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法律规定,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兴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孙道胜列入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通过诉辩各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一、原告孙道胜在提供劳务即受雇于被告陈高桂、周爱全建设楼房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地面致伤的事实,及特别原告是参与施工建造的楼房属于农村村民自建二层楼房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2018年10月4日,在被告王兴喜与被告陈高桂签订《合同书》将住宅洋房一套二层,加屋面琉璃瓦封顶工程发包给陈高桂,由陈高桂以双包代建方式承揽施工,总价款25.5万元,约定安全责任由承包方陈高桂负责,发包方出保险费1000元由承包方为参与施工人员购买安全保险。

2月25日,被告陈高桂雇用原告施工为王兴喜建造楼房王兴喜并不知情,但原告在施工活动中不慎从二楼屋面摔下受伤是本案原告受伤的基本事实。对于本案而言,与原告受损害虽有关联,但重要的事实是被告的房屋属于农村村民两层自建房屋。

二、被告王兴喜将二层洋房承包给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基于前述,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的洋房只有两层且位于大营镇屯南村卞扬组,按照2004年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的规定以及2006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意见。可知,农村房屋以两层为界,两层(含两层)以下即为低层。具体本案,被告王兴喜将其二层自建房承包给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自然也就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三、原告孙道胜所诉损害赔偿属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对其所主张且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的合法损失,应当由提供劳务者原告孙道胜与接受劳务者陈高桂、被告周爱全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既然原告孙道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损害,那么原告本即为提供劳务者,被告陈高桂、被告周爱全即是接受劳务者。他们两方三人间形成劳务关系,而被告王兴喜仅是农房建设发包者,不属接受劳务的一方,因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孙道胜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法应由其本人与接受劳务者的被告陈高桂、被告周爱全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于本案原告孙道胜所受损害,被告王兴喜依法不应与被告陈高桂、被告周爱全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两方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该条规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然而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如前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王兴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的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

五、即使被告王兴喜与被告陈高桂之间所签订《合同书》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的王兴喜也不存在选任过错,其对原告孙道胜受到的损害也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庭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兴喜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首先,被告王兴喜在将自建楼房给被告陈高桂承揽代建,不存在指示或选任过失。被告陈高桂认可被告王兴喜在施工组织过程中的安全指示要求,但被告陈高桂在被告王兴喜一方支付1000元安全保险费的情况之下,没有为参与施工人员购买综合保险,心存绞幸,同时未做好安全防范,导致事故发生,作为承揽方的被告陈高桂疏于安全防范之责任极为明显。其次,被告王兴喜更不存在选任过失之责,虽然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资质,建设部《村镇建设工匠从业资质管理办法》也具体制定了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机构、审核程序,但是该办法已于2004年7月2日被依法废止。同年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该意见强调的是“管理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并不是所谓的资质要求。

综上:被告王兴喜与被告陈高桂签订了楼房代建《合同书》,双方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且被告王兴喜依法不存在指示和选任过失,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兴喜的诉请。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被告王兴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根洋

2020年6月30日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雇员伤害赔偿纠纷——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作为本案原告丁丁的代理律师,我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丁丁与才仁仁之间系雇佣关系,丁丁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丁丁于2010年3月4日受雇于金牛区长长货运信息部,主要负责货物搬运工作,公司安排搬运哪条线路,丁丁作为带班长,就安排下面的工人一起搬运相应的货物。2012年9月18日凌晨4点半左右,丁丁在单位门口搬货时从车上摔下并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辩称其兄弟才义义才是适格的被告,但是从原告提交的:“120出诊记录”和“医院病历”,能充分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相片”能证明原告是穿起你长吉货运的工服,工服现在还在原告处,如果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有被告单位的工服?还有原告住院期间,费用全是被告单位的副总郭总支付的,尽管郭总称是代才义义交的,但是我们认为事实胜于雄辩,实际上就是被告在为原告支付医院费用。还有,原告从2010年3月至今租住在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二段,从来不曾到被告所称的雅安去上过班,这一点也足以印证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的事实。 结合“事故经过”、“律师调查笔录”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丁丁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单位还曾为丁丁出具了“收入证明”用以办理成都农商银行的信用卡,2012年还为丁丁购买了雇员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的人还曾到医院来查看过丁丁的伤情,据说保险金已经打到单位账上。 原告认为,被告之所以一直想把责任往才义义身上推,我们认为是因为才义义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被告预谋让原告赢得官司但无法得到执行。因此,恳请法院明察秋毫,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原告长期在成都务工,与老父亲在成都生活居住了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原告提交的“外出务工证明”、“工作地点相片”、“租房合同”、“房东证明”、“社区证明”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在成都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结合“被扶养人证明”及老父亲的“残疾证”等证据,可知丁丁的老父亲变随儿子一起在成都生活居住了一年以上,且完全靠儿子打工挣钱赡养老人,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与事实相符的证据锁链。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才仁仁所有的金牛区长长货运信息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退请法院采纳,谢谢。

劳务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劳务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本诉讼系代理李某诉张某的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现按照程序提交以下词酬: 一、双方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住所在XXXXXX。 被告张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住所在X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2.1 李某身份、权利、义务 李某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应向被告提供XX岗位的劳务,并接受被告支付的工资报酬。同时,李某 应遵守相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勤奋工作、保守商业机密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张某身份、权利、义务 张某是本案的被告,应向原告李某支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并为李某提供劳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同时,张某应遵守相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支付完整工资、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 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李某应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提供劳务,张某应在每月XX日向李某支付本月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2.4 违约责任 如双方一方无故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劳务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友好合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中实现权力和义务的相互平衡和约束,并共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劳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双方应当认真遵守合同约定并执行相关义务。在发生劳动关系变革或争议时,应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并履行仲裁或判决。判决如有需要,应经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本代理词仅为本人意见,对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恭敬服从。

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法律规定,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兴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孙道胜列入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通过诉辩各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一、原告孙道胜在提供劳务即受雇于被告陈高桂、周爱全建设楼房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地面致伤的事实,及特别原告是参与施工建造的楼房属于农村村民自建二层楼房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2018年10月4日,在被告王兴喜与被告陈高桂签订《合同书》将住宅洋房一套二层,加屋面琉璃瓦封顶工程发包给陈高桂,由陈高桂以双包代建方式承揽施工,总价款25.5万元,约定安全责任由承包方陈高桂负责,发包方出保险费1000元由承包方为参与施工人员购买安全保险。 2月25日,被告陈高桂雇用原告施工为王兴喜建造楼房王兴喜并不知情,但原告在施工活动中不慎从二楼屋面摔下受伤是本案原告受伤的基本事实。对于本案而言,与原告受损害虽有关联,但重要的事实是被告的房屋属于农村村民两层自建房屋。 二、被告王兴喜将二层洋房承包给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基于前述,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的洋房只有两层且位于大营镇屯南村卞扬组,按照2004年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的规定以及2006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劳务合同原告的代理词

劳务合同原告的代理词 劳务合同原告的代理词 甲方:(原告)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拟与乙方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执业荣誉:___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 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就________________(事项)向_______________(被告)提起诉讼。乙方接受委托并同意履行代理人的法律职责。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 有证据、相关文件等。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4.如果由于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而导致案件无法进行或败诉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如有需要延长,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6.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期限是相互独立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条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1.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当认真履行代理人的职责,为甲方合法权益代理进行法律诉讼。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干扰乙方进行正常工作。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适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有效。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任何项,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引言 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代理人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的辩护词。本文将就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的撰写要点以及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介绍。 二、撰写要点 1.概述案件事实:首先要准确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劳动合同的签 订、双方义务履行情况等。要客观、清晰地概述事件的经过,避免夸大或缩小事实。 2.引用法律法规:在代理词中引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必要的。通过 引用法律法规,强调自己的观点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增加说服力。 3.强调公平性: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应当强调公平原则。指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使对方及法院重视公平性和合理性。 4.引用类似案例:可以引用之前类似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说明类似的 案件如何处理,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 5.主张明确:在代理词中,代理人应当对解决劳务合同纠纷提出明确的 主张。主张应当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合理且可行。 6.证据充分:代理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应当 真实可信,能够证明事实的发生。证据要准确描述,清晰易懂。 三、常见纠纷类型 1.薪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支付薪资方面发生争议,包括工资金 额、支付时间、加班费等。代理人在处理薪资争议时要分析劳动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支付薪资的义务和支付标准。 2.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方面发生争议,包括工 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代理人在处理劳动条件争议时要重点阐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 3.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方面 发生争议。代理人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提供劳务者受害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代理词(总2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施南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戴卯元的委托,指派田凤、邓仕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关于原告在杨菊生建房工地上伤害、住院、定残等级等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20日,原告戴卯元受被告洪亮雇佣为被告杨菊生修建房屋时,从约3米多高处坠落,致头颈部受伤,当即送往鹤峰县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转入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住院治疗,共计28天。原告戴卯元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100%。 二、关于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事故中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发包、分包、转包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结合本案情况,要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前提是要确定原告的雇主以及雇主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本案原告受雇没有签定书面雇佣合同,但理应属于事实雇佣关系。根据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 英文版 Agency Statement for Disputes Regarding Liability for Injuries Sustained by Service Providers Introduction: In today's dynamic work environment, the issue of liability for injuries sustained by service provider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relevant. This agency statement aims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considerations surrounding such disputes. Background: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often involves individuals performing tasks that may carry inherent risks. When accidents occur, questions arise regarding who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ulting injuries. This can lead to complex legal disputes, often involving multiple parties and varying legal interpretations.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河西袁村121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尉氏县门楼任乡东周村二组。身份证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22年9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受雇于***为***盖房,约定工程完工后,***要求为其上楼板,***同意并指示答辩人为其免费帮工。期间,答辩人负责操作吊车并抬升吊板机到指定位置,而被答辩人负责敲吊板机。施工时,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吊板机升到指定位置后停车熄火并不再做任何操作,以便被答辩人完成工作。事发当时,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施工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本人不慎、操作出现重大失误所致,答辩人在施工时已尽安全施工义务,至于事故之发生,实与答辩人无关。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受雇于***,事故发生时,答辩人正履行雇佣义务,为***帮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雇工及帮工人的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〇二二年*月**日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就原告关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事项,特此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实不属实的辩解: 1. 首先,原告声称我作为劳务方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劳务者受伤。但事实上,我作为劳务方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劳务者的安全。事故发生时,我们的设备和工作场所都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并且我方还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操作指导。因此,事故发生不能归咎于我方的失职或疏忽。 2. 其次,原告主张劳务方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劳务者受到意外伤害。但是,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作为劳务方已经为劳务者提供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并且明确告知劳务者在工作期间必须正确使用和佩戴。由于事故发生时,劳务者未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佩戴防护措施,因此导致了意外伤害的发生。这是劳务者个人过失造成的,与我方无关。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辩解: 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方在提供劳务者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在本案中,我作为劳务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劳务者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培训

和操作指导,并且提供了合适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因此,我方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劳务者受害责任。 2.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劳务方的我方并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对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我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辩解: 1. 如果法院认定我方确实存在过失或疏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事实并非如此,劳务者的受伤是由其个人过错所致,并非我方的过失或疏忽。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法院认定我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合理原则进行赔偿的确定,并合理限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关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请求不属实,并请求贵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

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代理词

代理词 原告军章诉被告敏化学、被告蔡全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3年7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依据法律和事实以及庭审有关情况并原告意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显然系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原告应蔡全扎邀请参加敏化学房屋建造施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敏化学申请出庭之证人证言,均能佐证原告不以交付成果而获取报酬,而以提供主要木工和其他零星劳务为工作内容,以300元/天为标准“点工”计算报酬,符合提供劳务的显著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原告对自身受害无过错。原告提供劳务时对自身安全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在1米多有限的脚手架横板上作业,作业人自身无规范要求的特别防护措施,作业人也无任何带病、饮酒等风险作业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受害自身无过错。 第三,接受劳务方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接受劳务方自始至终未进行任何作业环境介绍、风险提醒告知,也未考虑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显然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考司法实务中的一般做法,责任比例认定为80%为宜。 第四,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敏化学主要认为蔡全扎系承揽,自己对施工过程及原告受害一概不知,应当由蔡全扎对原告负责。蔡全扎认为其仅代为联系,自己也提供主要瓦工和零星其他劳务,最终“点工”计算报酬,与原告一样都是为敏化学提供劳务,应当由敏化学对原告负责。原告认为敏化学和蔡全扎,

在选择参加施工人员的层面存在代理关系,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层面存在共同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庭综合有关情况可以认定二被告各自过错及责任比例,恳请法庭依法予以认定。 第五,为尽快有效解决纠纷,原告同意调解。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80%。又经法庭释明,计入估测的后续治疗费后,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基数为180000元。综前,经180000×80%计算,原告主要调解意见为获得赔偿144000左右,至于二被告如何承担请法庭调解确定。 第六,如调解不成,恳请法庭判决时参考省内有关案例判决。经以“安徽省”“劳务”“自建”“房屋”等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众多,其中案情基本相同的,有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恳请法庭予以参考。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附件: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 来源:杨静律师发表时间:2015 年04 月24 日浏览:19175 次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尊敬的审判员: 本代理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赔偿计算适用标准等相关事实及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 法庭充分考虑。 一、本案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 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 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受害人 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征明显,主要表现在: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随时中断劳务 关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受害人滕召才没有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处分权。在本案中,受害人滕召 才不定期通过第一被告被告法人陈豪、工友谭顺平、第二被告的办公室主任柳玲芬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绿 化业务活动,并临时才知道绿化地点和绿化的范围,报酬按照市场价及双方临时达成的协议确定,完成工 作任务后随时结算报酬,也可随时不来做或到别的地方做。受害人滕召才可以随时选择任意一家物业公司 做绿化,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也可以任意选择其他绿化工人来为自己完成绿化活动。该事实详见证据目 录第13 页至第53页,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李勇、滕建发、房东戴瑞春、绿化承包人毛克华等证 人证言、受害人本人2012 年至2013 年一年多在温州市区做绿化工作的日记本书证予以证实。。本案受 害人2013年12月24日上午受伤发生于第 二被告物业小区时,其绿化业务也是2013 年12月14 日第二被告的办公司主任柳玲芬用座 机0577-865xxx 于下午14 点29 分59 秒主动联系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手机158xxxx928(该手 机是用其妻子洪章菊身份证购买,多年来一直是谭顺平用该号码接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安排的绿化工 作),接到绿化业务后,谭顺平及时于2013年12月14日下午15 点26 分47 秒将此业务请示第一被 告负责人陈豪1375xxxx70 ,安排谭xx 平去完成该绿化任务,接到任务后需要人手于是谭xx 平即日下午17点42分34秒三次联系受害人滕召才1309xxxx82 ,并告知2013年12月18日至24日到第二被告处进行绿化工作,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35 页第117 次至第121 次的通话明细,该通话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16、17 页谭顺平的证人证言予以相互佐证。显然,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劳务活动期限没有固定性、其招聘、录用、考勤、福利、离职等人事关系根本不受其规章制 度约束。双方完全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 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由此可见,本案是受害人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李天录因经受不住漫长路途的颠簸,并在送往平罗县人民医院的抢救途中不幸亡故。 综上所述,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

劳务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她任何原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

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就是灰,且不说话。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就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就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李天录因经受不住漫长路途的颠簸,并在送往平罗县人民医院的抢救途中不幸亡故。 综上所述,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代理人认为,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告某林,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某林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