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鞍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4日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一、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1.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
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
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决不允许截留挪用。
牵头领导:周鹏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措施:(1)密切跟踪政策方案,做好项目包装、储备一批符合投向项目,全力争取抗疫特别国债。
(2)2020年向上争取资金增长5%。
(3)细化分解2020年向上争取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任务,确保我市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规模、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抢抓新一轮东北振兴等有利契机,争取中央和省工业转型升级等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
(5)争取省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6)用足用好上级政策,2020年在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方面实现总体规模高于去年、所占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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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5日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鞍山经济开发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委属各处室、下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订了《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附件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委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委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推动鞍山新一轮全面振兴等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鞍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鞍山市政府研究室、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鞍山市营商环境监督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请示、报告市政府的工作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机关的来文、来电及领导的批示。
(六)负责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督查及信息反馈,负责市政府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工作联络。
(七)负责收集、处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动态的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鞍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方案为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我市被列为10个初拟试点地区之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择优批复3-5家作为首批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地区,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将整合各种资源优先向试点地区倾斜,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支撑与服务。
为促进我市试点地区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争取列入最终试点地区名单,实现我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将开展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为目标,强化资源环境标准约束与引领;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政策集成创新,加强与中央的职能配合与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更多地激发企业自主节能环保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路径和模式,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将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纳入地方发展战略,建立有力、有效的组织推动机制,探索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鞍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工业产业集群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切实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鞍山重点发展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菱镁新材料、化工新材料、光电光伏、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7个产业集群。
到“十二五”末,产业集群要实现销售收入6200亿元。
(一)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精特钢、板材加工、线材加工、管材加工、型材加工、钢结构和钣金加工等,实现销售收入2400亿元(含鞍钢)。
其中:达道湾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1000亿元,灵山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150亿元,海城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200亿元。
(二)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工业自动化装备、电力装备、冶金矿山装备等,实现销售收入1200亿元。
其中:工业自动化装备产业集群200亿元(高新区150亿元、铁西区50亿元),电力装备产业集群200亿元(鞍山经济开发区100亿元、高新区50亿元、立山区50亿元),冶金矿山装备产业集群100亿元(鞍山经济开发区60亿元、立山区40亿元)。
(三)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镁合金、镁建材、镁化工、镁耐材,实现销售收入1100亿元。
其中: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1000亿元,岫岩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100亿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公示内容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可同时在本部门的政府网站等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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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
1.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3.节能评估。
4.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5.新型墙改材料备案证核发。
6.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7.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行政确认。
8.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
(三)整合的职责
1.将体外循环的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
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及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矿产品和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提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九)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
场,推进新能源电站建设。
(十)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指导和促进智慧产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标准。
(十二)负责推动大数据发展环境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大数据资源创新应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投资融资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推动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合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和公共网络环境建设,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三)负责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承担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和考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工作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和园区建设;负责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计量、质量等工作;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