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1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辖权实施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和税费征管需要,按照源泉控管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坚持信息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委托代征,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街道、乡镇等社会管理力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工作纪律,严格上下班纪律,落实请销假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1、全体协税人员实行纸面考勤,上班签到、下班签退、请(休)假审批、冲销申请(特殊情况或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等程序一律由主管副局长严格负责管理。
2、上班签到签退时间:上午为每个工作日的8:10分以前和12:00以后;下午冬日为每个工作日的2:10分以前和5:30以后,夏日为每个工作日的3:10分以前和6:30以后。
3、禁止代签,因故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及时说明原因提请冲销,冲销须在2日内提请。
二、请销假制度1、协税人员请假天数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天数一天以上两天以内者,由主管副局长批准,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报局长同意,由市局批准。
2、无故不签到、不请假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3、根据规定,每人每年满勤为250天,平均半年125天,分局按半年对每个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半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休假时间除外),以及全年累计请假超过45天的,给予相应处分。
三、工作制度协税人员需遵从公务员法、税务部门规章、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劳务合同要求,服从所属科室管理,认真完成所布置的各项工作。
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照规章予以相应处分。
四、学习制度协税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对于业务考核未能满足要求的,分局将督促其学习和改正。
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地方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15年财税法规

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
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 [2015]20号)
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 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 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 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 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 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度执行。
变 化 后
第四条 财税〔2015〕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19号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 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变化二:研发费用范围
增加了六个方面: (1)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 (2)专家咨询费;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3)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归入“其他相关 费用”(其他10%以内)
六、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对企业避 税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32号)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
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 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 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 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
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1(一)切实把政治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新年伊始,我局围绕着税务稽查中心工作这个大局,联系实际,强化稽查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为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稽查队伍夯实政治思想基础。
我们通过专题学习、征集X格言、出墙报、创版《__X》刊物等形式强化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通过印发“__”服务卡、_或_下乡进基层、设立__电话等方式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通过传达学习全县国税工作会议、稽查会议精神以强化形势任务教育。
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的工作来抓,把廉政方面内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每一个干部的重要依据。
①、各股、室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同局领导签订了《__X》,把容易产生“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工作岗位作为监督的重点;②、推行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一岗两责”工作制,一级抓一级,形成稽查局廉政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③、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国税局领导在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并写出心得;结合两个《条例》专题学习,提出“以党风带行风,以廉政促勤政”的口号。
④、在稽查案结后发送《___》、《___》,全方位接受纳税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我局干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大家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清正廉明,公正执法。
在查处__X的工作中,稽查人员拒收“红包”__元;上半年发放《__X》、《___》12份,没发现违反勤政廉政规定的现象。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队伍管理制度的好坏事关大局。
要管好队伍,不断增强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除了加强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以外,还要建立建全科学、规范的各项涉及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
稽查局自实施“一级稽查”以来,不断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一套统一规范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责任、学习、会议、财产管理、勤政廉政等四十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进一步推进了用制度管人治事,用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规范干部执法行为,明确了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量化管理、职责清晰、目标具体、赏罚有据”,使稽查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税收征管法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为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依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局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具体实施以税务局为主,结合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税期限、计税方法和计税事项自行申报、纳税,并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查验、勘验等,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和审计,纳税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管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要求暂缓执行征管决定。
第二章税收申报与核算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税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税收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途径进行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准则,按照合理的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有关的财务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核算材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纳税人缴纳。
第十二条如果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申报或者未履行报送核算报告等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罚款或者其他处理。
第三章税款征收和纳入国库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缴纳的税款纳入国库,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押运制度,确保税款的安全收缴和运输。
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缴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证。
第四章税收征管措施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情况需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为规范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如下简称“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减少税务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
本指南中提及的“账”是指纳税人用于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纸质或电子设备等有形载体。对于记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在纸质载体中是以书写或打印成字符的形式体现,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载体中则是以数据库类型和文档类型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体现。
第一章 预案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预案是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由检查部门负责。检查部门接收到涉税案件时,必须认真做好预案工作。 一、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 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同级部门转办、协办和情报交换;下级部门(单位)要求协办等的资料信息。 (二)从税务机关内部(含国税、地税各个部门)各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中获取的征管、退税和发票领购使用等信息。 (三)从金融、保险、海关、财政、工商、审计、司法、计量技术监督、统计、外经贸、水电煤气、房屋管理、产权交易、烟草专卖、医保等部门和中介机构、事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它单位获得的涉税信息。 (四)从举报人了解到的相关信息。 (五)从互联网、各种宣传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六)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 (七)从涉税对象的供销关系户和其内部分支(连锁)机构等关联企业了解的相关信息。 税务检查人员对所获取的案源相关信息,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利用相关的科技手段、方法,了解相关联的涉税对象(分支、连锁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拟出被查对象名单和涉税疑点,提出进一步检查工作的建议,提交稽查局主管领导审阅。 相关“检查工作建议”的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情况(包括接收案件时间);涉税对象基本情况;涉税疑点、分析依据、检查工作计划及建议和附列相关说明资料等。 稽查局主管领导对税务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工作建议”,要认真审阅,并做出明确的工作批示,返回给提交“检查工作建议”的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 二、实地调查 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地址和其内部分布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工作。 实地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业务等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人员的办公地址(场所),上、下班时间,重点掌握其财务部门的工作地址和信息化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数据服务器的存放地址,以及所使用的核算管理软件品牌、版本、数据库管理系统及计算机操作系统等; (二)制作被查对象相关地址(位置)交通路线图; (三)对被查对象重要涉税人员、经营场所和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等(制作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四)描绘被查对象内部各职能部门和计算机数据服务器存放地址(位置)的分布图等。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约谈、实地调查及其它方式进行。要遵守工作纪律,注意安全,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三、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前期所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料和分析结果,制定详尽切实可行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涉税对象基本情况,并附上涉税对象相关的位置交通路线图、场所建筑物等照片和其内部各检查环节分布图等; (三) 案件实施检查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办和主办单位; (四)税务检查人员集中地址、时间和进场实施检查时间; (五)检查内容和检查工作重点; (六)涉税对象的重点部门和相关重要涉税人员办公场所; (七)参加检查工作的税务检查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具体检查任务、工作要求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等; (八)税务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税务文书和相关文具; (九)危机预案;着装要求、后勤保障工作等其他注意事项。 税务检查人员把制作好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呈报稽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涉税电子数据的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 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有碍检查的情况包括: (一)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有碍检查的情况。 被查对象做好的准备工作包括:财务以及经营方面的纸质资料(包括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供应商和客户往来资料、产品目录清单、产品进销存台账、仓库盘点表单、银行资料、产品组成或制作配方、员工名册等);计算机方面的资料(包括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如: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系统、数据库字典等说明、数据服务器地址、相关数据库文件拷贝、备份等);相关涉税人员名单、资料。 一、重点检查环节 对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被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重点检查环节主要有: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单机、计算机存储介质、网络工作站和服务器等);财务部门;进销存业务部门;重要涉税主管人员工作场所;银行账户等。 税务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检查现场后,应通过观察、询问和采用相关的专业技术手段、方法,掌握被查对象的计算机(服务器)数据(数据库文件和其他文档类文件)的IP地址及物理存放位置、财务和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品牌、版本、相应支持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同时注意防止恶意删除、修改和转移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资料。 二、打印涉税电子数据信息。 对利用信息化管理的被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应要求其通过正在使用的财务、业务等应用管理系统,把所有电子账套中的关键信息打印成纸质载体,注明出处,并让其在纸质载体上签(盖)上必要的证据证明印章,以便日后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被查对象计算机中重要涉税电子文档类文件数据量较少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现场将涉税电子文档类文件打印在纸质载体上,让被查对象当事人确认并签(盖)上必要的证据证明印章。 三、拷贝、备份涉税电子数据信息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检查过程中,如遇到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让其了解税务稽查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其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并主动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进入涉税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员、打开电子文档等的密码和参数。 税务检查人员对涉税计算机设备只允许“读”操作,禁止任何“写”操作。税务检查人员携带进检查现场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都必须提前经过杀毒,凡在被查对象计算机中运行的专业技术应用软件工具(如数据检索、拷贝、备份、恢复删除数据文件、解密等工具),应不能影响其计算机及系统正常运行,且是合法的。 如被查对象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中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方面的数据库信息量庞大,或涉及各种类型涉税文档类文件数量较多,检查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载体有困难的,可对其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中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完整、真实的拷贝、备份操作,不允许对提取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转换、加密和压缩(保持证据“与原件一致性”),并保证其计算机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具体要求: (一)税务检查人员检查被查对象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时,应当让当事人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拷贝、备份数据库和文档类文件的操作。 (二)由于被查对象当事人不会操作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或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检查现场,或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等原因,税务检查人员可以操作其计算机(服务器)设备,同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场,并利用计算机系统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对涉税计算机(服务器)设备进行检索、恢复删除数据文件、拷贝、备份等操作。 (三)在涉税检查现场,税务检查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会计核算管理系统(如财务和业务系统)品牌、版本、数据库字典、各种口令密码、字符集等相关参数和历史数据库备份文件,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的,税务检查人员可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合法地获得,方便日后搭建模拟被查对象计算机数据运行环境,对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中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取证。 (四)税务检查人员在涉税检查现场,把所检索到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拷贝、备份在有形存储介质中。存储在有形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来源路径必须标明信息所属部门、计算机(或计算机使用人)、盘符、文件夹,方便当事人确认。 (五)税务检查人员对所采集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特别是数据库文件,要在现场进行检验,测试是否完整。如果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不完整或拷贝、备份失败,则必须重新对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拷贝、备份,保证所采集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四、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 在涉税检查现场,税务检查人员要把所有采集到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