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管理制度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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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廉政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规范全体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2.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常宁分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投资公司、地产公司、常宁分公司,统称为公司)的所有员工(简称公司员工)。

三、职责

3.1 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

3.2 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3.3 公司全体员工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廉政问题是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的良好工作作风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廉政管理制度,由公司领导并全公司员工共同操作和执行。

4.2 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规范和执行,通过各部门主管宣传廉政教育、考察平时工作、临时抽查等措施保证其执行力度。

4.3 对违反廉政管理制度的公司所有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相应的惩处。

4.4 廉政行为准则

4.4.1 公务活动

4.4.1.1 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4.4.1.2 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4.4.1.3 公司员工对分管的工作,应按程序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不准拉帮结派,搞“私人关系”、“人情关系”。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4.4.1.4 公司员工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除记事本或台历等市值低于50元/件的纪念品之外,不得接受供应商和承包商赠送的任何礼品、现金或其它变相财物。不得在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4.1.3 公司员工不准未按实申报各类费用、数量,如浮报出差费、虚开多开发票、私用

公报、虚报加班时数等。

4.4.2 招标采购活动

4.4.2.1 公司招标采购人员在甄选供应商和承包商时,应秉持诚信与公正原则,选择其产品在品质、价格、交货期和服务等各方面最具竞争力者,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有意刁难供应商。

4.4.2.2 公司招标采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4.4.2.3 公司招标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以次品充优品,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

4.4.3 工程施工及预结算

4.4.3.1 公司施工人员要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严防采购不合规格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

4.4.3.2 公司施工人员在方案制定或变更过程中,不准制定不符现场现实、有意偏向协作队伍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方案。

4.4.3.3 公司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变更制度,对重大设计变更应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审批,防止因工程变更产生腐败行为。

4.4.3.4 公司施工人员不准弄虚作假,谎报工程业绩骗取单位的奖励和荣誉。

4.4.3.5 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审批承包单位提出的签证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签和刁难。若因虚签损害公司的利益,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查原因。

4.4.3.6 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4.3.7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亲属进承包单位工作。

4.4.3.8 公司施工人员和预结算人员不得伙同承包人参与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相关人员公正履行合同的不正当行为。

4.4.3.9公司预结算人员不得伙同承包人采用虚假工作量和人工、高套定额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4.3.10 公司预结算人员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4.4.4 财务

4.4.4.1 公司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提前支付或故意延后支付,确有需要提前支或延后支付,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有书面意见。

4.4.4.2 公司财务人员不准挪用项目资金,不准违规担保或借贷。

4.4.5 日常办公

4.4.

5.1 公司员工要做到办公标准化,工作透明化。

4.4.

5.2 公司员工不得将个人不满情绪带进工作而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

4.4.

5.3 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虚假瞒报侵吞公司的利益。

4.4.

5.4 公司员工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或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4.4.

5.5 公司员工不准损坏公司仪器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任何价值物品。

4.4.

5.6 公司员工不准侵占或窃取公司资产、财物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图纸、软件程序等保密资料。

4.4.

5.7 公司员工不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持有供应商公司的股份(事前向公司说明获得认可或同意除外)。

4.4.

5.8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湖南省关于建设工程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5执行与监督

4.5.1 公司廉政管理制度的执行

4.5.1.1 公司员工应熟知公司的廉政风险,明白公司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4.5.1.2 公司领导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4.5.1.3 对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公司领导及时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4.5.1.4 公司员工廉政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5.1.5 对执行工程建设廉政规定的情况,应该每月进行阶段性的检查。

4.5.2 公司廉政管理制度的监督

4.5.2.1 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将本公司之廉洁管理规定在公司一些公众场合,如办公区、会客室等地方张贴出来,以起到不断提醒和加深印象的作用。

4.5.2.2 廉洁管理规定纳入新进人员培训中,定期对全体新进人员做宣导。

4.5.2.3 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举报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行为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4.5.2.4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详细求证以及对举报人落实奖励,也可匿名举报。而公司领导对于举报人及其资料,均予以严格保密。

4.5.2.5 收到举报信息后,公司领导将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将依照制度给予检举人及被检举人相应奖惩措施。被检举人不得打击举报人,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并且扣除其工资。

4.5.2.6 举报人对检举的事实的真实性要负责任,不得随意诬陷他人,一经核实属诬陷他人,同样严惩诬陷人。

4.6 奖惩制度

4.6.1 奖励措施。公司员工、供应商及其他商业伙伴、社会人士检举公司员工在公司任何对外业务活动或内部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回扣、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腐败行为,经查证属实,公司将给予举报者高额现金奖励。

4.6.2 惩处措施。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者,除勒令其索取之各项不正当利益返还被索取人或公司之外,并依情节之大小予以不等之处分或合并处分,并在全公司通告。

4.6.2.1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督导不周或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知情不报、纵容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按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4.6.2.2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罚款,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调离岗位(降工资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理。应当追究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4.6.2.3 公司员工违犯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项目领导职务。

4.6.3 自首处理。

4.6.3.1 公司员工有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行为事后自首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4.6.3.2 公司员工集体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者,对其第一位自首人员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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