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传染病诊断标准【123页】

(卫生行业标准)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行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
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2)临床表现(症状、体征) (3)实验室检测、检查
病例诊断 (1)疑似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 (3)确诊病例 (4)带菌者、隐性感染、病原携带
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先天性风疹综合征
4、病例诊断 (1)疑似病例
具备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白内障/青光眼,视网 膜病,神经性耳聋和(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溶血性贫 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脾肿大,黄疸,精神发育迟缓,小 头畸形,脑膜脑炎,X线骨质异常。 (2) 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流行病学史。 (3)实验室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实验室检查中的任何一项。
流泪、结膜炎症状。 (4)皮疹自耳后、面部开始,自上而下向全身扩展,3d-5d
内波及全身。
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麻疹
(5)起病早期(一般于病程第2d-3d)在口腔颊黏膜见到麻 疹黏膜斑(koplic斑)。
3、实验室诊断 (1)8d-6周内未接种过麻疹减毒活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
疹IgM抗体(麻疹患者出疹3d内仅70%左右患者IgM阳性, 4d-8d则为100%阳性,如第1份血标本是在出疹3d内采集, 检测IgM阴性,需要采集出疹后4d-28d内的第2份血标本, 排除第1份标本中可能出现的假阴性)。 (2)恢复期患者血清中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或4 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 (3)从鼻咽标本或尿液中分离到麻疹病毒,或检测到麻疹 病毒核酸。
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猩红热
(2)轻型猩红热 发热、咽峡炎、皮疹均很轻,持续时间短,脱屑也轻。
法定传染病的诊断原则

法定传染病的诊断原则
法定传染病的诊断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收集临床资料:全面收集患者的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等临床资料。
2. 流行病学调查:对患者的居住地、活动地、接触史等信息进行调查,以确定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3. 实验室检查:对疑似病例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如病原学检测、抗体检测等,以确定病原体。
4. 综合分析:将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当地的疫情形势和防控措施,进行诊断。
5. 鉴别诊断:对于疑似病例,需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其他类似疾病,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6. 及时报告:一旦确诊传染病,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 动态监测:对疑似病例进行动态监测,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诊断和治疗方案。
总之,法定传染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鉴别诊断,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

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那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除霍乱、痢疾、伤冷、副伤冷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那么。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此范围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定义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
炎症型腹泻inflammatorydiarrhea指病原体侵袭肠上皮细胞,引起炎症而导致的腹泻。
常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粘液便或脓血便,镜检有较多的红白细胞,如侵袭性大肠杆菌肠炎、弯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折折菌肠炎等。
分泌型腹泻secretorydiarrhea指病原体刺激肠上皮细胞,引起肠液分泌增多和/或汲取障碍而导致的腹泻。
病人多不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稀水便。
镜检红白细胞不多,如肠产毒大肠杆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等。
3诊断原那么引起腹泻的病因比立复杂,除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可引起感染性腹泻外,其他因素,如化学药品等还可引起非感染性腹泻,故本组病人的诊断须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粪便常规检查来综合诊断。
由于本组疾病包括范围较广,而上述资料全然相似,故病原确诊须依据从粪便检出有关病原体,或特异性核酸,或从血清中检测出特异性抗体。
4诊断标准流行病学资料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夏秋季多发。
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往不兴盛地区旅游史。
如为食物源性那么常为集体发病及有共进可疑食物史。
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冷沙门菌等〕、肠道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A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等感染那么可在婴儿室内引起爆发流行。
临床表现腹泻、大便每日≥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亦可为粘液便、脓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等。
病情严峻者,因大量丧失水分引起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
已除外霍乱、痢疾、伤冷、副伤冷。
实验室检查粪便常规检查:粪便可为稀便、水样便、粘液便、血便或脓血便。
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亦可有少量或无细胞。
传染病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传染病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以及呼吸道播散等途径传播的疾病。
准确判断传染病对于疾病预防与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传染病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传染病的诊断与控制。
一、传染病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传染病判定应基于科学依据和客观实验结果,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2. 统一性原则:传染病判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的标准要求,确保判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系统性原则:传染病判定应遵循全面、系统的思路和方法,充分考虑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病原体的学名、致病机制等因素。
4. 动态性原则:传染病的判定应随着科技进步和疫情发展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判定标准与时俱进。
二、传染病判定标准的要求1. 病原学要求:传染病的判定应基于特定病原体的检测与鉴定,如细菌培养、病毒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等。
只有通过科学方法确认病原体的存在才能进行传染病的判定。
2. 临床表现要求:传染病的判定应基于临床表现与症状,如发热、咳嗽、腹泻等。
同时,还应考虑疫情暴发区域、职业暴露史、接触史等因素,以全面评估传染病的可能性。
3. 流行病学要求:传染病判定需要考虑疾病的传播特点、感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以判断传染病的流行程度和传播风险。
4. 实验室诊断要求:传染病判定需要依靠实验室检测结果,如血液、尿液、粪便、呼吸道标本等的实验室检测。
同时,还需考虑样本采集、保存和运输的严格操作,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5. 时效性要求:传染病的判定应尽量及时进行,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同时,判定结果还需要及时通报和报告相关部门,促进疾病的有效防控。
三、传染病判定标准的应用1. 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判定标准可用于制定疫情报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诊断和报告传染病疫情,以便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2. 医疗实践:传染病判定标准可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规范化医疗操作,减少误诊和漏诊的风险。
最新传染病诊断标准解读

最新传染病诊断标准解读传染病诊断是传染病防控的重要环节,准确、快速的诊断对于疾病的控制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我国最新传染病诊断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实际临床需求。
一、诊断原则1. 临床表现:结合病史、症状和体征,对疑似病例进行初步判断。
2. 实验室检测:针对疑似病例,进行相关病原体及其抗原、抗体检测,以确认诊断。
3. 流行病学调查: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疾病传播途径、风险因素等,为诊断提供依据。
4. 综合分析:结合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终诊断。
二、诊断标准1. 病原体检测:针对不同传染病,进行相应病原体的检测,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
2. 抗体检测:对疑似病例进行相关抗体的检测,以判断机体是否感染某种病原体。
3. 抗原检测:对疑似病例进行相关病原体抗原的检测,以确认病原体存在。
4. 分子生物学检测:利用PCR、核酸杂交等技术,检测病原体的基因片段。
5. 血清学检测:通过血清学试验,检测病原体及其代谢产物。
6. 免疫学检测:利用免疫学方法,检测机体对某种病原体的免疫反应。
三、诊断流程1. 接诊:医生根据病史、症状和体征,对患者进行初步判断,确定疑似病例。
2. 报告:医生将疑似病例报告给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
3. 采样:按照疑似病例的病情,采集相应的样本,如血液、尿液、粪便、呼吸道分泌物等。
4. 实验室检测:将采集的样本送至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体及其抗原、抗体检测。
5. 结果反馈:实验室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
6. 确诊: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诊断。
7. 报告传染病:医疗机构将确诊病例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诊断注意事项1. 充分了解病史:病史是诊断传染病的重要依据,医生需详细询问患者的相关信息。
2. 细致观察临床表现:不同传染病具有不同的临床特点,医生需认真观察和分析。
登革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登革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登革热是一种由登革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以下是登革热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 诊断标准:
- 临床症状:突发高热、头痛、肌肉关节疼痛、皮疹、出血等。
- 实验室检测:通过血液、尿液或病毒分离进行病毒检测,以确认登革病毒感染。
2. 处理原则:
- 对于轻型非出血症状的患者:提供支持性治疗,包括足够的休息、饮水、退热药物(如扑热息痛)等。
- 对于重型出血症状的患者:应住院治疗,及时纠正体液失衡、控制出血、维持稳定的血压,必要时提供血液或血浆制品。
- 注意病情观察:密切监测患者的体温、出血情况和血压等指标,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 避免非甾体抗炎药和阿司匹林等血小板凝聚抑制剂,以免增加出血风险。
- 对于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的患者,需加强监护和治疗,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总的来说,登革热的治疗主要是对症治疗和支持性治疗,并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传染病诊断标准

有共用注射器吸毒史。 有医源性感染史。 有职业暴露史。
1.1.6 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配偶或性伴侣。
1.1.7 HIV感染母亲所生儿女。
传染病诊断标准
第7页
1.2 临床表现 急性HIV感染综合征。 连续性全身性淋巴腺病。
1.2.3 HIV感染中后期临床表现 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
传染病诊断标准
第17页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疗标准 (WS299-)
传染病诊断标准
第18页
乙肝诊疗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 试验室检验、病理学及影像学检验等进行 初步诊疗,确诊须依据血清HBV标志和 HBV DNA检测结果。
诊疗分类:
依据临床特点和试验室检验等将乙肝分为不 一样临床类型,包含急性乙肝、慢性乙肝、 乙肝肝硬化、乙肝病毒相关原发性肝细胞 癌等。
同时符合
传染病诊断标准
第21页
丙型病毒性肝炎诊疗标准 WS213-
传染病诊断标准
第22页
பைடு நூலகம்
1.诊疗依据 流行病学史
曾接收过血液、血液制品或其它人体组织、细胞 成份治疗或器官移植。
有血液透析史、不洁注射史、或其它消毒不严格 有创检验、治疗史、有静脉注射毒品史。
职业供血者,尤其是接收过成份血单采回输者。
传染病诊断标准
第2页
传染病诊疗
流行病学资料 临床资料 试验室检验
法定传染病诊断与报告指南

法定传染病诊断与报告指南传染病是指能够在人体内传播,并引起人群流行性发病现象的疾病。
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工作。
本文将就法定传染病诊断与报告的指南进行探讨。
1.法定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各国的法律法规中一般会列举出法定传染病的具体病例诊断标准。
根据这些标准,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来判断患者是否为其中一种法定传染病。
2.传染病的报告要求: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医生在诊断出其中一种法定传染病的病例后,需要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临床表现、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等。
3.传染病的报告形式:报告传染病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
有些传染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按照指定的报告表格进行填写。
此外,一些卫生主管部门还提供了在线报告系统,医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告传染病病例。
4.传染病的报告原则:传染病的报告应遵循“快、准、全”的原则。
即需要尽量在发现病例后的最短时间内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并将所有相关信息都报告完整。
5.报告后的处理流程:一旦接收到传染病报告,卫生主管部门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包括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追踪密切接触者、加强环境消毒等。
此外,法定传染病诊断与报告的指南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法定传染病范围的制定:各国可以根据其国情和流行病学特点来确定法定传染病的范围。
一般来说,这些法定传染病会根据其传播途径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
2.传染病的报告策略: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不同的传染病报告策略,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程度、严重程度和传播速度等因素来决定采取的报告措施。
有些传染病可能需要实行强制报告,而对于一些常见的传染病则可以采取被动报告或定期报告的形式。
3.传染病的预警和监测: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传染病疫情。
预警和监测的指标一般包括病例数量、病例报告率、密切接触者数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此范围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炎症型腹泻inflammatory diarrhea指病原体侵袭肠上皮细胞,引起炎症而导致的腹泻。
常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粘液便或脓血便,镜检有较多的红白细胞,如侵袭性大肠杆菌肠炎、弯曲菌肠炎等。
2.2 分泌型腹泻secretory diarrhea指病原体刺激肠上皮细胞,引起肠液分泌增多和/或吸收障碍而导致的腹泻。
病人多不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稀水便。
镜检红白细胞不多,如肠产毒大肠杆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等。
诊断原则 3引起腹泻的病因比较复杂,除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可引起感染性腹泻外,其他因素,如化学药品等还可引起非感染性腹泻,故本组病人的诊断须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粪便常规检查来综合诊断。
由于本组疾病包括范围较广,而上述资料基本相似,故病原确诊须依据从粪便检出有关病原体,或特异性核酸,或从血清中检测出特异性抗体。
.4 诊断标准4.1 流行病学资料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夏秋季多发。
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去不发达地区旅游史。
如为食物源性则常为集体发病及有共进可疑食物史。
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寒沙门菌等)、肠道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A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等感染则可在婴儿室内引起爆发流行。
4.2 临床表现4.2.1 腹泻、大便每日≥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亦可为粘液便、脓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等。
病情严重者,因大量丢失水分引起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
4.2.2 已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
实验室检查 4.34.3.1 粪便常规检查:粪便可为稀便、水样便、粘液便、血便或脓血便。
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亦可有少量或无细胞。
4.3.2 病原学检查(详见附录A):粪便中可检出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致病微生物,如肠致泻性大肠杆菌、沙门菌、轮状病毒或蓝氏贾第鞭毛虫等。
或检出特异性抗原、核酸或从血清检出特异性抗体。
临床诊断:具备4.2.1,4.2.2,4.3.1者,4.1供参考。
病原确诊:临床诊断加4.3.2。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细菌性痢疾(以下简称菌痢)是由志贺菌(又称痢疾杆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常见多发病,其发病率在我国法定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中居首位,而且往往引起暴发或流行,对劳动力影响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6-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3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原则3.1须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
确诊则须依赖于病原学的检查。
3.2 诊断标准 3.2.1 流行病学史: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症状体征 3.2.23.2.2.1 急性非典型菌痢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
3.2.2.2 急性普通型(典型)菌痢急性起病、腹泻(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腹痛、里急后重、可伴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部压痛。
急性中毒型菌痢3.2.2.3发病急、高热、呈严重毒血症症状,小儿起病时可无明显腹痛腹泻症状,常需经灌肠或肛拭做粪检,才发现是菌痢。
根据主要临床表现有以下类型:休克型(周围循环衰竭型):有感染性休克症,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皮肤发花、发绀等。
脑型(呼吸衰竭型):有脑水肿表现,如烦燥不安、惊厥、嗜睡或昏迷、瞳孔改变,甚至出现脑疝、呼吸衰竭。
混合型:同时出现休克型、脑型的症候,是最凶险的一型。
慢性菌痢 3.2.2.4急性菌痢者病程超过2个月以上为慢性菌痢。
(标准的附录)]实验室检查3.2.3 [见附录A3.2.3.1 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F(400倍),可见红细胞。
3.2.3.2 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属阳性为确诊依据。
病例分类 3.2.43.2.4.1 疑似病例,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伴有急后重症状,难以确定其他原因腹泻者。
.3.2.4.2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2.1,3.2.2和3.2.3.1中任何一项,并除外其他原因引起之腹泻。
3.2.4.3 确诊病例,具备3.2.3.2和3.2.4.2中任何一项。
3.3 菌痢的防治原则3.3.1 预防原则[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应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同时加强对传染源管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对重点人群、集体单位应特别注意预防暴发或流行。
3.3.2 治疗原则[见附录C和附录D(提示的附录)] 3.3.2.1 一般及对症治疗。
3.3.2.2 病原治疗:应及时应用抗生素,疗程5~7d.3.3.2.3 休克型菌痢处理抗感染、抗休克。
3.3.2.4 脑型菌痢处理抗感染、防治脑水肿和呼吸衰竭。
4 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原则 4.1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诊断标准4.24.2.1 症状体征 4.2.1.1 急性阿米巴痢疾(普通型):起病稍缓、腹痛、腹泻、大便量中等,带血和粘液,色暗红如果酱样、有腥臭味,右下腹部可有压痛。
4.2.1.2 暴发型阿米巴痢疾:起病急,中毒症状明显、高热、腹痛、腹泻,大便每日数十次,甚至失禁,大便为水样或血水样便,奇臭,可有脱水、电解质紊乱、休克。
4.2.1.3 慢性阿米巴痢疾:常为急性型的持续,病程超过数月,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
4.2.1.4 无症状排包囊型(亦称原虫携带状态):无症状,大便检查可见溶组织阿米巴包囊。
实验室检查4.2.2粪便检查:急性及暴发型粪便涂片检查可见大量红细胞、少量白细胞和溶组织阿米巴滋养体。
慢性型可查到滋养体和包囊,排包囊者可查到阿米巴包囊。
4.2.3 病例分类4.2.3.1 疑似病例:起病稍缓,腹泻,大便暗红色,带血或粘液便,或稀糊状便,有腥臭,难以确定其他原因的腹泻者。
4.2.3.2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4.2.1中任何一条和4.2.2。
4.2.2。
4.2.14.2.3.3 确诊病例:具备中任何一条和阿米巴痢疾的防治原则 4.34.3.1 预防原则[详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应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3.2 治疗原则4.3.2.1 一般治疗:同菌痢[详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3.2.2 病原治疗4.3.2.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灭滴灵)。
4.3.2.2.2 暴发型除病原治疗外,如合并细菌感染则同时用抗生素。
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狂犬病(Rabies)又称恐水病(Hydrophohia),是由狂犬病毒(Rabies Virus)侵犯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疾病。
人狂犬病多因被感染的犬、猫或野生动物咬伤而感染的,病死率近乎100%。
本病表现症状典型、独特,基本根据临床即可诊断。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狂犬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对狂犬病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诊断原则主要依靠本病流行病学史及典型独特的临床表现即可做出临床诊断。
诊断标准33.1 流行病学史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3.2 临床症状3.2.1 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
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3.2.2 “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
实验室检查 3.33.3.1 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3.3.2 存活一周以上者做血清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检测抗体、效价上升者,若曾接种过疫苗,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5000。
3.3.3 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
3.4 病例分类 3.4.1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1加3.2.1或3.2.2。
的任一条。
3.4.1加3.3确诊病例:具备 3.4.24 处理原则4.1 将病人严格隔离于较安静、光线较暗的单人病房,避免不必要的刺激。
4.2 病人分泌物、排泄物严格消毒处理。
4.3 加强对呼吸、循环等系统并发症的监护。
4.4 对症处理:补充水电解质及热量,纠正酸碱平衡失调;对烦躁不安、痉挛者轮流使用各种镇静剂,如安定、苯巴比妥、水合氯醛及冬眠药物等。
有脑水肿给脱水剂。
防止呼吸肌痉挛导致窒息,必要时作气管切开,间歇正压给氧。
有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血压升高时,可用β-受体阻滞剂或强心剂。
A预防(详见附录)5管理传染源。
5.15.2 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
5.3狂犬病的预防管理传染源A1加强犬的管理,野犬应尽量捕杀,家犬应进行登记与疫苗注射。
狂犬立即击毙、焚毁或深埋。
A2 伤口处理立即用20%的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所有伤口和搔伤处,反复冲洗至少20min,再用75%乙醇或2%碘酒涂擦。
如创伤深广、严重或发生在头、面、手、颈等处,皮试阴性后可在创伤处做高效免疫血清浸润注射。
伤口在数日内暂不缝合。
也可酌情应用抗生素及破伤风抗毒素。
A3 疫苗接种目前,我国所应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为狂犬病固定毒(aG)适应株,接种于原代地鼠肾单层细胞,培养后收获病毒液,加入甲醛溶液灭活后经浓缩3~5倍,再加氢氧化铝制成。
A3.1 接种对象凡被狂犬病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应及时注射本疫苗。
A3.2 用法A3.2.1 一般咬伤者于0(第1天,注射当天)、3(第4天,以下类推)、7、14、30天各注射疫苗1安瓿(液体疫苗2mL,冻干疫苗1mL或2mL),儿童用量相同。
严重咬伤者,除按上述方法注射疫苗并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于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合用抗狂犬病血清(伤口处理已述)。
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者必须在全程疫苗注射完毕后再注射2~3针加强针,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75或10、20、90天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