团等组织,形成多方合作、多元治理的局面,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

三、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督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的引导和监督。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执法监督,推动各方共同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确保治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四、促进农村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应该促进农村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合作机制,推动农村社会资源的有机组合,实现资源的多元化利用和增值。

五、推动乡村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乡村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

可以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绿色生产方式等方式,实现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互动。

六、强化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也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可以通过建立村务公开平台、开通网络服务渠道等方式,提升治理效能,增强农村社会治理的可持续性。

七、推动乡村文化传承与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还要推动乡村文化传承与创新。

可以通过挖掘乡土文化资源、支持乡村文化活动等方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文明的持续发展。

八、加强社会治理队伍建设乡村振兴需要有一支强大的社会治理队伍作为保障。

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

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

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村全面建设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构建健全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需要采取综合多样的措施,构建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农村管理体系。

以下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从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强化基层自治基层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的基础。

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推动村民自治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村级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要发挥更大作用,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建设。

二、规范村级组织运行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要依法规范村级组织运行,确保村级组织合法权益。

要建立村级组织运行规范、透明、公开、有序的机制,健全村规民约,完善村务公开和村民参与机制,实行村规民约、自治条例等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要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自治机制。

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等组织,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加强社会治理的社会化、规范化。

四、促进信息化智能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要加快推进信息化智能化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的融合。

建立农村信息化平台,构建信息共享、数据归集与管理、实时监测预警、智能决策的体系,提升信息化技术在农村社会治理的应用水平。

五、推动乡村法治建设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要推动乡村法治建设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相结合。

建立健全农村法治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推广乡村律师、法律志愿者制度,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六、提升农村社会管理能力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要注重提升农村社会管理能力,培养专业化、规范化的社会管理人才队伍。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乡村治理是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要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体系。

建立乡村治理智库,开展乡村治理研究,推动乡村治理创新,促进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不断缩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实践探索等方面,探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和方法。

一、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乡村治理体系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农民等多方参与,形成一种协同合作的局面。

首先,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组织和协调。

其次,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农民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提供公共服务。

最后,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应当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乡村治理能力包括政府的管理能力、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以及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

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治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农民则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只有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共同提升治理能力,才能够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三、实践探索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各地都在进行不同的实践探索。

例如,有的地方通过推行“村民自治、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实现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这种方式充分发挥了村民的主体作用,政府则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支持,市场则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另外,一些地方通过建设“美丽乡村”,提升了乡村治理的形象和品质。

这种方式通过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了乡村振兴。

这些实践探索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总之,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

要构建一个有机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的合作与协调。

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村治理和乡村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村治理和乡村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当前的一项重大战略,其关键在于农村治理和乡村建设。

农村治理是指通过制度、政策等方式来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而乡村建设则是指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等,以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村治理和乡村建设。

一、加强农村治理体系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在于农村治理,要构建完善的农村治理体系是关键。

首先,要加强农村基层自治建设,推动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民主决策。

其次,要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与服务意识,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此外,还应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农民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

只有构建健全的农村治理体系,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治理保障。

二、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问题是农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重要方面。

乡村振兴战略要求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流转问题,实现农民合理利益的保护和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为此,需要推动土地财政制度改革,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要加强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发展乡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之一就是发展乡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发展种植、养殖等现代农业产业,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其次,要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水平,为乡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另外,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和便利农民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生态化发展。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工作。

其次,要推动农村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农民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减少农村能源消耗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还应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关于“一体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关于“一体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工作研究·乡村振兴·
有效的基层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党
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
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我们指明了新时代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路径。
1.乡村治理的探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素有“百路千桥万家
市”的美誉。全区 4 镇 6 街道,户籍人口 45 万,
关 流动人口近 30 万。流动人口集聚的村居,社会
二要创建民主法治村。以亮牌提升、阵地建
设、法治人才、法治惠民“四大”工程为抓手, 对已获批的民主法治村 (社区) 实行“挂牌子、 亮身份”,建立法治学校、法治宣传栏、法治书 架、法治文化点、法律服务点、人民调解室等基 层民主法治阵地,培育一批以村居干部为重点的 “法治带头人”。全面实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探 索配备村居法治副主任,持续推进民主法治村 建设。
治安等问题较突出。2016 年以来,路
桥 运 用 矩 阵 化 管 理 理 念 , 对 镇 (街 道) 和 部 门 派 驻 机 构 承 担 的 职 能 相

近、职责交叉和协作密切的管理服务 进行统筹整合,形成综治工作、市场

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功能 性平台,依靠大数据整合资源,加强

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问题反馈,全面 实施流动人口自治提升工程,推行出

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创新流动人口圆 桌 会 议 制 度, 不 断 深 化 “ 平 安 路 桥 ” “法治路桥”建设,连续 7 年获评省级
两 翼
“平安区”。 但是,从乡村治理的角度看,还

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缺约束,少
落实。村级组织管理缺乏制度性约
束,存在治而不理的现象。不少村规
民约形同虚设;有的村规民约由村两

“三治”融合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

“三治”融合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

“三治”融合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我国提出了“三治”融合的理念,即政治治理、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相互融合、相互支持,共同促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首先,政治治理是现代化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

政治治理包括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农村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

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其真正成为百姓的利益代表,保障农民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城乡政策衔接,促进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农村民主决策方面,要加强村民自治能力,推动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落地实施,使村民直接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

此外,还应加强农村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农民服务,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其次,经济治理是现代化乡村治理的重要支撑。

经济治理包括完善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

在农村产业结构方面,要根据农村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农村产业布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农民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此外,还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全面振兴,实现农村经济的现代化。

最后,社会治理是现代化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

社会治理包括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推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

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要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公共服务水平,使农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当的社会服务。

同时,要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推动居民自治和组织管理相结合,构建起既能够自我约束又能够有效管理的社会治理体系。

构建现代农村治理效能提升的新思路

构建现代农村治理效能提升的新思路

构建现代农村治理效能提升的新思路随着农村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治理工作也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如何提升现代农村治理效能,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构建现代农村治理效能提升的新思路。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现代农村治理效能的提升需要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基层组织。

首先,要加强村委会的能力建设,提高其服务和管理水平,增强农民自治的能力。

其次,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

最后,要完善农村社区发展体系,建立起涵盖农村所有居民的社区组织网络。

二、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培养现代农村治理效能的提升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治理队伍。

要加强乡村治理能力的培养,通过组织培训、拓宽渠道等方式,提高基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注重培养其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一支专业化、高效能的农村治理队伍。

三、推进信息技术与农村治理的融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其与农村治理相结合,能够有效提高农村治理效能。

要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村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提炼出农村治理的关键问题和策略,实现农村治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四、推动农村治理体制改革现代农村治理改革需要完善相关的机制和体制。

要推动农村治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县乡村治理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政府和农村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权责统一、分工明确。

同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确保农村治理的公正和透明。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治理农村治理效能提升需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来,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共同推动农村治理效能的提升。

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引导和规范,确保其参与农村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是现代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

要加大投入,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相关公共服务的水平,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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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村治理体制的构建吴理财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村治理朝着多元治理、间接治理和依据法律/契约治理方向发展。

“县政、乡派、村治”是符合后税费时代农村治理需要的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农村基层政府无论如何改革,最关键和最核心的是转变政府职能,主动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农民和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一、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结构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和随之进行的乡镇改革,许多人都是从“减负/减人”“增效”角度进行分析的;很显然,单从这个角度来看,往往很难看出这两项改革所具有的深刻意义。

一旦转换一个视角,例如从“治理”的视角来看,或许我们会发现这两项改革对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然而,即便是从“治理”这个维度来考察,也可能因为研究者关切点的不同而得出迥乎相异的评判。

例如,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这种“税费合并、摊税入亩”式改革,有学者就引用钱穆先生这样一句话表达了他对农村社会治理发展的某种担忧:“这样一来,变成只有土地与政府发生了直接关系,人口与政府却像没有直接关系了。

一个国民,只要没有田地,不应科举考试,不犯政府法令,甚至他终身可以与国家不发生丝毫直接关系,这又岂是中国政治上历来看重轻摇薄赋制的理想者所预期而衷心赞成的呢?”另有学者则认为,近代以来的中国各项近代化/现代化事业的建设都依赖于向农民收费、征税来解决原始资本问题,正是由于这种收费、征税,导致了基层社会“官”“民”的对立和“草根”社会“吏治”的劣化,从而加剧了中国农民问题的恶化和中国乡村社会的落后;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农村税费改革乃至最终取消向农民收费征税,是否预示着我国农村基层社会“吏治”的根本性好转而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之所以会有这样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主要还是因为这些研究还没有深入到乡村治理的“结构”层面;如果从乡村治理的结构转型来观察,将会注意到农村税费改革和相应进行的乡镇改革实际上已经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后税费时代”,中国农村政治社会正在悄然地发生着结构性变化。

(一)农村枕费改革之前的乡村治理众所周知,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乡村的治理结构—如果仍然认为那时也是一种“治理”的话—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覆盖社会”式治理结构。

图6-1是当时一种简约化的乡村治理图式。

尽管早在1980年代初期,几乎与“撤社建乡”同时,中央就要求在村一级建立“村委会”组织: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地区的普遍推行却是在2000年前后。

2000年恰好是农村税费改革在安徽省试点的头一年,在随后3}4年内,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并且农民的税费负担逐年减少,到了2006年初,全国所有省份都取消了对农民征收农业税。

这也就是说,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村级组织(尽管有许多地方已经改称为“村委会,’)基本上仍然是乡镇政府直属的一级行政组织,执行着乡镇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例如农民的税费征缴、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甚至计划生产(包括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同时,乡镇政府也把村级组织理所当然地纳入自身的“目标考核”体系。

简单地说,这个时候的村级组织与乡镇政府是“一体”的,还没有从乡镇政府这个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组织。

原本应该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乡镇(直属)站所等事业单位,也日益沦为一种准官僚组织(其员工也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成为农村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它们更主要的是“围绕着政府‘中心’工作来转”,也就是向农民收费征税、配合乡镇政府搞计划生育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从组织学角度来看,这些站所无疑是乡镇政府内部组织的“部门”。

乡镇站所和村级组织被乡镇政府所“内部化”,实际上是社会国家化、行政覆盖社会式权威治理的一个逻辑结果。

因此,在这种权威治理结构中,(乡镇)政府与分散的农户(或农民)之间是一种面对面的直接关系。

虽然,乡镇站所和“村委会”被乡镇政府“内部化”,节约了它们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在另一方面大大地增加了乡镇政府与分散的农户(或农民)打交道的“成本”。

尤其是一年一度的农民税费的征缴工作,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动员包括乡镇站所、村组干部(甚至中小学校的教师)在内的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村委会”和站所的“内部化”、行政化过程、以及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这种对立和冲突通常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程序性层面,二是合法性层面。

所谓程序性层面的对立和冲突,是乡镇政府往往采取粗暴的手段直接向农民征收税费;所谓合法性层面的对立和冲突,是从农民头上征收上来的税费不是(或不主要是)用于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用来养活“官僚”机构。

以致一些机构一方面倚赖于向农民收费度日,另一方面却是农村基层政府倚赖于它们向农民收费征税。

正是由于农民与农村基层政府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不断升级和扩大,导致了一些农村地区频频出现治理性危机,使中央下决心彻底改变农村的税赋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结构转型农村税费改革推动了乡村关系的根本性转型,乡村关系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农村税费改革在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的同时,也极大地缓解了乡镇政府向农民征收税费的“目标考核”压力,在一些地方还可以看到农民主动上门向政府纳税的场面。

随着农业税的进一步取消,乡村关系继续维持支配性关系,己经没有必要了;而且,乡镇政府还会一改常态,要求积极地推行村民自治。

这并非笔者一厢情愿的憧憬,而是正在发生着的现实,只是这种改变是悄然地,不易被人发现而已。

但是,只要你稍微注意一下,就会感受到这种变化。

特别是最近两三年,村委会民主选举不但得到实质性发展,村党支部也在不断扩大村民的民主选择范围,个别地方甚至开始了村党支部的直选;在村务决策、村务管理乃至监督上,诸如村民“听证会”、“民主议政会”、“公决制”、“两会制”等各种形式的民主治理机制,在一些农村地区盛行。

更为重要的是,乡镇一级的“两票制”选举、“公推直选”甚至比较大范围的乡镇领导人直选,也在各地次第试点、推行。

在这种新的情势下,不但维持支配性乡村关系己无必要,而且,乡镇政府本身出现了日常运转的“危机”,它已经没有更多的资源用来维持这种支配性关系。

从“乡政”自身的角度而言,如果继续维持原有的乡村之间的支配性关系,如今己不再符合它的利益要求了。

很显然,维持这一支配性关系,是需要“成本”的,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不再有利于“乡政”的利益计算。

因为除了付出“成本”以外,从这个关系体制中几乎不再有什么“收益”可言了。

相反地,“乡政”还因为“守土之责”而不得不对农村公共品(包括社会秩序在内)生产进行一定的投入,以保障它在乡村社会立足的合法性。

正是基于农村必要公共品的生产要求以及“原子化”农民不具有合作能力,有学者认为必须加大“乡政”对“村治”的“干预”力度。

可是,问题却是,这个时候的“乡政”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或资源)、以及它是否愿意进行“干预”“村治”事务?也正是因为“乡政”对“村治”进行“干预”不但没有足够的能力,而且也没有以前那样的积极性,所以它才彻底改变往常的态度积极支持推行“村民自治”,因为在现今这种情况下,推行“村民自治”己符合它治理的需要和利益要求。

如果,村民真的能够依靠“村治”,实现一个村庄的“自我治理”( self-government )“乡政”落得一身轻松,它何乐而不为呢?即便这个“村治”尚不足以进行“自我治理”,“乡政”依赖与“村治”(或农民)的合作,也可以极大地减少治理的“成本,’当前许多农村的现实情况是:一厢情愿地依赖“村治”来实现乡村治理(包括公共品的生产)是不大可行的;一厢情愿地依靠“乡政”来提供农村公共品、或者依靠它来促进农民的合作,也几乎是不大可行的。

最好的办法,同时也是符合“乡政”利益的办法,则是一方面积极推行“村民自治”,另一方面积极跟村民自治组织合作,共同对农村社会进行治理。

与此同时,乡镇自身的改革也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不断深入,从一开始的“机构改革”进一步发展到“体制改革”,从湖北等地的乡镇改革中,可以初见农村治理结构转型的如下端倪: (1)乡镇站所从乡镇政府中分离出来,成为企业或社会性组织,并且这些组织与乡镇政府之间建立了“契约治理”关系;同时,(2)这些企业和社会性组织与农民(农户)之间也建立了比较平等的市场性服务关系;(3)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开始按照有关法律,界定各自的治理范围;(乡镇)政府不再与分散的农民〔农户)直接“打交道”(如图6-2所示),建立了一种多元的、间接治理关系。

不过,要想在我国农村地区真正地建立这样的治理图式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目前还是一个初步的图景。

(三)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特点如果农村的治理结构正如我们在一些地方看到的那样向前发展(即图6-1、图6-2 ),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将具有双边治理、多元治理、间接治理和依据法律/契约治理等特点:1、双边治理。

如前所述,如果说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也是一种治理型式的话,那时的农村治理是比较典型的政府单边治理,或者说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权威治理①,即治理的规则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制定(通俗地说,是由政府说了算),而且政府的治权几乎是不受约束或无所不能的,即便存在所谓的乡村社会(civic society ),它也是受政府所统辖(government ) ,覆盖。

后税费时代,虽然乡村社会依然不够成熟,它的自主性仍然不够强、自治能力也还很弱,但是,政府不可能再“包揽一切”了,它需要与乡村社会合作,共同进行治理。

后税费时代的双边治理不但表现在“国家”(state )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重塑上,而且也具体地体现在农村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这样的社区性自治组织之间、以及它与企业和其它各种社会性组织之间关系的构建上。

农村基层的治理(包括公共产品的生产)将更多地依赖基层政府与这些社区性、企业性和社会性组织之间的协商(“谈判”)、合作和互相规约。

2、多元治理。

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权威治理”,实质上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由政府控制着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治理的主体是单一的,这个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可能是其它的公共组织。

诚如徐勇所言,“传统治理模式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

其深刻根源在于公共权力主要依靠暴力或对稀缺性的权力资源(如土地、资本等)的垄断性占有所获取,而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在后税费时代,随着各种社区性、企业性和社会性组织的发展和成熟,它们必然要求参与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这个时候的农村治理,“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②,其“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也就是说,除了政府这个治理主体之外,还存在其它的治理主体(如村民自治组织、企业和公民团体等),即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由它们共同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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