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湖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三日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08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湖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
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湖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8〕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支撑,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战略,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创新型城市和科技强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知识产权数量明显增长2008年全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3000件和2000件以上,2009年力争达到4000件和2500件,其中发明专利年均增长25%以上,使每万人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分别达到15件和9件以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试点期内中国驰名商标累计达到60个以上,浙江省著名商标累计达到150个以上;中国名牌累计达到12个以上,浙江名牌累计达到100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累计达到60个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中所占比重达到30%以上。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知识产权工作方案1一、总体目标通过在试点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新体系,探索适合我市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新办法,开展适合企业需要、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全市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二、试点对象代表全市行业特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43家中小企业。
三、试点时间两年(3月至2月)。
四、主要目标到2月,43家试点企业的主要目标为:(一)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100%,一般职工知识产权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切实做到工作机构、制度、人员、经费和职责方面的“五落实”。
(三)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的比例要占申请总量的30%以上。
(四)企业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显提高,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工作措施针对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情况,将采取四项主要措施,即实施“一个计划”,推进“两个工程”,建立“三个制度”,搭建“四个通道”。
1、实施“一个计划”——知识产权人才三级培养计划一是培养10名知识产权领导人才,有计划地安排试点企业领导或分管领导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参加各级各类高级进修,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生产经营、人才流动等各个环节。
二是培养100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采用在实践中锻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从经济理论、管理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专业服务和应对纠纷能力。
三是培养500名专利信息运用人才,采用企业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掌握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方法,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
2、实施“两个工程”——知识产权信息三级促进工程和知识产权管理三级推进工程一是知识产权信息三级促进工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滨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十三五”规划》(津滨政发〔2017〕12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行动计划》(津滨政办发〔2017〕93号),以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化环境为保障,实现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并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举、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为滨海新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和科技创新领航区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进一步稳固全市知识产权龙头地位,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聚集区、知识产权产业化领航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先行区。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北辰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夯实知识产权治理基础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六条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14日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以下统称园区)。
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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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6]43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6.06.17
【实施日期】201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管理,推动园区试点示范工作规范化和体系化,我局对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试点园区验收和示范园区复核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39号)执行;2016年试点园区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调整到10月份,请于9月底前提出申报;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施行
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6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面向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贸易合作类园区主
要包括综合保税区、经济合作区等;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包括工业设计园、创意产业园等。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类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园区发展的不同模式。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国际贸易合作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经济合作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工业设计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工业设计、创意服务、品牌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意设计新发展。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园区管理主体”)。
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应联合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和建设主体。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环境良好。
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人才与资源优势,出台了知识产权政策文件。
(二)基础扎实。
园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所在省份已开展省级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的,已完成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合格。
(三)条件具备。
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0.02%。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