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的中国与替代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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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做法不是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一般方法

“替代国”做法不是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一般方法

“替代国”做法不是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一般方法【摘要】当前中国贸易摩擦形势严峻,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规定,2016年12月11日以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不能再使用“替代国”做法。

然而,美国和欧盟不仅在实践中对中国继续采用“替代国”做法,而且任意曲解国际规则,认为替代国做法是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中的一般方法。

事实上,美欧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替代国方法是世贸组织规则例外条款,在适用上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为此,分析美欧理论和立法实践,制定相应对策对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世贸组织一般规则美欧新理论合规性分析【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18.04.009 问题的提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核心内容是: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在计算企业倾销幅度过程中,“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相关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1],即不认可中国生产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而选取其他国家销售价格予以替代,即所谓“替代国”做法。

使用该方法直接结果是中国企业在遭到反倾销调查时很容易被裁定出很高的反倾销税[2]。

但该条款也明确规定,这种“替代国”做法应在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失效。

然而,时至今日美国明确表示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没有也无意改变现行做法。

2017年10月2日,美国以反倾销调查为目的发布《中国非市场经济报告》,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

欧盟一方面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修改反倾销法律,取消原有“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

2017年12月19日,欧盟公布反倾销调查新方法法案。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新榜连续2年全国公众号总排名前5不止一位朋友问我,中国入世之后确实履行了入世承诺吗?我按照我的了解告诉他们,基本上充分履行了。

也不止一位朋友希望我写一篇文章讨论这一问题。

然而,我总是不敢答应。

很少有人能够理解,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太适合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过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年29号文),要求各部门各地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主要是WTO 合规工作,对任何贸易政策的制定都要进行合规性评估,不合规的不能发布。

在有的时候,就单个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可能都需要对这个政策本身以及相应的WTO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我和我的一些同行研究者也经常会对某个政策是否合规产生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对整个政策和法律体系进行合规性评估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这远非我自己能够完成的。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首次针对我国对外贸易情况发布白皮书,宣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部履行到位。

这一白皮书所包含的信息应该是完整和权威的,但由于是中国政府自己做出的评价,因此很难用来说服我的朋友们。

因此我需要从其他各个角度来向朋友们解释,一个贸易谈判对手的中立评价世贸组织有两套机制来保证成员的合规。

这里我们先看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反映出来的信息我们在后面讨论。

每隔一段时间,世贸组织成员都要接受贸易政策评估。

中国、美国、欧盟、日本这四个贸易量最大的成员是每两年一次接受评估,其他成员是每四年、六年以至更长时间接受一次评估。

从2019年开始,四大成员的评估周期改为三年。

在最近对中国的一次评估,即2016年的评估中,中国收到了1800多个质询问题,中国代表都要一一回答。

中国政府和WTO秘书处分别都要出具报告并且公布,评审机构要把评审会议记录也进行公布,这些在WTO网站上都可以公开查询,评审机构主席最后会发布总结陈辞。

在评审机构主席的总结中,我们会看到直言不讳的评价,有肯定也会提出不足,但总体是比较客观的。

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及法律完善
( 提 高会计人 员的综合素质 , 强职业道德建设 四) 加
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信息太闭 塞。 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倾销指控则无所适 会计人员综 合素质 的提高是 防范会计信 息失真 的一个 重 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 旦
化经营过程 中不得不面对 的一个重要现实 问题 。 运, 多年来有不少成 功案例。只要我们 的企 业能够证 明其产 品 作为世 贸组织 允许 的保护 国内相关 产业不受 冲击 的法 律 的成本 和价格 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 作 ,是能够获 得市场经济
证这个行业 的公正性 , 而规范社会审计监 督 。其次 , 从 要健全 把握国际市场和进 口国行 情, 及时调整 出口商 品的价格 和数量 ,
增大 会计监 督评价 体系 , 会计人 员执业资格 考试 、 任 、 建立 聘 业绩 致使某些商 品大量涌入进 口国 , 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 由于我国对反倾销 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通常是外国在进行 能力考核 等相关 管理制度 ,发挥会计 师事务所等 社会 中介组 织的监督作用 。
另外 我国反倾销法律 人 才奇缺也= 导—1 、 忽视的现实。 呵 要环节 。首先 , 强会计人 员做从业 资格 的管理 , 要加 从事会 计 从 ; , 针对前面谈到的这些特点和问题 , 最近的十几年  ̄(0 6 2 1 年 工作 的人 员 ,必须按照规定 的程序 经考核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
问题 及 法律 完 善
吴 蔚
之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 尤其是 国有企业) 不能 成为真正意义上 的市场竞争 的主体, 不能完全按 照市场经济 的
要求来运作 ,而这又会成为这些 国家否认我 国市场 经济地位
的口实 。虽然短时期 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 实际上 新西兰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 我 国为完全 的市场 经济 国家 ,美 国和欧盟 也把确认我 国为 市场经济 国家 的问题

WTO规章制度,对中国

WTO规章制度,对中国

1.对部分可耗竭资源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WTO合规性探讨在本案涉及的涉案措施中,在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方面,专家组已经裁决中国的出口关税与“议定书”第11.3段不符合。

我国目前实施的征收出口关税措施与中国加入WTO承诺有不符合之处。

根据《议定书》第11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 TYl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而《议定书》附件6中共包括了84种产品,包括美欧墨在争端中提到的铝、锌和黄磷等自然资源材料。

不过焦炭、萤石、镁等产品并不在征收出口税之列,此外,铝、锌、黄磷的出口关税税率也超过了附件6中所承诺的最高关税。

在中方引用WTO一般例外,即《GA TI1994》第20条(g)款和第20条(b)款的例外条件分别对萤石和锌征收出口关税为抗辩理由时,由于没有对上述可耗竭资源在国内流通环节征收同样的国内税收,结果得不到专家组的支持。

专家组认为,如果中方的理由“以保护环境和可用尽自然资源的需要”,只是在出口环节征收出口关税,而不对国内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征收同样的税收,显然并没能减少国内对这些可耗竭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样也就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和减少对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使用的目的。

根据《GA TF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其允许各成员方在采取背离WTO规则的贸易限制措施时,该措施的实施必须是根据非贸易原因而且以非歧视方式实施的。

2.关于出口配额及其管理和分配措施的WTO合规性探讨中国对部分可耗竭资源的出口配额及其管理和分配措施,主要涉及的是出口数量限制与WTO规则一致性问题。

美欧墨在指控中,就涉及到中国的有关规定在数量限制方面有争议的内容,例如,《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中国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另外,《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入世后的中国税制及其调整

入世后的中国税制及其调整

入世后的中国税制及其调整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WTO对成员国在税收制度方面的原则要求以及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所作的承诺对我国现阶段税收制度、税法建设、关税、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冲击和影响;立足国情,提出了完善税法体制、贯彻WTO各项原则、优化关税结构、开设新税种、完善税收管理等一系列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WTO原则税制改革应对措施
目录
一、WTO原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二、WTO原则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冲击和影响
三、适应WTO规则的我国税制调整
参考书目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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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反思与规则意识的确立要点

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反思与规则意识的确立要点

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反思与规则意识的确立王春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了好多承诺,但归纳就就两句话,恪守规则、开放市场。

我感觉最重要的是恪守规则问题。

去年 12 月 11 日,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四个年头。

从2004 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周年的时候,就标记着我国市场开放进度中的一个新阶段——“后过渡期”马上开始。

何谓后过渡期?一个最为简单的解说就是:经过三年适量保护的家产领域将陆续结束过渡期,开始到达“入世”承诺的终极目标。

在我国加入 WTO三周年之际,新华社报导:“三年来我外国贸增添年均30%以上, 2004 年的贸易规模更初次打破万亿美元,上涨为世界第三位;利用外资亦连年增添, 2004 年高居世界第一。

2005 年整年中国对外贸易总数将超出14000 亿美元,增添20%以上。

此中,出口增添 26%左右,进口增添 18%左右,贸易顺差 900 亿美元左右。

“十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指货物贸易,下同)以年均 24.6%的速度增添,此中出口年均增添 25%,进口增添 24%,是历史上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最为迅速的期间。

2001 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数为 5096.51 亿美元, 2004 年打破万亿美元大关, 2005 年连续迅速增添,进出口总数达14221.18 亿美元,为 2001 年的 2.8 倍。

五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在世界排名不停提高。

据 WTO公布,2004 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数位次由 2001 年的第六位上涨至第三位。

数据本源:海关统计实践证明,加入WTO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在更高层次上踊跃参加经济全世界化进度的正确选择。

1依据 WTO2005 年世界贸易报告, 2005 年中国货物进出口额、出口额和进口额世界排名均为第三名,连续保持2004 年的位次。

中国占世界贸易的比重有所上涨,出口比重由上年的 6.5% 上涨到 7.3% ,增添了 0.8 个百分点;进口比重由 5.9% 上涨到 6.1% ,增添 0.2 个百分点。

入世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

入世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

入世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中国经济政策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也是国际关注的焦点。

在入世后,中国一直面临着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难题。

1.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背景1.1 入世带来的挑战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人民币汇率制度却成为影响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如何稳定人民币汇率、保持汇率的合理水平成为中国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1.2 国际形势下的考量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汇率市场波动频繁,人民币的汇率制度选择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至关重要。

考虑国际汇率形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缘政治等因素,中国必须审慎选择适合自身国情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2. 不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比较2.1 固定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制度是指中央银行将本币与外币(通常是美元)以固定比率挂钩的制度。

这种制度下,人民币的汇率受到政府干预控制,具有明确的稳定性,有利于国际贸易结算和外贸发展。

2.2 浮动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是指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不干预。

在这种制度下,汇率波动较大,有益于调整贸易顺差和通胀,同时对外汇储备的管理要求也更加严格。

2.3 半固定汇率制度半固定汇率制度是介于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之间的制度。

政府允许汇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同时会通过一些措施来干预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

3. 中国选择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中国在入世后选择了实行半固定汇率制度。

这种制度下,人民币的汇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同时政府也会介入市场,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

这种制度既考虑了国际市场波动因素,又保证了人民币的相对稳定。

4. 结语在入世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选择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决策。

半固定汇率制度的选择既考虑了国际市场的需求,又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人民币汇率制度将继续是中国经济政策中一个重要议题,中国将继续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加以调整和完善。

浅议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之“替代国”规章规章制度

浅议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之“替代国”规章规章制度

蒋玉玲:浅议美国对华反倾销之“替代国”制度蒋玉玲《贵州法学》200年第6期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的金额越来越大,2003年的彩电案5亿美元,木质卧室家具案高达10亿美元。

作为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美国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以及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巨大的损害,其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美国反倾销法律替代国价格制度。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美国的出口贸易将进一步增加,必然会引发美国更大范围的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维护美国相关行业的利益。

所以,透视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并提出相关对策尤显急迫。

一美国反倾销之“替代国”制度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

所谓“替代国”制度,也被称为“类比国”制度,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则必须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它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

该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替代国”是由美国商务部选定的市场经济国家。

目前美国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将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先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取得企业的工时、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资本成本(包括设备折旧)等4项生产要素资料,然后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大量出口美国商品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作为依据对上述生产要素进行估价。

二美反倾销实践中实行“替代国”政策的国际法依据美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对我国实行“替代国”政策的主要依据是《WTO反倾销协定》第2.7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6.1条补充规定二(简称“GATT补充规定二”)、《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以及《中国加入WTO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等规定,但是其在反倾销指控中实行“替代国”政策的实践却与这些依据的有关条款不相一致。

其一、美国常引用《WTO反倾销协定》第2.7条和GATT 补充规定二为其“替代国”政策辩护,但是其对我国实行的“替代国”政策,有些方面明显地违反了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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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中国与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外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1979年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多达400起,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造成我国出口的直接经济损失超出100亿美元。

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在第9次中美商事法律研讨会上指出,我国遭受如此之多的反倾销指控,最主要的原因是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ic country)”,在认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采取“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制度,其结果往往是导致认定倾销的成立和确定较高的倾销幅度。

很多学者曾乐观地认为,中国加入WTO可以改变外国在反倾销领域对我国实施替代国制度。

今天,中国已然成为WTO的成员国,但各国依然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因此,重新审视替代国制度,寻找现实的应对之策,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替代国制度——入世后的中国仍需面对的规则在艰难的入世谈判中,中国作出了一个现实的选择——同意其他缔约国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对中国受控倾销产品适用替代国制度。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特别对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作出了规定:GATF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WTO成员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规定:“(a)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 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括有关市场经济标准。

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款和(d)款规定了“非市场经济推定原则”,即WTO进口成员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首先推定受调查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除非受调查的生产者或中国政府能够明确作出相反的证明。

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或中国政府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可以不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作为确定正常价值或倾销幅度的可比价格。

议定书在此并未规定不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作为确定正常价值或倾销幅度的可比价格时以何种方法确定可比价格,但可想而知,不用出口国——中国的国内价格作为可比性价格,则只能以其他国家的国内价格或成本作为可比价格,这正是各WTO进口成员的“替代国”制度。

二、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替代国制度之所以能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频繁地应用,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GATT及WTO的有关规定是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关贸总协定第6条要求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其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而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上述价格以及生产受诉倾销产品的各生产要素的价格都不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因而这类国家的价格和成本资料是不可靠的,不能被用来计算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在GATT附录9中对该协定第6条第1款的解释指出:应当承认,遇有从一个其贸易全由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在为第1款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会有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会觉得必须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作比较,常常并不合适。

按此规定,GATT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规定虽然含糊其辞,但原则上也确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

但究竟如何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GATT并没有明确回答。

但言外之意,是允许进口缔约国采用其它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的。

WTO反倾销守则在第2条第7款重申:“本条不损害GATT1994附件1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补充规定,但在1979年东京回合所达成的《反补贴守则》第15条专门就国家控制贸易国家出口产品的倾销和补贴问题作了规定。

该条第2款规定,在受诉产品的出口国为国家控制贸易国家的情况下,为计算倾销幅度的目的,可以将进口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构成价值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第3条款规定,如果根据第二款不能得出一个充分的可比价格,还可采用经过合理调整的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尽管WTO体系承认了替代国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替代国制度就是一项完全合理的制度。

各国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了批判,如认为替代国制度违背了法律的可预见原则;各国价格水平的简单类比会导致极大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以及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等。

无论是对反倾销起诉国还是被诉国来说,替代国制度并非一种理想的制度。

然而,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替代国制度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并施行。

因此,对替代国制度不能一味简单地、情绪化地批判,在当前阶段,加强对替代国制度的研究,使我国在入世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

三、替代国制度在各国的法律依据在WTO法律体系中,替代国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

以此为依据,世界各国纷纷在其国内法中将此项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替代国制度主要涉及非市场经济的界定、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方法等问题,各国的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各有特色。

下面主要介绍美国和欧盟的替代国制度。

在美国,首次引入“非市场经济”概念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明文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

非市场经济国家由商务部确定。

由于这个定义比较抽象,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因素来认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率的允许程度;对外国公司开办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对资源配置以及在价格、产量决策的政府控制程度;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并没有穷尽列举对于确定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标准,美国商务部可以随意以“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更何况即便是前面所列的五项标准本身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里的“可兑换性”、“程度”都是很模糊的认定标准。

由此可见,美国商务部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商务部主要考虑的是替代国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当性。

《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确定了选择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主要是:(1)经济发展水平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2)该国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

”在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方法上,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改变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做法,该法规定,如果受诉倾销产品来自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不可能采取与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同样的方法确定其外国市场价值,那么,商业部将基于“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这就是美国现行反倾销法中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外国市场价值的主要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方法”。

其计算方法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受诉倾销产品所投入的各生产要素分别乘以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各该生产要素的价格,然后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集装箱、包装及其他费用等即为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所需劳动工时、所用原料数量、所耗能源及其他设备数量、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资本成本等。

(PP1~141)虽然美国在其新贸易法中修改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平价值确定的适用标准,即在形式上取消了“替代国”原则,只适用结构价格的方法。

但这种生产要素原则仍需要用一个或几个同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来计算,因而,实际上并没有摆脱“替代国”的影子。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当采用“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某些生产要素的实际购买价格如果被认为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那么,还是可能被接受作为计算自该国进口受诉倾销产品外国市场价值的依据的。

1998年4月27日,欧盟对原第514/94号条例作了修改,通过了第905/98号条例,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也就是所谓的“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地位问题的修正案”。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中国名义上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某些反倾销案件中可以采用中国本国的正常价值,但需要由中国提出请求,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5条市场经济的标准。

所谓5条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应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和成本,不受国家干预;(2)必须实行国际标准化的财会制度;(3)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应无重大异变;(4)应由破产法和其他相应的法律保障的法律地位和稳定经营;(5)外汇兑换应由市场调节兑换率。

在反倾销案件中欧盟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其认为不符合5条市场经济标准,仍将采用类比国的方法。

由此可见,欧盟外长理事会将中国从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并非意味着今后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都按市场经济国家处理,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中国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的证据,才能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照的资格,实际加大了产业应诉反倾销的难度。

欧盟改变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主要还是一种法律形式上或名义上的变化。

此举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按照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条第(5)款的规定,依替代国制度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

与美国反倾销法不同,欧盟反倾销条例不要求欧盟委员会在选择替代国时考虑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相当。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在选择替代国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存在;替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工序、技术标准、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的相似性;替代国价格水平的可靠性;执法的方便;替代国的生产商是否愿意或被允许为调查提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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